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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在美國被控“群體滅絕罪”的案件介紹
文/華盛頓DC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3年6月20日】

(一)背景

2002年10月,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人在伊利諾伊州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被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實施酷刑罪等罪名被起訴。因為610辦公室在中國和美國迫害法輪功中的角色,這個訴訟案也將其列入被告。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被告出庭,相反他們避開法律渠道,試圖通過外交手段來取消此案。

(二)法輪功根據甚麼法律告江群體滅絕罪?

“外國侵權索賠法案”(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50節) 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美國國會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

(三)甚麼是群體滅絕罪?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四)中國施加壓力,美國行政部門的反應

自2002年10月該訴訟案被提交至此,美國政府官員一直受到巨大壓力。美國行政部門提交了一份動議,申請取消2002年10月21日的法庭令和關注聲明或者說是豁免建議,辯稱法庭應該以司法管轄權理由和初步理由不受理此案。

(五)國會議員的反應

(1)國會對這一起訴江澤民的訴訟案所關注的是諸多人權問題,“[人權問題]一直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主要方面,在許多方面特別涉及到美國國會。”該陳述還列舉了多項國會頒布的作為“保護世界各國人民人權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於這個訴訟案。

“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告被告停止他們對法輪功的迫害。這與國務院在其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2)美國法庭——外交壓力不該涉足的地方

國會議員們指出,『外國主權豁免法』明確地表明這類訴訟案應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壓力來決定。司法部提出的論點總體上代表的是中國政府而非美國政府的利益,國會議員們對此表達了關注。

(3)外交政策不能凌駕於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國元首豁免權不適用於被告江澤民

陳述指出:“我們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來接受行政當局提出的對一個獨裁政權前國家領導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議。這種做法不會給這一國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訴冤情或對政府的錯誤行為提出批評的機會。”

陳述指出:“事實上,國際法明確表明,對嚴重侵犯人權行徑負有責任的個人可以提起起訴,即使該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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