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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成軍被迫害致死十多年 家人控告元凶江澤民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省農安縣法輪功學員劉成軍因參與插播法輪功真相電視節目被非法判刑十九年,在經受了一年九個月殘酷的牢獄折磨後,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長春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離世,年僅三十二歲。劉成軍的姐姐劉璐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劉成軍
劉成軍

劉璐本人與姐姐劉淑梅也曾經因為堅持修煉使她身心受益的法輪功,被非法勞教,遭受了嚴重迫害。姐姐劉淑梅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被吉林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七年;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再次被綁架,當時被送長春第三看守所,至今仍被非法關押。

大法弟子劉成軍(已於2003年12月26日被迫害致死)一家
劉成軍(已於2003年12月26日被迫害致死)一家

被告人江澤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瘋狂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對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等滅絕政策,使無數法輪功學員和家人陷入了痛苦和困境之中,神州大地血雨腥風,悲劇連連。

在中共江澤民集團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所有的宣傳工具製造謊言污衊法輪功、宣傳對法輪功的仇恨,很多群眾受騙被愚弄的情況下,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晚八時左右,吉林省法輪功學員在長春市有線電視網絡的八個頻道成功插播了《法輪大法弘傳世界》、《是自焚還是騙局》等法輪功真相電視片,時間長達四、五十分鐘,不但把法輪功的美好傳達給了世人,更把中共製造天安門自焚栽贓法輪功的卑鄙用心全面揭露了出來。

對此,江澤民一夥十分恐懼,密令「殺無赦」。隨後中共非法抓捕了五千多名長春法輪功學員,在大抓捕中,至少七人被打死,知道姓名的有劉海波、侯明凱、劉義、李淑芹、李容等人;另有十五人被非法判刑四至二十年,其中法輪功學員梁振興、劉成軍被非法判刑十九年,周潤君、劉偉明被非法判刑二十年,是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被非法判刑最重的。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伙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下是劉璐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理由與事實:

江澤民之流對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迫害所犯的罪行: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我為大法說句公道話,到北京國家信訪辦上訪。可是到那等待我們的是無數的警察和警車。當時一個人過來問我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我說是啊,那人二話沒說左右開弓,打了我好幾個耳光,然後瘋了一樣抓住我的頭髮就往並列的兩條大馬路對過拉,到馬路對過足有一里地,我就這樣被他拽著頭髮,腰也直不起來,邊拽還邊用腳踹著到了馬路對過,被他扔到了車裏。他是吉林省信訪辦的。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姐姐劉淑梅在單位被非法抓捕。長春一處警察、農安縣國保大隊警察、九台刑警大隊警察,對姐姐劉淑梅進行了殘酷的折磨。他們用竹棍狠狠的抽劉淑梅臉、後背、臀部和手背,全身都腫的老高,變得紫黑紫黑的,而且還天天持續這樣的迫害,被拖回牢房時,一屋人都哭了。他們折磨她的目的就是想讓她說出我的弟弟劉成軍。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我被長春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在關押期間,為了逼我放棄信仰,兩天三宿沒讓我閉眼睡覺。我絕食反迫害,勞教所對我進行了殘酷的灌食。灌食時人被大字形綁在光板床上,然後用暴力把撐口器撐在嘴裏,獄警惡醫邊往嘴裏插管子,邊喊:今天就陪你玩玩!管子被插進去再拔出,再插再拔出。每天灌食兩次。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灌食後我的口腔咽喉全部損壞,脖子腫的和頭一樣粗,咽喉腫的封喉,水喝進去就從鼻子流出,一個多月不能躺下,喘不上來氣,嘴裏流出的全是膿血,說話都吐不清字,誰也聽不懂。幾個月後喝水在食道裏都不願意往下走。我拒絕配合灌食,被三個警察電棍電擊,不做開飛機姿勢(就是腿站直,手摸腳尖,頭朝下,一個小時後,天旋地轉,整個人暈的站不穩),也被電棍電擊。

參與迫害我的有:所長姓范,管理科的廉科長、三大隊的副隊長,席隊長,金立華管教,江紅管教。臧麗管教。

2.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禁止「故意殺人」。

我的近親屬由於殘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況下在監管期間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於在監管期間遭到的酷刑折磨與虐待而去世的。

我的弟弟劉成軍,一九七一年八月一日出生。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到省政府上訪,被十幾個警察圍攻毆打,衣服被撕碎,在長春警察學校關押曝曬了一整天。一九九九年八月,劉成軍因進京上訪,被農安縣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因他寫了一封給中央的信,講述大法的美好,被長春市公安局非法關押在長春市鐵北看守所,後被送長春奮進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又被超期關押十個月。

在長春奮進勞教所,警察折磨他們走正步並喊罵大法的口號,劉成軍不配合,被打得鼻口竄血,被關了七天小號。勞教所逼他參加污衊大法的會,他不配合,七、八個警察拿電棍電他一人,又用手銬吊在屋頂上,人懸在半空中,不讓喝水,不讓吃飯,不讓上廁所,整整吊了兩天兩夜,手銬深深的陷進了肉裏。

中共酷刑示意圖:吊背銬
中共酷刑示意圖:吊背銬

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劉成軍到北京上訪,被抓捕關押在北京一公安醫院,他被扒光衣服銬在床上,因絕食反迫害,警察用酷刑灌食折磨他,使他的面部、鼻腔、口腔、咽喉都嚴重受傷,二十二天生命到了極限的時候才被放回。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原市發生了大面積有線電視插播法輪功真相片事件。當時正值全國人大會期間,江澤民很惱火,訓斥了省委書記王雲坤,並私下責令限期破案。於是此案成了公安部督辦的案件。由公安部督辦,吉林省和長春市都有專門班子負責,由長春市公安局具體執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劉成軍在松原他姨家被警方發現。警察縱火燒劉成軍藏身的柴垛,並把他從火中拖出來。用碗口粗的大棒對他暴打,當時他面部、臀部、手背和腳等全身多處受傷,尤其手背受傷嚴重。警察大叫:「開槍,朝頭上打,打死不要緊!」一個叫李伯武的松原警察對著劉成軍腿上開了兩槍。然後給他戴上手銬,扔到警車的後備箱裏。負責這次搜捕的是長春市和松原市的刑警,由吉林省公安廳廳長指揮。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劉成軍被送進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當即被雙手抻開分別銬在床的兩側。四月某日,為了讓《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採訪,劉成軍被打開了手銬。為了防止中央電視台在剪輯時做手腳,劉成軍拒絕了採訪,獄政科長劉偉稱他不老實,事後又給他戴上了腳鐐。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劉成軍的照片出現在中新網,照片顯示他曾被虐待,已無力保持坐姿。

備受摧殘的劉成軍顯然已無力保持自然坐姿。
備受摧殘的劉成軍顯然已無力保持自然坐姿。

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後,劉成軍被轉到長春市第一看守所,(也叫鐵北看守所,屬長春市公安局),警察酷刑逼供,讓他坐老虎凳(一種刑具)五十二天,上抻床,腹膜被撕裂,導致小腸疝氣。

酷刑演示:老虎凳
酷刑演示:老虎凳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九月十八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期間,法官和法庭其他人員聽任警察在庭上庭下毆打被非法審判的法輪功學員。劉成軍只要說「大法好」,「大法無罪」,指出政府的造謠與誹謗,以及舉出非法刑訊逼供的實例,就被弄到單間電棍毒打和電擊,最後完全不允許他說話。送進看守所時,是被抬著進到監舍的。張暉是當時的長春電視插播事件主審法官,劉榮勝是長春電視插播案公訴人。

二零零二年十月,劉成軍被非法重判十九年,被劫持到吉林監獄一大隊。當時的監獄長李強、副監獄長王玉范、政委劉長江、獄政科長劉偉、教育科長譚富華、教育科幹事李永生、一大隊大隊長趙荊一大隊改造隊隊長王建孔、一大隊直屬管教陳昕。當天在他們的授意下,六名重刑犯(李剛、郭樹鐵、劉某海等人)對劉成軍進行了殘酷的迫害。這些罪犯將劉成軍拖到水房,用很厚的床板猛擊劉成軍,他的臀部被打的腫的很高,血滲透了內衣,脫不下來,木板被打折了幾根。罪犯賈玉彪還用腰帶抽打劉成軍的臉、眼睛,使他的眼睛全都充血。監獄為了逼他放棄信仰,每天早四五點鐘六個犯人就把他拉到鋪下,按著他,用木板立起來狠命的砍他的後背、腰、臀部,整個後身被打的皮開肉綻,劉成軍被打的死去活來。

酷刑演示:暴打
酷刑演示:暴打

二零零三年十月下旬,這時的劉成軍被關押在五大隊。大隊長是林志彬。為了抵制迫害劉成軍絕食抗議,罪犯用三至五公分厚的木板往死裏打。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家人去見他還很好,可一週後十月二十日,吉林監獄來電話說人不行了,被送到吉林市中心醫院,醫院下了病危通知。

我們去辦保外就醫,監獄不給辦,又怕家人探視,給轉到了長春市勞改醫院。我們家人去了四、五次都不讓見,從此他與外界斷了聯繫,拖了一個來月,勞改醫院也下了病危通知,監獄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四日為劉成軍辦了保外就醫手續,但還需要當地派出所即農安縣德彪派出所蓋章,派出所以怕承擔責任為名不肯蓋章,並與十一月五日報到農安縣公安局,最後農安縣六一零辦公室作出決定,拒絕接收。

在吉林中心醫院時,劉成軍就吃力的告訴我們,他每天都被毒打,直到最後他被折磨的骨瘦如柴,心臟、腎臟都重度衰竭,咽喉部重度感染,兩腿殘疾,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凌晨四點,那個信仰真善忍,身高一米八,體重一百五六十斤,身材魁梧,精力充沛,樂觀向上,三十三歲的年輕生命,就這樣被江澤民之流迫害得永遠離開我們了。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夜裏十點多鐘,吉林監獄突然來人說劉成軍病得不輕,現在長春醫大一院。我的父母被他們領走,可我們隨後趕到醫大一院,找了一宿也沒找到,其實劉成軍在中日聯誼醫院,他們心虛害怕才撒謊。

劉成軍臨死時,鼻孔、耳朵、大腿根的血管都在流血,整個後背都是淤血,據我母親說當時地上流的全是血。

當天,吉林監獄糾集大批警察,不顧我們反對,未經屍檢,強行火化。最後火化證明也被監獄五大隊隊長林志彬一把搶去,說人的戶口在他們那,人是他們的。其實他是想銷毀證據。我們知道天理是公平的,蒼天有眼,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壞人和兇手必將遭到應有的報應與懲罰,江澤民之流一定會被繩之以法。

我的父親劉長太母親劉國芳也是法輪大法的修煉者,在我們姐弟三人全被非法關押迫害的過程中,父親和母親承受了巨大的難以想像的壓力,以致母親曾經一次吞下兩瓶安眠藥。劉成軍被迫害致死時,父親喉嚨瞬間就長了一個雞蛋黃大小的泡。然後不長時間父母相繼去世,我的一家人被迫害得家破人亡。

3.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上大掛」酷刑
「上大掛」酷刑

二零零零年十月末,我在農安縣拘留所非法關押。在拘留所不讓煉功,每天被強迫坐硬板。我曾因煉功被一個叫柴大柱子的警察威逼恐嚇,要給我上大掛。到北京上訪說我是頭,十多個警察圍著我要用酷刑,叫張兵的警察拿著燃燒著的煙頭在我的臉上企圖燒傷我的臉,當時的場面特別恐怖。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末,我被送到長春女子勞教所迫害。除了遭受上述的不讓睡覺、電棍電、灌食、開飛機等酷刑外,每天更是加班加點幹活,起早貪黑挑豆子、摺紙頁子、粘鳥鱗片、剪線頭。如完不成所定生產任務,

不讓睡覺連喊帶罵也得完成。不讓上廁所,逼看、聽污衊大法的錄音錄像。吃飯時間只十分鐘。這十分鐘包括一百多人從樓上下到樓下,排好隊,再走四、五百米的路,及飯後碗盆洗乾淨,地板擦乾淨。動作慢一點都會招來一陣打罵,所以每天吃飯伴隨我們的是打罵聲。

我在那裏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原本健康的身體最後心臟嚴重偷停,全身浮腫,婦科病長期流血,就連上食堂吃飯也走不動了。

4.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利。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在北京被非法抓捕,長春市公安局和農安縣公安局將我們戴上手銬,到北京火車站坐火車往回返。火車站人山人海,警察強迫我們蹲在人群中,對我們進行人格侮辱。

二零零零年在長春市女子勞教所被迫害期間,被脫光衣服搜身。不讓煉功,不讓看大法經文,每月都要進行幾次搜號,被逼每月寫思想彙報,每天起早貪黑幹活,來檢查就逼迫說每天讀書、娛樂、學習。說真話就被打罵。煉功看經文就被加期關押。

參與迫害我的有農安縣公安局政保科科長劉尚寬、警察張兵,長春女子勞教所的笵所長、丁所長,管理科廉科長、岳科長,三大隊大隊長付桂芬、副大隊長席金蓮、申明蓮,教育幹事金立華、一小隊管教姜紅、藏麗。

5.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

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我被農安縣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我被長春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我被長春女子勞教所勞教三年。

我的姐姐劉淑梅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被農安縣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月三十一日被長春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被長春女子勞教所勞教二年。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被吉林省女子監獄非法關押七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被農安縣古城派出所非法綁架,當時被送長春第三看守所,至今仍被非法關押。

6.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去北京上訪,中途在天津被抓,農安縣警察開車到天津帶我們,走到荒無人煙的地方停下車,警察張兵對我們說,全把錢掏出來,否則就槍斃你們。我們六七個人都掏出了錢,當時我所有的三百來元錢都給了他們。

同時我的前夫單位農安縣人大逼他自費到北京找我,他在北京二十多天,經濟和精神也遭受了很大損失。在承受不住我的多次被迫害情況下,二零零零年我被非法關押期間,與我離了婚。孩子、房子所有的財產都給了他,我被淨身出戶。

二零零零年我被迫害回來後,我要求回單位上班,單位經理由於我上訪被縣裏聯報批評,很惱火,不讓我上班,工資停發,從九九年至今。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三月,警察為抓劉成軍,多次到我父母家搜查,像土匪一樣衝進屋各個屋搜看,沒有證件和搜查令。農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於洪全、警察杜恆志、周大海還在樓下蹲坑迫害。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我被非法關押在農安縣拘留所,拘留所每天讓我們起早貪黑挑豆子,對我進行無工資強制勞動。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被長春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期間,每天起早貪黑定任務幹活,包括摺紙頁子、挑豆子、粘鳥鱗片、剪線頭,完不成任務就不讓睡覺,或給加期迫害。

9.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伙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被告人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這也是我們共同捍衛人類基本道義的共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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