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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安省人權委員會:法輪功是受人權法規保護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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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6年1月26日】(明慧記者英梓報導)2006年1月2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向加拿大媒體發布公告。公告中稱,安大略省人權法庭(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下簡稱“人權法庭”)於2006 年1月18日做出裁決:因其會員修煉法輪功而終止其參加該會,渥太華老年華人聯合會 (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下稱簡稱“老年會”)已構成歧視。人權法庭認為,“法輪功是受人權法規保護的信仰。”


    黃代明女士,背後電腦屏幕上顯示的是加安省人權委員會的公告

    公告稱,73歲的原告、加拿大公民黃代明女士,在晚年從中國移民加拿大,於2004年8月向安省人權委員會遞交了訴狀。經過調查,2004年12月,人權委員會認定有足夠證據表明,這一案件要上交安大略省人權法庭聽證。

    公告稱,法庭發現老年會反復、公開取消其老年會會員資格(此決定又得到新老年會理事的認可),組織反對其信仰的簽名活動,並且詆毀她的信仰。法庭認為:這些歧視行為致使原告被蔑視,導致她失去了地位,並孤立於自己的文化社區。對於她的尊嚴是當眾的侮辱。

    公告稱,根據證據,包括專家關於在中國歷史上受歡迎宗教的證據,法庭發現法輪功構成一種信仰,符合安省人權法規定義的保護範圍。而且,此案亦符合原告對自己的信仰深切和虔誠維護的情況。

    公告稱,人權法庭下令:老年會針對黃女士個人尊嚴的傷害賠償綜合性傷害費一萬元;以及由於對其權利的侵犯賠償黃女士精神傷害費用八千元。法庭還下令老年會要採取如下手段達到人權標準,包括:立即接納原告及任何一名法輪功學員加入老年會;修改老年會憲章、加入反歧視章程;並且,實施針對宗教信仰的反歧視政策。

    針對此案,安省人權委員會首席專員Barbara Hall指出:“這一決定確認宗教信仰的範圍包涵不止是慣例的信仰或傳統的宗教。人們有權虔誠的維護信仰,而且應該使其有尊嚴並予以尊重,不能因為他們特定的信仰或實踐而去歧視。”

    安省人權法庭是獨立於安省人權委員會的司法機構。法庭決定有法律的約束力,也可上訴到更高法庭。關於該決定的背景材料,可參見人權委員會的“關於宗教信仰和適應宗教禮拜的政策”,或訪問人權委員會的網頁:www.ohrc.on.ca. 索取關於裁決的全文,可訪問人權法庭的網頁:www.hrto.ca.還請參照人權法庭的裁決概述和背景材料。

    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公告原文:
    http://www.ohrc.on.ca/english/news/e_pr_falun-gong.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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