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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剖析「京城血案」新聞的造假騙局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2年5月29日】2001年12月16日,新華社與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焦點訪談》節目,聳人聽聞地以「‘京城血案’--傅怡彬弒父殺妻」為名,發起構陷法輪功的宣傳。今年「4.25」新華社、中央電視台播發《人民日報》文章,繼續用「京城血案」進行輿論造假;5月7日新華社又以「傅怡彬弒父殺妻留下的血痕猶新」為由,5月13日《人民日報》又以「傅怡彬殺害他的父親和妻子」為輿論支柱再做蠱惑人心的文章。

「京城血案」既然通過新聞傳媒,大肆渲染了傅怡彬弒父殺妻的恐怖,每一位經歷這一輿論衝擊的受眾(接受媒體宣傳的人群)都擁有對其真相置疑和審查的權利。為尊重和維護新聞受眾的知情權,披露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操縱大陸媒體栽贓陷害法輪功、欺騙中國人民和國際社會的事實,現以新華社2001年12月17日見諸各大報端向受眾傳播的誣陷法輪功「又欠血債」的長篇報導為根據,實例剖析「京城血案」矇騙世人的特徵,揭露其新聞輿論的造假騙局。

「京城血案」是不折不扣的假新聞。從新聞專業理論上看,它不具備新聞真實性的基本要素;從實踐上看,它違背了新聞作品必須依據「新聞來源」和「新聞本源」採訪、撰寫和發稿的要求;從物質載體上看,它在傳播渠道提供的案件新聞內容、案發現場新聞照片和所謂的案件證據,都暴露出人為的造假痕跡。可以清楚明確地告訴各位讀者:「京城血案」的新聞內容是偽造的,新聞照片是偽造的,案件的證據也是偽造的。

一、從新聞要素剖析造假騙局

新聞報導不同於文學作品,必須是真人真事,要交代構成新聞的基本成份--具備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故這五個最起碼的條件必須真實準確的要素。而「京城血案」報導公然用謊言、欺詐、偽造、編排等手段製造了假新聞騙局。

1.編造出警原因。「京城血案」開場稱:「這天下午5時55分,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到群眾報案:在西城區德勝門西大街一幢居民樓中‘有人行兇',公安機關迅速出警。」這是全篇造假的核心,其特徵是:拿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做招牌,矇騙受眾,而報警內容全是假話,不堪推敲:「群眾報案」──甚麼人報案?報案人不詳;一幢居民樓--哪幢樓?發案地點不詳;有人行兇──誰行兇?作案人特徵不詳;向誰行兇?遇害人特徵不詳;行的甚麼兇?案件類別不詳。接這樣的電話就能出警嗎?媒體對這些需要交待的重要的事實,敷衍塞責,語焉不詳,足見其虛假性。

2.編造接警時間。案件新聞介紹時間的要求,需回答與案件關聯的時間信息,即從發現、報案、勘察、偵破的時序線索上交待來龍去脈,而「京城血案」不具備證實案件存在的關鍵時間要素。有人問,「京城血案」稱:這天下午5時55分,「110」報警服務台接到群眾報案,時間精確到分,還不算交待時間要素嗎?不算。5時55分是個虛擬的時間,使用了「外行造假蒙外行」的障眼法。只要公安機關奔赴現場,報案時間就會經報案人自述固定在「勘察筆錄」中。有報案人,就無需由服務台交待報案時間;把服務台推出來,只能說明根本就不存在這一報案人,只能證明案件的虛假。

因為在案件偵查中,時間記錄具有嚴格的意義。其一:公民報案是與意向抉擇、行為環境相聯繫的親身經歷,時間是特定的,體現出案件的證明作用與辨偽價值。這裏,施事者是公民,即報案行為人;受事者是「110」,即受理記錄人。對案件真偽負法律責任的是報案人,而不是服務台。所以,採訪報案時間的依據應是報案人,而不是服務台。

其二:受案後,刑偵部門是破案行為主體,現場勘察筆錄制度全國統一,會詳盡記載報案人報案與發現的時間及方式。所以,報案的依據應由刑偵部門提供,或調閱勘察筆錄獲得,也並非服務台提供。

其三:刑偵部門從奉命到抵達現場的時間是緊促的,間隔時段體現出效率價值;偵技人員勘察現場的起止時間體現出素養、耐力與案件繁簡難易的綜合價值,時間是連續的;公民從警覺到發現的過程是漸進的,體現出案發時間的判斷參考價值,並與現場檢驗屍體屍冷的時間與屍溫的關係概算出被害人遇難時間互為印證有參照價值。上述與案件和破案至關重要的時間,「京城血案」無一回答。很顯然,這個孤立的「110」報警時間是用了電視腳本手法加工的騙局。

3.編造發案地點。稱「京城血案」發生在西城區德勝門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樓中,這是公開造假。不妨分析方位:德勝門西大街的東西兩端是德勝門東大街與西直門北大街,它是溝通西直門至德勝門,穿過新街口南、北大街相接處的幹道。街面居民樓位於該街兩側,標示居民樓,有按號碼稱院落的;有按方向加序數稱樓群的;有按數碼字碼稱樓棟的;院落樓區之樓門,還要按數字區分單元。「德勝門西大街的一幢居民樓」,到底是街的哪側?哪個院?哪個樓群?哪棟樓?哪個單元?統統回答不出。新聞要求地點真實準確,是指按交待的地址能夠找到其居住場所;案發地點的要求更為確切具體,即按報案地址能迅速奔赴現場,不誤破案良機。況且勘察筆錄對現場方位特徵,進出通道,參照建築物都有精確的文字描述和清晰的繪圖。很明顯,這個所謂的一幢居民樓是謊言。

4.編造被害人,虛構作案人及破案主體。「京城血案」的人物都是虛假的:被害人是被侵犯的客觀實體,報導中稱為傅怡彬的父親、妻子和母親,卻介紹不出三位受害者各自的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及住址,被害後連稱呼還要受到作案人歸屬的限制,竟沒有自己擁有的姓名和身份;作案人是犯罪主體,是承擔刑事責任者,報導中稱為傅怡彬,46歲,卻在自稱已查明的案件中無據回答早應驗明的拘前地址、職業、工作單位及經歷、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等識別身份的資料,這是連環造假術;辦案人是偵破案件的主體,是提供血案新聞的主渠道,但報導中「真人真事」,蹤影全無,回答不出「立此功」的主辦機關及勘查現場的指揮員、主辦案件的偵技人員姓名,勘查現場責任人的職別、職銜和偵技工作分工,這是外行造假的特徵;進入現場要找到原報案人和發現人,並在勘查中聘請見證人,這些破案的基本常識,「京城血案」新聞的炮製者根本不懂。

5.編造案件,偽造情節。第一,血案名稱造假。「京城血案」冠名為傅怡彬弒父殺妻案,這是騙局。其一,中國《刑法》沒有弒父罪名、罪種的表述,此名稱斷然不會由公安機關擬定。況且在案件名稱書寫上,破案前稱為xxx,xxx被害案,「傅怡彬弒父殺妻案」不能還原,寫不出被害人是誰,無法回答案件名稱提問,履行不了立案手續。其二,區分案件程度,殺死一人的,即稱為重大案件;殺死多人的,稱為特別重大案件。而殺死2人,砍傷1人的血案,分局長肯定在批准立案書中明確簽署意見,而該案報導沒有這個底數,卻編出「弒父」之類的舊稱,分明是偽造。

第二,案件是編造的。因為破獲案件靠偵查,要了解案件及報導新聞,必須調查採訪案發現場的偵查工作是如何理清罪犯遺留的蛛絲馬跡的。無論哪一級公安機關奔赴現場,都必須著手現場勘查工作,這是辦案常識和法定程序,由此確立偵破刑事案件的起點。沒有現場勘查,一切後續工作都無從談起。而標明「家庭血案震撼京城」的現場報導,全然沒有現場勘查這一首要環節,這是血案造假的標誌性破綻;同時也沒有與其相配合的現場保護、現場調查訪問和現場案情分析的職能分工與技術操作,且無行話和偵技工作術語,說明「京城血案」的報導從根本上就沒有案件事實作新聞本源,也沒有主辦機關提供案件事實為新聞來源,更沒有現場勘驗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屍體檢查筆錄和現場繪圖作支持,證明是外行造假。

第三,偽造離奇情節。例一,血屍離奇漏破綻:「狹小的門廳地上已經滿是鮮血,一男一女,兩位被害的老人腿腳相交地浸泡在鮮血中,表情極其痛苦……」。滿是鮮血的門廳地上已經達到浸泡一具屍體和一個活人的程度,這血流得該有多深!偵查人員和法醫斷然不會為命案現場提供如此無中生有的荒謬描述;居然用「表情極其痛苦」描述死者,不知是偵查員或法醫的新發現,還是記者所見所聞?真是天大的笑話!從面部能夠表達因創傷非常難過的思想感情,是對在世的傷病人員而言,豈能用來偽造死者?

例二:偽造供述漏破綻:「我毅然地起來,到廚房,或者到曬台去找,找了半天也沒有別的,就順手拿了一把菜刀。」暴露出兩層破綻:其一,作案者尋覓作案工具,費了一番周折,「找了半天也沒有別的」,遺憾無更合適的東西,「就順手拿了一把菜刀。」從思維定勢分析,與其說這是殺人犯交待凶器來源,不如說是盜竊犯交待偷盜的經過;其二,他「毅然地起來,到廚房,或者到曬台去找」,是個選擇句式,說出兩種可能,讓對方選擇一種,即證明他找菜刀不是已然行為,而是或然心理氛圍驅使他「供述」。「或者」一詞作關聯詞語,只能選擇一種情況作行為指向,而他沒有取捨,把「到廚房,或者到曬台」的兩種可能都說了出來,就證明這是一句為「供述者」分析角色的說詞,沒想到供述扮演者原封不動地端出,漏了偽造供述的馬腳。

例三,血痕無由漏破綻。「京城血案」渲染鮮血誇張離奇,可是作案者對血的形成卻一無所知,其「供述」只有「砍」和「一刀,兩刀,三刀」的概念,沒有具體實施行為,也沒有被害人的交互動作,整個作案過程無「血」可言,交待不出血是如何出現的。然而,最後卻能用兩個並列的轉折句式概括地點出血的主題:「雖然他們喊聲震天,我聽不出來;雖然遍地是血,我也不害怕,我覺得這都很正常。」既然聽到喊聲震天,應當供述喊的內容;既然聽不出來,怎麼知道喊聲震天?既然所見遍地是血,為甚麼交待不出遍地是血出現的原因和情節過程?可見他編造不出作案時三位被害人的鮮血是如何噴濺和湧冒出來的驚恐兇殺場面。況且供述台詞「遍地是血」是置身事外者評述現場狀態的概括性語義,而非現場實施殺人者的具體行為記憶,居然無獨有偶地與「樓道裏到處是鮮血,門廳地上已經滿是鮮血;兩位被害的老人浸泡在鮮血中」的報導口徑如出一轍,只能證實其造假之痕互見。

二、從新聞照片剖析造假騙局

針對新華社發的兩幅照片並結合現場描述做對比分析:

1.新華社記者攝於案發現場的照片係偽作。第一,不具備現場價值要素:血案現場以屍體為中心,被害人不在視野內,豈能證實案件的客觀存在?次日,命案現場時過境遷,豈能捕捉典型瞬間?顯然違背新聞攝影報導的紀實性、真實性和形像性;第二,公安機關辦案重視原始現場,不僅繪圖,還要拍照,嚴格規定方位照相、全貌照相、中心照相、細目照相,真實的現場照片不會缺漏,豈能有勞國家通訊社派員補照以假充真?

2.血跡描述漏破綻。與照片配套的報導稱:記者於案發第二天來到現場,可見「門廳的牆上和立在角落的一台電冰箱上、廚房的牆上,滿是噴射狀的血跡。」這對證明血案現場係偽造的是點睛之筆。從法醫學原理分析,人遭遇利刃傷害,心臟特有的收縮功能正將動脈血液壓向血管遠端,在意外傷損衝激下,血液從血管噴射而出形成於外的痕跡,法醫學上稱為噴濺血跡,它對證明案件性質、真判斷最有價值。第一,門廳牆上、電冰箱上、廚房牆上「滿是噴射狀的血跡」,這種描述說明噴濺血跡分布廣,有規則,等於說三位被害人各就各位等著被殺;第二:「滿」沒有痕跡特徵,證明是外行造假;「噴射狀」是偽造血跡現場者才能編出的假話。前面介紹過:噴濺血跡是法醫學術語,由其動態成因而非形狀命名,其痕跡可有驚嘆號狀,扇狀等不同類型。我們不妨分析:「噴射狀的血跡」描述若成立,噴射二字即是血跡形成的動勢和原因,而不是血跡的形狀和結果,這是偽造現場;第三,噴射狀的血跡不能與法醫學專門術語「噴濺血跡」相提並論,偵技人員斷然不會將其說成「噴射狀的血跡」。「射」與「濺」一字之差,足以辨偽。

法醫學命名原理在於:「射」字偏重進取的目標性,有的放矢的目的性,自身發出的主動性;而「濺」字本無目標,無目的,是在意外力衝激下其被動地濺出而噴出體外,準確表達遭遇傷害。故此,噴射狀的血跡描述,不僅生造法醫學術語,也留下偽造血案的痕跡。

3.攝於案發現場的新聞照片使偽造現場的破綻進一步明朗。第一,門廳地上擺放幾張報紙,成為造假現場的佐證:如果報紙留下血跡,偵查人員會把報紙作為犯罪痕跡提取走,不會遺落在此;報紙若無血跡,血案又是如何發生的呢?其依然白紙黑字不正是對京城血案「門廳地上滿是鮮血」的描述之回擊嗎?第二,文中交代兩位被害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併症死亡,出血量大得出奇,顯然是大動脈血管損傷,那麼遭遇大動脈血管損傷時,噴濺血跡應呈扇狀,但冰箱上和牆上的血跡不具備這個顯著特徵,也不具備一般動脈損傷通常所形成的驚嘆號狀噴濺血跡特徵;第三,現場偽造者忘記了命案現場形成噴濺血跡的同時,還有更重要的特徵,即作案人實施犯罪使用的凶器和揮動的雙手要帶起的甩血。仔細觀察照片中各個細部,均沒有任何甩血點,這是法醫學和偵查學鑑定命案現場真偽的要害特徵,足見照片提供了偽造血案現場的確鑿證據。

4.另一張照片文字說明是「原本美滿幸福的一家」。所見四人:介紹是作案者父親、妻子和母親及一名沒註明關係的兒童。其虛假在於:第一、照片中沒有作案者本人,談何一家?談何原本美滿幸福?第二,父親、妻子和母親沒有姓名,又能證實父親是誰?妻子是誰?母親是誰?第三,仔細端詳或用放大鏡觀察:坐在右下角這位「母親」整個臉龐沒有面目五官,頭部輪廓也不是肖像外觀,係採用者作了手腳。

三、從證據載體剖析造假騙局

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之基本屬性。然而,「京城血案」新聞的炮製者卻為栽贓陷害所驅使,走進了偽造證據行騙的末路。

1.偽造屍體《鑑定結論》。「京城血案」稱: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出具《屍體檢驗報告》的鑑定結論是:傅怡彬的父親,「係被他人用銳器(菜刀類)反覆砍擊頭面部、頸部及雙上肢,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死亡。」他的妻子,「係被他人用銳器(菜刀類)反覆砍擊頭面部及雙上肢,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死亡。」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出具鑑定結論這塊招牌一經打出,即將其偽造血案證據的破綻暴露無遺。其一,鑑定結論為訴訟證據之一,是法醫鑑定人對司法機關送檢的屍體、活體等有關的案件材料進行檢驗鑑定後所作的書面結論;法醫鑑定人由公安、司法機關的專職法醫,或者受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的教師、醫師擔任,而不是單位機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鑑定人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出具鑑定結論顯然是騙人之說。

其二,《鑑定結論》沒有委託鑑定的公安機關,也沒有標示死者姓名及身份,「震撼京城」的大案,並非無名屍體可比,豈容無名無姓?堂堂國家通訊社怎敢拿匿名屍體戲弄受眾開法律玩笑?

其三,且不說鑑定結論中,公公與兒媳遭受砍擊的描述雷同,單就「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死亡」二人完全一致的死因,足以斷定不是出自法醫鑑定人手筆。急性失血性休克係死前症狀,若定為死因,須分別鑑定年齡、身體狀況均不同的公媳二人各自的致命性休克器官,這裏沒有各自休克器官的界定;而顱腦損傷表述的僅是外力作用的籠統結果,沒有定位、定性、定量的鑑定術語,到底是顱腦損傷還是腦損傷?是腦挫傷還是腦裂傷?是腦實質內血腫還是顱內實質性損傷均茫然不可知就能籠統鑑定為死因嗎?顯然不具備法醫鑑定人寫出的專門結論要件;法醫鑑定人對屍體的《鑑定結論》絕非等同死亡診斷,而要運用專門技術知識對錯綜的頭緒鑑定出致命刀傷所在,上述鑑定不具備這一要領。

更明確地說,勘察以屍體為中心的血案現場,要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進行,通過法定的偵查措施,使原始證據得到有效收集、固定和保全,其足以甄別口供真偽、審查相關證據的原始實物證據成果,集中體現在《現場勘察筆錄》的製作完成中。與作為實物證據載體特徵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比,《鑑定結論》僅僅是言辭證據。「京城血案」新聞的炮製者挖空心思編造出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出具屍體《鑑定結論》的謊言,使得其沒有也提供不出現場勘察程序的內幕大曝光,現出了偽造血案之行蹤。

2.偽造身份。「京城血案」稱:公安機關在審理中查明,犯罪嫌疑人傅怡彬從1998年開始練習法輪功,在他家中查獲了法輪功的書籍以及記載他「鑽研」的筆記等。其編造的破綻從筆記記載內容和書名的提供上漏了馬腳:「在傅怡彬的一個筆記本上,有這樣的記載:25日,星期一,早上6點來到公園。一邊看大家練功一邊與人談法輪功及動作要領,並拿到一套書,晚上一個(人)去點上看錄像,回家書看到凌晨兩點多鐘;26日,星期二,……晚上看法輪功錄像第3講;27日,星期三,晚上看錄像第4講……。」按傅怡彬自稱1998年1月24日開始練法輪功的時序,筆記本記載的25日是1998年1月25日,即看錄像第二講那天,而證明他1998年1月24日開始煉法輪功,是從看錄像第一講算起。「天衣」編得似乎無縫,然而時間有眼:

1998年日曆顯示,1月25日不是星期一,而是星期日;1月26日不是星期二,而是星期一,即證明這個筆記是編造的假冒品;1月24日是臘月二十六,1月27日是除夕(二十九),若24日辦班,看九講需9天時間得到二月一日結束(初五),過大年時跨除夕辦班斷然不可能。而「27日,星期三,早上六點練功,白天至夜裏3點把書全部看完,晚上看法輪功錄像第4講……」更是睜著眼睛編瞎話。27日恰逢除夕,怎麼可能全天看書呢?除夕之夜怎麼可能去練功點看錄像呢?編造證據者果然利令智昏。連謊稱出示的書名也是開口便錯,把《法輪佛法--在北美首屆法會上講法》寫成「講話」,甚至連著作人與書名的標示關係都弄不明白,其居心栽贓為偽造大法弟子身份編出的「查獲」騙局豈能不敗漏?

3.偽造訊問錄像。「京城血案」稱,訊問傅怡彬的證據有案發當日的錄像,並列舉了「辦案人」與傅怡彬在錄像中的幾段問答對話作證據:警察問:「你今天幹了甚麼?」傅怡彬答:「今天親自動手把我妻子、父親和母親全部砍死。」問:「為甚麼要這麼幹?」答:「為甚麼?就是他們已經熬到頭了,該去該去的地方。」問:「你這算不算大逆不道?」答:「我非常孝敬,為甚麼把他(們)砍成那樣,我是孝敬心,使他們脫離苦海,到一個更高境界,更高層次去。」…。他們沒有想到,偽造訊問錄像的破綻由此暴露:

第一,暴露其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公務人員稱謂的無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執行。」這個訊問人員身份卻標為「警察」。警察之名,是對武裝性質的維持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統稱,中國有戶籍、交通、刑事、治安等警種的區別,豈能用作稱謂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公務人員身份?證明其弄不懂程序法規定的偵查人員身份,連印著偵查員字樣的訊問筆錄格式也沒有見過,足見標明「警察問案」的錄像是外行人偽造。

第二,策劃編排訊問錄像者是法盲。用視聽資料作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固定和保全證據的載體,並推向傳媒之舉最愚蠢,等於證明他們沒採用「落後」的筆錄,而是用「高科技」錄像,道出了偽造證據之要害。因為訊問犯罪嫌疑人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法定載體是訊問筆錄,它由《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並須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由具體的偵查人員查證核實並簽名。在證據分類上,訊問筆錄為言詞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述進行固定的恰如其分載體;視聽資料在分類上為實物證據,再現的是辦案人訊問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實況,而為訊問傅怡彬所費心機拍攝的錄像,名副其實成了「京城血案」新聞偽造證據的見證。

第三,訊問傅怡彬的言辭係外行人造假。從訊問語言分析,訊問者不具備偵查人員素養,不懂訊問要領和常識。案發當日的訊問,法律上稱為初訊,既沒有傅怡彬身份特徵的識別驗明,也沒有訊問其實施犯罪的行為、手段和情節,不合乎偵查人員的職業規範。其中「你這算不算大逆不道」的訊問語言,更暴露出設計者是政客,而非偵查人員。

其一,「你這算不算大逆不道?」是一種啟發,不懂偵查紀律;其二,「算不算」是商討式對話,而非審訊與詰問的內涵,不懂偵查員的身份;其三,「大逆不道」用在一般場合對貶義行為的形容,而在法律語體的公務辭令中則是古代「十大罪名」中「大逆」與「不道」兩種罪名的合稱。公務在身的偵查員斷然不會拿古代對反抗統治者所設的重大罪名套用當今的故意殺人罪,暴露出外行冒充內行,偽造證據的硬傷。

4.偽造供述。任何造假行為都要留下痕跡,「記者斷案」編造的傅怡彬供述也不例外,現剖析其造假的兩處要害:

第一,無視證據的客觀屬性,編造傅怡彬殺人契機,蓄意栽贓陷害。「京城血案」稱:2001年11月25日下午,傅怡彬和妻子從岳母家回到自己家的時候,「看到桌上擺著3個紅彤彤的蘋果,這3個紅蘋果就證明有3個人已經圓滿了!」下午5點多,他叫上妻子,去了自己父母家。傅怡彬說:「這時我聽到一個聲音,意思好像是到了下手的時候,要我動手把我面前的3位滅掉。」無須做更多的分析,依照法律所要求的證據客觀屬性原則即可辨偽。證據的客觀性要求,只有客觀存在著的事物、事實、案件或事件的反應,才能成為證據;而任何主觀上的東西,諸如臆想、猜測、夢幻、假設都不能為憑。無論其提供「3個紅蘋果」的聯想也好,還是聽到「意思好像是到了下手的時候」之聲音,都不具有客觀的存在性。據此編造殺人契機,嫁禍法輪功,足見其荒唐與憑空捏造。

第二,無視證據的關聯屬性,編造傅怡彬殺人動機,栽贓陷害法輪功。「京城血案」稱,傅怡彬供述:「我把他們殺了,整個我們這一個大家子,修煉成了以後,到了極樂世界,永享歡樂。」傅怡彬宣稱殺人是去極樂世界的自述,恰恰證明無論他是否殺人都與法輪功和大法弟子沒有關聯。因為證據所要求具備的關聯性,是指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的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繫,並對事實有證明作用。相形之下,這段「供述」證明兩件根本事實:其一,證實此人根本不是大法弟子,因為其宣稱去的極樂世界是佛教中淨土法門的歸宿,與大法弟子無關;其二,證實此人對《轉法輪》一書的無知。《轉法輪》第七講開篇就明示大法弟子:「殺生這個問題很敏感,對煉功人來說,我們要求也比較嚴格,煉功人不能殺生。」無可辯駁地證實了傅怡彬所謂練習法輪功殺人的危言聳聽全是謊話。

「假的就是假的,偽裝應當剝去。」不用再一一條分縷析,您也會看出新華社等大陸媒體在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的操縱下,靠編造「京城血案」──傅怡彬弒父殺妻一類的假新聞以栽贓陷害法輪功的輿論騙局,正在昭然若揭於天下!

當日前一篇文章: 在正法中修煉自己,讓「我」真正成為一個大法粒子
當日後一篇文章: 記我的朋友、協和醫科大學助理研究員林澄濤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