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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律師說法輪功(學員)有權在香港抗議
【明慧網2002年8月9日】 路透社2002年8月7日香港報導,辯護律師星期三說,16位被以“阻街”起訴的法輪功學員有權在中聯辦外抗議。


法輪功學員5月份在香港煉功

律師約翰-海恩斯(John Haynes)在法庭上說,“這是一塊公共場所,香港人民有權在公共場所示威,”這是香港首例對這一有爭議的精神運動成員的起訴。

儘管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江澤民政府)取締,但在香港仍是合法的。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時獲得承諾擁有高度自治權。

港府對包括4位瑞士人在內的16位法輪功學員起訴的決定使人們對香港在回歸中國5年後的自由產生質疑。

這16位學員被控於3月14日在中聯辦外抗議時“阻街”。他們也因展開寫有“江澤民,停止虐殺”的橫幅而被控有“阻街”嫌疑。其中有9位還面臨第三項起訴,指在抗議時當警察強行驅趕他們時故意阻礙公務。十六人中有3人被控“襲警”。

16人都否認有罪。

法輪功學員說,對他們的拘捕和起訴是港府迫於江(澤民政府)壓力下的政治迫害,而“阻街”是迫害他們的一個藉口。

海恩斯說:“下結論說在如此大的一個公共場所進行一個小抗議就「阻街」或者「危害他人」是沒有邏輯的,是不合情理的,是對香港的示威權利無理和心胸狹窄的限制。”

海恩斯辯護道:“公眾使用(中聯辦外的)人行道的權利以前已被蠶食,遭到不正當的損害,所以,到了3月14日,港警已經開始相信,在(中國)國旗正前方不許有任何抗議,不管規模多小。”

海恩斯提到,比起其他“阻街”案,港府對該案要重視得多,委任了一名高級律師。他說他希望這是因為起訴方意識到該案可能會影響到市民的示威權利。

對“阻街”的罰款可高達5千港幣(641美金)或者3個月的監禁。“襲警”將被罰款5千港幣並處以6個月的監禁。

法輪功結合了打坐煉功和佛教與道教的一些成份。1999年上萬名法輪功學員聚集在北京領導人的住所前(譯者註﹕當時法輪功學員是去毗鄰中南海的中央信訪局,而不是中南海。)要求官方認可,中國領導層(江澤民政府)被嚇壞了。

幾個月後北京(江澤民政府)以“XX”為名取締了法輪功,自那以後進行了嚴酷的鎮壓。法輪功說已經有1600多名學員在被警察監禁期間或在拘留所裏被虐待致死。

香港警方曾在大多數情況下允許該團體抗議,因為這被看作是特區政治和宗教自由的一個尺度。

此次起訴案和香港特首董建華因北京的批評而採取的強硬立場不謀而合。

當日前一篇文章: 調停雜誌:香港的案件將北京送上了審判台
當日後一篇文章: 美聯社:辯護律師在法輪功阻街訴訟案中做出最後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