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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氏集團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哪些基本人權?
文/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2004年8月26日】現在很多同修都在談運用法律知識反迫害,但大陸大部份同修受各種因素限制,對有些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不知道,這對揭露邪惡,抵制迫害,講清真象,救度眾生有一定的影響。希望引起同修重視。

《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10餘種的基本權利,而這場迫害幾乎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公民基本權利。

1、平等權:《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2、言論自由權:《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信仰自由權:《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5、人格尊嚴權:《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6、住宅權:《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通信自由權:《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8、申訴、控告、檢舉權:《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9、勞動權:《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0、受教育權:《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修們,讓我們再付出一點時間和精力,用心了解掌握這些基本人權,以便更加全面的講清真象,救度眾生,更有效的揭露邪惡反迫害。懇請同修慈悲指正、補充。

當日前一篇文章: 怎樣依法要求釋放被非法勞教的大法弟子
當日後一篇文章: 建議同修勇敢的拿起筆來揭露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