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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栽贓、虐待法輪功學員事件起訴錦州監獄
【明慧網2004年2月8日】

遼寧省錦州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

我們是在錦州監獄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家屬、及錦州市內法輪功學員。最近,通過調查核實,在錦州監獄內發生了三起監獄警察違反國家憲法和刑法的犯罪行為,現在我們正式向檢察院提出起訴。

被告:錦州監獄    法人代表:辛庭權
案由:被告的行為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公民權利
訴訟請求:
1. 責令被告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停止傷害,賠償損失。
2. 對王中江的家屬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3. 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說明王中江不是因法輪功而自焚身亡,恢復法輪大法名譽。
4.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事實及理由:

案例1:以監獄犯人自焚事件嫁禍法輪功 引起警察及犯人極大不滿

2001年9月,在錦州監獄發生了一起嫁禍法輪功的事件。獄內三大隊有一個犯人叫王中江,此人非常老實,他身體不好,有眩暈症,由於該大隊強制勞動任務是人織地毯,幹活時得趴在地上一針一線地織,一趴就是十幾個小時。王中江承受不了,暈了幾次,他要求調大隊,可沒有人管。2001年9月一天早晨,王中江找值班隊長,兩個人沒談好,王中江拿出一瓶汽油,往身上倒,一邊跑一邊點火,沒等跑到中心崗就倒在地上。監獄急忙把他送到錦州市205醫院,可醫院說要交二、三十萬元住院費,監獄不交錢,就把他拉回監獄的醫院裏,沒幾天就死了。死後不長時間,獄內三大隊傳出謠言說王中江是「因法輪功而自焚」。如果是普通的自焚案件,監獄、大隊、相關領導要給予處分,還要給家屬一定的經濟賠償,可嫁禍法輪功,就可以蒙混過關,對家屬也可以理直氣壯,甚至倒打一耙。可是,紙是包不住火的,王中江從未煉過法輪功,這是眾所周知的。這一嫁禍事件發生後,引起警察及犯人極大不滿,都說「小小錦州監獄都能嫁禍人家法輪功,看來中央電視台的自焚也不可信」。當時的管教監獄長是馬振峰,內創三大隊大隊長是潘禮才,管教大隊長是劉波,這三人是這次栽贓案的直接責任者,此案件的其他參與者,我們還在核實。

王中江自焚,實屬承受不住監獄超負荷勞役而導致的。在本人身體有病的情況下,根據《監獄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錦州監獄內創三大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監獄的有關領導和警察卻嫁禍於人,將王中江的死栽贓給法輪功,嚴重損害了法輪功修煉者在民眾中的聲譽,此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46條,構成誹謗罪。王中江根本就沒煉過法輪功,這是公認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司法機關做偽證,陷害法輪功,從而達到掩蓋事實、推托責任的目的,此行為觸犯《刑法》第243條,構成了誣陷罪和《刑法》第305條,偽證罪。依照《刑法》規定,應判處主要責任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他們身為警察,執法犯法,應該從重處罰。

案例2:虐待法輪功學員 上千名犯人目睹恐怖迫害

錦州監獄二大隊經常指使犯人監視、毆打和侮辱法輪功學員。2003年9月下旬這個大隊發生了一起虐待法輪功學員事件:法輪功學員張貴生,因煉功遭到殘酷迫害,惡警用紙膠帶將法輪功學員四肢牢牢地纏住,嘴也纏上,由四個普通刑事犯架著出工。這純屬黑社會綁架行為,上千名犯人目睹此景,恐怖籠罩全監。大隊召開全體大會逼迫法輪功學員做「檢討」,有些不明真象的犯人也發了言,將毒害擴展到每一個犯人,接著又將該法輪功學員,關進小號。這次事件的責任是二大隊管教大隊張寶志、大隊長李躍、分隊長李向陽。這一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46條,構成侮辱罪,也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根據這些法律條款,當事人應受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3:錦州監獄警察徇私枉法

錦州監獄的不法官員們用金錢做誘餌,向獄警許諾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獎勵1000元錢。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你們非要把好人轉化成壞人嗎?這就是邪惡的江××集團扭曲人性的真實寫照,也是對所謂的文明社會的最大諷刺。這種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一己私利,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精神摧殘的行為,是在逼著好人說假話,將導致中華民族走向罪惡的深淵,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民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同時這一行徑也觸犯了《刑法》第397、399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據這些法律條款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並造成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各位法官: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法輪大法修煉者,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公民權利,也傷害了普通犯人。特別是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他們與其他犯人有著本質的區別,法輪功學員不是犯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他們信仰「真、善、忍」,自覺做好人,如今他們身陷囹圄,完全是江××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儘管媒體還在不斷地造謠、誣陷,但在法輪功學員們和平、理性地向民眾講述真象的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輪功的真象,越來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義的一邊。你們身為人民法官,都有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具狀人:受害者家屬及法輪功學員
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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