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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企業被迫倒閉 老闆流離失所 家人控告政法委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洞口縣龍少爺食品廠老闆、法輪功學員曾立文,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遭到政法委書記羅美光指使的警察綁架,後被迫流離失所,家人遭威脅,財產被搶劫,信譽優良的家族企業被迫倒閉。

曾立文的家人,日前向檢察機關控告羅美光,並要求1、立即取締對曾立文的非法抓捕及通緝行為;2、嚴懲濫用職權、綁架、搶劫、剝奪信仰的政法委書記羅美光;3、歸還被搶走的財物,對迫害法輪功學員曾立文與對其家庭及企業造成的傷害和損失申請國家賠償。

以下是曾立文家人控告羅美光的主要內容:

洞口縣龍少爺食品廠的老闆曾立文,向來是誠信經營、善良守法的好公民,但是自從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今,卻受到政法委書記羅美光嚴重侵害。

綁架、抄家、搶劫,致使曾立文流離失所,企業倒閉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晚上八點,曾立文駕車前往高沙鎮辦事,在高沙鎮鎮醫院門口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強行攔截,這群人欲對曾立文實施綁架,曾立文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趕緊駕車往家裏跑,這群人瘋狂地追趕至曾立文家,還沒等曾立文下車,這群人就將曾立文的車團團圍住,並強行將曾立文拉下車撕扯扭打,曾立文大聲呼救,其家裏人聽到呼喊趕緊上來拉扯正在暴打曾立文的人,曾立文趁機迅速掙脫並跑開。

這群人見對曾立文的綁架沒有得逞,轉過頭來威脅恐嚇曾立文的家人,他們均身著便衣,兇神惡煞,卻聲稱是公安局的,接下來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對曾立文家進行抄家與搶劫,他們瘋狂地衝進屋裏,將門直接砸爛,翻箱倒櫃,強行搶走曾立文家裏的筆記本電腦、台式電腦、打印機、手機、和與之相關的大量辦公耗材與設備、以及曾立文的大量的私人重要文件和資料,並強行將曾立文的私家車拖走,還將曾立文的妻子綁架帶走。後來得知這群聲稱是公安局的人是直接受政法委書記羅美光指使實施的對曾立文的綁架。

囚禁曾立文妻子、騷擾威脅家人

那天晚上對曾立文綁架未遂之後,氣急敗壞的羅美光又指使公安局相關人員對曾立文的妻子非法拘禁審問,威逼利誘,使其人格受到極大的侮辱,後在其家人強烈抗議之下公安局不得不放棄對曾立文妻子的非法拘禁。

羅美光並沒有因此而善罷甘休,他進一步對曾立文羅織罪名,並威脅其家人,致使曾立文原來生病的父親病情迅速惡化,導致嚴重腎衰竭,需要到洞口縣人民醫院做血透才能維持生命。

羅美光及其下屬不斷地對曾立文家人的騷擾,也直接影響曾立文孩子的健康成長。曾立文的大兒子上初二,自從家裏受到這種黑社會式的打擊威脅後,他無心上學,經常躲在別人的屋簷下面,說自己現在是個孤兒。曾立文的兩個女兒,大的八歲,小的只有六歲,她們親眼看到自己的爸爸被人打著趕出了家門,幼小的心靈受到嚴重的創傷,晚上睡覺常常被嚇醒,一個勁的哭喊著要爸爸。

曾立文的妻子面對家庭的巨大打擊,除了要照顧老的還要安慰小的,同時還經常被羅美光安排的下屬盤問,騷擾,她的精神幾乎崩潰,天天以淚洗面。

曾立文本人被迫流離失所已將近一年,羅美光指使公安局人員對其家人進行監控,電話監聽,阻擋信件,並對其進行網上追逃,這實際上是剝奪了曾立文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使其有家不能歸。曾立文所辦的龍少爺食品廠因此也無法經營,迫於經濟的壓力,其家人只得將廠房內的設備廉價變賣,將廠房租給別人,直接造成非常大的經濟損失。

曾立文這樣一位優秀公民,竟受到了如此嚴重的非法侵害。身為洞口縣的政法委書記的羅美光採用這種卑鄙下流的黑社會手段,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也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做出來的,羅美光這種黑社會式的打砸搶,黑社會式的綁架,非法抓人、非法抄家、非法搶劫財物,以及後續的非法騷擾其家人,對曾立文的非法追逃的行為,這是嚴重濫用職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執法犯法行為。

曾立文修煉法輪功、做好人無罪

曾立文修煉法輪功,以真、善、忍的普世價值觀待人處世,他為人謙卑謹慎,和睦鄉鄰,在親朋好友及社會上可以說是有口皆碑的大好人。法輪功賦予他全新的人生觀,讓他做一個高尚的人,不偷、不搶、不嫖、不賭,何罪之有?

製作、散發資料有罪嗎?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在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誣蔑的情況下,他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這也是他大善大忍的正義之舉。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

羅美光的違法危害與法律責任:

在曾立文受害案的整個過程中,洞口縣政法委書記羅美光,做出了多種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惡性違法行為,構成了對公民曾立文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1、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者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公民抓獲現行犯後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將現行犯由自己較長時間的控制,拘留後發現不應拘留而仍不釋放被拘留人以及無證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屬非法拘禁。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就對曾立文妻子尹楚雲綁架並進行非法審訊逼供,這已經觸犯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綁架罪,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首先對曾立文進行綁架未遂,後來闖進曾立文家中將其妻子綁架,並對曾立文妻子尹楚雲非法審訊逼供,在曾立文家人的強烈抗議下才於第三天下午才將其妻子放回,這已經觸犯刑法23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非法搜查罪,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主要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它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在無任何搜查許可的情況下對曾立文的住宅進行非法搜查,這已經觸犯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4、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構成本罪。另外,對學生宿舍,對他人暫時居住的賓館、招待所、療養院亦可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漁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砸爛曾立文家的房門,強行侵入曾立文住宅,這已經觸犯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5、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曾立文實施綁架未遂,後來羅美光又指使其下屬向曾立文家屬威逼利誘,說只要曾立文放棄信仰法輪功寫個保證不修煉就不追究,這已經觸犯刑法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侵犯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自2013年3月31日晚上開始,羅美光指使其下屬對曾立文家的電話進行非法監控,阻擋信件,這已經觸犯刑法252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它方法,指除暴力與脅迫方法之外,採用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方法。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入戶搶劫曾立文家的筆記本電腦、台式電腦、打印機、手機、和與之相關的大量辦公耗材與設備、以及曾立文的大量的私人重要文件和資料,並強行將曾立文的私家車搶走,這已經觸犯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4)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等。

8、傳授犯罪方法罪,指故意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它方法故意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2013年3月31日晚上,羅美光以政法委書記的身份故意教唆其下屬對曾立文實施綁架和對其家實施搶劫,情節特別嚴重,這已經觸犯刑法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9、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2013年3月31日晚上至今,羅美光指使其下屬對法輪功學員曾立文及其家庭、企業的侵害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聲譽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這已經觸犯刑法39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洞口縣政法委書記羅美光的九條罪狀,受他的指使對一個合法公民曾立文實施了綁架、非法抄家、搶劫財物、長期非法追捕等違法行為,致使一個合法公民的身心受到長期的嚴重摧殘,同時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以及使曾立文開辦的企業倒閉,使其遭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羅美光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說都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必須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在本控告狀呈遞的同時,我們還保留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行政訴訟及申請覆議的權利,直至該冤案得到圓滿解決為止。謹請檢察院和有關機關從速處理,並責令洞口縣公安局立即取消對合法公民曾立文非法通緝的行為。

善惡有報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義,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準則。對於洞口縣政法委書記羅美光的罪行,正義的人們一定會追查到底,一定能將其繩之以法。務請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門嚴加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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