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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訴江案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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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1月13日】日本5名法輪功學員以及日本法輪大法學會於2005年4月12日對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國務院前副總理李嵐清、政治局常務委員羅幹、大連市市長夏德仁以及中共駐日本大使館提起訴訟,以群體滅絕和酷刑罪控告江澤民、李嵐清、羅幹、夏德仁,以群體滅絕和誹謗罪控告中共駐日本大使館。

大阪地方法院在去年10月,以「國家豁免權」為理由駁回了這一提訴。隨後,法輪功原告代理人德永信一律師在11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訴。2006年1月11日,德永信一律師向日本高等法院正式提出了上訴理由書並舉行記者招待會。


原告代理人德永信一律師
高精度圖片
日本法輪功學員代表

在記者招待會上,德永律師向記者們談到了此次上訴的理由。德永律師說明本案被告之中共領導人江澤民等及中共大使館官員對原告之侵權的行為繫違犯國際法上的「群體滅絕」(Genocide)和「酷刑」(Torture)。

禁止「群體滅絕」和「酷刑」的規定在國際法上為「強制性規定」(jus cogens),這種「強制性規定」在國際法的位階中為最高。任何國際法的規定,如果抵觸或違犯此種「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以本案中被告中共駐日大使館在日本當地對原告所進行的種種誹謗為例,該誹謗行為繫執行中共在海外要「群體滅絕」法輪功的政策下的一個手段,「誹謗的目地是滅絕法輪功」,與一般個人名譽誹謗有別,因此被告的誹謗行為,繫屬觸犯國際法上具「強制性規定」本質之規定,不應享有「國家豁免權」,而地方法院在其判決中完全未考慮本案被告所犯係涉及的國際法上「群體滅絕」等嚴重犯罪行為,而認為被告具有「國家豁免權」,其判決顯然不妥。

其次,德永律師指出,大阪地方法院在未送達訴狀、確認被告是否應訴,又未進行法庭聽證的情況下就直接以正式判決將提訴駁回,是明顯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的。

依此,德永律師向大阪高等法院要求取消這一駁回提訴的判決。

在記者招待會中,德永律師指出,目前在中國發生著的針對法輪功的迫害,其殘酷程度已超過了二戰時期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對於這樣一場針對真善忍信仰的史無前例滅絕人性的迫害,作為保障人類自由權利的法律來說,決不能對此袖手旁觀。他相信這一訴訟必將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

作為原告的日本法輪大法學會代表以及法輪功學員個人代表的鶴園先生與金井先生也在記者招待會上發了言。

鶴園先生談到了目前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不斷在升級,並例舉了最近在涿州發生的中共年輕警察強姦兩名法輪功中老年女學員這一令人髮指的禽獸不如的惡行。他指出,這一切暴行以及中共駐各國大使館對法輪功實施的打壓以及誹謗在內,都是以群體滅絕法輪功為目地的。而中共駐外使領館對法輪功的誹謗,則遠遠超出一般誹謗的概念,其實質乃是群體滅絕的一部份。他以澳洲投奔自由的前中共外交官陳用林所披露的材料為例,說明中共的駐各國使領館都是以滅絕法輪功作為其頭項任務來執行的。他呼籲日本各界正義人士站出來譴責這場血腥的迫害。

金井先生則以自己的親身遭遇,說明一個日本公民是如何因為修煉法輪功而遭到中共侵害的。他因為去中國說明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遭毆打。回到日本後,又受到中共駐日大使館在網絡上群體滅絕的誹謗,使他作為一個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受到嚴重傷害。他希望能夠得到日本法律的保護,從而使他能夠在日本不因為修煉法輪功而使人格受到中共侵犯。

目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已在全世界16個國家受到起訴。中共駐外使領館及官員在9個國家因針對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攻擊、毀損財產、計劃性騷擾,誹謗,詆毀誣蔑等受到了控告。610辦公室及其頭目在23個國家受到了控告。迫害法輪功學員之中共官員在19個國家受到了控告。有4個國際組織分別對江澤民、羅幹、曾慶紅、李嵐清,610辦公室以及所有參與迫害之中共政府官員提出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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