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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成了江澤民的屠刀
文/陽炎
【明慧網2001年6月14日】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弟子一直以派發傳單等方式向民眾披露法輪功被江澤民集團迫害和誣蔑的事實真相,近來我們也不斷得到有關派發傳單的法輪功學員被警察抓住後打死或打殘的新聞報導。日前得知,中國最高法院頒布新的法律條文,把毫無言論自由的法輪功學員的向大眾訴說冤屈的行為定性為“顛覆政府”、“分裂祖國”的“大罪”,使得對無辜法輪功學員的謀殺成為合法。這使筆者覺得中國的“法律”真是可鄙:本應代表正義的中國“法律”成了被大赦國際封為“人權流氓”的江澤民的屠刀。

最近在大陸,“依法治國”、“法制建設”等口號被當權者喊得頗為響亮。“依法治國”的本意是當權者在行使人民賦予的行政權力的時候一定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制約。當政者不可干涉立法和司法,而且如果當政者有違法違憲的行為,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追究和制裁。美國當年的尼克松“水門事件”即為一個例子。可是到了江澤民那裏,“依法治國”變成了通過他操縱的“政法委”命令最高法院把自己的個人意願寫成“法律”,把自己的濫殺無辜的犯罪行為變為“合法”,而他本人卻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為所欲為。本應嚴守司法獨立並監督、制約當權者的中國最高法院成了“人權流氓”江澤民的“最高侍婢”,所謂的“法制建設”成了一句空話。試想“顛覆政府”、“分裂祖國”、“反華勢力”、“勾結台獨”之類的罪名和文革時“反革命”、“走資派”、“內奸”、“叛徒”、“工賊”、“美帝特務”之類的大帽子有甚麼區別呢?

當年希特勒也曾通過法律使迫害、屠殺猶太人成為合法,斯大林也曾把他的所有政敵推上最高人民法庭予以公審,並把他們宣布為人民公敵處以極刑。如果說今天的江澤民是在“依法治國”的話,那麼當年的希特勒和斯大林應該是“法制建設”的最佳典範了。

在真正的法制國家,當政者儘管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但法律可以使其免做大惡,同時法律也保障他的權利,所以政治家皆得善終。而在獨裁者當道的國家,雖然弄權小人可以權傾一時,無法無天,並以“法律”的名義犯下大罪,但其結果往往是極其可恥的。當年劉瑾、魏忠賢等權奸的下場正在向江澤民、曾慶紅、羅乾等人招手。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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