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修煉人在修煉過程中,無論修到多高層次,只要沒圓滿他都有人心「名、利、情」,只是隨著層次的提高,這些執著心會越來越淡。但如果意識到自己有對「名利情」的執著而不去抑制、修去,還找藉口掩蓋,那就是對它們的放任,舊勢力就會利用你的這些人心鑽空子,從而放大你的執著毀了你。現舉以下兩例,讓同修看清舊勢力的陰毒,記住這慘痛教訓,儘快修去這利益心,別再給自己與大法帶來損失! 教訓一:某市一協調人的兒子辦一公司,教電腦軟件知識,要招收學員,就雇了幾個大法弟子上學校門口發單,欲想面向社會招生,但未能如願,只招來個與其兒子年貌相當的一個女秘書,也許學費太高,設想未來的收益太離譜,常人都看出來這是個幻想,可我們大法弟子卻被迷惑了,甚麼原因?認為他是協調人的兒子同時也是修煉人;這些大法小弟子在一起可以相互促進提高;有一個學法修煉的環境;學成之後可以共同開發軟件收益甚豐等等。有的人甚至沒讓自己的孩子考大學,偏激的認為那樣就心不誠。有的孩子初中都沒畢業,大法弟子們花了一萬五千元的高學費,把自己的孩子(大法小弟子)們放心的交給了協調人的兒子,舊勢力看到了這些人的執著,於是設下圈套加大了協調人兒子的「名、利、情」:把本應由公司提供的電腦賣掉,讓小同修家長們再出錢給孩子買筆記本電腦(實際上是在經濟上對大法弟子的迫害),然後又與女秘書建立了戀愛關係,開始排斥異己,把他中意的孩子帶到別處去學,所謂的「吃小灶」,其他孩子不理不睬,攪的家長們也心神不寧,相互之間產生隔閡。最後由協調人的兒子單方撕毀合同,不了了之。這些小同修大多都離開了法,有的繼續讀書,有的打工賺錢,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損失是巨大的。不久協調人的兒子與女秘書結婚,婚禮上有人給進來的所有大法弟子錄了像,再後來協調人與兒子一起在學法小組被抓,兒子被他父親花錢保出,從此離開了大法。 教訓二:同修甲經濟條件好有一筆存款,每月還可以拿到幾千元的工資。無論是自己消費或捐錢做真相救人出手大方,還時常幫助困難的同修衣物等。同修乙家庭困難但心靈手巧,會做縫紉,修理電器,熱心腸愛幫助同修,在法上也有一定的悟性。甲、乙兩人經常在一起互相幫助,彼此了解。同修丙是做生意的,一次同修丙需要一筆資金周轉,同修乙就把丙帶到甲家,同修甲出於對乙的信任借給丙五萬元,丙承諾甲幾個月就可以連本帶利償還,結果買賣賠了。甲一看期限已過錢卻未還,就去詢問(此時乙、丙應主動實情相告才對),甲得到的回答是再拖後幾月還,結果一拖再拖,錢也還不上,同修甲生出疑心一再追要,同修乙生出怨心,怨甲不會修,心放不下才導致錢還不上。再說同修丙把一筆資金投資給同修丁的兒子(是常人)搞房地產,本以為這筆錢能很快下來,然後還給甲。但這筆錢不知何因也沒兌現,於是丙與丁協商,她與甲的借款由丁還,同修丁當著其他同修的面向甲口頭承諾這筆借款由她來還,因丁在同修中有一定的威望,甲滿心歡喜以為錢可以拿到。後丁與丙生出矛盾,不再同意幫丙還錢,甲只有繼續向乙、丙追要,忽一日乙帶丙去甲家,說是丙與一常人合作包了一個工程,就等錢撥下來還甲,但因貪官需要打點使其高興了才能撥款,還請甲幫忙再借一萬元用於打點,等錢一撥下來先還給甲,如果不放心可以帶甲到她外地工程所在地去,同修甲要錢心切就同意借一萬元給丙(由於甲一再追要,丙曾還給甲一萬元,借款還是五萬),並且和丙一同去外地,後甲從外地回來開始向同修借錢,說是法上的一個救人的項目需要錢,問具體情況吱吱嗚嗚說是保密,如今甲又張羅賣樓房,聽說房賣給了同修,先給了幾萬定金,後買房同修了解到同修甲的最近情況不正常,決定要回定金不買了,可這幾萬元定金卻不知去向…… 舊勢力鑽了所有參與進來的同修利益心的空子,一環扣一環的把同修甲逼到了這一步……也許還有同修之間生生世世的恩恩怨怨,被舊勢力利用了,但如果我們每個同修,都能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向內找修自己這顆心,那麼一切恩怨都能在法中得到善解。「學大法本身就是有福份的,為甚麼會失去呢?!實際上你真的失去了甚麼那只不過是你放不下那顆心造成的,老是魔你那顆心,讓你去那顆心。真的讓你出現了危機,這種危機是為了去你那顆心。你就是不放,就是不放,它怎麼辦呢?它就僵持吧。越僵持,你的處境、你的生活環境可能越不好。當你真的放下那顆心的時候,你發現可能事情馬上轉化過來了,一下子思想輕鬆了,身體也變化了,一身輕。你回過頭來看看,你甚麼都不缺,而且會真的像中國人講的那句話:柳暗花明又一村,突然間好事又都來了。」[1] 當周圍出現這些亂事後,我想沒有偶然的事,我是否在錢上還有放不下的心?(修煉中曾幾次在利益上魔過這顆心,有幾次也是剜心透骨,自認為在利益上能看淡了)一次在夢中,師父讓我清楚的看到了利益心,它是非常骯髒的一顆心。我們作為修煉人,是要不斷的淨化身體的,怎麼能讓這麼骯髒的東西阻礙我們回家的腳步呢?同修啊,醒醒吧!斬斷利益的纜繩,別再迷失了! 個人層次所悟,請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北美首屆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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