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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法律的新衣
文/薛東華
【明慧網2003年2月21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如果你現在不幸在中國出庭打官司的話,就會看到一些嶄新的服飾。坐在台上的法官們都有了統一的新衣服,這是當然中國法律領域的進步表現。現在一切都要與國際接軌,而世界上民主國家的法官們早就有了統一的服裝,所以中國的法官們也總不能老是「大蓋帽,兩頭翹」。

除了法官的新衣,辯護律師們最近也精神抖擻地穿上了嶄新的統一服裝,這可是中國法律領域的一大創舉。美國可謂是世界上律師最密集的地方,普通的老百姓幾乎人人都出庭打過官司。但美國的律師出庭時的穿著打扮與一般人在工作場合所穿的沒甚麼兩樣。因為辯護律師既不代表國家和政府,也不代表黨派和律師協會,律師只代表他出庭時的客戶。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法律並沒有規定被告人一定要請律師,被告完全可以為自己辯護。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律師就是他自己,所以如果非要規定讓被告人穿上與法官類似的服飾,就顯得有些不倫不類。

現在中國的法庭上既然有了如此多的新衣服,就自有它的道理,無論怎麼說,這都表明中國已經脫離了「無產階級專政」時代而進入了法制社會。但就是在這些法制社會的新衣下面,卻每天都在發生著一些人們司空見慣,但卻又的的確確是違反中國法律的事情。

1、嚴打

中國的政府和司法部門,每年都要搞一次甚至幾次大規模的「嚴打」活動。在嚴打期間的口號是「從重從快」,也就是說,平時按照法律可以判三年的,嚴打期間就可能會判十年。平時判決後按照法律有10天上訴期的,遇上了「嚴打」可能就立即執行了。所以在嚴打期間,中國的所有現行法律似乎都已經失效。這實際上就是政府在有計劃、有組織的違反自己的法律。所以「嚴打」可以稱為中國政府大規模的違法行動,而可憐的老百姓要麼是缺乏法律知識,要麼就是懼怕於嚴打的氣勢,對此都已經見怪不怪了。

2、雙規

近幾年經常出現在中國媒體上的名詞「雙規」,其實是一個由中紀委發出的規定,即「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這本來是一個黨內的條文,雙規的對像是黨員,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黨內的規定被其各級黨組織和紀委使用得得心應手,不但非黨員被雙規,就連不具有中國大陸身份的人士也常常被雙規。根據中國的現行法律,只有公安、檢察機關才有權力拘傳和滯留,而且要有正式的書面文件。黨的一個紀律檢查委員會並非國家司法機關(嚴格來說只是一個類似工會、婦聯的群眾團體),但卻可以隨意將人扣押,從法律上說這實際上就是在權力作用之下的綁架或非法拘禁。但可悲的是,老百姓似乎也默認了雙規這種不具法律效力的規定。

3、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

中國的婚姻法上對男女可以結婚的年齡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中國各地所實行的實際可以結婚登記的年齡卻與婚姻法有大約兩歲的出入,原因是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執行的是地方性的婚姻登記條例。在婚姻法上受法律保護的年齡,被中國的各個行政機關「提倡」成了晚婚,而提倡實際上變成了強制。計劃生育也是一樣,中國的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上並沒有強制一對夫婦只生一個或兩個孩子,所用的「法律用語」只是「提倡」。但城市裏有人因為沒有遵守這個被「提倡」的「基本國策」而丟了工作,農村就更有人為此被扒了房子的。

4、集團和越級上訪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憲法第41條更明確了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各級政府也為了要聽取老百姓的意見設立了政府部門「信訪辦」。無論憲法和《信訪條例》都沒有規定公民只能把意見反映到哪個行政層次。但阻礙、打壓老百姓越級上訪的事卻時有發生,以至於生活在在社會最底層的老百姓(尤其是農民),被強行植入了一個錯誤的概念,即:上訪只能逐級,只能個人。越級或集團上訪就是違法,至少是不符合規定。在這一點上,老百姓被「有關部門」有意誤導了。中國的普法教育搞了幾十年,其實老百姓最需要知道的就是:凡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就屬於合法。

5、「希望工程」

近年來,受到海內外廣泛關注的希望工程,的確為許多貧困地區的孩子們解決了上學難的問題。但誰該負擔辦學費用的問題,卻因為對希望工程的大力宣傳而被人為地模糊了。中國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了9年義務教育的費用由政府承擔。如果一個地區,因為貧困等原因而導致孩子們無法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完全是政府的責任。中央政府有法律義務從別的地區或別的項目籌集資金,來保證貧困地區的孩子入學。在中國的土地上,只要還有一個貧困地區的孩子無法上學,就不應該有國家大劇院和磁懸浮這樣的工程上馬。因為中國並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有國家大劇院,但卻有法律規定一定要讓孩子免費上學。更可悲的是,長期以來的政府違法行為沒有受到質疑,卻得到了國內外熱心人士的大力捐助,這些捐款從政治上和經濟上資助了政府的違法行為。

6、劉曉慶房產拍賣

劉曉慶案已經在中國富人階層產生了很大影響,從稅收上看的確起到了殺雞警猴的作用。但在還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就「依法」拍賣其房產,就難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據。世界上除了極少數國家之外,各國均奉行「無罪推斷」的立法和執法原則,即:在沒有被法庭宣判有罪之前,人人都是假定無罪的。中國的法律雖然沒有在文字上明確承認presumed_innocent(假定無罪),但從「犯罪嫌疑人」這個名詞的出現,就可以看出中國的法律至少從表面上是承認「無罪推斷」的。既然如此,劉曉慶案最後庭審的結果就可能有兩個:一是劉曉慶敗訴,二是劉曉慶勝訴。如果出現了後一種結果,不知中國的「有關部門」是否能再「依法」把劉曉慶的房產「拍買」回來?從現在政府部門的作法看,政府對劉曉慶案的庭審結果已經十拿九穩了,也就是說,她已經在法庭之外被「假定有罪」了。

7、干擾電台、網絡封鎖和違憲判定

中國政府對「敵台」的干擾已經進行了幾十年,但其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卻非常不明確。幾年來中國又對國際互聯網進行了封鎖,後者的法律依據是《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的憲法規定了公民有言論和通訊自由,即說話的自由。同時,憲法也沒有對公民接受言論和通訊的自由,即聽的自由,加以限制。也就是說,中國公民自由收聽外國電台和瀏覽國際互聯網的權利是受到憲法保護的。憲法並沒有規定所謂「反動、黃色」的信息不能收聽收看。由此可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有違憲嫌疑。而如何判定一部法律或一個規定是否違憲,在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8、拒絕海外公民護照延期

公民的護照只是一個證明其國籍的文件。任何中國公民,無論在那裏居住,都有取得護照的權利。護照到期時,只要該公民沒有宣布放棄中國國籍,就有得到延期的權利。但中國政府的駐外使領館,經常出於壓制公民的政治傾向和宗教信仰等原因,拒絕給自己的公民延長護照。其結果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永久性地剝奪了公民的國籍及公民權利。依照中國的法律,只有法庭在判定嫌疑人有罪之後,才能有限期地剝奪其公民權利,而且不能剝奪其國籍。所以中國的駐外使領館很自信地認為,自己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力。

中國的法官和律師雖然都穿上了新衣,但政府機構的違法行為卻比比皆是,似乎無人願意也無人能夠去挑戰。其原因是,在中國,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組織上都歸黨的政法委領導,而黨同時又是政府的上級。看來,中國的法律無論穿上了甚麼樣的新衣,也仍然只是黨的工具而已,實質上的附庸地位並沒有改變。用老百姓的說法就是,別以為你穿上了馬甲我就不認識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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