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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法院刁難律師的違法行徑
文/他山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吉林市法輪功學員李德全、李德祥哥倆被非法枉判後提起上訴。法院辦案人員關波以吉林省規定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必須出具的三份證明為由刁難律師。這三條規定是:(1)由當地的國保單位證明律師不是煉法輪功的書面證明;(2)要律師本人所在律師所和當地司法局同意接此案的書面文件;(3)保證在法庭上不給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的書面材料。

這三條規定非常的蠻橫和違法。我們看第一條,律師修煉不修煉法輪功與律師辦理案件有甚麼關聯?誰規定的律師不能修煉法輪功?因為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合法。律師與公訴人在法庭上辯論的是當事人李德全兄弟是否違法,及依據法律應該怎麼公正處理的問題,這與律師修煉不修煉法輪功有關係嗎?

再看第二條,吉林的法官怎麼能夠要求重慶的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呢?律師備不備案,怎麼備案那是人家重慶的事,與吉林根本沒有關係。其實這條規定暗含了這樣一層意思。早些年,中共曾針對律師下發過文件,就是不准律師接法輪功的案子。吉林出這樣的規定,無疑是在恫嚇重慶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同時也是藉此給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的律師進行要挾和刁難。看來為陷害法輪功學員,吉林省的有關部門真是處心積慮。

第三條更是違法。關波的解釋是「我們沒說不讓做無罪辯護,是不能做定性辯護」。其實那是一個意思。就對法輪功定性的問題來講,第一個對法輪功誣陷定性的就是江澤民。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提到:法輪功是×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後,中共在迫害法輪功時所依據的所有政策也都是根據這個誣陷來的。就中共這個誣陷定性來講,那只是中共的迫害政策而已。政策和法律是兩回事,迫害政策代替不了法律。至今在中國的法律條文上找不到任何一條定法輪功為×教的法律條文,根據中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法律原則,中共的法官是判決不了法輪功學員的。

法官不讓律師作定性辯護,這分明就是強盜邏輯,法官的意思是說中共誣陷說法輪功是×教,你就得按照法輪功是×教的說法進行辯護。這不是耍流氓嗎?定性的問題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的,還讓律師按照違法的定性去辯護,那怎麼辯護?所以說不準做定性上的辯護和不准做無罪辯護的意思是一樣的。

法官為甚麼那樣害怕律師就定性上的問題做辯護呢?說白了,就是所有參與迫害者都知道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定法輪功為×教那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認識,經不起一點法律上的質疑。可是中共竟然就因為這樣毫無根據的定性對法輪功展開了長達十多年的血腥迫害,這不是極度荒唐的事嗎?

那麼這麼荒唐的違法規定,制定者和執行者不都是知道那是違法的嗎?為甚麼還要制定和執行呢?從最淺的層面上講,這些人非常清楚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非法的,他們只是按照中共的指令去做而已,根本就沒有考慮合不合法的問題。在中共黨徒眼中,只有邪黨的政策,沒有法律。

深一層的理解是,中共從迫害之初就明確的告訴過其黨徒,迫害法輪功根本就不講法律,所以才有了連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不走,就將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綁架到勞教所進行迫害的罪惡發生。而當它們需要借用法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加重迫害和遮掩時,為避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吉林當局才出台了這樣非法的規定。

中共已經不止一次的提出甚麼依法治國的問題了,對上層高官還出台了甚麼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倒查機制;針對辦案人員還提出過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這些政策的出台不應該使那些完全違法的規定作廢了嗎?為甚麼到現在還在執行?這就涉及到更深一層的問題了。大家知道,儘管中共當局提出了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可是在具體的法律操作層面中共做的卻完全相反,根本就不講法律。就迫害法輪功一事來講,這樣的迫害本身就是非法的,可是卻持續了十六年之久。中共上層的高官哪個不知道這場迫害的非法性和殘酷性?可是為甚麼卻沒有出台政策或法律對這場迫害進行制止?中共自己說的做的都互相矛盾,吉林省仍然奉行邪惡的政策不是也完全符合中共的潛規則嗎?所以我們說,中共的法律完全都是虛偽的,說起來冠冕堂皇,可是做起來,卻和現行的法律背道而馳。

換一個角度講,中共歷來講黨性。中共的黨性是非常邪惡的,中共的黨性要求黨徒,對中共上層的決定,黨徒們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哪怕是完全違法的、滅絕人性的決定,黨徒也要理解成完全正確的。這是中共的黨徒在按照自己的黨性和中共的政策在執行,明知犯法,也要在表面看起來都合法的法律掩蓋下走完違法的過程。從這個角度上講,知法犯法之所以被中共的黨徒賣力的實踐,就是因為他知道在中共的政策和法律發生矛盾時,他必須執行政策,再違法也得去做,這就是中共的黨性。只要有中共存在,要想要中共的黨徒完全按照法律行事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共自身的非法性決定了中共法制的荒唐和虛偽。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解體中共。

當日前一篇文章: 三退得福報
當日後一篇文章: 政法委人員挨門走訪聽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