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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求罷免吉林市李忠誠的法官職務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市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被惡警綁架的法輪功學員中,車平平、孫長盛、朱玉君等六位法輪功學員日前被非法起訴到船營區法院,可是船營區法院的法官李忠誠卻耍無賴,拒絕接受律師的辯護手續。律師控告李忠誠執法犯法,並要求罷免其法官職務。

法輪功學員車平平、孫長盛、朱玉君、馬馳、孟凡義、王振廣被非法起訴,冤案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份到船營區法院後,除車平平外,以上五名法輪功學員都在一個卷宗內,因為他們都是經營鴨脖熟食店的老闆,在自家的鴨脖店被警察綁架的。中共不法人員構陷說:「他們以鴨脖熟食店為名,表面做生意,左手熟食,右手法輪功資料,暗地進行違法的團伙犯罪,」所以要以團伙來加重迫害。

但是不法人員沒有想到,六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都為其聘請了正義律師做無罪辯護。孫長盛、朱玉君、馬馳、孟凡義、王振廣五人聘請了六位律師。

吉林市船營區法院非常害怕正義力量和正義聲音,非常害怕律師集體上庭戳穿他們的違法行為,串通船營區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分卷審理。船營區檢察院將卷宗拆開後,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又從新送到船營區法院。

船營區法院違法退郵件

法輪功學員車平平的辯護律師趙永林、孫長盛的辯護律師付勇剛,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下旬將律師代理辯護手續用特快專遞郵寄給船營區法院承辦法官李忠誠。該法院將郵件退回,謊稱「查無此人」。

兩位律師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晚到達吉林市,於五日早八點三十分親自到法院遞交代理辯護手續。船營區法院李忠誠法官不接待,還態度蠻橫推搡家屬。第二天(三月六日)早八點三十分律師同家屬又來到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律師給李忠誠打電話,李忠誠接電話說:他不收外地律師的手續,讓律師去找領導。

家屬和律師隨後到吉林市檢察院控申科遞交了控告船營法院法官李忠誠執法犯法的控告書,並要求給予答覆。同時向社會曝光了其違法行為。

律師要求罷免李忠誠的法官職務

三月十日上午,朱玉君、馬馳的辯護律師依法到船營區法院找李忠誠法官提交委託手續。當時他在開庭,律師與家屬只能在法庭外走廊等候,等他開完庭走過來時(身穿黑色長袍),律師剛開口說:「請問你是李忠誠法官嗎?」他就粗暴的回覆:「我不接待你們」 ,然後急忙開門進入帶密碼和指紋的門(裏面是辦公室)律師拉門想與其對話,李忠誠強行關上門,險些夾了律師的手。

二位律師又到法院信訪說明情況,要求見法院院長。院長接電話說讓李忠誠接待。可一直沒見到李忠誠的蹤影。傍中午下班時有位姓蒲的院長下樓接待了律師。可見面時蒲院長站著不坐,準備應付一下隨時就走。律師讓他收下手續,他不收,說上級有規定。律師說:「你這是違法「。並勸說到:「寧可違規,不能違法。可你卻寧可違法不違規。不能以集體研究來推卸你的責任,最後是要追究你個人責任的。」家屬說:「我們的家人都是好人」。蒲院長說:「沒判決之前都是好人。」 家屬揭露說:「你們怕律師集體上庭,你們把案卷都拆開了」。 蒲院長說:「這個你們都知道了?」當家屬說到你們要判刑的好人裏就有檢察院的檢察官時,蒲院長很吃驚,並說:「我知道你們請的律師裏有知名度高的。」

蒲院長一直說請示上級,態度還好。律師考慮給他兩天時間,沒有提出控告。

但對於李忠誠工作玩忽職守不作為、態度蠻橫等行為,律師提出罷免申請:「辯護權是法律賦予律師的神聖權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作為負責主辦案件的審判員李忠誠拒絕接收律師提交的委託手續,且態度惡劣,其行為已違背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基本操守,罔顧法律規定,嚴重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其人品、職業操守已完全不符合《公務員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司法人員的任職條件,依法應予罷免。

附件:申請罷免司法工作人員申請書

申請人:胡貴雲,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請求:
請求依法責成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法院院長提請罷免刑事庭審判員李忠誠審判員職務並依法批准罷免;

事實理由:

馬馳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由吉林市船營區公安分局偵辦,向船營區檢察院移送起訴,並由船營區檢察院向船營區法院提起公訴,船營區法院由審判員李忠誠負責該案。

馬馳被羈押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我與馬馳的親屬辦理了委託手續並徵得馬馳本人同意,依法擔任馬馳的律師和辯護人,並分別於偵察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向船營區公安分局、船營區檢察院提交了委託手續。2014年3月10日,當我依法到船營區法院向審判員李忠誠提交委託手續時,因他在開庭,我只能在法庭外等候,等他開完庭走過來時,我剛開口說:「請問你是李忠誠法官嗎?」他就粗暴的回覆:「我不接待你們」 ,然後強行關上了門。

辯護權是法律賦予律師的神聖權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作為負責主辦案件的審判員李忠誠拒絕接收律師提交的委託手續,且態度惡劣,其行為已違背司法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基本操守,罔顧法律規定,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其人品、職業操守已完全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司法人員的任職條件,依法應予罷免。

現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六項,《法官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五項,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八項之規定,要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和任免建議權,責成船營區法院院長、提請罷免李忠誠的法律職務,並依法批准。

此致
船營區人大常委會

申請人:胡貴雲

抄送: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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