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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師葛玲養老金訴訟案立案 人社局撤銷指令書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二零二二年一月初,江西省永修縣藥劑師葛玲就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從而養老金被扣以及被追繳一案,向九江市柴桑區法院訴訟永修縣人社局。一月二十日左右,葛玲接到法院短信:你的訴訟案已受理、已立案。二月八日,永修縣人社局向葛玲送達「決定書」,撤銷之前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簡稱「指令書」)。受理該案的律師說:這(撤銷「指令書」)是件好事。

葛玲,七十一歲,江西省永修縣中醫院的退休藥劑師。二十多年來,葛玲因為信仰真、善、忍,先後兩次被勞教迫害、兩次被判刑迫害,身陷囹圄累計十二年。她在九江市馬家壟勞教所、江西省女子勞教所、江西省女子監獄遭受了一般人難以承受的酷刑摧殘。二零二零年四月,葛玲出獄後,又遭到永修縣人社局扣發、追奪養老金等經濟迫害。

明慧網文章《江西省永修縣中醫院藥劑師葛玲被迫害 生命垂危》《江西65歲藥劑師遭八年冤獄 今又陷囹圄》《十二年冤獄九死一生 江西葛玲又被追奪養老金》詳述了葛玲遭受的迫害事實。

人社局依法作出撤銷「指令書」決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上午,江西省永修縣人社局的徐局長(男)、杜部長(男)、況律師(女)和社區陳主任(女)四人,來到永修縣中醫院退休藥劑師法輪功學員葛玲家,當面送達了「關於撤銷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的決定書」,對以前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予以撤銷。

永修縣人社局在「關於撤銷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的決定書」中寫道:

「葛玲:

本機關2021年12月8日向你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因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現決定對該執法文書予以撤銷。

特此告知

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2月8日」

在葛玲家中,當來人遞給葛玲該「決定書」時,有人要拍照,被葛玲拒絕。葛玲問來人:現在你們撤銷了「指令書」,是不是要求我撤訴?來人答道:能撤訴更好。葛玲又說:撤訴可以,但要恢復發放我的退休養老金,並不再追繳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已領取的養老金共計270741.28元。

杜部長答道:《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雖然撤銷了,但如何處理,最終還是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

受理該案的律師說:這(撤銷「指令書」)是件好事。

二零二二年元月初,葛玲已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永修縣人社局的「行政訴訟狀」,並且於元月二十日左右,收到了法院發來的短信:「你的訴訟案已受理、已立案。」

在已遞交法院的「行政訴訟狀」中,葛玲作為原告有三點請求:

1、撤銷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對原告葛玲作出的(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

2、判令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正常足額向原告葛玲支付退休養老金人民幣:3771.10元/月給原告葛玲所有;並判令原告葛玲無須向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領取的養老待遇合計人民幣:270741.28元給被告。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並且,葛玲在她的「行政訴訟狀」中,清晰講明的上述請求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至此,對於葛玲作為原告的第一點請求,永修縣人社局主動撤銷了《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這是永修縣人社局依法作出的一件正確的事。

葛玲的「行政訴訟狀」中訴求的法律依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當面向葛玲送達了《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詢問通知書》和《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不僅停發了葛玲的退休養老金,還要求葛玲退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份開始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止,領取的養老待遇,合計人民幣:270741.28元。

關於《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葛玲認為,被告做出的《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中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8條,繫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而根據此錯誤的法律規定作出的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是違法的、無效的。因此,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必須予以撤銷。

在「行政訴訟狀」中,葛玲還說,被告永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中還使用了《江西省查處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十分錯誤地指令她須退回所謂違規領取的養老金,並處罰款。

葛玲自始至終認為,自己是經過合法程序審批獲得退休養老金的正常退休老年人,有權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每月均獲得足額的退休養老金,被告不得無故剋扣、停發、追回等。

該文件《江西省查處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是在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屬於地方行政規範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在有效期屆滿之前,必須重新公布。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未在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之前重新向社會發布,故該辦法對原告葛玲無法律約束力。

根據《江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24條第(二)、(三)款之規定,該《江西省查處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因未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布而自行失效,對原告方無法律約束力。換言之,被告適用該辦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繫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另外,葛玲認為,自己對自身兩次被勞教、兩次被判刑從未隱瞞過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她作為一個退休女職工隱瞞不報,採取違規方法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之情形。

而且,人社局及其工作人員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自身存在嚴重過錯行為,對社保基金費用監管失職失能所致,葛玲僅是被動地、合法地享受並領取了退休養老金而已。

加之,本案被告早已喪失了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故被告應承擔自身過錯和喪失訴訟時效(即:被告已喪失了勝訴權)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直接導致被告敗訴的風險。所以說,該《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必須予以撤銷。

葛玲再次重申其合法權益不應受侵害

葛玲說,她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份年滿五十週歲時,正常退休。每月享有的養老金是她依法獲得的個人合法收益和財產,這是根據中國《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六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她有權均獲得足額的退休養老金直至終身,這是法律規定的最基本權利和義務。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中醫院至今認可葛玲是永修縣中醫院正常退休的女職工,葛玲未被永修縣中醫院開除過,一直認可了其正常退休人員基本身份。永修縣中醫院先考慮到葛玲退休養老金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被人社局強行停發了,並被人社局要求葛玲及其家屬退回所謂的合計:270741.28元退休養老金的情況,永修縣中醫院根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永修縣委政法委會議紀要精神,從人道主義原則出發,為了解決原告葛玲的生活困難問題,永修縣中醫院同意由單位向退休女職工葛玲每月發放五百元生活費用。

人社局十分錯誤地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至今,一直停發了葛玲每月所需的退休養老金,並十分錯誤地要求葛玲及其家屬退回該合計:270741.28元退休養老金,這對葛玲極其不公平、不合法,故葛玲要求人社局立即恢復對她按月足額發放退休養老金(如遇她的退休金正常增長,則按增長後的退休金足額發放給她),並判令她無須退回該合計270741.28元費用,從而切實維護葛玲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從目前看,葛玲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提起的訴訟案,永修縣人社局做出了對葛嶺和其自身都好的一項決定,也使此案向前推動了一步,葛玲還會繼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有被非法扣發、追繳養老金的法輪功學員都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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