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警察得知消息後,於2000年2月份的一天早晨,以張效軍為首幾個警察開一輛警車,來到我家門口,對我說:「你哥現已從北京押回,你去派出所商量一些事務,把他們領回來。」我當時信以為真,就跟他們上了車,一路去了派出所。進了派出所,他們就變了臉,把我關進一間小房子裏,張效軍說:你哥去北京上訪,是不是從你那裏借的200元錢。我說:借給他200元是事實,但是是借給他做生產投資,買農藥化肥用。他們說:就是因為你借給他200元錢,他才有去北京上訪的路費。他們犯法是因你之故,現在你有學法輪功之嫌,我們要把你送到刑事拘留所。我說:那不干我的事,你們這是陷害我。他們說:你這是在狡辯,現在你如果能改變一下態度,就出一萬元, 你就可以回去。如不出錢,就把你送到拘留所關三個月。我說:我一個農民,哪來的一萬元呀!他們說:你沒有那麼多錢先出5000元也行,現在打個欠條,放在這裏,叫你們村治安主任把你領回去。
我在那種高壓下只好打了一張欠條,我剛打完欠條,我妻子趕來了,得知此事,與他們理論,他們不聽,把我妻子哄出派出所,我妻子說:我丈夫是冤枉的,你不放我丈夫我就死在這裏。張效軍講:要死就隨你便,不干我的事。我妻聽後,一氣之下就到農藥店買瓶農藥,就在派出所裏面當著警察面喝。警察連理都不理,也不阻止,看到她喝完農藥,人倒了,他們才進行所謂的「搶救」。在醫生的全力搶救下,算是撿回一條命。
事情是過去了。但我對此事深有感觸。難道這就是政府所說的以法治國嗎?執法人員為甚麼借各種機會敲詐勒索。這是誰的指示?他們不是在知法犯法嗎?現在竟然黑到這種地步,在這之後,我對這些所謂的國家工作人員都是避而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