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張巧蕾被非法批捕 家人控告檢察官徇私枉法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省通化縣法輪功學員張巧蕾,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善意告訴人們瘟疫來時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能保命,而被十多個警察綁架、非法抄家,後所謂「取保候審」,十二月九日遭綁架,被非法關押在長流看守所。非法批捕的檢察官是通化縣檢察院李宗原。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張巧蕾家屬到通化縣檢察院詢問檢察長孟若萍關於張巧蕾情況,檢察長說上週四(二月四日)送到了柳河檢察院。

二月二十一日,張巧蕾家人向柳河縣檢察院等機構相關人員,控告檢察官李宗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此前, 二月二十日,張巧蕾家人用平信將《舉報信》和《我要媽媽回家》等材料,郵寄給通化縣紀委書記張巍、通化市公安紀檢監察組長馬濤、通化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劉玉峰、通化縣人民政府婦聯主任栗敏。

二月十九日上午張巧蕾的女兒把《舉報信》和《我要媽媽回家》郵到柳河縣檢察院、法院、通化市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通化市檢察院舉報中心。下午張巧蕾家屬向通化縣檢察院門衛要柳河檢察院負責人的姓名聯繫方式。門衛給案管打電話問,案管表示沒有義務提供,可以親自去柳河檢察院,這個案子不歸通化縣檢察院管了。

張巧蕾家人把《控告信》、《我要媽媽回家》和《舉報信》送到通化縣檢察院鬱萬園(0435-5235879,18543567008)。鬱萬園表示,七天之內肯定給答覆。

關於張巧蕾與家人遭受的迫害,請見明慧網文章《吉林省通化市通化縣張巧蕾被綁架構陷 現已回家》
《吉林通化縣張巧蕾再次遭國保警察朱文鑫綁架》《吉林通化縣張巧蕾家人控告警察違法行為遭報復》等。

下面是張巧蕾家人對通化縣檢察院員額制檢察官李宗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控告書》:

控 告 書

控告人:王美琪 繫張巧蕾的女兒

被控告人:李宗原,男,吉林省通化縣檢察院員額制檢察官,手機號:18543567793

控告事項:

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承辦人員的李宗原,無視公安人員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等情況,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明知我媽媽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卻公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違法批捕我媽媽,故意製造冤假錯案。追究被控告人李宗原的涉嫌違法犯罪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20年2月27日,我媽媽在廣場被便衣強行送到快大派出所,並搶走我媽媽的鑰匙入室搶劫,他們沒給我出示他們的身份證件和相關手續,野蠻地搶走打印機、電腦、書籍等私人的合法物品,其中包括三、四千元現金。並暴力奪下我的手機,刪去他們的違法行為的錄像。當時是疫情期間,有的警察都沒戴口罩,十多個人聚集在我家待三個多小時。抄完家也沒給我被搶走物品的清單。

為構陷我媽媽,第二天,徐岩讓警察把我媽媽帶到提審室,讓她指著個人包裏的東西要拍照,警察在我媽媽指著那些東西說是她私人財產時趁機拍照。之後通化縣公安局出動七、八輛警車拉著戴著手銬的我媽媽,帶了多台攝像機,上大街上,企圖製造假證,構陷我媽媽曾來過這裏,給她錄像。當時很多路人圍觀、拍照,警察就去搶路人的手機。他們又來到我家說:再不開門就撬門!在我家又強迫我媽媽到客廳臥室陽台補拍。

由於當時是疫情期間,我媽媽被「取保候審」回家,派出所警察以「錢保」的名義扣押了搶去的三千塊錢。

2020年12月9日下午,我媽媽又遭朱文鑫等警察綁架,隨後被非法關押在通化市長流看守所。在沒有任何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對我家又進行了抄家,同樣沒給家屬任何抄走的物品清單!現在我媽媽的鑰匙、手錶、衣服等還在朱文鑫手裏。

對我媽媽關押近24小時才通知我,他說我媽媽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刑拘在長流看守所。我問朱文鑫我媽媽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哪條法律因為我媽媽實施不了?朱文鑫沒回答出來。我媽媽被送到看守所時,在鐵路醫院的血壓監測單都沒拿,也不知是怎麼送進看守所的。

為維護我媽媽的合法權益,我查詢了相關法律,發現媽媽的信仰合法,警察存在違法行為,就依法控告了朱文鑫。結果遭到國保警察打擊報復。朱文鑫讓我去取我媽媽的拘留證,我姨陪我到那後,他們以擾亂辦公室秩序為由把我和我姨送到派出所關押30多小時,但派出所問的一直是控告信的事。又以利用邪教危害社會構陷我,還對我姨家強行抄家收集證據。將我們拘留了15天,佔用了我考研和給媽媽維權的時間。這次同樣是先抓人後補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國保警察辦案過程嚴重違法,抓捕、拘留合法公民、先抓人後湊證據、辦案人員取證過程非法、辦案過程沒出示相關手續證明、抄家後沒給物品清單、扣押並損壞私有物品等。

然而,2020年12月18日,面對公安機關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事實,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承辦人員李宗原,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卻公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違法批捕我媽媽,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無視公安人員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 對我媽媽收集的所謂「證據」沒有依法予以排除;

(一)公安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程序嚴重違法;

公安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做假口供、偽造證據等手段,濫用手中的權力,非法抓捕我媽媽並抄家,不給物品清單。先抓捕後補拍組織構陷材料。致使我媽媽被關押在通化市長流看守所。警察的行為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等。

(二)公安人員超越職權,非法拘禁我媽媽;

(三)公安人員濫用職權,對我們的合法信訪行為打擊報復;

二、被控告人無視張巧蕾家屬提出的合理訴訟要求;

2020年12月17日張巧蕾女兒向通化縣檢察院李宗原遞交了不予批捕申請並說明了詳細過程及法律依據。

三、被控告人明知我媽媽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批捕的情形,依然作出批捕決定;

(一)、法輪功不是邪教,依據《刑法》第三百條指我媽媽,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犯罪對像」,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體」。本案指控我媽媽破壞法律實施,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我媽媽用甚麼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後果多麼嚴重。

(二)法輪功的相關書籍合法。

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條100條廢止了兩個1999年發布的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
99 新聞出版署 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 新出圖(1999)933號 1999-7-22
100 新聞出版署 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
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新出技(1999)989號 1999-8-5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我媽媽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批捕情形,然而被控告人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四、被控告人不積極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包庇公安辦案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嚴重失職、瀆職;

被控告人李宗原身為員額制的辦案檢察官,本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我媽媽作出不批捕決定,然而,被控告人卻包庇、放縱公安機關,違法批捕我媽媽,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我和我媽媽及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2006年實施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針對公檢法機關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每一位參與抓捕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反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在德國柏林牆倒塌的前兩年,東德有一個名叫亨裏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裏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權,罪不在己。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裏奇沒有逃脫掉法律的制裁,當所謂「命令」違背人性良知之時,執行命令就是為虎作倀,必然會受到正義審判。

現在我向貴院遞交這份控告信,希望你們能夠肩負起法律監督的責任,依法糾正檢察官的違法行為。希望有關負責的領導能夠履行自己的職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為我主持公道,依法還我媽媽的權利和自由。追究李宗原等相關違法人員責任。

此致
吉林省柳河縣檢察院

抄送:
最高人民檢察院、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吉林省檢察院、吉林省監察委、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通化市監察委、通化市檢察院、通化市婦聯、柳河縣法院、通化縣監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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