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明慧網

首頁
按欄目瀏覽
按日瀏覽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第三次開庭 蔡素平二週後回家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三次對法輪功學員蔡素平女士開庭,律師再次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最後法官宣讀所謂「判決書」,判八個月;然後通知蔡素平的丈夫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回家,幾乎是當庭釋放。

五十四歲的蔡素平女士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到超市購物時,給一個老太太講法輪功真相,遭此老太太誣告,被湖西派出所警察綁架。警察從蔡素平家中非法抄走筆記本電腦,百十張護身符,兩包真相資料及教人向善的法輪大法書籍,隨後將蔡女士劫持到蘇州市第四看守所非法關押。

十七天後,警察勒索蔡素平的家人四萬餘元後,讓蔡素平「取保候審」。

時隔不到兩個月,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人員兩次通知蔡的丈夫:蔡素平必須立即去法院「報到」。因丈夫恐懼邪黨而不敢請律師,蔡素平只好被迫流離失所,一年多後的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蔡素平在家中被十幾個便衣警綁架。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上午十點,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對蔡素平非法開庭,沒有律師,旁聽席只有她丈夫孤零零一個人。面對所謂公訴人的構陷,蔡素平陳述自己修煉法輪功做好人無罪、無錯,並再三要求見律師,使得這出醜劇鬧了十分鐘便草草收場。十一月二十五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再次開庭,蔡素平的律師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所謂「公訴人」一再無言以對。蔡素平在庭上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的美好,她勸告法庭人員守住做人的底線,不要參與迫害好人。

第二次非法庭審中,所謂公訴人的表明就是一個構陷者,不但舉證混亂,宣讀的證人名單時,竟將不知情的蔡素平的丈夫也列入證人名單。而當律師要求所謂的證人到場時,無法辦到的公訴人只好沉默不語。當律師進一步要求公訴人當庭出示物證時,公訴人狡辯稱實物在公訴科。律師再次提醒公訴人:物證應當隨案移送,否則就是公然違法。公訴人再次沉默。最後以休庭而告終。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三次開庭,上午九點三十分在三樓第二十庭開庭,蔡素平從法庭右邊的小門被帶到庭前,雙手沒了械具,一身便裝。法庭調查仍然是佐國軍進行公訴和所謂的舉證,公訴人說在家中翻出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蔡素平提起公訴,並以此抹黑法輪功等,並拿出自拍的所謂「證據」送到蔡素平面前,蔡素平說我無法辨認看不清,然後律師要求查看。律師說字跡模糊,圖片陰暗無法辨認,律師要求出示實物,讓大家見證護身符上說的是甚麼,律師請公訴人當庭出示相關法律依據。對此,公訴人無法提供,顯得慌亂,無言以對。律師說你有難處,本辯護人不想讓公訴人難堪,本辯護人不會強行為難你。

律師說:本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我的當事人蔡素平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蔡素平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理由如下:

一、蔡素平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蔡素平修煉法輪功主要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她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二、蔡素平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信仰無罪,思想無罪。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蔡素平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律師指出: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扣押清單中資料不屬於邪教宣傳品,而是教人向善,而是提升人的道德品行。法輪功的資料,一部份是關於法輪功修煉的,比如《轉法輪》《轉法輪法解》《法輪佛法》等,這部份內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另一部份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等。說「法輪大法好」當然沒有甚麼問題,被告人是為了向他人推薦、介紹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好處,這與商家和企業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是一樣,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和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根本不著邊際。至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當然也沒有甚麼問題。關於「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國共產黨亡」從法律層面上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喊這句話,也沒有法律規定說這樣的話是違法的,法律沒有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至於神韻晚會和部份新唐人電視節目光盤等是中華民族的優秀歌舞節目,都是以「真善忍」內涵的中華傳統文化,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雖然晚會是由法輪功學員編導和演出的,但它是全人類寶貴的精神財富。

律師指出: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蔡素平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是無罪的。從客觀後果來看,從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陰暗模糊的圖片來看,僅僅是蔡素平持有法輪功資料而已,蔡素平的行為也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從主觀惡性來看,蔡素平是沒有主觀惡性的。她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為了自己修煉法輪功,用意和出發點是善良的。從手段上看,她並沒有採取暴力手段,她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律師還指出: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而不是維護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是憑借人的良知來斷案。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辯護人認為,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將來的前途著想嗎?法律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領導的命令存在著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道德,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尊重維護法律的尊嚴,做出正確的選擇,本辯護人要求無罪釋放蔡素平,還本案蔡素平清白,希望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公正正義裁決。

此時已是中午十一點十分,法官童康宣布休庭下午二點繼續。

庭審從下午十四點三十分到十四點五十分結束,歷時二十分鐘。童康宣讀所謂的非法判決書後,判八個月。然後又通知蔡素平的丈夫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回家,按照判決應是四月二十六日,幾乎是當庭釋放。

這次的非法庭審中,有一、二個國保左肩膀上裝了攝象頭,偷偷對旁聽的人進行錄像。但現場旁聽者都表示,明顯感受到法庭人員不像前些年時那樣囂張了。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審判長:童康
公訴人:佐國軍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湖街288號
電話:0512-66603100、0512-66603511

現任蘇州市610主任陳斌華
辦公電話:65116838

蘇州園區湖西派出所:
總 機: 0512-62565528
所 長: 陳蔚 警號:043811
教導員:陳東哲 警號:042269
副所長:劉揮傑 警號:044378
經辦人:鮑佳慶
社區民警分機 0512-62565528-217
戶籍管理分機 0512-62565528-214、215、216
萬楊物業公司 0512-67244867
華新國際物業管理公司0512-62560261
立案查詢電話:0512-66603104/66603105
辦公問詢電話:0512-66603100/66603102
執行 110專線:0512-66603110
紀檢監督專線:0512-66603555
院黨組書記、院長沈燕虹副書記、副院長:陳琦,副院長:陳建峰
紀檢組組長:高小清 督導組:李洪秋 審管辦主任:曹亞峰少年庭庭長:孫曉芳
民三庭庭長:吳海峰 論壇主持人:張繼紅、民一庭法官:劉佳政
立案庭法官:王貞 民二庭法官:劉戈、許華、週一方

當日前一篇文章: 法院不管 檢察院退卷 公安局只好放人
當日後一篇文章: 二千五百多天折磨 吉林退休女教師被迫害致殘(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