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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一起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文/黑龍江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8月26日】當天賦人權普遍受到世界保護時,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載入莊嚴《憲法》時,江氏卻凌駕於《憲法》之上,以個人意志違反國家體制,悍然發動了對“法輪功”的鎮壓。這場運動耗費了國家四分之一的國民經濟,給民族造成了深重的道德災難,同時使我國的法制建設倒退了幾十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的損失。

1、 江氏及追隨者踐踏法律

江氏及輿論打手肆意踐踏《憲法》、《刑法》等法律,控制電視台、廣播、報紙等所有宣傳媒體,採用流氓手段,歪曲事實、顛倒黑白,肆意侮辱、誹謗、醜化法輪功、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學員,煽動仇恨、製造“天安門自焚”等一系列偽案,向全國及世界散布彌天大謊。

江氏及追隨者肆意踐踏《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上訪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辯護權、申訴權、檢舉權、控告權、賠償權、財產權、勞動權利、受教育權利等權利。

江氏成立各級“610”非法組織,指揮軍隊、外交、國安、公安、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所等全部國家專政機器,採取開除學籍、公職、拘留、勞教、判刑、酷刑折磨等手段滅絕人性的系統的迫害法輪功學員。

截至2004年7月,法輪功學員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至少有1000餘人,有6000餘人被非法判刑、超過10萬人被非法勞教,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禁過,數千名健康的法輪功學員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摧殘,無數學員被逼迫失去學業、工作、離婚或流離失所……

2、法輪功學員維護法律

面對江氏犯罪集團的誣蔑、誹謗、栽贓、陷害;面對冤獄、酷刑、洗腦、生死選擇。法輪功學員既沒有屈服,也沒有武力報復。在沒有任何說話的機會和渠道下,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殘酷迫害下,法輪功學員不得不用依法上訪,散發傳單等各種和平、理性方式向社會各界申訴冤情、澄清事實真象。法輪功的各種反迫害活動都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人大”、“信訪”真的聽取民聲,履行職責,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走上天安門。如果電視不被江氏劫持,如果分給法輪功學員哪怕一小時的講話時間,那麼,法輪功學員不會選擇電視插播。如果幾百種的報紙分給法輪功學員哪怕一個版面,那麼法輪功學員不會選擇傳單。如果沒有殘忍的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舉辦〔迫害與信仰〕酷刑展,將酷刑的種類、毒打、折磨的手段昭示天下。如果江氏沒有累累血債,就不會有“全球公審江澤民”。是江氏非法施暴、瘋狂迫害在先,法輪功和平抗爭、反迫害在後。沒有迫害,就不會有反迫害。面對自身遭受血腥的滅絕迫害,法輪功沒有以血還血,而是和平理性的反迫害。

我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41條分別規定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法輪功學員在反迫害中,儘管迫不得已採取了很多方式。如:堅持自己的信仰、上訪、散發傳單、光盤、打橫幅、貼標語、講真象以及電視插播等,所有這些,都是在依法行使公民的信仰自由權、上訪自由權、言論自由權。這種反迫害合理,也合法。

《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是“真、善、忍”,說真話、對人真誠;與人為善,為他人著想;寬容忍讓,發生矛盾找自己的不足;煉法輪功還可以幫助人們祛病健身。這樣的信仰,不僅沒有損害國家的利益,而且利國利民。不是說要以“德”治國嗎?那麼為甚麼還要鎮壓“真、善、忍”呢?如果“真、善、忍”是邪的,那麼甚麼是正的呢?

當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上訪自由權時,在上訪過程中,採取的是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沒有任何過激的語言和行為,沒有擾亂交通秩序,更沒有擾亂社會秩序。

當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言論自由權時,只是針對媒體的造謠,依法履行公民義務,把事情的真實情況說出來或印成傳單,送給最廣大的老百姓,讓他們明白事實真象,這不正是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嗎?

至於有人說電視插播是損壞公物的違法行為,這是不成立的。電視已成為江氏的主要犯罪工具之一,通過電視散布謊言醜化法輪功,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等,而且至今電視仍然沒有停止誹謗宣傳,繼續不法侵害法輪功學員,那麼,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法輪功學員為了自衛,為了澄清事實,更為了人間正義,挺身而出,搞電視插播,這是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可見,電視插播是合法的。

法輪功學員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同時也依法履行公民義務。《憲法》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法輪功為祖國贏得了空前的至高無上的榮譽!“真、善、忍”的光芒照亮了世界,“法輪大法好”響徹全球。法輪功已傳播60餘個國家,受到了不同種族不同信仰的人們的認同,受到多國政府1000多項的表彰。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被譯成30多種文字在世界範圍內發行。鑑於法輪功為人類和平作出的傑出貢獻,法輪功創始人獲得了2000年、2001年、2003、2004年諾貝爾和平獎提名。

五年來,法輪功學員不卑不亢、不屈不撓、以驚人的毅力持久的依法進行反迫害。法輪功依法反迫害的過程就是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維護天賦人權的過程;法輪功依法和平抗爭的過程,就是維護祖國榮譽,維護法律尊嚴的過程。

3、請檢察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五年來,僅僅在黑龍江省慶安縣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及原公安局政委王至龍等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濫用酷刑,踐踏《憲法》、《刑法》、《警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肆意侵犯慶安縣廣大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上訪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等公民權利,並已造成嚴重後果:劉岩、揚景雲被迫害致死;劉忠琴、劉忠傑、林秀梅被逼出家門流離失所;40餘人被非法拘禁過,其中12人被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罰款16萬元,其中劉忠琴一人就被非法罰款高達11000元,個人合法財產被搶走。王至龍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等罪名。根據《憲法》第41條,我們依法向慶安縣人大、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嚴懲王至龍等兇手。

王至龍罪行一覽表
罪名  條款  犯罪事實  情節或後果  量刑 
侮辱罪  第246條  用極其流氓語言肆意辱罵法輪功創始人、辱罵多名法輪功學員是癡迷者、瘋子、傻子……辱罵學員家屬。  情節特別嚴重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251條  以勞教、開除、株連親友、單位等邪惡手段逼迫多名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逼寫不修煉保證書、簽字……  情節特別嚴重; 致使有些人被迫放棄信仰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拘禁罪  第238條  有40餘人被非法拘禁過,其中12人被判勞教。  情節特別嚴重,連60、70歲的老人都不放過,使他們承受巨大的精神、身體雙重痛苦;經濟損失嚴重。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248條  對法輪功學員拳打腳踢,罰曬,灌食濃鹽水,注射不名針劑。  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致人傷殘、昏倒。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訊逼供罪  第247條  對法輪功學員使用“上繩”“開飛機”“秦瓊背鐧”等酷刑。  情節特別嚴重,後果嚴重,法輪功學員被打吐血,面目腫脹變形。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條  非法侵入多名法輪功學員住宅,搞筆錄,逼寫保證書  情節嚴重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搜查罪  第245條  對多名法輪功學員非法搜查住宅,搜大法書,搶東西。  情節特別嚴重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濫用職權罪  第397條  致使1人死亡、40餘人被非法拘禁、非法罰鉅款、非法收保證金。  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致1人死亡。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們自身權利受到肆意侵犯的嚴重情況下,我們向特定的國家機關,向特定的賦有法定職責的執法者提出法律保護,希望執法者能夠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護無辜同胞免受不法侵害。

當同胞被殘害,作為有良知的執法者,能保持沉默嗎?當同胞被虐殺,作為賦有正義感、應恪守職業道德的執法者,能不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嗎?當有人褻瀆國家法律,違法犯罪,作為賦予法定職責,以維護法律為己任的執法者能不抵制罪惡嗎?能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嗎?

正義的執法者們,勇敢的站出來,讓我們以堅定的心,無畏的精神,將傾斜的天平扶正,將法律的尊嚴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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