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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宋桂香遭非法庭審 法官狂言越辯判越重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法院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對法輪功學員宋桂香進行非法庭審。家屬聘請的北京律師為宋桂香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法官妄語:律師得聽法官的 越辯判越重

充當審判長的是元寶區法院刑事庭庭長馬述和,此人曾多次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判刑。

在此案開庭前,馬述和電話通知宋桂香的丈夫,說只能讓他一人旁聽。他更語出驚人地對律師說:「一、不許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如做無罪辯護,越辯判得越重。二、不能對法輪功的定性問題進行辯護。如果律師非要辯,他就要敲法錘,辯一次敲一次,敲三次後就要將律師趕出法庭。」

馬述和還要律師聽他的,說只能在情節上做簡單辯護,不要給他找麻煩,要按照他的要求去做。

律師:本案屬於非法立案

非法庭審在上午九點三十分開始,宋桂香八十七歲的老父親沒有聽馬述和的,和宋桂香的丈夫一起坐進旁聽席。旁聽席裏其他二、三十人都是被安排的政法委、「六一零」人員及便衣警察。

到庭辯階段,律師也沒有聽馬述和的,做的是無罪辯護。律師從法律角度闡述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權,指出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已取得這樣的共識:宗教信仰自由是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隨其終生的一項基本的精神自由權利,是一個普世的價值觀,同時也是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在中國一九九八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中就提到:「政府絕不可以擔任宗教裁判所的裁判者。公民的這一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

律師還指出,警察在抄家過程中嚴重違法,在沒有家人、證人的情況下私自闖入宋桂香家中,而且搜查令上的日期是在搜查後補開的。公訴人尚書替警察的違法行為開脫責任,說是在緊急情況下後補開的。律師立即反駁說:「人已經被你們關進看守所裏,還有何緊急情況的?你們這是私闖民宅,簡直與入室搶劫無異。屬於嚴重違法。」公訴人被駁斥得啞口無言。

公訴人說:證人王天驕是社區人員,其聲稱有人告訴她宋桂香教人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她就跟蹤宋桂香並報警。律師反問:「宋桂香說一句教人向善的話有危害社會嗎?證人有甚麼權利跟蹤呢?」

律師更清晰指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犯罪事實。在構成犯罪四要素缺少三項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沒有遵守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屬於非法立案。

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申訴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然而在這場非法庭審中,證人沒有出庭,法庭也沒有按照程序對證據進行核實、質證。這對法庭來講是屬於玩忽職守。

宋桂香庭上講真相 喚醒警察良心

在非法關押期間,宋桂香始終零口供、零簽字,就對警察講真相。在此次非法庭審中,宋桂香仍舊是不卑不亢、語氣平和的告訴在場人員:大法弟子是無罪的,我本人也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希望公檢法人員或不要繼續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秉公執法,為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據現場人士描述,非法庭審開始不久,旁聽席裏的被安排的人員就走了大半,只剩下十餘人靜靜的聽律師的辯護和宋桂香的陳述,法官也忘了敲法槌。非法庭審結束後,一良心猶存的警察對宋桂香的家人說:「不要怨恨我們,這事兒和我們無關。」

宋桂香老父控告檢警人員

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氏集團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宋桂香曾四次被綁架,兩次非法勞教共五年。在馬三家勞教所,她被迫害出各種病症,雙腿不能動,無法自理。二零零六年,宋桂香被丹東「六一零」警察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五年,關押在遼寧女子監獄,五年地獄般迫害,把身體健康的宋桂香折磨的骨瘦如柴。(詳情見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文章《宋桂香又陷囹圄 八十七歲老父奔走相救》)

這次宋桂香又被綁架,八十七歲的老父親不顧年邁,頂著烈日不斷的奔走相救,到派出所、檢察院對有關人員講述宋桂香原來患有嚴重的心臟病、眩暈症等多種疾病,多年求醫無效,修煉法輪功後竟然神奇康復,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的經歷。老人還多次到派出所、檢察院講明女兒是無罪的,信仰是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在多次講理無效的情況下,老人依法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控告九道派出所蘇永志、檢察院的檢察官尚書涉嫌非法抓人、濫用職權和非法搜查、非法立案的行為。

當日前一篇文章: 內蒙古女教師被綁架 眾親友遭拘留毆打
當日後一篇文章: 為善良人說公道話無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