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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評論:23條為何要層層加碼?


    文/吳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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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3年2月17日】第23條草案,在市民強烈反對下悍然刊憲,強行進入立法程序。保安局一味吹噓修訂後的條文如何寬鬆,如何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諷刺的是,這種說法,與諮詢文件初推出時的宣傳口徑驚人相似。如果當初的版本真的寬鬆,又怎會有今天的修改?新版本是否真的不影響日常生活,還要經過嚴謹的法理論證。
      
    條例草案雖然修改了,但絕對談不上寬鬆,到處見到處處設防層層加碼。以「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為例,據現行社團條例,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理由,可以取締本地組織,本來已「夠辣」,但現在又再加碼,增加由中央啟動取締機制,把內地與香港南轅北轍的法律概念混在一起,搞得與內地有關係的香港組織,尤其宗教和政治組織風聲鶴唳,嚴重威脅香港結社自由。
      
    更嚴厲的是,會在被告缺席、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實行秘密審訊,完全違反香港法治精神。
      
    又例如煽動叛亂罪,煽而不動也會入罪,對言論自由已構成嚴重威脅。條例草案撤銷了管有煽動刊物罪,但卻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罪,更把刑罰大大加重,監禁7年,罰款50萬。寫一篇被視為「煽動性」的文章,當然要把文章刊登人家才會留意,一旦罪成,既犯了煽動叛亂罪,又因「處理煽動刊物」而得咎。書生論證,一篇文章隨時兩罪俱發。除了「避秦」,只能是「噤聲」。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2/24/3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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