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不解,說法輪功早就被人大定性了,早就被國家宣布「取締」了,報紙、電台、廣播都是這樣宣傳的,怎麼能說江澤民鎮壓法輪功是非法的、違憲的呢?
正是因為有些人被過去的輿論導向所矇蔽、欺騙、誤導,因此在這裏就顯得特別有必要把一些問題──講清楚。
一、關於所謂給法輪功定性為「×教」的問題
有人說全國人大給法輪功定性了。實際這是一個誤解,是受錯誤輿論導向所致。
事實是,首次公開將法輪功冠以「×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澤民。
鎮壓開始之後三個多月的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訪問法國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教」,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題目是:「法輪功就是×教」,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但決定從頭到尾沒有一處提到法輪功是「×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一處提到法輪功三個字。
以上過程非常清楚的告訴我們兩個事實:
第一給法輪功定性為「×教」的是江澤民
第二江澤民身為國家主席帶頭越權違憲。
因為《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力。而《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江澤民說「法輪功是邪教」是嚴重違法越權行為。
二、關於所謂「取締」法輪功的問題
國家民政部的「取締」通告是無稽與非法的。首先它取締的是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一個分會,1996年從該會退出後就不復存在。根據法輪功網站明慧網報導,法輪大法研究會從中國氣功科研會退出後,原研究會成員曾向民政部、統戰部、人大、宗教事務局、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等機構提出過註冊社團申請,但沒有得到批准。
退一步講,即使民政部的取締通告成立,它取締的也只是僅有幾名成員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本身。功法和思想如果能被行政命令「取締」的話,那上天也就不必再給人一個會思考的大腦了。何況這個「取締」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的「結社自由」呢!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從這一點說,民政部的取締令取締的雖然是一個並不存在的組織,但它的頒布本身卻是違法的,因為它與《憲法》相抵觸。
三、關於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問題
為了說明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如何違法,我們不妨將六禁止全文抄錄如下:「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條幅、圖象、徽記和其它標識: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它宣傳品;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會進行『會功』、弘法等法輪功活動;4、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6、禁止任何人組織、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其實看完這個通告,不必做任何分析就已經知道了它的違法性。從這些「禁止」本身,就可以看出今天中國社會的所謂民主、法制、「人民當家作主」等是一個多大的笑話。如此公然違憲,剝奪公民思想自由和批評政府的公民權利的通告居然能夠堂而皇之的向全世界發布。並用來作為鎮壓的依據,只能說明發布人頭腦中根本沒有法律概念。
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從今年5月起至明年6月止要在全國嚴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類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大家不也看到了6月份全國人大已經成立了違憲審查專門機構了嘛!大家不也聽到全國人民越來越清醒、越來越明白,越來越抵制鎮壓法輪功的行動了嘛!所有這些形勢希望大家都能頭腦清醒明白,做出正確的選擇。大法弟子講出的這些話,真的是發自內心的善意和關心。
時至今日合肥市有的區610及公安,對法輪功學員還在搞非法綁架、非法抄家、非法辦洗腦班;有的區法院還在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大法弟子們講出這些話真的是為你們好啊!如果不聽勸告,一意孤行,隨著時間的推移,等待你們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和善惡有報的天治,這是一定的。希望你們能夠看到大法弟子一顆為你著想的勸善之心。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1/9/54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