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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610歹徒利用公款非法辦洗腦班迫害無辜公民
【明慧網2004年9月27日】安徽合肥市610近期又在利用手中的權力,公然用公款私設公堂,抓捕法輪功學員辦洗腦班。這裏所說的私設公堂是指辦洗腦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但卻花費公款、國家財政資金、納稅人的血汗錢。參加洗腦班的人失去人身自由不算外,還要繳學費、生活費。這裏所說的洗腦班,作為610來說,美其名曰「學習班」、「轉化班」、 「法制學習學校」等等。辦洗腦班的實質說到底就是本著江澤民的指令,從精神上「轉化」,從肉體上消滅法輪功學員。它們運作的方式是利用現有的學校、賓館、招待所或專門新建的洗腦基地,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到這些地方參加所謂的「學習」。期間跟坐牢一樣,完全喪失人身自由和所有人權,享受的「待遇」跟關押在監獄、勞教所的法輪功學員幾乎沒有區別。

合肥「八一」齒輪廠法輪功學員徐友傳9月8日上午正在車間於活時,在廠長程啟生及朱長清、柳仁圖、湯軍和保衛科吳忠賢、金鐘祥的配合下被廬區杏花鎮張書記、韓鎮長,杏花派出所副警長付之進綁架到新華賓館洗腦班。

據說當時有的廠長、車間領導說,徐友傳在廠裏工作表現很好,可不可以不帶走。他們說不行,一定要帶走轉化,至今沒有放人。類似情況在全市範圍內仍在繼續發生。他們這些強制抓人,強行將公民關押到某個地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都是公然無視人權的無法無天的違法行為,是與國家憲法相對立的,也是與國家一再提倡的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相違背的。他們的這種做法不僅沒有法律依據,更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踐踏與破壞。對於他們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必須給予揭露,必須立即制止,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將他們告上法庭,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挽回他們在群眾中給國家臉上抹黑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以上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權的規定,《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及《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當日前一篇文章: 四川省犍為縣國保大隊惡人迫害大法學員
當日後一篇文章: 山東濰坊市寒亭區不法官吏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