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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井噴”調查結果看“投毒”誣陷


    文/司馬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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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4年1月3日】新華網最近有兩大新聞,一是重慶井噴特大事故,一是浙江的陳福兆投毒殺人案的判決。

    都是人命關天的事,井噴奪走了233條人命,投毒涉及16人死亡。但後者被用來栽贓,無辜被波及的則是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論破壞的深度和廣度,遠超井噴了。

    可是,關於兩次事件的調查說明,卻有天壤之別。

    新華網1月2日報導,“幾天來,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多次深入現場勘察,提取了相關物證,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與事故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原始記錄,向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等了解情況,掌握了直接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有力證據。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大家看到,這兒用了“多次深入現場”、“提取物證”、“查閱大量法律文件”、“向作業人員了解情況”等等一系列動作,方才作出結論。

    而在投毒案中,是如何將陳福兆的行為動機歸到法輪功上呢?

    就只有5個字:“經審理查明”。

    怎麼審的?審問了些甚麼人?有沒有查閱有關法輪功的文件?有沒有向真正的法輪功學員了解情況?

    甚麼都沒有!

    有的只是定論。

    新華社是這麼說的:“經審理查明:陳福兆自1996年開始練習 ……逐步產生了通過殺人的方法來提高自己“功力”的念頭,並將乞討、拾荒人員作為其殺人對象。”

    其餘的,就是對法輪功的炮轟。

    在對“井噴”事件的調查中,如何進一步處理,“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清事故責任。”

    那麼,對“陳福兆一案”,有沒有根據有關法律來分清事故責任呢?

    其一,“陳福兆”的言論,是出自他個人或者新華社記者的口,根本沒有出現在任何法輪功的書中,如何證明“陳福兆”是法輪功學員呢?

    其二,“陳福兆”個人行為,怎麼可以來作為打擊一個團體的理由呢?

    從新華社對“井噴”和“投毒”事件的調查報導上,清清楚楚顯示出“投毒案”被用來栽贓法輪功的險惡用心。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9/43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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