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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實屬非法
文/法明
【明慧網2004年4月19日】最近,在某省高等學校形勢與政策骨幹教師培訓會上,一法學專家在作“關於修改憲法問題”報告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1年。從這一情況來講,我們完全可以稱:“非法的勞動教養制度”。

1999年7.20以來,大陸各級黨政機關和公安機關非法關押成千上萬的大法弟子,有的被關在勞動教養所,有的被關在所謂的“法制教育學習班”,有的被關在拘留所、看守所,長期對修煉人的精神和肉體進行殘酷迫害,強行洗腦轉化,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這是它們濫用公共權力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違法行為。對此,大法弟子應該拿起常人社會的法律武器,堅決抵制這種國家權力的非法擴張與恣意濫用的違憲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經濟學室主任胡星斗在2003年11月發表的《千夫所指的勞教制度》一文中說:“勞動教養已是千夫所指的惡政。儘管勞教制度在歷史上起到了處罰‘不夠判刑標準的輕微違法人員’、維持社會治安的作用,但政府以違憲違法的方式處罰公民中的輕微違法,是否得當?是否得不償失?是否損害了政府的合法性?”又說:“大量的事實顯示,勞動教養制度已成為一部份官員作惡的工具。”

法輪大法修煉者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不爭名不爭利,不參與政治,只為做一個好人,做一個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有益的好人,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事,卻被邪惡百般打壓,非法關押,受盡折磨,有的被迫害致死,有的被迫害得終身殘廢,有的被迫害成精神病人,千千萬萬個家庭遭受了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災難,千千萬萬個大法弟子嘗盡了失去工作、失去學籍、失去財產、流離失所的痛苦。這就是邪惡非法利用手中權力,大肆踐踏憲法和法律,給誠實、善良、堅持真理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帶來的苦難!

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任何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都無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而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國發[1982]17號文件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都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而對於大法弟子的非法關押甚至可以無限延期。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中國政府一再承諾,信守已簽署的國際公約的責任和義務;2002年11月中共召開的“十六大”也宣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但至今我們看到的是:很多不為邪惡淫威所屈、堅定信仰的大法弟子,仍舊被非法關押在勞教所、轉化班、洗腦班、看守所、拘留所,受到非人的迫害和折磨。難道這還不足以充份證明它們踐踏國家憲法和法律,違背國際公約,嚴重侵犯人權這一鐵的事實?

師尊在《在北美大湖區法會上講法》中說:“這不是參與政治,更不是參與常人的事,因為我們在揭露邪惡中利用常人的形式的做法也沒有錯。所做的一切不是為了個人的目的,更不是為了常人甚麼組織,而是為了證實大法,揭露邪惡是為了讓他們停止對大法與學員的迫害。”正法時期的每一個大法弟子,都應該按照師父說的去做,都應該充份認識人權的重要性和內涵,深刻戳穿邪惡的“現在是最好的人權時期”的謊言,全面披露邪惡違法行政的事實,依法揭露邪惡迫害大法弟子的各種侵權犯罪行為,維護好、保障好自身的人權,讓邪惡在強大的正法之勢下灰飛煙滅。

當日前一篇文章: 老年大法弟子在獄中的故事
當日後一篇文章: 詭異的“文件”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