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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東分院法庭令
    ── 江澤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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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3年2月3日】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
    伊利諾伊州北區
    東分院


    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況類似者,葉蔚,汪浩
    被告:江澤民及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 (即610辦公室)

    民事案件編號:02 C 7530


    法庭令

    應原告關於由協助保護被告的保安人員在被告逗留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期間,向被告送交傳票和訴訟書的法庭令的申請,在審核律師支持其它與此申請有關的證詞後,在此

    下令准許原告用替代方式送交傳票和訴訟書的請求,

    進一步下令,訴狀遞交的完成是以送達傳票和訴訟書至

    1. 任何在被告江澤民在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逗留期間協助保衛他的保安人員,包括美國國務院特派保安人員,機密保安服務局特工人員,聯邦調查局的特工人員,組成摩托車隊的伊利諾伊州警察官員,芝加哥18區警察局局長約瑟夫﹒格利芬,或

    2. 被告江澤民在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逗留期間保衛他的旅館保安人員,或

    3. 以中文接受指令的中方保安人員給被告江澤民提供本法庭令,傳票和訴訟書的副本,

    進一步下令,以上所列保安人員必須執行本法庭令,在該被告在芝加哥市逗留期間,立刻將函內的本法庭令,傳票和訴訟書的副本交給該被告,並

    進一步下令,函內的法庭令是為原告首先親自盡力向被告送交訴狀的努力之後而預備。

    進一步下令,本法庭令、原告的文件及法律備忘錄,以及在此附加的證據在加印密封下備案,直至送達完成。


    (簽字)
    威廉姆 J. 希貝瑞
    美國聯邦法官

    日期:2002年10月21日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
    伊利諾伊州北區

    民事案件傳票


    原告:A,B,C,D,E,F 及其他情況類似者,葉蔚,汪浩
    被告:江澤民及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 (即610辦公室)

    案件編號:02 C 7530

    代理法官:肯尼力法官

    指定地方法官:萊文法官

    [法院鋼印]


    致江澤民:

    應下列原告律師的起訴,你在此被法庭傳喚並被送達起訟書。

    馬修 J. 皮爾斯
    (詳細地址略)
    芝加哥,伊利諾伊州 60602

    你必須在收到此傳票的30天內(不包括送達當天)對這一訴狀做出答覆。如果你不如是執行,法庭將就訴訟中所要求的賠償對你做出缺席判決。同時,你必須在收到傳票後的適當時間內,向本法院的辦事處提交答覆。

    [名章]
    法院書記官:邁克爾﹒多賓斯

    [簽字]
    副書記官:朱伊﹒蒙塔

    日期: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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