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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芹起訴佳木斯勞教所及不法幹警
【明慧網2004年8月20日】黑龍江省法輪功學員李桂芹在佳木斯勞教所被非法關押期間,遭受幹警毒打、折磨,被打掉兩顆牙,被強行戴“大背銬”,等等。為此,李桂芹最近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下面是她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人李桂芹於2002年10月30日被非法送至佳木斯勞教所執行勞教三年,期間受到勞教所執法人員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權的犯罪行為迫害特向你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李桂芹,女,現年49歲。黑龍江農墾科學院研究員,係法輪功學員。

被告:佳木斯勞教所及責任幹警。
1、警戒科王鐵軍,男
2、大隊長何強,男
3、幹警李永波,女
4、幹警穆振娟,女
5、幹警於文斌,女
6、幹警陳春梅,女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責成具結悔過,向受害者及家屬公開賠禮道歉
2、由被告依法向受害者賠償因犯罪行為導致的醫療護理費;健康及精神損失費。

事實理由:

2002年10月31日下午1點被強行戴“大背銬”,右手上過右肩,左手從下後背與右手銬在一起達6個小時,以強制本人寫“決裂書”。2003年2月27日我再次被強行戴大背銬,逼迫寫“五書”。

2002年12月14日,幹警李永波、穆振娟以加期的後果,強迫我編造未進行過的集體學習‘週紀實’。

2003年2月17日,因抗議不合理的非法加期,被加戴手銬。白天在二樓北屋坐在地上,銬在鐵床上;晚上銬在三樓庫房內,從早起至晚10點必須站立,10點後才能坐在椅子上,體罰共計4天3夜。

2003年2月20日下午兩點鐘後,在三樓教室內,警戒科男警王鐵軍因我在被問是否勞教人員時回答“被強制勞教”而對我野蠻毆打。他用穿著皮鞋的腳向我的面部,頭部,身體踹了起來,直到我昏厥。醒後發現門牙被打掉兩顆並吐血,而幹警居然狂笑說:“真是打得滿地找牙。”

不法幹警隨後將我和另外11人銬在鐵床上進行毆打,電棍進行電擊,幹警穆振娟逼迫我們承認是勞教人員,並指揮男警施暴。張桂豔因喊了一聲“不許打人”,被幹警王鐵軍猛踹頭部,理由是“打就打你這樣多嘴的”,直至鼻青臉腫,十多天未癒。幹警穆振娟現場聲稱打人的理由是:高翠蘭不喊口號,曹秀霞最哏,李思菊不簽包教協議,徐祥華看經文,謝學甫背經文等。

被施虐的人中有8名近50歲,最大57歲。徐祥華因遭迫害心臟病發作,在失去知覺後仍然被戴銬;陳秀玲因未按女警要求罵人,被銬5天4夜不讓睡覺。

我被打時是當天下午兩點多鐘。打後滿口流血,而在現場的醫生連藥棉都不給。晚上8點10分我才被允許把頭仰在桌子上,那時僅擦鼻血就用完兩包衛生紙。

警察打完我們法輪功學員後,逼迫我們按她們寫的罵人的話念,誰不念就遭電擊或戴手銬坐小板凳。連續5天,每天從6點坐到晚9點。

我被迫害後,因門牙被打掉,失血過多,以致不能刷牙,吃東西,加上被體罰虐待,身體極度虛弱,心律不齊,不能走路。女警陳春梅卻為迫害找藉口,說我裝的,死不起活不起。

因無法正常行走,幹警常對我連拖帶拽;3月上旬某天幹警在食堂外把我拖到食堂扔在地上。女警於文斌當著全體學員的面拖了我20多米。

我的牙被打掉兩顆,四顆活動。四個多月不讓和家屬見面,現已毀容。我們被打後的幾天,隊長何強找我談話,竟反咬一口地說我給他找麻煩。

佳木斯勞教所幹警執法犯法的行為讓包括我在內的十幾名法輪功學員備受非法摧殘,失去了做人的起碼尊嚴與基本權利。對公民人權保障的法律條文被執法幹警野蠻踐踏,不惜以暴力犯罪的手段對手無寸鐵的法輪功學員大打出手,無情迫害。依法治國體現在哪裏?人權保障又落實在哪裏?我們所能看到的是赤裸裸的執法犯法,強姦民意的血腥場面。

我要大聲質問的是:1、法輪功人員是法律意義上的公民實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甚麼要對這些人員實行非法拘留、毆打傷害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2、施虐方是政府工作人員,為甚麼人民政府的公務員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

我願意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因此我鄭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維護公民人權,以制止犯罪及讓犯罪嫌疑人脫下國家幹部的制服,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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