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惡警罪行 應到各檢察院「監所檢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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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7日】近來,我因家人(大法弟子)在教養院遭暴力迫害一事向檢察院進行控告,要求追究國家公務人員執法犯法的罪行。過程中了解到各檢察院的群眾來信來訪辦公室不辦實事,而各級檢察院的「監所檢察處」是專門負責監督被關押人員是否受虐待並追究虐待人責任的職能部門。這一點很多人都不知道,被害人申訴或家屬控告時往往找不對地方。為便於同修了解此部門的工作特點,更有效的控告惡人的罪行,現將已知情況介紹如下:

1.各級檢察院的「監所檢察處」是專門負責監督被監管人(被關押人)有否受到監管人(看守所、教養院、監獄等)虐待的職能部門,並在看守所、教養院、監獄等監管場所設有常駐監察人員。如果發生虐待事件,常駐監察人員不及時如實上報,隱瞞事實,他就犯了瀆職罪。可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2.同級檢察院的「監所檢察處」負責同級拘留所、教養院、監獄的監督。受虐待、受迫害者本人可以寫申訴書、家屬可以寫控告信要求他們予以調查。

3.對受傷程度可以要求檢察院調查,或要求進行法醫鑑定。如果他們拖延,可以去上一級申訴、控告,或要求他們轉往上一級。如果檢察院指定的法醫鑑定出的結果與事實不符,可提出第二次法醫鑑定,法醫可由受害方指定。由誰找法醫只需與檢察院協商,教養院或監獄等無權過問。

用在檢察院工作的朋友的話講,老百姓告狀要走對門,一要告,二要鬧。我親人的事還在辦理中,但去了監所檢察處後他們一點沒推就接了,還說:你們找對部門了,是怎麼找來的?我們大法學員只是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制止惡警對我們這些好人的迫害,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我們只是「告」,當然不會「鬧」。我們相信,邪不壓正,明白了真象的司法機構人員,自會秉公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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