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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香港為23條立法,剝下一國兩制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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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0月22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北京和香港特區政府趁香港經濟低迷、市民不關心政治和美國忙於反恐而無力他顧時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七宗罪」將使傳媒首當其衝,異議組織受到威脅,社會生活也將受到影響。這是香港徹底邁向「一國」的里程碑。

香港特區政府於九月二十四日發表了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雖然事前當局一再宣傳立法如何寬鬆,但是從諮詢文件的內容來看,還是令人震驚不已。因為這是香港徹底邁向「一國」的一個里程碑。

全球化卻不許有全球聯繫

一九九○年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個在當年四月公布的基本法,離開六四屠殺不到一年,所以這一條的內容相當嚴苛,也相當荒唐,因為全球化不可能同外國沒有聯繫。而香港的人權組織、工會組織,乃至宗教組織等等,只要沾上一點政治色彩,都可以根據這一條而被繩之以法。在中共收回香港主權五年之後,香港並沒有發生動亂或嚴重政治事件,但是人們對「一國兩制」的好奇性已經單薄,「五十年不變」也已經淡忘,北京遂迫令特區政府制定更加苛刻的法律。

諮詢文件就有關的罪行訂出七條,被香港人稱之為「七宗罪」,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

文件規定煽動叛國或分裂國家的罪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雖然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說,為免分裂國家罪行涵蓋範圍太廣,導致將輕微罪行也劃分為分裂國家,建議將分裂國家的「嚴重非法手段」定義為對人的嚴重暴力及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生命;對公眾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險;嚴重干擾電子系統及機要服務設施等,才屬分裂行為。但鑑於中共的「法治」常常無限上綱,而是否「煽動」要看「意圖」如何,以及是否「常常」、「持久」,這是十分主觀的事情,也很難界定。而「嚴重干擾電子系統」也算「分裂」則是聞所未聞,也頗為牽強,但卻是新招數,因為那幾天北京正好在指責它的鑫諾衛星被法輪功從台北「攻擊」。

終身監禁和五年七年不等

然而一部法律是如此「立竿見影」的話,它的嚴肅性和持久性難免使人生疑,可見這是在以人治代替法治。當然,對案犯不必槍斃而只是終身監禁已經是皇恩浩蕩,亦即所謂「寬鬆」了。

諮詢文件聲稱,如未經授權而披露損害中港關係的機密資料,即屬違法,即「竊取國家機密」,可判五年徒刑。這一條引起新聞界強烈反應,因為隨時可能會踩上地雷。需知在擁有新聞自由的國家和地區,拋開媒體是「第四公權力」不說,由於彼此激烈的競爭,常常要有獨家新聞才能吸引讀者。而有關「中港關係」,範圍很廣,江澤民欽定特首是中港關係,是否建造港澳珠大橋也是中港關係;香港如果有人被中共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扣留,也都涉及中港關係,有關信息會引起香港市民的恐慌,於是就成了「損害中港關係的機密資料」。但是只要不是當局授權發表的,就有可能判處五年徒刑。

就如這次公布諮詢文件,因為是北京的壓力,公布出來不但引起香港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滿,對中共日益插手香港事務也感不滿,於是乎這就是「損害中港關係」了。好在這條消息最先是香港某高官有意透露給某電視台而令其獨家發表的,因此可以倖免於被檢控。然而為了安全起見,當某高官透露這些消息給這家電視台時,這家電視台是否有必要要此高官頒發一個「授權書」以免「口說無憑」呢?但是如果事事要授權,傳媒就不是監督政府的工具而淪為政府的喉舌了,因為只有政府授權後才可以發聲也。這就是目前中共對傳媒的定位,也是香港特區政府的努力目標。

域外效力知情不報皆有罪

總之,根據這條法律,未來香港的傳媒因為擔心犯煽動叛國和分裂以及洩露機密而更加謹小慎微。目前,除了政論雜誌,在報章和電子媒體,已經很難找到尊重台灣人、西藏人有選擇自己前途權利的聲音,今後就連報導都會更加困難了。因此為二十三條立法,首當其衝需要進一步「自律」因而影響生態的就是傳媒,由於傳媒和民眾天天接觸,因而也會影響整個香港社會的生活方式。

文件還規定,若香港組織與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的「被禁制組織」有「從屬關係」,以及「組織或支持被禁制組織的活動」,則保安局長有權禁制該組織。這一條看來是針對法輪功而來。二十三條只禁止同外國的聯繫,現在超越二十三條而同國內聯繫也禁止了。這對圍繞六四開展活動的支聯會也是一個威脅,所以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在《爭鳴》撰文指當局對支聯會已經「磨刀霍霍」了。

更有甚者,分裂國家罪行中還包括「域外效力」者,即香港永久居民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有同情或支持台灣、西藏、新疆分離勢力的言行,在香港也會被治罪。如此一來,如果確實被特區政府認為犯了叛國罪,政府是否也可能發出通緝令或要求外國政府引渡回香港治罪?

文件還規定「知情不報」也算犯罪,最高可判七年徒刑。這種「連坐」法只有在極端封建和獨裁的國家才會發生,香港竟要淪為這種地區!

諮詢文件還建議,警方調查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罪行時,只要一名警司批准,就可在毋須法庭搜查令下,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這是中共最拿手的「抄家」把戲,導致法紀蕩然,因而也是香港的學習目標。

西方媒體呼籲保護香港

現在推銷立法工作最力的是野心很大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她在近期上躥下跳的表現被嶺南大學的一位學生稱為「女希特勒」,實在頗為傳神。董建華也親自出來欺騙民眾。反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文件公布後三緘其口。以她長期同中共的關係,她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還是少說為妙,免得以後被動,而且成為香港的歷史罪人。

北京和香港選擇這個時候為二十三條立法有兩個原因:一是香港經濟低迷,香港人只關心經濟而不會理政治事件;二,美國英國都忙於反恐,無心顧及香港的這些情況。就是開始為立法放風製造輿論,也選擇在「九一一」一週年的前夕,因為人們關注它而不會對立法事做出排山倒海的強烈反應。由此也可見當局在操控傳媒方面是如何的花費心機。

但是西方媒體已經紛紛報導香港的這個事件,《亞洲華爾街日報》更連著幾天嚴批董建華的所為,在社論中呼籲美國、英國及各國政府,在「香港人權自由瀕臨險境的最要害時刻」,為香港人說話。英國《金融時報》也發表《保護香港》的社論,要首相貝利雅介入事件。新上任的美國駐香港總領事祈俊文已經要求香港市民多發表意見,並且表示美國不會對此漠不關心。

中共在收回香港主權前聲稱香港維持現行的法律制度,並在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然而現在為二十三條立法,就在以中共的人治來取代香港的法治,還有學者指出,香港以同中共所取締的組織的關係來衡量香港有關組織是否合法,也是在使中國的大陸法侵蝕香港的普通法,因為那是中共法律的標準,而非香港的法律。

港奸逃脫不了歷史的審判

針對這些法律上的問題,香港的法律界人士提供了許多具有建設性的建議。例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湯家驊在批判立法損害到「一國兩制」時,也提出專業性的反建議,例如在檢控或抄家時,不能只有政府部門作決定,而必須有大法官的裁決,以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然而以香港目前急劇「中國化」的政治走勢,未來香港的大法官也未必能保證司法的獨立性,看看中國那些法官的表現也就清楚了。

九七後香港的沉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董建華和香港的一些「港奸」促使香港更快的沉淪,他們將逃脫不了歷史的審判!

──原載《動向》10月號 (艾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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