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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關於起訴江澤民案的法律論點陳述(下)

——非立案方辯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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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6月10日】

五、在符合美國法庭命令的基礎上,不應該由於顧慮外交政策而專門排除美國官員遵照法庭命令協助送達法律文件的做法。

司法部代表國務院稱使用聯邦安全人員作為遞送傳票的渠道會對美國外交政策產生嚴重潛在影響。[司法部稱]在這個案例中,江澤民的代表威脅說如果國務院不保護江的使團免於被送達此案的傳票,他們將中斷其同布什總統計劃在德州克勞福進行的會晤。但是,自從美國建國以來,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原則就是美國可以在在法治的基礎上採納更多民主的模式方面作為世界其它國家的一個範例。就此例而言,用美國國家安全人員執行法庭命令展示了美國行政機構應執行法庭命令的原則。解釋服從法庭命令的需要正是向無法制可言的「獨裁政體」解釋服從法庭命令及其它類似命令的必要性的機會。

事實上,國務院全盤接受外國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中國政府)之說辭的做法是沒有依據和不明智的。這些聲明投機式地誇大他們對美國三權分立的無知、表達對司法決定的震驚和不悅、並試圖把[司法決定]解釋為美國外交政策立場的表達。(參閱《人權,民事罪和外交關係:嘲諷地看待用美國訴訟解決外國人權侵害》473,484,487, 496-97頁。作者:雅克-迪裏索(Jacques Delisle) ,發表於2002年DePaul法律評論第52卷,第473, 484, 487, 496-97頁。)很明顯,將威脅對美國進行報復作為一種手段從而使自己不必在美國法庭上為自己的人權侵犯和暴行辯護,是符合中國政府利益的。美國政府當然可以向中國解釋我們司法系統的規則本身是我們的三權分立體制的產物。在貫徹既定的程序、協調議事規則、貫徹國家法定的政治制度中,我們的司法體制制定了公平和公正的送達傳票的程序。法庭對個人的法律管轄權的標準是保證我們法律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

此外,美國法院在許多政治情況下已經判決了一些官員,其中很多案子涉及與美國友好的國家和與我們沒有來往的國家。特別應考慮向中國解釋人權問題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且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說被告結束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並尊重所有中國人民的權利。事實上,美國國務院應支持這個訴訟案,因為它同國務院設立年度世界各國人權報告的目的高度一致。這些報告由美國國務院為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和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而編寫,以使這些國會專題委員會能確保美國的對外援助不提供給像中國這樣一貫大面積踐踏本國公民之國際承認的人權的國家。

六、本法庭應仔細考慮有關一個來自非民主體制國家的元首在卸任後的國家元首豁免權所帶來的新的問題。

司法部另一方面辯解說他們的干預是因為行政部門建議江澤民可享有元首豁免。因此法庭注意到了這個說法,而且如果法庭自被告江澤民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期間裁決此案的話,法庭也許只能認可元首豁免的建議從而對此案免於考慮。但是,現在情況已經不一樣了。江澤民已不再是國家元首,而且法庭不需要接受對一個踐踏國際公認的人權的非民主政體前元首進行元首豁免的建議。

對任何政權現任元首的豁免一直是被認可的外交行為,因為這樣的起訴會干擾到總統行使其憲法責任,如接待外國的部長們,所以外交豁免權一直是外交事務中被認可的處理方法。

但是,一旦此人不再是國家元首,這個原則背後的這些利害關係和美國政府在其中的利益顯著減小。對外國元首的豁免保證了我們國家的最高官員不會因外國在職元首在美國被起訴而在該國法庭受到起訴。因為美國不必再參照國與國對等的級別來與此人會談,而且美國總統的職責因元首豁免而不會受到影響,所以美國在執行外交政策中和保護美國總統的擔心就不再成立。

此外,對一個擁有內在機制解決控告前元首造成傷害的糾紛的民主國家,我們對該前元首認可元首豁免權。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這個國家自己有能力解決這樣的糾紛,我們可以說元首豁免的要求可以成立,否則會影響到我們同民主夥伴和聯盟國間的外交政策。

但是,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政策或正當理由使我們接受政府要求對一個獨裁政體特別是中國前領導人的元首豁免建議。在中國,政府不給其民眾向其申訴痛苦或批評政府錯誤行為的機會。

事實上,國際法明確的表明犯有大規模人權罪行的人,即使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可能受到起訴,例如,防止和懲罰種族滅絕罪行條例(指出犯有種族滅絕罪的人,無論他是國家領導人、公共官員或個人都要受到懲罰)。

此外,已有多個成功起訴前國家元首的案例,(參閱卷宗 See, e.g., Hilao v Estate of Marcos, 25 F. 3d 1467 (1994))比如菲律賓馬科斯財產案。(參閱103 F.3d 767 (9th Cir. 1996))現在法庭面臨一個特別的情況,那就是在訴訟提出時江澤民仍是國家元首,但是直到他離職時仍然沒有決定是否授予他元首豁免。我們注意到在多明戈家屬告菲律賓共和國一案中,法庭認為國家元首在職期間申請的元首豁免要求在其離職後不再生效(注意到美國國務院直接還沒有提交新的一份元首豁免建議)。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我們認為法庭應充份考慮重新提交本案所涉及的公正性問題。[先撤銷然後]重新提交本案是沒有必要的。

七、結論

因為上述原因,我們恭敬地建議法庭不要在此刻取消對此案的審理,而是在法庭上根據案情內容的是非判曲直判斷此案。

[譯者註﹕上述為翻譯草本,在隨後的一段時間內,翻譯質量將隨時繼續改進。最近更新:6/11 1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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