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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是「判處」的嗎?
文/於浩成
【明慧網2000年12月5日】 人們經常從媒體報導中看到或聽到這種說法:某人被判處勞動教養若干年。很少有人發覺這種說法從法律上說其實是錯誤的,因為某人被送去勞教,並非經由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判處的,而是以勞動教養處理委員會的名義,實際上由公安機關做出行政決定而執行的。同樣,媒體報導中所謂某某勞教人員被「釋放」的說法從法律上說也不對頭,正確的說法應為:「解除勞教」,因為只有被判刑監管的罪犯重獲自由才能說此人已被釋放。

  中國大陸從1957年8月國務院公布《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起實行勞教制至今已有43年,何以上述錯誤說法一直延續至今,人們一直習焉不察,以致幾乎習非成是了呢?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勞教和勞改不過一字之差,實際上區別也不大,大陸官方雖然多次強調勞教和勞改的場所要分開,但在許多省市由於條件限制大多數還是搞在一起,對於老百姓說來,勞教也好,勞改也好,反正都是剝奪自由,強迫勞動,兩者有何差別,屬於研究法學的學者們的事,與老百姓似乎關係不大;二是中共當局也樂得將錯就錯,聽任這種錯誤說法存在下去,以避免使勞教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甚至被國際社會批評為「警察國家」。

  授權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決定對公民施行懲罰,剝奪其人身自由,限制勞動的做法在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都不會有的。《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說:「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7條說:「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說:「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勞動或強制勞動」;第9條說:「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中國大陸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君主專制國家,君主獨攬一切國家權力,任命大小官僚幫他治理國家,組成一個由行政權力管理的社會。例如,縣太爺既是管理行政的首長,又是審判案件的法官。中共建國以來,雖也制定並頒布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實際上換湯不換藥,仍是不折不扣的專制國家。中共至今堅決不搞西方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僅僅是名義上的,正是在這種體制下,由行政機關做決定就可以將公民送去勞教的做法才是可能的、不正常的。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才有人提出政治改革的主張,廢止勞教做為民主化政治改革的一項內容的呼聲多年來一直不斷。一年多以前全國人大審議《立法法》草案時,據說曾討論過廢止勞教的問題,但後來又沒有消息了。最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羅賓遜女士訪華,同中共簽訂了一份關於人權協議的諒解備忘錄。可惜這份協議缺乏實質內容,無法在人權方面為中國大陸公民帶來任何有意義的改變。北京既然已經簽署加入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就應該首先以廢除勞教的實際行動證明自己促進和發展人權的誠意,而不是一再空口說白話,同時堅持將任意侵犯人權,扼殺公民自由的非法行徑繼續下去。(2000年11月22日)

(原載http://www.bignews.org/20001204.txt)

當日前一篇文章: 北京大法弟子趙淑靜被公安暴打昏死在天安門廣場
當日後一篇文章: 給各級黨政領導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