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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司法公正
【明慧網2002年6月25日】今年春季,美國總統布什訪華期間曾和江澤民談到信仰問題,江澤民聲稱他不干涉司法公正。江澤民作秀說謊已成自然,從不會因為撒謊臉紅。

自從1999年7月20日凌晨起,全中國範圍的警察統一行動,對部份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大搜捕,從此後,當權者大量焚毀法輪功的書籍,大量抓人、打人、辦強制洗腦班、勞教、判刑、施酷刑,下令者是江澤民,當時也沒有法律依據。並且先定罪後定個甚麼法,補充解釋刑法條款,這就是江澤民的司法公正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可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只要說一句“法輪大法好”或者“請您記住真善忍”就要被抓,貼一張類似的條幅就要判勞教、判刑、或者遭槍擊,符合的又是哪條法律,司法公正又在哪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同時還規定“對於公民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法輪功學員上訪申訴遭迫害的情況,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卻遭到非人的打擊報復,這就是司法公正嗎?

現在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不過是一句空話。當權者大量抓人、打人、辦強制洗腦班、勞教、判刑、施酷刑完全不按法律程序,並且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主要以口傳形式下達的密令:“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由上到下傳達給各級610、警察等迫害單位,用於對付法輪功的堅定修煉者,不知符合中國法律中的哪條規定。幾百名死難者的死因全都是“自殺”和“心臟病”,萬家慘案中的李秀琴先被火化,家人見到的只是她的骨灰,就證實了這條密令不但確實存在而且已被政府的部份人員貫徹執行了。為了“徹底消滅”法輪功,有的警察被密令對掛橫幅、貼標語、發傳單的法輪功修煉者“一經發現格殺勿論”。據報導已發生多起槍擊事件。這就是江氏集團的司法公正。

直接策劃了所有對法輪功的輿論攻勢、構陷及迫害的“610”辦公室,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嚴密而獨立的體系,對中國的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操縱權利,而且有權指揮各地新聞媒體機構。各市縣的“610”辦公室直接部署對法輪功修煉者的監控和抓捕,其運作幾乎不受法律限制。各級政府要給“610”辦公室撥出大量資金,“610”辦公室對法輪功修煉者以交保證金為名大筆金額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理》第六條(2)規定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運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五十元以上罰款是不能用簡易程序的。而“610”辦公室對法輪功修煉者罰款幾乎都是簡易程序,並且罰款額許多在五千元以上。“610”辦公室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何來處罰權,法律依據何在?它凌駕於憲法、法律和國家體制之上又財源滾滾,即使明朝的錦衣衛在世,也得望錢興嘆了,“610”辦公室利用搜刮上來的錢財私設金庫、花天酒地、遊山玩水。5.1前後全國各地“610”辦公室紛紛出去旅遊,江氏集團中國特色的“司法公正”真可謂世間獨創。

封建的“連坐制”又使法輪功修煉者的親朋好友、單位領導同志等相關人員牽扯其中。“610”辦公室不僅對無辜的法輪功修煉者本人進行處罰,還可以對其家人單位及單位領導進行處罰。這是江氏集團“司法公正”的又一大特色。

當日前一篇文章: 滾石樂網站報導波維樂隊鼓手斯德林.坎伯爾在中國請願被監禁
當日後一篇文章: 天干地支曆法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