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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成都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黃敏起訴不法之徒
【明慧網2005年1月6日】

訴狀

原告:
黃敏,1954年6月7日生,漢族,退休前為政府機關公務員,就職於原成都市鄉鎮企業管理局(現為成都市中小企業局),任副局長,於2000年11月退休。

被告:
成都市610辦公室、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國安局、成都市青羊區公安局、府南派出所、府南街道辦事處「綜治辦」(610辦公室)、四川省女子勞教所、成都市看守所、新都區看守所

訴訟請求:
1、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本人的單位和個人
2、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大法書籍、給予合法公正的修煉環境、無條件釋放全部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3、要求本人的一切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在不受任何騷擾的環境下正常生活和修煉。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 修煉大法 淨化身心

幾乎所有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以前體質差,患有尿急、尿頻、尿痛、腸黏膜壞死、內分泌紊亂、嚴重的神經衰弱等多種疾病。特別是1994年9月因腸道疾病住院手術後,直到1996年元月底近1年半的時間裏沒有停過一天的中西藥。但無論怎樣醫治,病情有增無減。在這期間為祛病健身,我堅持跑步、做體操,還練過多種氣功,但均不見效,身體越來越差,心理壓力極大,時常陷於對病痛醫治無望的絕望之中。1996年元月底,我開始修煉法輪功。《轉法輪》中「真、善、忍」的法理和師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時時事事為別人著想、無私無我的法理把我深深吸引。煉功月餘,所有疾病不翼而飛。以前我每月的醫藥費近千元,修煉法輪功至今的8年多時間裏,我沒有生過任何病,單位裏也只有我一個人9年多沒報過一分錢醫藥費,僅此一項給國家節約醫藥費近10萬元。我的身心終於從疾病中解脫出來!我不但沒有了疾病,身體得到了淨化,我的心靈也在「真、善、忍」法理中逐漸淨化,道德水準和思想境界也在修煉法輪功中得到回升。我明白了人生的意義和人活著的目地──那就是同化「真、善、忍」:由時時事事為別人著想、先他後我,最終達至純純正正的無私無我的境界。我心態開始變得祥和,工作上發自內心的盡職盡責,不再是事業心下個人價值的體現和對個人利益的追求,而是按師父的要求在任何環境下都要做一個好人。特別是分管財務工作做到不貪不佔、不坑國家、不坑單位、不坑他人、不搞吃喝風,廉潔奉公,在個人利益上不爭不鬥,得到同事、領導和工作系統上下的一致肯定。

* 合法上訪 非法「刑拘」

法輪大法「真、善、忍」博大精深的法理和他的神奇功效,以及教人重德向善,讓人做好人的道理迅速在全國傳開。沒有任何報刊、電台、電視的有償報導,人傳人,心傳心,在短短7年時間裏,修煉人數達到了一億人。1999年7月以前,無論城市、鄉村、公園綠地、街頭巷尾,人們都能看到法輪功的煉功場面,許多報紙、電視台也對法輪功作過客觀報導。修煉人數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中國大陸官方的注意。1998年下半年,原全國人大主任喬石派出工作組深入到全國法輪功學員中進行了數月的官方調查,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並於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但是江澤民出於個人的妒忌心,不顧全國人大關於「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調查報告所列舉的事實,一定硬要將法輪功除掉。他親自寫公開信給全黨誣蔑法輪功,並在全國處級以上幹部中傳達。而且明令共產黨員、機關幹部不准修煉法輪功。江澤民的一聲令下,全國打壓法輪功狂風驟起、鋪天蓋地。江澤民的血腥鎮壓,使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關押。法輪功的書籍、錄像、錄音資料被非法搜走、焚燒、砸毀,我們尊敬的師尊被誣蔑和非法通緝。這到底是為甚麼?師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無條件的幫人祛病健身有甚麼錯?!法輪功講「真、善、忍」 有甚麼錯?!一定是國家搞錯了,一定是政府不了解法輪功。於是,千千萬萬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基於對政府的信任,善意的、紛紛自發的走向各級政府信訪部門,想說明情況,澄清事實,消除誤會。

2000年6月30日,我依法到北京上訪,準備向國家信訪局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希望並相信政府能明白真象,還法輪功一個清白。上訪之前,我給單位謝直興局長留了封信,告訴單位我的北京之行,他把信交給了市610辦公室。我剛到北京機場,一下飛機就被事先守候在機場的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一處駐北京成都辦事處的公安人員對照單位提供的我的照片當眾非法抓捕。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我非法關押在成都駐北京辦事處,其間,我丈夫和單位有關人員到駐京辦接我回家,被成都市610辦公室非法制止。從6月30日中午12:00左右被非法抓捕到第2天晚上乘火車由武警把我們(共81名法輪功學員)押回成都,在成都駐北京辦事處被非法關押了近30個小時。到成都一下火車,當時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我就被成都市公安局一處的公安人員直接押到成都市新都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並以「擾亂社會治安罪」這種莫須有的罪名將我強行拘留1個月。在新都區看守所裏,不准學法、煉功。為了煉功,謝採樂等法輪功學員被公安人員打罵,往身上潑冷水,上手銬、腳鐐,甚至睡「死刑床」。每天強迫做工(做書、紙盒等),從早飯後開始,時常一直要做到深夜12:00左右。就是這樣,一個月期滿放我回家時,還扣了我200多元「伙食費」(每餐都是白水煮蘿蔔或白水煮白菜)。在非法刑拘期間,因我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對我開除了黨籍、撤消了我的行政職務(副局長)。

* 再次合法上訪 被迫流離失所

2001年11月7日,我因合法赴北京上訪再次被非法抓捕。四川省成都市石人派出所(現更名為府南派出所)原所長杜某(已車禍身亡)、副所長王志旭、一女戶籍、石人街道辦事處(現更名為府南街道辦事處)「綜治辦」(610辦公室)主任尹雲、我工作單位的一女處長劉建軍到北京,將我非法押回石人派出所。我不承認對我的非法抓捕,從石人派出所走脫。為抵制迫害,我被迫流離失所近半年,有家不能回。

* 無辜的家人、親戚和工作單位被株連

江澤民非法迫害法輪功的惡政,使我的家人、親戚和工作單位均受到株連。在我流離失所期間,成都市石人派出所原所長杜某以領取我的背包為由,將我丈夫騙到石人派出所非法審問,逼問我的下落,並企圖將我丈夫的答話錄音,他的違法行為被我丈夫識破並嚴詞拒絕。因我丈夫確實不知我的下落,他們以不配合為由,將我丈夫告到成都市610辦公室。成都市610辦公室責成成都市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找我丈夫談話,施加壓力,給我丈夫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我二妹因我被非法抓捕受牽連,被迫放棄了唯一的工作,至今在家待業。在我流離失所期間,成都公安和重慶公安半夜三更到我父親家非法查找要人,還強逼我二妹夫帶他們到我所有的姊妹家搜人,給我三妹、小妹全家及其夫家造成極大的傷害。重慶公安還不定期半夜三更到我父親家查找。對於這種知法犯法、執法犯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擾民行為,我的親人們十分憤慨,但無處申冤!在此期間,石人派出所和都江堰市的公安還到我婆婆家查找,在鄰里間造成誤解和極壞的影響,給我婆婆家造成極大的傷害。我的工作單位因我兩次到北京合法上訪被株連:2001年和2002年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被「一票否決」,因此被「市上」扣發了全局職工的年度目標獎,以此挑起不明真象的人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不滿和仇恨。

* 再次被抓 非法勞教

在我流離失所期間,成都市國安局的特務沒有停止過對我的非法查找。2002年4月2日,我在市中心大街上被市國安局的特務非法跟蹤綁架,當天成都市青羊區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將我押到成都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一進看守所就強行將我的皮鞋脫下扔掉(理由是皮鞋底有鋼條,是自殺工具)。在看守所我給家人寫信告知我被抓的情況,家人給我送來了衣物。此前的近10天時間裏,我沒有毛巾牙刷洗漱,沒有衣服換洗,沒有鞋穿。在看守所同樣不准學法煉功。我煉功被成都市看守所的冷所長發現,她馬上斥責並威脅同監室的「牢頭」說,再發現我煉功,將她們同監室的40餘名「雜案」人員一併處罰。在成都市看守所我被成都市青羊區公安局、石人派出所的公安人員非法提審,威脅我如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等著離婚、判勞教,並說只要不煉了,馬上可以放我出去。我堅持不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被非法判勞教一年半。

* 勞教所裏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摧殘

在四川省女子勞教所(位於四川省資中縣楠木寺),我因不放棄對「真、善、忍」 的信仰,受到非人折磨。

一、剝奪人身自由

一進勞教所,便受到強行脫光衣服進行檢查的人格侮辱。我不服從便遭到一群「雜案」(吸毒犯人)的暴打,並向我吼叫:「她不脫就用剪刀把衣服剪爛!」她們強行撥光我的衣服進行搜身!隨後獄警立即安排吸毒犯對我實行「包夾」(至少2個吸毒犯包夾1個法輪功學員)。所謂的包夾,就是24小時不離身的監視和被非法抓捕、刑拘、勞教、被非法監視居住、跟蹤、電話被非法竊聽、被逼離家流離失所等等。折磨法輪功學員。在獄警的指使、教唆、縱容下,吸毒犯可以隨心所欲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無論出現甚麼後果,勞教所不會對其追究任何責任,更不會對其進行任何處罰。(而吸毒犯互相之間出現爭鬥、打罵是不被允許的,會被追究責任和處罰。)而且,越殘忍的折磨法輪功學員對其減刑越多!視其「表現」,一個月可以減刑3至7天。對還存有人性和良知,不願殘害法輪功學員的吸毒犯,視其為「包夾不力」,遣返回生產中隊勞動,再從各生產中隊挑選暴力傾向最嚴重的吸毒犯充當包夾人員。在勞教所裏,只有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人身自由。一些吸毒犯自己都說:「我們在勞教所裏沒有自由。但是我們有『管』你們的自由!」

二、坐刑和站刑

每天早晨6點半起床,坐或站「軍姿」,一直持續到晚上12點至凌晨3點,甚至站通宵。不准變換姿勢,坐就全天坐,站就全天站。2002年5月的一天,因我不服從這種站刑,萬梅等5、6個立即對我拳打腳踢。她們把我壓在地上,用毛巾塞住我的嘴,用膝蓋猛壓我的胸腔,肋骨斷裂似的疼痛,並用繩子勒著我的脖子將我的雙臂反扣在背後高高抬起五花大綁,最終還是強迫我受站刑!2003年元月,有一位外籍華人來四川省女子勞教所,看見我們都站著,很驚訝的問陪同參觀的8中隊隊長惡警李麒:「還罰站呀?」李麒馬上謊稱:「是她們願意站的。因為坐累了,要換一下姿勢。」高惠芳、羅蒙、彭仕群等法輪功學員當即揭穿李麒的謊言。為此,她們幾人被單獨關在另一房間,連續20多天不准睡覺!在勞教所無論坐或站,都不准我們閉眼睛。一閉眼睛,吸毒犯就抓扯頭髮、手指戳眼、拳打腳踢。大法學員吳世翠因堅持要閉眼睛,被惡警寥曉玲用電棍電擊!

三、剝奪睡眠

除上述法輪功學員外,孫鳳華被逼連續52天不准睡覺(後因承受不住,不得不暫時妥協)。我們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錯,更沒有罪!我絕不承認這場迫害。因此,有一年的時間,我在勞教所裏一直堅持每天早、晚各一次的點名時不報數,她們就每天凌晨1點鐘才准我睡覺。包夾人員(吸毒犯)李君對我說:「只要你報數,晚上10點就可以睡覺」。被我拒絕。她們就連續一個月每天凌晨1點才准我睡覺,之後有時凌晨3點以後才准我睡覺。

四、強行灌水且不准上廁所

一個小時灌一次每次1至2瓶(用礦泉水空瓶灌滿自來水),而且不准上廁所。強行灌上持續了一個多星期。冬天尿濕的棉褲、棉鞋不准換。尿臭味使包夾人員自己都聞不下去了才讓換,換了還不准馬上洗。平時,每天24小時只准上2次廁所,上廁所還必須給當班惡警打報告,而惡警可以隨意剝奪這一天2次上廁所的機會。

五、剝奪洗澡和換洗衣服的權利

2002年10月,惡警8中隊隊長李麒規定至少一個月以上才准洗一次澡和衣服。有一次2個多月才准我洗澡。平時不准換洗衣服。當時我一身長滿了疥瘡,流出的黃水浸在貼身衣褲上,都結成硬殼了也不准換洗。

六、剝奪說話的權利

如果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就不准說話,否則,一說話就會被拳打腳踢或罰站等。有一次,我和另一位法輪功學員羅蒙說話立即被強迫罰站一天,而且吃飯時都不准坐。

七、野蠻灌食

法輪功學員因抵制迫害而絕食,被野蠻灌食。我的牙齒被她們用灌食用的開口器撬鬆、劉忠義的下頜被撬脫臼、詹敏被野蠻灌食嗆致肺炎,口吐鮮血,被折磨身體瘦成皮包骨。

八、施以酷刑

勞教所把強迫「轉化」法輪功學員的任務層層承包直至每個獄警。為了完成承包任務,每個獄警又向每個包夾人員加壓,──為了達到強迫「轉化」的目的,獄警們指使、縱容吸毒犯無法無天的折磨法輪功學員。在勞教所的非人折磨中,樊英等大法學員被電棍電擊、吸毒犯群體毆打,祝霞被惡警7中隊隊長張小芳指使包夾人員在地上拖,地上的沙石嵌入體內,血肉模糊。在對祝霞施以老虎凳時,惡警張小芳還殘忍的指使包夾人員坐在祝霞的大腿上使勁往下壓!祝霞的嘴被用透明膠紙封住,但傳出的慘叫聲使所有聽到的人不寒而慄!劉靜麗被惡警8中隊隊長李麒指使包夾人員強行灌食毒藥,當場吐血、口吐白沫、全身痙攣、皮膚變色、指甲發青!

九、精神摧殘

在勞教所對我們實行肉體折磨外,更為邪惡的是精神摧殘,使盡招數強逼我們「轉化」。幾乎每天強迫我們聽、看誣蔑誹謗法輪功的書和電視錄像;或者是由在她們威逼、利誘、欺騙下放棄信仰的「猶大」輪番遊說、編造謊言、散布種種邪說、謬論,挖空心思動搖我們的心;勞教所的吸毒犯在惡警李麒、尹丹、劉平、李霞的指使下,強逼我們念誹謗大法的書,不念就拳打腳踢;冬天(2003年2月)脫光我們的衣服(只剩內褲)逼我們高舉雙臂貼牆而站;彭仕群整個面部被打腫變形,全臉青紫;劉鳳霞被逼喝尿;我被吸毒犯陳奇用腳猛踢背心,當時痛得喘不過氣來,胸口痛了近2個月;惡警李麒、李霞用手銬將我銬在鐵床架子上,惡警李麒和李紅等幾個吸毒犯對我拳打腳踢;我們每天被強逼灌水並且不准上廁所;詹敏、顏紅軍等法輪功學員逼站刑同時10多天不准睡覺;因抗議惡警放誣蔑大法的電視錄像,我們被她們手抱著樹、身子緊貼樹一動不動的銬在樹上。2003年2月的一天,吸毒犯李紅等逼我們寫辱罵師父的話,我和羅蒙堅決不寫,她們就蜂擁而上,把我和羅蒙按在地上,脫光我們的褲子舔陰部!李紅還用筆在我臉上和羅蒙的大腿上寫罵師父的話,並說:「你們不寫我寫,我不怕遭報」!她誹謗師父、誹謗大法,10天左右就遭惡報:她原來已經被處理過的一個夥同詐騙案又被翻出來重判。她原本2003年4月刑滿回家,結果因詐騙案重審又在勞教所被重新逮捕,判她勞改!

在勞教所忍受了1年多的肉體折磨、精神摧殘、惡意欺騙、偽善遊說後,我漸漸的喪失了理性,違心的放棄了崇高的信仰──2003年4月下旬,我被連哄帶騙的寫下了我生命中永遠的污點──「三書」。清醒過後,我內心無以名狀的極度悔痛!2003年8月,我在勞教所中寫下了「嚴正聲明」,表明自己堅持信仰「真、善、忍」、堅持修煉法輪大法。惡警李麒馬上把我關單間,每天站刑:從早晨6點半一直站到凌晨3點,我的腿一直到膝蓋腫得發亮!而且,李麒叫人輪番對我進行精神折磨、遊說攻擊誹謗大法的歪理邪說,並用勞教期滿不准回家、直接進洗腦班、判勞改相威逼,用人情、親情等偽善進行欺騙。2003年10月,我再次被逼違心的寫了「三書」。 之後我在肉體折磨永遠都無法比擬的生不如死的精神痛苦中煎熬度日。

在勞教所裏,惡警強逼每一個勞教期將滿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揭批」和「答題考試」,逼迫法輪功學員攻擊誣蔑大法與師父,不按惡警意願答寫就會被吸毒犯群體毆打。我在答題時如實寫出吸毒犯打人的情況,被8中隊副隊長惡警尹丹強逼寫假證明、說假話,證明是答錯了題。本來我在法輪大法中修煉,成為身心都健康的好人、以至更好的人。然而江澤民滅絕人性的對道義、良知、人性、人權的迫害,剝奪了我至高無上的信仰。所有在四川省女子勞教所被逼放棄信仰的,幾乎都是違心的,放棄後在極度的心靈痛苦中煎熬度日,這都是江澤民殘酷迫害的結果。

* 非法超期關押

在四川省女子勞教所對不放棄信仰的大法弟子,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據,每個月至少加教期5天。如果用絕食等方式抗議、抵制迫害,當月至少加教期10天以上。我被非法判勞教1年半,非法關押了我19個月零17天。

* 電話被非法竊聽 居住被非法監視 外出被非法跟蹤

自從2000年6月底我到北京合法上訪後至今,我失去了公民的基本的人身自由,憲法賦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權被剝奪。我的身份證從2000年6月底在成都駐北京辦事處被成都市公安局一處的警察非法搜繳至今。我和家人的私人電話被非法竊聽、居住被非法監視、外出被非法跟蹤。

2000年8月初,我從新都區看守所釋放回家。石人派出所、石人街道辦事處和我的工作單位成都市鄉鎮企業局安排我住家宿舍2個門衛(姓汪的老兩口)和一名單位職工(徐志良)對我的居住、外出進行非法監視、跟蹤。每逢節假日和所謂的敏感日,街道辦事處還要加派人員對我非法監視、跟蹤,直到我被非法勞教。

2003年11月17日,我勞教獲釋,石人派出所片警胡萍、街道辦事處「綜治辦」尹雲等人將我從勞教所截回派出所,非法強逼我寫「保證」(說是上面要求必須寫),否則不放人。胡萍和居委會一姓徐的治保委員在我回家的第二天就安排了兩個人(一姓楊的中年男人和一姓張的中年婦女)連同守宿舍的兩個門衛(姓汪的老兩口)共4個人,對我進行非法監視和跟蹤。

2000年8月,我從新都區看守所釋放回家後,回重慶看望年近8旬的父親,石人派出所警察追蹤近400公里,三更半夜敲門盤查!2004年農曆新年期間我和家人回都江堰婆婆家過年。到達婆婆家的當天,都江堰當地派出所惡警又是深夜1點左右敲門盤查!2004年「五一」節前,石人派出所副所長王志旭、片警胡萍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有關人員「登門造訪」──在我的家人面前公然要求我凡是外出必須向他們請假!這種知法犯法的違法行徑被我和家人嚴詞拒絕。

* 妄圖非法綁架 加派人員非法跟蹤 再次被逼流離失所

2004年6月14日,我上街購物。一直對我居住進行監視的婦女張某某又對我跟蹤。我購物剛回到家,就傳來急促的敲門聲。幾個不認識的男的兇狠的要我開門。我問他們是幹啥的,其中一人說:是居委會的。問他們有甚麼事,他們不講,只是一個勁的要我開門,來者不善被我拒絕。之後,他們找來我工作單位人事處幹部賓格,以查看工資卡有無問題為由叫我開門,也被我拒絕。當天府南街道辦事處加派了四、五個人連續近一週不分晝夜守在我居住的宿舍門口,妄圖強行把我綁架抓走。6月15日府南「綜治辦」(即610辦)尹雲打電話給我丈夫才說明目的,要強迫我去參加在新津辦的「成都市法制學校」「學習班」(即「洗腦班」),並要挾我丈夫說是「上面」安排的。尹雲還通過市「610」辦公室脅迫市直機關工委有關負責人、市政府有關負責人給我丈夫單位負責人打電話,向我丈夫施加壓力。6月18日下午尹雲打電話到我家,要我「準備一下,6月21日去參加新津的「學習班」。當即被我嚴詞拒絕,並勸告他:法輪功修心向善做好人沒有錯,強逼參加洗腦班「轉化」,往哪裏轉?把好人轉化成壞人嗎?不要再迫害法輪功了,善惡是有報應的。

成都市針對法輪功學員辦的所有「學習班」,實質上是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凡是被綁架到「學習班」的法輪功學員完全喪失人身自由與人權,享受的待遇與關押在監獄、勞教所沒有區別。成都市光榮小區法輪功學員祝霞在四川省女子勞教所獲釋後,就是被光榮小區「610」辦公室的何元富非法綁架到新津的「成都市法制學校」參加所謂的學習班,不准睡覺、強迫注射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等,被折磨得精神失常了才放回家的。由於我與家人的堅決抵制,他們妄圖綁架我的圖謀未遂。這一系列公然違反憲法及有關法律的迫害,使我的人身安全毫無保障,給我的丈夫、女兒和所有親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考慮到其對工作單位和親朋好友等一切與我有關者全方位的邪惡的株連政策,我和家人一直在默默承受著。但是我們的承受並沒有喚醒迫害者的良知。9月21日我外出辦事,發現它們變本加厲的又新增加了人員對我進行非法跟蹤。為了不再縱容這種公然違反憲法的迫害;為了不讓家人再被株連過著這種失去自由的日子;也為了不再給這些參與迫害者繼續幹這種傷天害理、害人害己之事的機會,我被迫再次離家漂泊至今。

* 起訴的法律依據

本人履行公民合法上訪權益而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刑事拘留、非法勞教、居住被非法監視、外出被非法跟蹤。
責任單位:成都市「610」辦公室、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公安局、府南派出所、府南街道辦事處「綜治辦」(610)、四川省女子勞教所、成都市看守所、新都區看守所。

上述單位和參與迫害的有關直接責任人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構成了「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觸犯了第三百九十七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觸犯了《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

成都市國安局對我進行非法綁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構成了「非法綁架罪」。

四川省女子勞教所對我實行非人折磨,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辦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它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四條,構成了「超期關押被監管人員罪」。

成都市「610」辦公室、青羊區「610」辦公室、府南街道辦事處「綜治辦」(610辦)屬非法機構,「610」的成立及運作從法律上找不到依據。此機構凌駕於法律與同級政府、公檢法司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成都市目前經確認已被迫害致死的有31人(還沒有包括已迫害致死正在確認迫害細節的人員),無數家庭妻離子散、無數孤兒失去母愛心靈備受摧殘、無數好人被非法判刑、勞教、被迫流離失所。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府南街道辦事處「綜治辦」(610辦)、府南派出所、羅家碾居委會安排汪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人對本人非法跟蹤、監視、騷擾,府南「綜治辦」有關人員直接對我進行監視,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國安局、青羊區公安局、府南派出所、四川省女子勞教所、成都市看守所、新都區看守所還觸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二條有關條款,應按該法第七章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原告:黃敏
200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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