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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為甚麼廢除勞教制度這麼難
文/孤山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中共十七大期間,發生了一件不那麼引人注意的事。國際特赦組織於2007年10月18日給中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寫了一封公開信,信中表達了希望中國廢除“勞教制度”、關注最近北京公安以奧運之名拓展使用勞教等行政拘留措施,並呼籲可能在本月人大常委會討論的替代勞教的法律應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勞教所內的勞教人員

這裏所說的會議,應該就是10月28日在北京結束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次會議。會上通過了4項法律。不過這個在擬議中取代勞教制度的“違法行為矯治法”並不在其中,甚至都沒有列入會議議程。

中國的勞教制度由來已久。應當時“階級鬥爭”的需要,195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後又有幾次修改補充。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個《試行辦法》一試就是25年。從試行辦法的內容來看,第一條適用勞教的是“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這是極少數仍然保留“階級鬥爭”思維以打擊“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為目標的法律法規。由於其公然以政治迫害為主要功能,目前已成為中共迫害法輪功、家庭教會、維權民眾、維權律師和政治異議人士的主要武器。

“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和勞教制度並無本質的區別。根據參與修改的人士所說,無非是改了個名字,決定勞教的仍然是公安機關,只是被勞教人員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辯,可以到法院申訴,稍微了解一點中國上訪人員遭遇的,都知道這個申辯毫無意義。

另一個所謂的變化是矯治時間由半年到1年半,最長不超過1年半。而過去的勞教時間最長可達到4年。然而,正因為仍然保留了公安機關獨家決定的特權,任何經過一年“矯治”後釋放的人又可以立即被抓回去重新“矯治”,我們看到過太多的連續兩次以上勞教的案例。在這種情況下,關押時間的變化意義並不大。

至於另一個叫作“實行人性化管理”的變化,建議大家去看一看高智晟律師親自調查法輪功學員在勞教所被酷刑折磨後給中共最高當局寫的公開信。被高律師稱為“從老虎凳上走下來的聖賢”的長春法輪功學員、六旬老人王玉環,2007年5月再次被警方抓捕,9月被迫害致死。

為甚麼一個顯而易見違反中國自己憲法法律的勞教制度可以存在半個世紀之久,而一個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僅僅在字面上對公安系統的為所欲為稍加限制,遠遠談不上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違法行為矯治法”卻幾經難產,不能按計劃立法?

理論上說,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人大任命國務院總理,而公安部僅僅是國務院下屬的諸多部之一。然而,比公安部高兩級的人大常委會對公安部的反對意見一籌莫展,以至於一個簡簡單單的“違法行為矯治法”,討論了4年,2005年和2007年兩次列入年度立法計劃而無法進入立法程序。

公安部,從隸屬關係上來看,表面上歸國務院領導,實際上卻另有主子。它的上面,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這個中共中央政法委是中國司法系統真正的太上皇,屬於國務院的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屬於人大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都歸它管。在中國司法系統的這幾個機構中,又以公安部權力最大。最近十七大接替羅幹成為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周永康,在擔任公安部長期間就是中央政法委的副書記,而其他各部部長、法院、檢察院的院長都只是中央政法委的委員。

勞教制度,由於不需要經過任何司法程序,僅由公安系統一家就可以任意將公民剝奪自由長達四年,因而成為公安系統的私家刑法,進而成為少數仍然直接被中共掌握的私家刑法。

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這是一個被使用得最多的手段。在迫害最高潮的階段,很多勞教所關押的人員中大多數都是法輪功學員。

2005年9月,也就是人大第一次宣布把“違法行為矯治法”列入立法計劃的那一年,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在全國司法行政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完善中國特色的刑罰執行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

正是由於勞教制度是中共迫害人權的最直接可用的工具,而直接使用這一工具的公安部門及其主子中央政法委,一心要加強而不是削弱這個工具,才是這一公然違憲違法(姑且不論這個憲法本身的問題)違背國際人權標準的勞教制度繼續存在的原因。

(原載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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