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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手印」當事人王曉東被誣判 準備上訴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近日,備受外界關注的「三百手印」事件,當事人王曉東(王小東)被河北省泊頭市法院非法判處三年徒刑。對於嚴重違法的一審判決,王曉東要求聘請北京律師,準備上訴。家人堅持不懈地到法院要求放人。

王曉東被非法判刑,準備上訴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王曉東的家人接到泊頭看守所一副所長的電話。對方稱王曉東被判三年刑,並說王曉東想上訴,想見北京律師。聽到這個消息,王曉東的媽媽和姐姐先後兩次去泊頭法院和泊頭看守所索要判決書,遭遇兩部門的推諉扯皮,誰都不敢對此事擔責。直到八月二十日,北京律師才拿到判決書。

此前,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清晨,泊頭市富鎮周官屯村的法輪功修煉者王曉東(男,四十二歲,大學畢業,教師),無故遭泊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抄家,因抄出有裝光盤的盒子,王曉東被公安從家帶走之後實行了逮捕。留下一個七歲的孩子和七十多歲的老母。隨後,本村及鄰村三百多戶村民出於義憤,聯名出具請願書、由周官屯村村主任加蓋了村民委員會的公章,要求釋放好人王曉東。此事被國際媒體廣泛報導。據悉,這一封三百人聯合簽名按手印的上書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引起震動,在中共常委會上作為內部資料傳閱。

河北省泊頭市富鎮周官屯村三百多戶村民聯名按手印、加蓋公章要求釋放法輪功學員王曉東
河北省泊頭市富鎮周官屯村三百多戶村民聯名按手印、加蓋公章要求釋放法輪功學員王曉東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點,王曉東案在泊頭市法院秘密開庭,法院剝奪了王曉東的委託辯護權,辭退兩位敢於講真話的律師。當日九點至十一點,在兩個小時的庭審中,法官和中共強行指定的律師一唱一和,自編自演了一齣雙簧醜劇。據現場知情人介紹,庭審當天上午八點,泊頭市法院前面的整段街就已戒嚴,不允許車輛與行人靠近,警察與便衣如臨大敵。大量警察和便衣在法院附近出沒,監視路人和車輛。一輛司法字樣的車輛自西向東緩慢行進,估計車內裝有攝像機。法院附近馬路上還停放了七、八輛警車,而且還有無標記O字頭牌照黑色車輛出現。據估計,如果把參與執勤的警察和現場的警察、便衣、法官、法警都算上的話,當天直接或間接參與這件事的不下千人。

如今,泊頭法院和看守所只是通過電話草率通知家人王曉東已被判刑。目前,王曉東的家人正積極聘請敢言律師,準備對此非法判決提起上訴。同時,王曉東的家人仍堅持不懈地到法院要人,不給就不離開。

這之前,王曉東的妹妹王鳳如因為哥哥呼籲被泊頭市警方在五月二十六日綁架、一月後被非法勞教。王曉東的哥哥王俊傑不得不離家出走,躲避中共人員的騷擾和企圖綁架。

律師:一審判決審理程序違法

據大陸一位資深律師介紹,王曉東在一審階段委託北京市的程海律師及李長明律師,但是李長明律師要求泊頭市看守所會見上訴人時,遭看守所及一審法院合謀拒絕。開庭前強行辭退二位北京律師,強行給上訴人指定不能維護上訴人權利的本地律師,配合一審法院走過場。開庭當天,嚴控上訴人親友旁聽審理,剝奪上訴人當庭變更辯護人的權利。一審判決完全剝奪了上訴人的一切合法權利,程序完全違法,一審法院完全喪失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判決結果違憲、違法。

這位律師稱,王曉東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王曉東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同時,王曉東也沒有侵犯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最重要的是,《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總綱中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按照《憲法》的界定,王曉東購買用以傳播中國正統文化的神韻晚會的光盤盒,完全符合《憲法》的規定,而對王曉東的逮捕、庭審和宣判卻嚴重違憲,是完全非法的。

迫害者將受法律嚴懲

泊頭市公安局曾逼迫曉東家人交出請願書原件,並威脅所有參與簽名的村民。自五月十五日起,泊頭市富鎮政府工作人員分四個組,對在要求釋放法輪功學員王曉東的請願書上簽名的周官屯村民進行騷擾,對每一個簽名村民都不放過。同時阻止律師會見、出庭,強行給當事人指定律師,脅迫利誘家屬,警告、監控當事人親朋好友,對民意和公正開庭害怕到極點。

王曉東被迫害事例只是千千萬萬被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一個縮影。對法輪功的迫害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如果仍然有人抱著一絲幻想,妄想著最終面對審判時把江澤民的甚麼講話,兩高的甚麼司法解釋,甚至甚麼通知當成救命稻草的話,那就看一看當年紐倫堡審判的前車之鑑吧。德國著名哲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他的這一思想被法官們接納並達成共識: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種罪惡。法官們以惡法非法的原理駁斥了納粹的所謂「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的辯護理由,並將包括集中營護士在內的迫害參加者判處了絞刑。一旦人類要清算那些參與迫害的惡人時,他們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條可以為自己開脫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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