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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德意志報報導法輪功成員在香港被判(附法輪功學員對黃XX說辭的評論)
【明慧網2002年8月18日】南德意志報2002年8月16日報導,香港首次對法輪功運動的學員進行了判決。法官宣布16名被告“妨礙公共秩序”的罪名成立。這12名婦女和4名男子於三月十四日在中聯辦前的人行道上示威,抗議中國(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因此受到法庭審判。法官Symon Wong判他們罰款,罰款金相當於170至500歐元。一位法輪功發言人宣布將進行上訴。

這場官司非常引人注目,因為它首開先河,對在中國被禁、但在香港依然是合法的法輪功運動追究刑事責任。人權人士認為這場官司表明香港政府將更加嚴厲地對付中國大陸不喜歡的團體。他們擔心言論和遊行示威自由的倒退,並警告說,中國許諾給香港的自主權將受到損害。“該判決表明中國施加了更大的壓力”一名來自瑞士的被告這樣對記者說。在16個被告中有4人來自瑞士、一人來自新西蘭。所有被告均認為自己無罪。法官Symon Wong說,香港人有示威的權利,這個權利必須受到保護,“但是有一點要清楚:這個權利不是絕對的,他要求一個周全的平衡,要考慮到整個的情況,如時間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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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Symon Wong(黃汝榮)的說辭與選擇的判決結果,美國法輪功學員評論說,Symon Wong如果不是根本不懂得甚麼叫正義,就是居心不良,故意混淆視聽,用各種斷章取義的手法來混淆事情的真相,以達到事先內定的所謂“裁決結果”。這件投訴案在一個自由、法制的地區根本就不應該有人受理,因為接受這樣的訴訟,無論最後判決結果如何,實際上都會起到打擊善良、坑害無辜的作用。

難道香港的司法已淪為中國江澤民政權的打手了嗎?

試問,以法官自居的Symon Wong,既然你認為抗議江澤民為迫害大陸法輪功學員而下達的殺無赦指令不選擇中聯辦認為方便的時間、地點就是“有罪”,那麼你Symon Wong又是如何看待江澤民及其幫兇在大陸隨時都可以將不肯背叛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這個“整個的情況”的呢?

法輪功學員認為,整個事件的起因是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及因此產生的種種緊急事態。沒有迫害就沒有抗議,如果說抗議果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不便的話,那首先遭受這些不便的是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而製造這些不便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一夥,要正本清源,第一個被治罪的應該是江澤民,然後是他的恐怖組織610和中聯辦幫兇。

正如明慧網8月4日發表的文章所言,江澤民一手導致的這場針對億萬追求真善忍的人們及其家屬的迫害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三年來上億的法輪功學員被無辜地迫害,十幾萬人被送進監獄與勞教所和精神病院,數以千計的人被迫害致死,而且這種迫害還在繼續著。這場迫害不僅是針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也針對著所有自願信仰和追隨真善忍的人們,是對人類正義、道德與良知的肆意踐踏。用靜坐的方式反對這樣的迫害有罪嗎?沒有!各國法輪功學員努力使全世界人民與各國政府知道這場迫害的真相與迫害的邪惡程度,呼喚更多的良心起來共同制止迫害,這哪裏是甚麼罪?分明是為天下人造福,因為道德、正義、真理是人類社會幸福之本,而這個幸福之本是需要人類自己維護的。

從港警動粗到這場政治訴訟案的裁決來看,Symon Wong既沒有正氣與膽識用法律為受迫害中的無辜者伸冤,也沒有骨氣拒絕來自“上邊”的壓力與誘惑,卻自以為是地選擇了在江澤民陷害法輪功這場實際醜戲中扮演一個落井下石、推波助瀾的負面角色。孰不知當歷史的審判來臨時,每個人都將承擔自己選擇的結果。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每個人對人間正義、對天上諸神犯下的任何罪行都會留下記錄的。在神的審判面前,無論是你今天扮演的是江澤民、大陸610、還是香港中聯辦、Symon Wong,你們都將毫無遁詞。

當日前一篇文章: 紅眼症海南擴散
當日後一篇文章: 法蘭克福眺望報:法輪功人士在香港被判 判決引起前英殖民地對自由權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