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檢察院的「監所檢察處」是專門負責監督被監管人(被關押人)有否受到監管人(看守所、教養院、監獄等)虐待的職能部門,並在看守所、教養院、監獄等監管場所設有常駐監察人員。如果發生虐待事件,常駐監察人員不及時如實上報,隱瞞事實,他就犯了瀆職罪。可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2.同級檢察院的「監所檢察處」負責同級拘留所、教養院、監獄的監督。受虐待、受迫害者本人可以寫申訴書、家屬可以寫控告信要求他們予以調查。
3.對受傷程度可以要求檢察院調查,或要求進行法醫鑑定。如果他們拖延,可以去上一級申訴、控告,或要求他們轉往上一級。如果檢察院指定的法醫鑑定出的結果與事實不符,可提出第二次法醫鑑定,法醫可由受害方指定。由誰找法醫只需與檢察院協商,教養院或監獄等無權過問。
用在檢察院工作的朋友的話講,老百姓告狀要走對門,一要告,二要鬧。我親人的事還在辦理中,但去了監所檢察處後他們一點沒推就接了,還說:你們找對部門了,是怎麼找來的?我們大法學員只是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制止惡警對我們這些好人的迫害,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我們只是「告」,當然不會「鬧」。我們相信,邪不壓正,明白了真象的司法機構人員,自會秉公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