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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對鎮壓中的法輪功學員人權問題的法律思考
【明慧網2000年6月3日】

【投稿者注】這篇文章是一位廣東學員請代發給網上的。中國廣東韶關市曲江縣公安部門對待學員採取了殘酷迫害的嚴重違法行為,有一名學員(法律工作者)寫了這份稿件。由於當地公安生怕他們的違法行徑洩露出去,就對學員進行了抄家,稿件被公安抄走,這是其中一份複印件,幾經周折才得以傳出。(2000年6月2日)


關於當前政府處理法輪功所引起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人權問題)的法律思考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全國上億的法輪功修煉者通過修煉法輪功後,不僅身體達到相當健康,而且心靈得到淨化,注重道德修養、講心性,思想境界不斷昇華。在廣大真修弟子心中,法輪功是高德大法,不愧是人體修煉博大精深的佛家修煉大法,「真善忍」是宇宙的真理。

然而,自去年7月下旬以來,全國上億的法輪功學員遭到國家機器打擊、壓制。許多人因為公開堅持對「真善忍」宇宙法理的信仰,拒絕放棄修煉法輪大法而被投進監牢,被判處,被開除黨籍和工作,法輪功學員在人間失去了合法的修煉環境,沒有一塊安靜的煉功場地,令人驚心、傷心、心寒!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法制國家,但是為何有人竟能以言廢法,以權代法,視國家大法憲法於不顧,踐踏自己的憲法,竟然幹出如此惡劣侵犯人權的事情來呢?令人可怕、可恨、可悲!本人是一名國家法律工作者(現被停職),也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靜觀世間形態,我覺得廣東韶關市馬壩地區的情況也實在令人堪憂,我也想實話實說。現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由此而引發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幾個問題,供有關領導參考、思想。

1. 關於「上訪鬧事」問題。

我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力。國務院《信訪條例》更進一步明確了這種權力,這不正好體現了毛主席的「讓人民群眾來監督我們的政府」嗎?然而自去年以來,國家有關機關公然違反國務院對氣功人體科學的「三不」政策即不打棍子,不宣傳、不爭論,從而對法輪功做出一系列舉措,法輪功學員認為政府的作法是錯誤的,便採取上訪形式向中央有關部門申訴,說明真象,完全是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根本不是「鬧事」,何錯之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來干擾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利都是於法無據的,只能損害法律的尊嚴,踐踏自己崇高的憲法。

2.關於上訪被治安拘留問題。

法輪功學員因為上訪而被處以治安拘留十五天,為甚麼?公安認說《通告》不准群眾為法輪功上訪,那麼法律依據哪?誰敢凌駕憲法之上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利呢?而且大部份學員的處罰裁決書中寫明因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六款即:違反社團登記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或被撤消、解散、取締後,仍以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可是,我們每個上訪者都是以個人名義並非甚麼社團名義,完全是個人行為。公安機關這種斷章取義、強加於人的邏輯,顯然已構成了非法拘禁。履行憲法的權利與公民職責,沒有甚麼意圖,何「罪」之有?我覺得有損社會主義國家的形像,如此一來既不公也不安,看來「依法治國」是任重道遠啊!

3. 關於罰款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規定罰款為一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罰款數額在五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上的對像是下面幾種:賣淫、嫖娼、非法種植、運輸、買賣毒品、賭博、製作、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行為人。據了解,馬壩地區法輪功學員因上訪在拘留期間被罰款的有:沈細3千多元,楊青青5千元。我們不知道公安機關的這種處罰種類是甚麼?依照哪條法律法規?很顯然,根據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公安機關這種罰款行為是非法的,應依法返還給受害人。

4. 關於扣押上訪群眾身份證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上訪群眾的身份證不屬收繳、扣押範圍。如今,我們這些法輪功學員因上訪均被非法扣押身份證幾個月了,廣東韶關市曲江縣公安局仍未有發還的意向,從而造成了我們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諸多不便。公安機關的這種執法犯法行為令人為「依法治國」擔憂啊!

5. 關於部份法輪功女學員在看守所被體罰一事。

據了解,去年馬壩部份法輪功女學員在曲江縣看守所拘留期間,因為堅持煉法輪功,被看守所幹部用手銬、腳鐐銬住進行體罰,虐待長達數日,有的長達十五日,有的還將手與腳銬在一起,飲食起居極為不便,行走困難,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這些學員有:張念芬、徐永鈿、黃細嬌、張麗丹、鐘海玲(醫生)、楊青青、張雲珍、鄧淑芳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手段剝奪或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

還有馬壩第一次抓進去的法輪功女學員13人全都被拷打,逼著我們向他們下跪,我們拒絕,因為我們既沒有犯法,又沒有做壞事,為甚麼要對他們下跪呢?所以個個被拳打腳踢,慘遭毒打。

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條例》第16條,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員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和侮辱被拘留人。第18條還規定使用戒具的對像為:防止有逃跑、行兇、自殺、哄鬧和其他危害安全可能的行為人。

又根據 《看守所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了加戴戒具的對像為:已判死刑未處決的;有行兇、自殺等可能的人犯。

可見,法律、法規並未賦予看守所(拘留所對一般被拘人員進行使用戒具體罰的權力,法輪功學員因為煉功,這遠遠達不到法律規定使用戒具對像的標準。然而曲江縣看守所對部份法輪功女學員使用戒具進行體罰虐待的做法是違法,也是不人道的,嚴重侵犯了《憲法》、《婦女法》賦予婦女的人身健康權,是嚴重的人權問題(真令人深思!)

6. 關於汪、黃、鐘停職問題。

去年10月份,汪偉斌、黃永林和鐘海玲醫生三名在職幹部,因先後前往北京上訪而被非法處以十五天拘留,隨後停職審查,至今仍未恢復應有的工作待遇。而且,在這幾個月裏,他們失去了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權利---要不時地向單位公安報告他們的「行蹤」,不是罪犯甚似罪犯又不如罪犯,因為罪犯的吃飯問題可由政府解決。但是,組織上的這種處理方法和這種待遇,在《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幹部獎懲規定中難以找到依據,令人困惑!

7. 關於汪偉斌同志被刑事拘留問題。

去年10月份,汪偉斌被非法處以十五天治安拘留,拘留期滿後的13天,即11月25日,曲江縣公安局以其有「利用邪教組織對抗法律實施罪」的違法活動為由,將其刑事拘留,27天後即12月24日,因事實不清、查無證據,將其本人釋放,公安解釋說取保候審。本人認為,曲江縣公安局的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法律規定,具有極大大違法性,隨意性,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公安無權對公民進行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案件偵查,定罪屬於法院職權範圍。甚麼是犯罪?根據新《刑法》規定,犯罪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和危害結果三個基本要素,否則,不成其為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公安機關在沒有事實依據、查無證據情況下,認為汪偉斌有「違法犯罪活動」對其刑事拘留是非法的,起碼沒有罪與非罪的界限,人為混淆了「犯罪」概念。

公安尚未調查清楚就認定汪偉斌有所謂「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刑事拘留,違反了我國法律禁止的「有罪推定」規定。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42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證據是否屬實,事實是否清楚的情況下認定有所謂「違法犯罪活動」,顯然違反上述規定。

曲江縣公安局這種做法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6條關於公安機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之規定。

由於公安機關在未進行調查清楚和不掌握證據情況下,就主觀臆斷汪偉斌進行了所謂涉嫌利用邪教組織對抗法律實施罪「的犯罪行為進而刑事拘留,構成以誹謗方式侵犯了汪偉斌個人公民人格尊嚴和名譽權,違反了我國《憲法》第38條《民法通則》第101條之規定。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又第130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消案件。因此,綜上所述,曲江縣公安局對汪偉斌同志的取保候審也應依法予以解除並消除影響。

8. 關於公安抄家搜書問題。

去年7月下旬以後,曲江縣公安局以上級指示為由,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派人擅自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搜查法輪功書籍,有的學員家中曾遭到公安人員多次非法搜查,其中曾被非法抄家搜查的學員是鄧雲蘭、張旭如、沈細珍、林滿姬等。公安部門這種「執法犯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住宅權和財產權,也影響了公安機關公正執法形像。因為:

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在被有關部份宣布非法前,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成為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

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以上是本人的法律分析並主要以「因果」之理說明這些作法是錯誤的。希望人們尊重事實和法律,尊重人權。

最後願我國的法制更健全更完善,執法更公正!並早日實現「依法治國」。

廣東大法弟子
200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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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後一篇文章: 2000年6月3日綜合媒體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