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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省人權法庭裁決:歧視法輪功學員違法
呼籲不要充當中共煽動仇恨的犧牲品
文/加拿大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2006年1月25日】2006年1月18日,針對加拿大渥太華法輪功學員黃代明控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Ottawa Senior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歧視和詆毀法輪功學員一案,安大略省人權法庭做出裁決:原告法輪功學員黃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權委員會勝訴;被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渥太華老年會前主席郭慎、前秘書徐楓因宗教歧視違犯有關安省人權法規而敗訴。法庭還下令(Order):被告賠償黃代明女士傷害費用總計一萬八千加元。

2001年12月29日,加拿大渥太華法輪功學員黃代明女士參加了渥太華中國老年會(以下簡稱「老年會」)慶新年活動, 中國大使館的總領事黃屏在一位老年會理事陪同下,專門來到了黃代明女士的餐桌附近。不久,黃屏離開後,老年會宣布:黃代明女士因修煉法輪功不能參加老年會。

黃代明女士多次和老年會交涉,要求對方公開道歉,被拒。在老年會繼續詆毀法輪功的情況下,黃女士最後採取了法律行動,向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狀告渥太華中國老年會。期間,被告拒絕接受庭外調解。2005年11月15日,黃代明女士和安省人權委員會作為原告向安省人權法庭(Ontario Human Rights Tribunal) 遞交了起訴書。

一、安省人權法庭裁決

2006年1月18日,安省人權法庭在仔細審核了原告以及另外四名證人,包括專家證人、蒙特利爾東亞研究系主任David Ownby教授,提供的無可爭辯的證據,給出長達23頁的判決書。判決書做出決定:被告因宗教歧視違反安省人權委員會的第1和第9項法規 - 即因宗教信仰導致的歧視。

法庭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因歧視,故意並且反覆公開把她拒之老年會門外,並且詆毀她的宗教信仰是『×教』。」「老年會,作為一個組織,在宗教方面積極參與反法輪功簽名的方式是惡毒的(malicious manner)。」「被告對待黃女士的行徑導致了她巨大的痛苦。這些歧視行為致使她在社會被排斥、蔑視、嘲笑,導致她在老年會活動範圍內失去了很多朋友和她失去了在社區的地位。作為一名老年人在晚年時來到加拿大,這種因為她的信仰而致使她在自己的文化社區內失去地位和孤立,對於她的尊嚴是特別的當眾侮辱(a particular affront to her dignity)。」

安省人權法庭根據黃女士個人尊嚴的傷害、遭受反覆傷害的嚴重性、頻度和持續時間、易受攻擊性、因宗教信仰本人遭受迫害的經歷等,下令:被告賠償黃女士綜合性傷害費用(General Damages)一萬元。

安省人權法庭根據被告的歧視行為是有意的,特別是公開將其拒之老年會門外、新老年會理事成立後繼續維護歧視決定、在老年會活動中組織反對法輪功的簽名等,導致原告身心受傷害。作為一名老人,因歧視,她失去了以前的眾多朋友,即使現存的朋友也要求不公開他們的姓名,這使得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特別是原告的(中國)文化背景使其有遭受迫害感。為此,法庭下令:被告另加賠償黃女士精神傷害費用(Damages for Mental Anguish)八千元。

法庭同時下令:被告

(1) 立即接納任何一名法輪功學員加入老年會;
(2) 三個月內,將中、英文的人權法規貼在老年會顯著位置;
(3) 三個月內,必須實施反宗教歧視政策,並將新政策上交安省人權委員;
(4) 六個月內,必須修改老年會憲章,加入反歧視章程,並將新憲章上交安省人權委員。

安省人權法庭最後下令:將在一年內監督、處理有關上述裁決的實施問題。

根據安省人權法規(Human Rights Code R.S.O. 1990, CHAPTER H.19)的44款(1)項:如拒絕執行安省人權法庭令將構成犯罪行為,定罪時還將遭受最高可達兩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案件背景情況

2001年5月,渥太華老年會在Dows Lake公園以「搞活動」為名,組織老年會會員簽名反對法輪功。當時黃女士等告訴他們不要做這樣的事,並講述煉功親身受益的經歷。

2001年12月29日,黃代明女士參加了老年會慶新年活動,黃女士交付了2002年的會費。中國大使館的總領事黃屏也出席了這一活動。黃屏在一位老年會理事陪同下,特別來到了黃女士的餐桌附近,專門看了看黃女士。黃屏離開後不久,老年會秘書徐楓代表老年會主席郭慎找黃女士「談話」:說你們煉法輪功的不能參加老年會,違犯老年會會章,逼迫黃女士收回已付的會費收據。黃女士要求看會章,並寫書面決定,並要求找主席直接談話,都遭拒絕。

2001年12月31日,黃女士給老年會主席郭慎打電話。他說:不讓煉法輪功的參加老年會是前天下午決定的,還聲稱是「為了維護國家團結和統一。」

2002年2月16日,老年會慶農曆新年活動時,黃女士又被多個理事拒之門外。黃女士要求見老年會主席,也遭拒絕。老年會理事還公開誣蔑法輪功是「X教」。黃女士還看見在門口桌上擺放了發動老年會反法輪功簽名。

在和老年會根本無法交涉的情況下,最後黃女士決定上告到安大略省人權委員會。

三、David Ownby 教授的專家證詞:法輪功教導具有深奧的道德觀

由於此案例是加拿大安省人權法庭審核的首例法輪功方面的案例,安省人權法庭特別要求安省人權委員會提供關於法輪功方面的專家證詞,才可判決。

安省人權委員會聘請David Ownby教授為專家證人。Ownby教授是蒙特利爾東亞研究系主任,他對法輪功問題進行了六年多研究,發表了幾十篇法輪功方面的論文。他還能讀、說中文,而且直接對諸多加拿大法輪功學員親自調查、取得法輪功的第一手材料。安省人權法庭在審核了David Ownby教授的學術背景後,按照相關法律準則,認可Ownby教授符合法輪功方面的專家證人標準。

David Ownby 教授在證詞中指出:法輪功的準則概括的說就是「真、善、忍」,其精髓是精神境界的昇華(The essence of Falun Gong is spiritual elevation。) 李洪志先生的法輪功經書(scripture)具有深奧的道德觀(profoundly moral)。

Ownby 教授的證詞還提供了眾多人權組織的廣泛報導,顯示中共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的嚴重性。同時還提供有關材料,指出:迫害法輪功不僅在中國發生,也延伸到了海外加拿大。

法輪功是否可以看做是宗教信仰(Creed),是法庭判決的法律上關鍵的技術問題之一,即被告是否因宗教信仰的歧視而違反安省人權委員會的第1和第9項法規。

Ownby教授的證詞為此特別指出:西方宗教學者會把法輪功叫做新宗教運動。按照西方的定義,法輪功應叫做「宗教」或「宗教信仰」(in Western terms, would be called 「Religion」 or 「Creed」)。然而,根據法輪功產生的文化、政治和歷史背景,絕大多數法輪功學員自己把法輪功叫做「修煉」。

法庭根據專家證人的證詞確認:被告因宗教歧視違反安省人權委員會的第1和第9項法規 - 即違犯不能因宗教信仰而歧視的人權法規。

四、黃女士:「面對法庭裁決,被利用的華人應該立即清醒了!」

歷時四年多的訴訟終有公正的判決。這是加拿大人權法庭第一例參考專家證人和詳實的證據而做出的關於法輪功學員被歧視和詆毀的詳盡的判決。

年逾73歲的原告黃女士在修煉法輪功前曾經是多病纏身,1996年專程回國醫治,卻帶著失望又返回加拿大。黃女士在給法庭的證詞中指出:「在我修煉法輪功前,曾患有多種疾病:頸椎增生、腰椎滑脫、冠心病、鼻竇炎等多種病症。我自1998年3月開始修煉煉法輪功,我的身心獲得了新生。幾個月內,疾病全都神奇的消失了!」「簡言之:法輪功給了我第二次生命。」

黃女士接到判決後感慨萬分:「只有在真正提倡民主、自由、人權的西方國家,才會有真正尊重人權、正義的兌現。」她說:「中共迫害法輪功、在海外毒害了多少不明真象的華人,而成為中共對法輪功煽動仇恨的工具。這些被利用了的華人、華人團體也是中共謊言的犧牲品和受害者。」

黃女士呼籲:面對人權法庭裁決,在海外乃至國內的華人,應該立即清醒了!

五、呼籲中國社區不要被利用充當中共煽動仇恨的犧牲品

在過去六年多,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也延伸到了加拿大。中共駐加使領館官員,在使領館內和華人社區組織各種煽動仇恨、詆毀法輪功的活動。還把詆毀法輪功的材料發放給加拿大的各級官員。(詳見「追查國際」的報導:https:
//www.zhuichaguoji.org/
en/index2.php?option=content&task=view&id=82&pop=1&page=0)

安省人權法庭的上述裁決,對中共企圖繼續在加拿大利用不明真相的人、團體煽動仇恨、詆毀法輪功,予以警示。

黃女士和加拿大法輪大法學會將於近期舉行新聞發布會。

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將廣泛向各界通告法庭對歧視法輪功違法的判決。同時呼籲:中國駐加使領館官員、中國社區不要被利用充當中共對法輪功煽動仇恨的犧牲品。希望更多的人們三思而行,考慮參與詆毀法輪功、拒絕法輪功參加活動等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在真相面前共同抵制中共對人類道德和良知的踐踏。

註﹕法庭正式裁決將於近期在安省人權法庭網頁公布:
https://www.hrto.ca/english/decisions/

當日後一篇文章: 挪威為八名法輪功學員敞開國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