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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賴律師 走正大法弟子的路
文/中國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我們當地剛剛經過一次對同修的非法庭審,就律師和同修的表現,想跟同修們做一下溝通交流。

我們當地已經有七年沒有對同修非法庭審的事了,所以對律師的現狀也不是很了解。我們這次聘請的律師都是經歷多年的無罪辯護,也是曾經比較有經驗、有正義感、有擔當的律師。但是,在法庭上,律師的表述與簽代理委託之前的承諾大相徑庭,完全沒有「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等等這類的表述。我們跟律師要辯護詞,他也沒有給我們。

非法庭審結束後,一位律師說有事,直接就走了,另一位留下來跟我們做了溝通。據律師講,現在法庭上不允許律師說「法輪功不是邪教」這類的話,如果這樣的庭審錄像上傳到司法局,律師面臨的輕則律師證年審不過,重則律師證直接被吊銷。律師還說:「做的好的律師都已經進監獄了,我們也是走在進監獄的路上。」

從律師角度講,這兩位律師並未依據委託協議完成委託事項,這對律師這個生命本身是不利的。從修煉角度講,這種狀態也是大法弟子的心促成的。作為正法時期大法弟子,我們經歷了二十多年的殘酷迫害,深知中共的邪惡,對律師們的處境感同身受,對律師表現的不足一時也無話可說,而這種心態恰恰給律師不履行委託事項提供了溫床。

以上種種,是我們修煉中存在不足,今天需要與大家交流的話題是──作為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該如何對待這種無意義的無罪辯護。

「709」之後,給法輪功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大面積遭到中共打壓,利用法律反迫害、救度公檢法人員的這條路好像越走越窄,那是因為我們把這條路推給常人社會中的律師去走,我們扮演了輔助和配合的角色,但是大法弟子是要擔負主角角色的。師父早在幾年前的講法中就已經點化給我們:

「弟子:在中國大陸,敢維護大法弟子正當權益的律師不斷遭到打壓,很多被綁架迫害的同修請律師很難。這是否我們太依賴律師造成的?我們應該如何面對?

師父:你想怎麼做你就怎麼做。我這說出了怎麼做,中共比你先做準備。智慧的去做吧。」(《各地講法十五》〈二零一九年紐約法會講法〉)

修煉是不斷提高和突破的過程。我們大陸每一位同修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掌握運用法律揭露邪惡、遏制邪惡的方式,從而走出大法弟子正(善)用法律救度眾生的路來。一旦有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發生,我們人人都具備自我辯護、作為親友辯護人而替代律師的能力,已經成為非常必要的。同修們從思想中轉變觀念的同時就已經在全面解體邪惡、解體迫害了。而公義論壇就給大法弟子、同修家屬等提供了很好的學習、運用法律工具解體邪惡、救度眾生的平台,論壇上的資料非常詳實、具體,是常人律師都無法比擬的。可以說,只要我們稍微用心學一學,馬上就會成為某些方面運用法律解體迫害的專業人士。當然,救度眾生的是大法,不是人間的法律,法律只是工具,有「大法」的支撐才能更如意的運用法律反迫害、救眾生。

中國大陸各個地區的情況雖然有所差異,有的地區,律師和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暢所欲言;有的地區,律師出庭還要「多備案」,無罪辯護的律師都不允許出庭。但是不管甚麼情況,律師和同修即使可以暢談,但是法官該怎麼判還怎麼判,因為政法委內定好的刑期年數,法官一般不會更改。而有的地區是法官根本不允許律師和當事人發言,直接匆忙走個過場。某些地區的庭審成了擺設,不過是用個法律的外衣包裹一下,就出爐了一個非法判刑的結果而已。

所以,不要依賴律師,大法弟子要走自己的路,更不要侷限在庭審這個過場上。

有同修認為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是在求迫害,這就需要我們轉變舊有的觀念。

師父說:「大家做甚麼事情呢都是要救度眾生的,就包括那個真相資料。當傳單一發出去就要考慮到人會丟。在這一點上呢,作為大法弟子是珍惜的,但不要與常人生氣,還是慈悲對待,人把傳單丟了那只能說他機緣錯過了。但是,到那人真的不行、救不了的時候,神會算其是罪。」(《各地講法三》〈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

我理解師父這段講法的一個方面,是教我們全面的考慮問題,積極的去應對。我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積極的應對和修煉,恰恰是利用法律反迫害,是在制止迫害。

我與被非法庭審的同修(以下稱A)在一個學法組學法,我們每週一次小組學法,平時很重視利用法律反迫害這方面的交流,特別是最近兩三年,特別重視「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這類話題的交流,讀明慧網發表的相關話題的交流文章,解析具體案例的運用等等。

A同修被綁架迫害後,外面同修覺的A有學歷、有正念、法理也比較清晰,就忽略了這方面的關注。沒有考慮同修被非法關押幾個月,正念在減弱,又生出依賴律師的心等等因素,以至於在非法庭審時造成失誤和缺憾。

在法庭上,公訴人當庭播放了A同修進入小區、投放真相資料的監控錄像,審判長問A同修:「你去過這個小區嗎?」A一直是零口供,也就順口說:「我沒到過這個小區。」因為沒有說真話,也就是違背真善忍大法原則,這個空間法官、檢察官等等一切人,以致另外空間的生命都不會佩服我們。其實只要說:指控我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條,我去沒去那個小區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因為與本案無關,所以我拒絕回答。

進入量刑階段,公訴人說出量刑刑期後,審判長問同修A:「你認為你是無罪的,對量刑有甚麼看法嗎?」A同修卻把這個講真相的絕佳機會推了出去,說:「請我的辯護人回答。」其實,同修被綁架迫害後,所有警察、檢察官、法官,都是挖坑、設套構陷我們,我們完全可以反其道而行之,變被動為主動。比如,可以反問:起訴我的罪名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請問審判長和公訴人,誰是邪教組織?認定該組織是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我的行為是怎麼利用的邪教組織?我的行為又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破壞的到甚麼成度?

這幾個問題是對方必須必答的,否則該案就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他說出誰誰是邪教,那麼就請他出示是邪教的法律依據。如果他生拉硬套的說出兩高司法解釋或者兩高的甚麼內部文件等,那麼我們可以在多個方面予以揭露和澄清。法律角度的詳細闡述明慧網、公義論壇上都有,大家可以搜索、問詢。

師父說:「一個心不動,能制萬動。」(《精進要旨二》〈去掉最後的執著〉)

無論遇到甚麼情況,只要我們堅修大法的心不動,求師父加持,再加上冷靜的思考、積極的用正念去面對、配合法律工具的如意運用,就一定會解體迫害、制止迫害、廣救眾生。我們的基點和目地就是慈悲眾生、救度眾生。

個人現階段遇到聘請律師新情況的一點感悟,意在拋磚引玉,不妥之處,請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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