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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湯原看守所強行注射藥物 宋會蘭被迫害致殘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鶴崗市新華農場法輪功學員宋會蘭女士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遭不法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湯原看守所,期間被注射不明藥物,導致她大腦反應遲鈍,記憶斷斷續續,舌頭發硬,身體不聽使喚,右腿變成青黑色,膝下肌肉壞死,現全部潰爛,骨頭裸露在外,致使原本健康能自由行走的她,被迫害致殘。

宋會蘭被迫害後,腿腳變黑、小腿腐爛,面臨截肢的危險(慎入)

日前,宋會蘭向司法機構提出控告,要求湯原縣看守所提供宋會蘭被非法關押期間被強行注射的藥物的詳細書面說明;要求湯原縣檢察院依法追究湯原縣看守所獄醫張儉紅、副所長閆勇、所長喬雲亭、管教姜征武、穆佔國、李玉奎等犯罪嫌疑人涉嫌瀆職、虐待被監管人員、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

現年六十歲的宋會蘭,曾患有腎盂腎炎、子宮肌瘤經常流血、腎結石、風濕症、關節炎、肝炎等疾病,修煉法輪功後身體上的疾病得以康復。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宋會蘭屢遭迫害,曾兩次被非法勞教。這是她第五次被綁架。以下是宋會蘭揭露她在湯原縣看守所遭受的迫害詳情: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我去橫頭山辦事,臨時住在朋友家。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左右,橫頭山派出所警察來到朋友家,將我綁架到樺川縣看守所非法關押。在樺川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我被刑訊逼供,包括剝奪睡眠,長時間銬在床上,暴力灌食,不允許上廁所,毆打,侮辱誹謗等等手段,身體被迫害的極度虛弱。十二月三十一日,我被轉送到湯原縣看守所非法關押。湯原縣看守所副所長閆勇等人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現將他們的犯罪事實陳述如下:

一、無任何犯罪理由被綁架

法律明文規定派出所的警察工作職責應該是依法保護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打擊犯罪行為。我是一個六十多歲的農村老太太,從未做過任何違法的事,只是到朋友家串門,就被無辜綁架。在綁架過程中,橫頭山警察未拿出自己的證件和任何的法律文書,也沒有說明非法抓人的理由,強行將我帶走。而且至今我也沒看見關於我的所謂「犯罪事實的法律文書」。我本身沒有實施任何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也未出示任何我「有罪」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我是清白的,卻被強行關押,而且在非法關押期間我被獄警們毆打和折磨,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給家人也帶來了極度的痛苦和傷害。

二、湯原縣看守所非法收押

我被橫頭山派出所警察綁架後,非法關押在樺川縣看守所。樺川縣國保大隊、看守所獄警和樺川縣醫院大夫勾結,給我多次注射不明藥物,特別是樺川縣看守所龐所長指使十多個獄警每天晝夜輪番對我刑訊逼供,雙腳戴上腳鐐子,雙手銬上手銬,呈大字型抻在床上;暴力灌食,他們把我的前門牙用鐵鑿子別掉了;不讓上廁所,我一直泡在尿濕的褲子、被褥裏面,我被折磨的身體非常虛弱,生活不能自理。

酷刑演示:死人床(呈「大」字型綁在抻床上)
酷刑演示:死人床(呈「大」字型綁在抻床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規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條規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二月三十一日,我被轉送到湯原縣看守所。湯原縣看守所副所長閆勇不顧無辜被綁架和身體已經不能自理的事實將我強行收押。閆勇對我說:「宋會蘭,你又回來了,你還想像上次那樣絕食出去,你死了這份心吧,沒門」。我的家人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書。

三、湯原縣看守所強行注射不明藥物

在被綁架期間,湯原縣看守所副所長閆勇、管教李玉奎、姜征武,還有穆佔國、一姓李的,及一個叫楊麗的管教等人,死死的將我按在鋪上,我動彈不得,戴上手銬,強行、快速靜滴了一瓶不明藥物。打完後我覺得剜心的難受,滿地打滾,連話都不能說,痛苦極了。喬雲亭所長看我痛苦的不行了,過來威脅說:「不行,給你銬地環!」還有的獄警過來譏笑、嘲諷,說:「沒事,沒有副作用。」我在極痛苦中熬到晚上,發現右腿膝蓋以下和右腳全變成黑色,膝蓋以下全部失去知覺,身體發硬,不能行走。獄醫過來了,獄警也在場,我說:「我這腿就是你們打針打的」。女獄醫看過我的腿和腳之後說:「這腿廢了」。

從打完針以後,我的大腦反應遲鈍,記憶斷斷續續,舌頭發硬,身體不聽使喚,右腿變成青黑色,膝下肌肉壞死,像鐵板一樣,吃啥吐啥,大小便失禁。大約一週後,湯原縣看守所獄警又把我拉到醫院檢查,連續去了兩個醫院,醫生都說:「這個病人我們治不了。」獄警又把我拉回看守所。獄警穆佔國說:「宋會蘭,不用你裝,拖也給你拖監獄去」。這時的我隨時都有生命危險,湯原縣看守所怕我死在看守所因此承擔責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給我的家人打電話,讓接人。

酷刑演示:打毒針(注射不明藥物)
酷刑演示:打毒針(注射不明藥物)

當天家人來到湯原縣看守所,在所長喬雲亭指定位置等待。等了挺長時間,一個在押人員把我橫抱出來,只穿襪子,沒穿鞋。在押人員將我直接抱到車上,這時家人發現我身體僵直、眼神發呆、手、腿直挺挺的,不能回彎,像木頭人一樣,沒有任何反映和知覺(當時家人只看外表這樣,還不知腿和腳的實情)。回到家後,家人才發現,我的右腿以下,腳面、腳趾全部壞死,呈黑色,淌黃水,摸上去硬梆梆的,像鐵板一樣,一敲砰砰響。

家人在第二天、第三天連續帶我到佳木斯市的兩大醫院診治,大夫看過之後都不收留,告之:已無治療價值,只能截肢,還有生命危險。家人悲傷痛苦、氣憤至極,回頭找湯原縣看守所質問:「你們用甚麼藥把她害成這樣?」喬雲亭所長心虛的說:「沒用啥藥,就管心臟的」,負責紀檢姓蘭的書記說:「人那樣了,你為甚麼還接走,第二天咋不送回來呢?」並且百般威脅、敷衍家屬,開脫罪責。

如果真如喬雲亭所說是治療心臟病的藥,那麼:首先,我沒有心臟病,不需注射治療心臟病的藥。其次,即使是治療心臟病的藥,也不應對身體健康有如此大的損害。再次,從一般常規推斷,看守所的獄醫受看守所的醫療條件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好的診斷,根據我當時身體的狀況,湯原縣看守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來處理。最後,就是湯原看守所明知道給我注射的藥物會給我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害,故意給我注射。

所以我請求機關提供給我注射藥物的詳細書面說明,事實真相將大白於天下。

四、湯原縣看守所的虐待體罰

熟悉我的父老鄉親都知道我以前疾病滿身:腎盂腎炎、子宮肌瘤經常流血、腎結石、風濕症、關節炎、肝炎等,苦不堪言,夫妻之間也因此經常吵架。一九九七年我修煉法輪功後,僅僅幾個月的時間,全身疾病不翼而飛,家庭也和睦了。這些年身體健康,也不用打針吃藥,給家裏省了好多錢,鄰里鄉親都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我一個身體健康的人,短短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被傷害到這種程度。

在湯原縣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除了給我注射不明藥物之外,他們還採取各種方式體罰虐待。在東北的冬天晚上零下二三十度的情況下,副所長閆勇讓我睡在冰冷的地鋪上,只蓋著薄得透亮的被褥。我每晚被凍得渾身發抖,以至造成子宮脫垂,鮮紅的肉從陰部垂下,夾在兩腿之間,非常痛苦。然而,湯原縣看守所獄警根本不管我的死活。

基於我被迫害的嚴重成度和實際情況,我請求法律依法追究湯原縣看守所喬雲亭等人的法律責任,以及我醫療費,精神賠償等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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