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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貴春被山東女子監獄剝奪通訊、購物權利
【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臨沂市法輪功學員馮貴春,被臨沂市蘭山區公檢法聯合綁架、構陷並枉判四年,於二零二四年十月被劫持至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在押期間,她曾遭受「關小屋」強制轉化等迫害。

二零二五年八月,因向監獄遞交「申訴狀」,馮貴春遭到打擊報復,被關「小號」一週。自二零二五年十月起,她因拒絕在所謂「轉化」文件上簽字,被山東省女子監獄剝奪通訊、購物等基本權利。

馮貴春三十多歲,單身,是臨沂市中心血站職工,在臨沂市政務中心上班,為人善良正直。她因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與信仰自由權利,向民眾講述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散發真相資料,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國保)警察綁架,隨後被非法關押在臨沂市看守所並遭構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她被蘭山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並勒索罰金兩萬元。上訴後,臨沂市中級法院枉法維持原判。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她被劫持至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

入獄後,馮貴春被單獨關押,全天被人貼身監視,並被強迫觀看誣蔑法輪大法及其創始人的影像。監獄人員為逼迫她「轉化」,在她拒絕簽字的情況下,強行控制她的手在所謂「同意轉化」的文件上強制簽名。家屬會見時得知,她被禁止洗澡洗頭,頭髮污垢結成一綹綹。監獄以「犯人分等級」為由限制她購物,但具體含義家屬不得而知。她的衣服外被掛上意義不明的紅色牌子。會見前,獄警警告家屬不得說「上天」「神佛」等詞語,否則取消會見。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家屬收到馮貴春八月四日寫出的信件。信中提到,她向最高法(或最高檢)遞交申訴狀後,監獄以「不能越級申訴」為由進行威脅,要求她必須「逐級反映」。八月二十七日家屬探視時發現她狀態極差:因掛紅牌被限制購物,身體明顯消瘦,疑因營養不足或遭受其它折磨;炎熱天氣加上惡劣環境,她身上長滿痱子。家屬問她是否遭虐待,她不敢作聲,只是不斷流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週三),家屬再次探視。以往負責看管馮貴春的陳姓獄警未出現,改由警號3705471的張姓獄警帶出。馮貴春剛提到自己被關在十一監區204房間(疑為二樓204室),並說房內六人輪流夜間值班,張姓獄警立即阻止繼續談話,並多次打斷交流,態度粗暴。據悉,陳姓獄警因個人原因不再負責馮貴春。

家屬詢問為何連滷蛋都不能購買,獄警答稱她「不符合監獄規定」,理由是「不寫思想彙報、不參加教育日」。馮貴春臉色發黑、身體消瘦,每天只能吃炒辣椒豆。節假日家屬過去可給她賬戶轉100元,如今只允許50元,僅夠購買少量日用品(如一支口紅20元),生活極度拮据。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週三),家屬探視時得知:馮貴春當時值中午班,身上的分類牌被藏起不讓家屬看到;她被禁止購買食物,只能買日用品;家屬也被禁止給她存錢,理由是「減分」(家屬推測與拒絕簽字轉化有關)。自二零二五年十月至今,她被禁止給家裏打電話、寫信。

馮貴春的法定委託親友辯護人持續為她上訴、申訴、舉報;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也不斷向各級政府機關申訴冤情。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正月初八/週二),家屬探望時,馮貴春焦急落淚,要求家人不要再向監獄郵寄申訴材料,卻無法明說原因。家屬推測她受到獄方恐嚇,隨即安慰她:申訴完全合法,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監獄警察也應了解真相,避免執法犯法、強制剝奪信仰自由。與此同時,馮貴春的母親在監獄外遭到臨沂市蘭山區國保(政保)警察的信件恐嚇,理由竟是她「作為受控人員利用申訴宣傳法輪功」。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週四),家屬探望得知:馮貴春因拒絕在「轉化書」上簽字被「減分」,被剝奪寫信、春節與家人通話的權利,也被禁止購買任何食物和曬太陽。長期營養不足使她臉色發黑、極度消瘦,她自述已有三顆牙齒鬆動,咀嚼困難。家屬叮囑她善待他人、向內找不足,她強忍著表現平靜安慰家人;但在被帶離轉身的一瞬間,家屬看到她落下眼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週三),短短一個月後,家屬探望得知:馮貴春就醫檢查顯示已有十幾顆牙齒鬆動,進食困難。她本就飯量小,經歷近三年強制迫害後已瘦得皮包骨頭。家屬看到她仍被掛「紅牌」,詢問是否還被迫坐小板凳,她未明說,只以眼神示意仍在繼續。

同在十一監區被非法關押的臨沂市沂水縣法輪功學員李孝梅,據傳已滿頭白髮。她在與兒子通話時叮囑他要做個好人,話未說完即被監控獄警強行掐斷電話並架走。李孝梅高喊:「給我飯菜減半,我也不承認自己是壞人。」家屬據此推測,李孝梅因拒絕「認罪」,被監獄以「減半飯量」方式懲罰,用飢餓逼迫法輪功學員「轉化」。

山東省女子監獄為追求所謂「轉化率」,專門設立十一監區,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身心摧殘,逼迫其「轉化」。手段極其殘忍,其中「嚴管」迫害尤為典型:將學員單獨關押在小號,安排多名犯人貼身監控,二十四小時體罰;禁止與他人說話;限制洗漱、如廁、飲水;隨時遭毆打、上刑具等。

監獄強制轉化,涉嫌多項刑事犯罪:

一、違反《憲法》,觸犯《刑法》

1.《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2.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違反《刑法》,構成 「虐待被監管人罪」

其一,監獄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符合「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立案標準。獄警與刑事犯虐待法輪功學員、企圖剝奪其信仰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已經構成《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和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二、虐待被監管人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刑法》 構成「濫用職權罪」,符合立案標準。

其一、根據在國外一百多個國家都有對國內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迫害的揭露,從這些揭露看,監獄裏的迫害手段慘絕人寰。這些對善良人的迫害行徑在國際曝光後,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惡劣世界影響。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瀆職犯罪案件中的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之(五)虐待被監管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二、濫用職權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違反《刑法》

1、故意傷害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侮辱罪、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五、違反《監獄法》

《監獄法》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它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檢察院或者法院處理,檢察院或者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六、違反《警察法》、《公務員法》、《監察法》等法律條例

1.《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2.《公務員法》: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4.《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像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5.終身追責制度: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 「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和「責任倒查機制」出台。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二零一五年九月,《冤假錯案終身追究規定》出台。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

一、山東省女子監獄(二零二四年信息):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孫村辦事處822信箱111分箱 山東省女子監獄 郵編:250110
電話:531-85838300、0531-85688158、0531-85838316、0531-85838310、0531-85838066
監獄長:李延群,男,18053710002
副監獄長:王靜 18053105129
副政委:韓春茜 18053105150

教育改造科:
科長:張燕
教育改造科(負責轉化法輪功學員):
王長征 18053105018 王海燕 18053105112 鄭磊 18053105206
翟麗質 18053105102 李科 18053121213 彭維芝 18053105196
王曉莉 18053105244 蘇菲菲 18053105315 彭瑜 18053105348
陳曉梅 18053105451

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0531-85838310 (專門關押迫害法輪功的監區)
副監區長:孫莉 18053105274
褚國華 18053105209 徐玉美 18053105152 於建華 18053105188 趙麗雲 18053105292
楊揚 18053105232 張楠 18053105260 劉瑞雪 18053105204 張恆曉15806691782 陳楠 18053105308 姜燕美 18053105445 高玲 13698638757 楊蘇 18765896596
花蕾 13165445537 穆瓊博 18053105406 尹力 18053105433

十三監區:(專門關押迫害法輪功的監區)
何麗 18253301896 臧琳 18053105125 陸華倩 18053105577 李莉 18053105121
朱偉峰 18053105146 常寶佳 18053105141 李昆萍 18053105334 李文華18053105430
李雯 18053105279 任彤彤 18053105467 宋萍 18053105355 崔丹丹18053105435
張麗 18053105555

政治處:
束茜 18053105132 孫震 18053105366 趙光軍 13853193717 陳洋 18053105156
王瑩瑩 18053105283 孟慧 18053105296 林佔 18053105396 張志青 18053105452
周怡然 18053105488 於超群 13176699261

獄政管理科:
張愛玲 18053105180 楊建 18053121170 徐輝 18053105126 馮麟18053105104
張洪巋 18053105199 王曉麗 18053105341 李海勇 15990909888 羅素青 18053105101
陳勇 18053105393 李繁斌 13953162116 馮衛紅 18053105182 楊靜 15153157081
簡敏 18053105178 李健 18053105286 馬坡 18053105127 陰良 18053105291
王建英 18053105019 孫曉莉 18053105122 張鐘鳴 15854856238 王愛霞 15562539825

辦公室:
李陸 13869190492 於一 18954135310 閆朔 15066146366 李厥瑞 18053101039
接金家 18053105017 趙敬軍 18053105041 李文竹 18053105077
張廣朝 18053105620徐東華 18053105219 周強 13361037717 景順年 13695310079
王偉平 15508679156 盛秀萍 18053105079 劉善坤 18205316696 金明 18053105329 戴磊 13964066333 侯強 13583193138 孫紅祥 15866601111
劉長征 18053101962 潘志強13953102549 劉晨 15053191777
畢軍華 13853147865 邱利淼 15169011890

刑罰執行科:
李淑芹 18053105130 丁峰 13953181098 李楠 18053105414 夏良18053105459
韓春茜 18053105150 徐磊 18053121258

宣傳教育科:
劉曉康 18053105424 李慧菊 18053105050 陶和龍 18053105207 賈吉生 18053105016劉廣先 18053105201 張亞魯 15588896353

獄內偵查科:
胡秀麗18053105063 張麗曼18053105225 房妍18053105148 穆曉寧18053105071
王曉英18053105114 部景松15564161226 張鵬飛18053105460

警衛大隊
傅德強18053105081 任澤法18053105161 姜豐超18053105133 索強15069048866 郝健18053105076 路營18563723119 劉金輝18053105222李 厚祿18053105285徐厚成18053105352 郭凱18053105453 李效國18053105455 張宗元18053105362王鋒18053105487 王啟強18053105454 王海龍18053717156

安全科
沈建新18654532008 王民新18053105066 高真波18053105080 馬洪濤18053105289王玥煊18053105281 張中華13791099416 張徽13853118837

信息技術科
胡永利18053105097 任海林18053105108 付蓉18053105169 趙飛雁18053105086 劉洋18053105200 劉梅18053105092 張秀臻18053105154 傅濤18053105255 張海蘭18053105253 張梅18053105078 崔穎15953183928 王玥13906401023 毛燕霞18053105493

紀委監察室
殷丕山15969705599 牛學蓮18053105010 鞠曉燕18053105168 劉雯18053105147朱中東18053105320 李志輝13406923032

工會
黃健18053105022 顧紅衛15805316702 張靜18053105118 閆娜18053105236 劉曉燕15863137007 張婭男13606415866

二、山東省監獄管理局(2024年信息):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163號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 郵編:250014
電話:0531-51799539 0531-85688228
總值班室:0532-86943010、0532-87072815、0532-86960742、0532-86969224
總機:0532-86953941、0532-85688116
傳真:0531-51799547
秘書室:0531-86960824
楊增勝:省監獄局第一政委
王發軍:局長 18053613002
王正:政委 18053107798
黃向榮:副政委 18053101703
趙後衛:副局長 18053101220
張如山:政治部主任 18053101613
肖廣亭:副局長。13953095996
鞠建忠:總工程師、一級調研員 18053101222
朱廣燦:總會計師、一級調研員 18053101069
馬冬鴻:總經濟師、一級調研員 18053711001

三、山東省司法廳:
地址:中國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5743號 郵政編碼:250014
電話:0531-51781703、0531-51781999
傳真為0531-51781988
1、廳長,楊增勝,
2、紀檢組長,胡鳳瑩 13708935123
3、副廳長,劉振遠 18053101726
4、副廳長,何旭 18053101551
5、副廳長,田秀娟
6、孫春雷,政治部主任
7、副廳長,王發軍 18053613002
8、二級巡視員,姜運華 180531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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