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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文/大陸大法弟子 清雲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訴江風起雲湧,但是有一部份同修的控訴材料在自己手裏沒有郵寄出去,原因是不知道投寄到哪裏。

《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因此,不要因為不知道投寄到何處而耽誤了控訴書的郵寄。

下文是中國的刑訴法關於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的介紹,供大家借鑑參考。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條侮辱、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有些情況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公訴案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侮辱罪、誹謗罪雖然是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應當按公訴案件來對待。何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理解為:侮辱、誹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嚴重後果或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共三類,即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案件;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包括:

1)、濫用職權案;2)、枉法追訴、裁判案; 3)、非法拘禁案;4)、非法搜查案;5)、刑訊逼供案;6)、暴力取證案;7)、虐待被監管人案;8)、報復陷害案等。

3.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當然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進行偵查;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因為訴江涉及的罪名比較多,那麼結合自己控訴書的實際情況,可以選擇犯罪地的高檢、高法、公安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

不要被不懂法律知識這個觀念侷限住,站在救度眾生的基點上去做,路會越走越寬,也是在開創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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