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於洪區53歲的法輪功學員李著清女士,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家中被於洪分局警察綁架。隨後,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她被新民市檢察院非法起訴。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新民市法院對她非法開庭,並於十二月二十五日枉判一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李著清已向瀋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法輪功學員李著清女士 |
警察拼湊「證據」構陷李著清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兩點,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國保、北陵派出所十餘名警察,借助小區物業人員騙開房門,闖入李著清家中非法抄家,搶走法輪功書籍、打印機、筆記本電腦、切紙機、U盤、真相資料、真相幣等私人物品。警察以所謂「沿路張貼真相標語被舉報」為由,將她綁架至於洪公安分局。 在於洪公安分局辦案中心,李著清遭到警察刑訊逼供。隨後,於洪公安分局以假證人、假證詞、假證據拼湊材料,將她構陷至新民市檢察院。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李著清被非法批捕;十一月二十日,新民市檢察院將她非法起訴至新民市法院。 庭審程序嚴重違法 李著清遭冤判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新民市法院對李著清進行非法庭審。整個庭審過程流於形式,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 法庭未對公安機關在違法辦案過程中獲取的所謂「證據」進行質證; • 未當庭出示證據原物; • 起訴書中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均未進行當庭質證; • 公訴人陳洪岩全程未能提供任何與指控罪名相關的法律依據或證據。 庭審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 李著清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法輪功是一種信仰,公民信仰自由受憲法保護,她的行為與指控罪名毫無關聯,她無罪。親友辯護人也指出,李著清修煉後身心變化巨大,任勞任怨、盡職盡責,是家庭的頂樑柱,長期照顧癱瘓病人無怨無悔,全家人都見證了她的善良與付出。如此善良的人卻被關押迫害,使整個家庭陷入困境。 儘管明知李著清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其信仰與言行完全受憲法保護,與構陷罪名毫無關係,也不存在任何社會危害性,新民市法院合議庭仍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對她枉判一年六個月,並勒索罰金一萬元。 李著清女士已向瀋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李著清及家人遭中共迫害更多事實請見明慧網報導《瀋陽婦女遭綁架 癱瘓老父與不能自理的丈夫失照顧》、《瀋陽李著清女士遭酷刑逼供、被非法逮捕》、《兩位癱瘓至親需照顧 瀋陽李著清面臨非法庭審》等。) 迫害單位及人員信息:
瀋陽市政法委書記:谷軍營 於洪區政法委書記:馬朋俊 新民市政法委書記:楊文鵬 惡告證人:馬志生、徐景全、楊文生、曲昭成 新民市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新民市南郊路18號,郵編110300 電話:024-27600201、024-87851881 監督辦:024-27600280 檢察長:石敬昆024-87500050、18002400032 副檢察長:毛文友、厲智、王卓文 第一檢察部:024-81590027 檢察官(公訴人):陳洪岩 024-27509805、13604908722 新民市法院: 地址:遼寧省新民市遼河大街12號,郵編110300 政務:024-27509740 訴訟:024-27509920 院長:王楊東 副院長:王春東024-27509703、13609830000 副院長:肇豔波024-27509705、15566003099 刑庭庭長:計興東024-27509900、15524178515 合議庭人員: 審判長林述靜024-27509727、13478132100 審判員羅珊024-27509785、18842310660 陪審員李雪 法官助理李牧恆 書記員張曉龍 新民市公安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新民遼河大街28號,郵編110300 辦公電話:024-27510110、024-27510115 局長生威 新民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國保大隊電話:024-27510015 國保大隊長:潘鐵強、13998108088 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公安分局: 地址:瀋陽市於洪區沈大路61號,郵編110141 電話:024-25830354 024-25830378 局長:陳嘉寧 024-25830344、024-25830378、024-25835986 於洪分局國保大隊 電話:024-25830378、024-25830389 大隊長:李季 刑警隊:杜飛 於洪分局北陵派出所: 地址:瀋陽市於洪區白山路25號 電話:024-86160110 所長:賈紅起 瀋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郵編110013 信訪接待:024-22763192 院長:王志文 副院長:吳冬、高鐵軍、白雲良、陳青、樊志軍 巡視員:孫佳寧、田愛群 政治部主任:高鵬 紀檢監察組組長:劉書庭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吳波、巴紅岩 刑三庭: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長:賈敏飛 刑三庭副庭長:姜輝024-22763733 刑三庭法官:溫曉霞024-22763166 法官:孔祥來024-22763149、13898883860 法官:宋永政024-22763668 法官助理:金梁024-22763731 書記員:鄭金玲024-22763871 書記員:付迪024-22763026 (責任編輯: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