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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冤獄四年 河南周口市檢察院副處長控告江澤民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南報導)馮志俊,七十三歲,曾任周口市檢察院檢察員、監察處副處長,二零零二年退休。馮志俊七月八日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致使他陷冤獄四年、被開除工作、扣留退休工資,要求最高檢察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澤民的刑事責任,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馮志俊表示,法輪功教人向善。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其權力,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所謂「一千四百起因練習法輪功自殺、死亡案例」等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名譽權。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610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多年來,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三千多人,至少六千人被非法判刑,超過十萬人被非法勞教、強迫勞動,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610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

下面是控告人馮志俊陳述他本人遭受迫害的事實和證據:

我原有神經衰弱,胃潰瘍等病,十多年治不好,聽人說煉法輪功祛病健身效果好,便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和妻子田友蓮、母親陳丕蘭一起開始修煉法輪功,煉不長時間我的神經衰弱、胃潰瘍不治而癒,我妻子的眩暈症、習慣性感冒、腿痛,我母親的心肌大面積缺血、肩周炎等病也都逐漸好了。

法輪功要求修煉人要用「真善忍」的標準約束和規範自己言行,我努力做個好人,不爭不鬥,不貪不沾,清清白白做人,工作上盡職盡責,不挑不揀、不分內外,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秀紀檢監察幹部」。

因我和我的家人都身心受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非法取締法輪功後仍堅持修煉,並以個人修煉受益的經歷向別人講法輪功真相。為此,在江澤民的策劃、組織、操控下,周口市610辦公室,公安局,法院對我實施了非法刑事拘留三次、勞教一次二年、判刑一次四年、行政降級一級一次、行政開除一次,嚴重侵犯了我的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以參加法輪功活動為名傳訊,在國保大隊辦公室逼供三天,三天不讓睡覺,二十九日被刑事拘留,關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十月二十一日取保候審,同日被送到市直舉辦的所謂「法制學習班」非法關押、強制洗腦一個月。二十八日對我辦公室、家庭進行搜查,抄走錄音機一台、煉功磁帶、書籍等物品(證據有刑事判決書、扣押物品清單)。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因散發真相資料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非法關押在西華縣看守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九日周口市勞教管委會決定勞教二年,送許昌勞教所,因年紀大、有病,勞教所不收,回來後又關押在西華縣行政拘留所。家裏去要人,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讓家人拿了保證金後按所外執行,釋放(證據有勞教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下午,我騎自行車在周口市長青路與周口市國保大隊的人相遇,他們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將我強行綁架到國保大隊,非法搜身後,拿上我的鑰匙到我家搜查,不帶我去,也沒有向我出示搜查證,搜查回來後讓我在扣押物品清單上簽名。清單上填寫的是:扣押電腦一台,MP3二個,法輪功書一本,法輪功光碟十四盤。因搜查時我不在場,我知道有兩張碟是新年晚會節目盤,其它的是電腦系統盤、電腦/MP3/MP4驅動盤,文件格式轉換工具盤。後又讓在補辦的搜查證上簽名,我拒簽。其行為違犯了刑法,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屬綁架,非法搜查,非法取證,偽證。

一月四日晚送周口市看守所關押,一週後,報捕,檢察院沒批,也不放人,仍繼續關押。六月勞教一年半,許昌勞教所不收,仍不放人繼續關押,九月再次報捕,不知道為甚麼這次批了,十月移送起訴,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周口市川匯區法院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罪事實部份就三句話:被告人長期堅持法輪功立場,積極參與法輪功活動,與一隻大帽子「社會危害性極大」,而沒有具體的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證據也只是非法搜查時扣押的幾樣東西。

我堅持煉功是為了祛病健身,人心精神的提升,是憲法規定的個人信仰自由的權利,給人講真相也完全是為救人,也為了不再受迫害,完全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更沒有其它政治目的。客觀方面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客體方面,我在檢察院辦案十八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退休啦,修煉個法輪功,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我個人修煉,理智平和的向人講真相,使人身體健康,道德回升,社會安定,哪有甚麼社會危害呢?相反的是江澤民運用大量的民力財力對法輪功修煉者鎮壓、迫害、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打死打傷、活摘器官才給社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的危害。

法院在江澤民的「610辦公室」的操控下,在我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沒有主觀故意、犯罪事實不清、沒有犯罪證據、沒有社會危害的情況下運用刑法第三百條判處我有期徒刑四年。我不服判決上訴至周口市中級法院,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實屬枉法裁判。法官是懂法的,不是江澤民及其「610辦公室」的命令指使,法官是絕不會作此枉法裁判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枉法裁判罪。綁架,非法搜查,超期羈押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二零一零年四月送鄭州監獄服刑,在服刑期間採取說教、嚴管,不轉化不准和非幫教人說話,不准隨便行動,不准家裏人接見,不准和家人打電話,強制看洗腦的光盤等各種方式強行轉化,要求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其行為違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構成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刑滿釋放回家後才知道我被單位開除,退休費等待遇都沒有啦,找單位要處分決定書後發現是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處分,是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判決生效之前做出的處分,處分的事實根據是六年前曾被刑事拘留、勞教、行政降一級處分。單位遲遲不給解決生活待遇問題,多次找單位、市、區政法委領導,才在一年七個月後解決每月四百元的生活費。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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