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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的非法奴役和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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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4年2月2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無視法律法規,公然違法,不但對所內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奴役,釋放前還肆意收費。惡警違法行為如下:

    一、非法奴役。所有曾在朝陽溝勞教所被非法關押過的、從事過勞動(多為繁重體力勞動)的法輪功學員,不但休息日、節假日不休息,而且從來未得到勞教所應支付的任何勞動報酬。勞教所此舉違反1957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詳見附1、附2。

    二、釋放前肆意收費。2003年末,勞教所對堅持信仰法輪功的學員採取加期手段,加期到期後,不再與國安(610辦公室)聯繫,而是勞教所自行決定收取巨額“保證金”,少則3000~5000,多則萬餘元後,才釋放法輪功學員。經查,法律法規中對釋放人員沒有任何收取保證金的規定。朝陽溝勞教所此舉已屬違法。

    評論:吉林省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的違法行為已屢見不鮮,更是發生在中國大地的監獄、勞教所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徑的冰山一角;法輪功學員本著“真、善、忍”的原則,只為有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只為說一句真話,就受到如此殘酷的迫害。請善良的人們制止大陸勞教所和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劫持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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