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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華勞教所幹警沈銳與楊帆對陸智勇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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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陸智勇,四十六歲,家住四川省阿壩州黑水縣農牧局,修煉法輪大法「真、善、忍」,政幹院的優秀學生幹部、黑水縣優秀警察。由於堅持修煉,二次被非法勞教,二零零一年六月被非法勞教一年半;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被非法勞教三年,在四川新華勞教所遭受慘無人道的迫害。

下面是陸智勇二零零六年向法院寫的二個刑事自訴狀,控告四川省新華勞教所幹警沈銳與楊帆對他的迫害。

刑事自訴狀(一)

自訴人:陸智勇 男 44歲 職業:阿壩州黑水林業局職工
被告人:沈 銳 男 35歲左右 職業:四川省新華勞教所幹警

自訴人陸智勇因煉法輪功被阿壩州勞教委決定勞動教養3年,二零零五年元月二十日被送進四川新華勞教所六─二中隊(六大隊二中隊),至今未見決定書。

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早晨七點,我們吃完飯回到六─二中隊,我把十八舍門前的痰盂,渣子筐倒了,沖洗乾淨後放回原處,回舍坐在固定的地方,聽見賈春(勞教人員)叫「何小龍(勞教人員),你去洗漱間拿一條帕子過來,把門前的牆擦一擦。」何小龍當時就說:「讓陸智勇去。」我聽了這話沒理他,站起來去倒開水,回到座位時,何小龍走到我面前對我說:「你去把帕子拿過來!」我回答道:「何小龍,你今天甚麼事都沒有做,賈春安排你去做,那麼你去做吧!」何小龍不從,非要我去。我說我不去,他就開始拉扯我。我對他說:「何小龍,你不要拉我,這兩天我走路都很困難,你拉我的話我容易摔著。」何小龍強硬道:「我不但拉你,我還要打你。」我說:「你敢!」他當即甩了我一耳光。我指著他說:「你敢打人!」他說:「我就打你怎麼著!你信不信我還敢打你!」

何小龍馬上對著我的頭部猛擊幾拳,我抱著頭倒在地上,喊倒:「何小龍打人啦!何小龍打人啦!……我的頭好痛噢!……」我喊了一會兒,他沒有繼續打我,我坐起來時看見他的鼻子流著血,他說那是我打的,於是民管會的人把我從18舍拉出來,欲強行把我拉到外面去,我不去,他們就把我抬出去。

我被抬到值班室,何源中隊長坐在辦公椅上問:「陸智勇,你又怎麼了?」我喘著粗氣,無力回答。何小龍強先道:「報告何中隊,陸智勇把我的鼻血打出來了。」何中隊就問道:「陸智勇,你怎麼把他的鼻血打出來了?」我坐了一會兒後,便站起來把事情的經過說了一遍,並聲明何小龍的鼻血不是我打的。同時我問何小龍:「我是用拳頭打的,還是用耳光打的?」他回答不上來。我說:「我沒有修煉以前都很少打人,自從我修煉了真善忍之後,我就再沒打過人。在我當警察的時候,別人把口水吐在我的臉上,我擦乾後依然給人講道理。」何中隊走過來把我的手翻來覆去的看,沒有發現血跡。何中隊又問:「那你說說何小龍的鼻血是怎麼來的?」我說我不清楚,何小龍自己最清楚。後來夜班幹部劉隊長來說了一會兒,這時張曉剛中隊長來接班。上午八時許,何中隊交班給張中隊,張中隊叫我們去隔壁辦公室等著。

劉剛(勞教人員)、何小龍、賈春和我到辦公室等了一會兒,沈銳警察進來問我們怎麼回事,劉剛就把事情的經過說了一遍。沈銳就走到我的面前說了幾句話,就用拳頭猛擊我的頭部,打的我眼冒金花,我就喊道:「沈銳警察打人……」他連續打了我幾拳又向我的胸部猛擊一拳,這一拳打的我眼前發黑,暈倒在地。有一個聲音對我說:「你是大法弟子,不能倒下!」於是我慢慢的站起來,沈銳從外面進來,後面跟著遊寧警官,楊斌警官。沈銳說:「你又喊吧!」我喊道:「沈銳警察打人!」

這時我感到胸部不適,全身無力,我對沈銳說:「沈銳,你作為人民警察打人,你的行為違犯了《人民警察法》。」沈銳說:「我現在不是警察,打了你又怎麼樣!」我說:「我不怕你。你是警察,你打人,我要告你!」

沈銳離開後,遊寧站在我面前,他讓包夾人員搬板凳讓我坐下,我對他說:「我要找黃大隊,要找醫生!」賈春(包夾人員)對我說:「你找黃大隊是越級,應該先找中隊。」遊寧管教又說了一會兒,就叫我們回舍了。

回舍後,張中隊來了,他說了甚麼我已記不清,一會兒杜中隊也來了。我對他們說:「我要看醫生,我要找大隊部,找所部,告沈銳打我。」杜中隊用壓制我的語言說了些甚麼,我已記不清了,緊接著我身邊又增加了兩名高個子包夾人員──穆建林和余海容。

十點過,門崗叫我,我走到中隊長辦公室,看見醫生背向窗戶,面向門坐著,張中隊站在他旁邊。張中隊說:「你不是要請醫生麼?我們給你請來了。」我坐在醫生對面,醫生問我怎麼了,我說被沈銳警察打了,醫生給我看了傷,開了藥,囑咐道:「紅花藥水不能擦在眼傷上,只能擦胸部。」張中隊問:「你不是還咳嗽麼?」我沒有回答,直接起身回舍了。

中午在食堂吃飯時,民管會的趙順江走過來問:「你為甚麼不吃飯呢?」我回答道:「沈銳警察打了我,我的胸部痛,吃不下。」回舍後,包夾把藥拿給我。晚飯我沒有吃。那幾天晚上睡覺時,我常常被痛醒,白天無法參加正常的勞動,精神和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

十月八日上午黃大隊找我,我把十月四日發生的事情向他說了。下午中隊把劉剛,何小龍,賈春留在辦公室沒有去參加勞動。聽說取材料(其實做甚麼只有中隊清楚)。晚飯前何中隊找我談話,晚上八點過,沈銳把我叫到辦公室,我們談了很久。因為我們都在政法管理幹部學院讀過書,談學校,談家庭。後來他對我說:「你放我一馬,以後我們甚麼都好說。」我說:「在原則問題上,我是不會讓步的。四號發生的事,我肯定要寫在週記上。」沈銳說:「我平時對你們那麼好!你這樣做,使我寒心!使中隊幹部寒心!」我說:「你作為一名警察,不嚴格用《人民警察法》要求自己,還知法犯法,那麼法的威嚴何在?」沈銳說:「其實我打你的當天,我就向所部的領導彙報了這件事。所領導和幹警肯定是維護我的,到時候這些勞教人員證實我沒有打你,我來個始終不承認打了你,看你怎麼辦!」我說:「我是修煉真善忍的,首先要說真話。我不需要任何人的證實,我說的就是事實。」後來蒲管教進來和我交談。

十月九日上午,我把四號發生的事情寫在週記裏。當時余海容看了我的週記,把它交給劉剛和賈春看,他們都沒有發出任何異議。

十月十日上午,門崗把我叫出去,蘇大隊在值班室裏,他對我說:「上面對你的事情很重視,我們今天把材料取了。」於是蘇大隊詢問,楊斌作筆錄。我把四號發生的事說了一遍,蘇大隊問了幾個問題,我回答了他。後來他們把我叫到鐵門內的民警察談話室,讓我看詢問筆錄,我發現筆錄有點混亂,條理不清楚,和我講的有差異。我想要筆簽字,他們好像很忙,直到中午快吃飯時才慌慌忙忙的叫我去簽字。李代軍,楊斌和蘇大隊都在值班室內。我向楊斌提出質疑,楊斌簡單的說了一下,李代軍又在旁邊說:「只要反映沈銳打了你就行。」我一想也對,就簽字了。

我等待著處理結果,就在這以後,沈銳處處刁難我,虐待我,利用包夾人員折磨我。十月份的某一天(具體時間寫在週記裏,現在記不起來了),余海容陪同我去倒痰盂,渣子筐,余海容對我說:「你現在去方便一下吧。」我說:「不,我要堂堂正正的去。」上午九點過,中崗叫我們上廁所,賈春走在前面,在過尾哨時,他轉過身來叫我打報告。我不打,幾個包夾人員就不讓我去上廁所。我想,不去就不去,於是我回舍了。十點過,我憋的無法忍受,對包夾說要去上廁所,他們非要我打報告。我實在沒辦法了,就撒在了褲子裏,可是包夾不讓我去換褲子。

在此之前,賈春說:「要用所規隊紀對我們進行嚴格打表。」我想:所規隊紀是甚麼,賈春根本就不知道,作為一個勞教人員,為甚麼要以執法者的身份出現呢?有時候,我分不清誰是勞教人員,誰是執法人員……根據《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想問一聲:到底是所規隊紀大還是《憲法》大!沈銳毆打我已有一個月了,不知為甚麼所部一直沒有處理結果,難道蘇大隊對我說的話都是騙人的麼?十一月六日我們整隊集合下去吃午飯,集合時,我不報數,不下蹲,因為我不承認勞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我來到勞教所沒有經過檢察院,也沒有經過法院,所以勞教所控制我的人身自由是違法的。

我自記事以來,從未拿過別人的一根針。長大成人後,我從來沒有嫖賭過。自從我修煉了法輪大法,我才明白了做人的道理,人生的真諦。從政幹院的優秀學生幹部到黑水林業區的森林公安(黑水縣優秀警察),再當工人,當生產班長,這些都能體現出李洪志師父的教導: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唯一標準。他教我們向善,做道德高尚的人。請問:我有何罪?我犯了甚麼法?難道說真話也犯法?難道國家不准我行善事?不要我做道德高尚的人麼?難道國家容不下好人麼?

我是森林警察,我知道國家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進行了幾個五年普法。為甚麼……

吃完午飯整隊時,我依然沒有下蹲報數,沈銳就叫包夾人員把我拉出來,拉到了6-2的會議室。我在那兒站了一會兒,沈銳來了,他對我說:「你娃又犯到我的手裏了!我要你好看!」我對他說:「沈銳,我早就說過,我不怕你,皮肉之苦咬咬牙就過去了。」我們爭執了幾句,他說:「你不下蹲,不報數,那你就甭吃飯!不要吃新華勞教所的飯!」我說:「沈銳,你當著這麼多人的面叫我不要吃新華勞教所的飯,那好!我就不吃新華勞教所的飯!」沈銳走到門口又轉過身來說:「不吃就不吃,下午吃飯我不會叫你。」後來沈銳叫包夾人員把我帶回十五舍罰站。兩點鐘,我把當天的事寫在週記裏。

從十一月六日下午到十三日上午,我沒有吃一口飯,沒有喝一口水,但我很愉快。十三號以後我只吃自己買的方便麵。

以上的事情全部屬實,決無虛構。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新訓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得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沈銳的行為已經觸犯《人民警察法》。

此致

綿陽市遊仙區法院
自訴人:大法弟子陸智勇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五日


刑事自訴狀(二)

自訴人:陸智勇 男 44歲 阿壩州黑水林業局職工
被告人:楊 帆 男 四川省新華勞教所幹警

我因煉法輪功被阿壩州勞教委決定勞動教養3年,至今未見決定書。二零零五年元月二十日被送進四川省新華勞教所六-二中隊,現住六-三中隊(六大隊三中隊)。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晚7:30左右,六-三中隊一舍。楊帆警官走進來問我:「陸智勇,這段時間你為甚麼不報數下蹲?」我說「我不承認勞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任命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我沒有違犯國家的任何法律與法規。而且我對國家盡忠盡職,無論是做森林公安還是做工人,做生產班長,我都幹的很好!國家在《刑事訴訟法》中說:保障無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你們憑甚麼把我抓來坐牢?」

楊帆警官說:「這是勞教,我們是根據勞教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而且勞教是經過全國人大批准。」我說:「我知道:1957年全國人大批准,勞教試行。1957年到現在已經這麼多年了,《憲法》都已經修改了四次,為甚麼勞教試行運用至今?」

後來在爭論中,楊帆警官提到我師父的名字,我說:「我是李洪志師父的弟子!」楊帆警官又提到法輪功不好,我反駁道「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這時,包夾人員(謝鵬<吸毒>,張學貴<吸毒>,周世林<盜竊>吳思剛<吸毒>,王學莫<盜竊>,李曉波<吸毒>,薛雲勇<盜竊>)就向我撲過來,把我按倒在地。

我在地上掙扎著:「把我放了!」楊帆警官說:「你說放就放麼?現在我說了算!包夾把他給我按好咯!把護衛隊叫來!按警鈴!」包夾人員用抹布塞進我的口腔,用筷子頂著我的口腔上顎拗。後來,楊帆警官從六-二中隊借來約束帶,由六一二中隊的雷鴻(吸毒人員)指揮,把我牢牢的綁在床上。

我和警官談話,包夾人員憑甚麼把我按在地上?他們有這個權利麼?我說的話給他們造成人身傷害了麼?違犯法律法規了麼?沒有吧!那麼為甚麼警察不制止這種行為呢?而且還用繩子勒住我的口,用束睡衣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這侵犯了我的權利,糟蹋了我的人格尊嚴!難道做好人,做道德高尚的人有罪麼?

晚上十二點過,楊帆警官和胡中隊長來到我所在的捨。楊帆警官對包夾人員說:「你們去問他上不上廁所。」包夾人員來問我的時候,我沒有搭理他們。於是楊帆警官就對包夾人員說:「他不搭理就算了,我們已經仁至義盡,做到了人道主義了。他不上廁所是他的事。」我說:「哼!還人道主義呢!我犯了甚麼罪,你們把我綁在床上,渾身上下沒有哪兒能動。難道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就是你們的人道主義麼?」

我整整一夜沒有閤眼,在痛苦中呻吟,直到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點過,他們才將我放開。我的身體和精神受到了嚴重摧殘。我認為楊帆警官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所訴全部屬實。請求: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請求:法官為民作主,主持公正,伸張正義,嚴懲四川省新華勞教所幹警楊帆。他無視國法,濫用職權,非法侵害我的人身權益,損害我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此致

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
阿壩州黑水林業局職工
自訴人:大法弟子陸智勇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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