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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接上文

從一九九九年以來,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就是中共打擊的重點。經過長期的親自接觸,許多警察也已經發現法輪功並不危害社會,而且都是一些良善之人。但是一些深受中共矇蔽的警察、兇手這樣說:「政府已經讓你們在家裏練了,你們不要出去講啊!」其實除了中共禁止法輪功,中國政府從沒有頒布過不允許修煉法輪功的政令。至於講真相,也是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

一、法輪功學員揭露誣陷與迫害,屬於憲法規定的行使公民監督權的行為

揭露誣陷與迫害,是指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法輪功的修煉效果,或者告訴人們「天安門自焚」是騙局表演,或者告訴人們鎮壓法輪功本身是違法的,等等。這些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一條規定的是公民的監督權。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甚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前,中共媒體就對法輪功進行抹黑。但是,法輪功在祛病健身、提升修煉者道德、淨化人心、和諧社會關係方面確實具有神奇、良好的效果,中共媒體的宣傳與事實不符。根據中國法律,這些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屬於國有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法輪功學員向這些媒體和工作人員講清法輪功修煉的實際情況,要求糾正不實的、誣陷性的報導,屬於《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另外,在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以後,法輪功學員也直接向國家機關講述自身煉功受益的真相情況,希望取消鎮壓,糾正不實的宣傳。其行為屬於《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國家機關提出建議」,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二、法輪功學員揭露誣陷與迫害、廣泛講真相,屬於憲法規定的維護人格尊嚴的行為

揭露誣陷與迫害,是指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法輪功修煉是以「真、善、忍」為指導,或者告訴人們法輪功洪傳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全世界(包括當初中國)的3000多項褒獎與支持,或者告訴人們鎮壓法輪功本身是違法的,等等。這些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自從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國大陸的媒體如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許多媒體對法輪功進行抹黑宣傳。其所誣陷的對像直接是法輪功,其實也就及於所有法輪功學員。由於百姓們受電視台、報紙等影響,如果放任這種誣陷性宣傳,法輪功學員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就會受到嚴重損傷。所以,法輪功學員揭露誣陷,廣泛向各界群眾講清真相,屬於憲法規定的維護人格尊嚴的行為。其維護的對像是自己的人格尊嚴。這個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李洪志師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李洪志師父將法輪大法洪傳於全中國、全世界,是對中國人民的身體健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社會和諧做出巨大貢獻的偉大人物,也是對全世界做出巨大貢獻的偉大人物。是否對李洪志師父給予褒獎屬於各個國家、政府、個人自由決策的範疇,但是對李洪志師父及其傳出的法輪功進行誣陷性的宣傳,就屬於對人格尊嚴的侵犯。法輪功學員揭露誣陷,廣泛向各界群眾講清真相,屬於憲法規定的維護人格尊嚴的行為。其維護的對像是法輪功學員最尊敬的李洪志師父的人格尊嚴。這個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共對法輪功的打擊,是披著法律外衣進行的,實質是對人權的踐踏。由於法輪功學員無辜遭到刑罰、勞教、拘留或者其它處罰,對於不明真相的人而言,會產生修煉法輪功違法的錯誤印象,會導致法輪功學員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到嚴重損傷,會導致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師父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到嚴重損傷。法輪功學員向人們講清真相,說明「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維護自身以及李洪志師父人格尊嚴的行為。這個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三、法輪功學員勸三退、救人,屬於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範疇,且不侵犯任何合法權利

勸三退、救人,是指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天滅中共的必然性,勸說曾經加入中共黨團隊的人抹去曾經發下的誓言、擺脫作為其一分子的命運,從而在天滅中共的歷史進程中不因此受連累。這個行為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法輪功學員向人講真相、勸三退,屬於《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範疇。 而且不構成違反《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為甚麼說法輪功學員勸三退不構成違反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呢?原因有三:

(一)不存在被侵犯的法律主體。法輪功學員講「天滅中共」,讓人退出中共;但是中共並沒有在中國任何國家機關註冊,不是一個法律主體,不存在「中共」被侵犯的可能性。

(二)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法輪功學員所講的是「天滅中共」,希望每個人抹去當初加入中共(及附屬組織)的時候發下的「永遠跟著走」的誓言,目的是拯救這個人真正的生命,所有語言和行為到此即為終止。法輪功學員沒有勸任何人採取暴力或者其它方式搞革命,所以對於社會秩序沒有影響。

(三)不危害任何單位的工作秩序。法輪功學員勸三退,說的是「神佛見人心」,思想上退出、以真名或者化名向神佛天地做出聲明即可,不需要到單位說明;原來是甚麼工作的,還要繼續原來的工作;所以對任何單位的工作秩序沒有影響。

綜合以上,法輪功學員勸三退是有固定內涵的,不是搞革命,也不是混亂社會,不會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總之,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勸人三退,屬於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的範圍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所以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勸三退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附帶說明,法輪功學員勸人三退能夠拯救這個人真正的生命,實質是大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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