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無罪而辯(圖)

——寫在孔慶良律師離去百日的日子


【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遼寧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孔慶良病榻在床的日子裏,將撫順法輪功學員曲桂英、張金生的上訴狀完成,郵寄給吉林通化等相關法院。孔慶良2020年5月18日由於身體健康狀況離開人世,終年76歲。

'孔慶良律師'
孔慶良律師

孔慶良律師當過8年兵,轉業到地方後分配到撫順一個國有企業工作。恢復司法考試(律師)制度後,以當地最高分數考上律師,獲得律師資格後在單位做法律顧問,後來由於工作等原因到江浙一帶從事律師工作,這一幹就是8年。由於孔慶良律師老母親在東北,他最後又回到東北。因為他為人正直,做事認真的態度,有求於他的人越來越多。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自己甚麼事精益求精,做事認真的態度換回了大家的尊重與認可。

當他接到法輪功學員被構陷的案子時,他首先了解法輪功是甚麼,中共為甚麼要打壓,為甚麼要將這些人判刑入獄,然後將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都反覆學習敲定後,最後認定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參與辦案的公、檢、法人員在追隨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而違法、犯罪。決定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下面是孔律師在部份案子中的回憶:

一、在一個檢察院抗訴案件中的辯護

撫順市某法院判刑一起案件,遭當地檢察院的抗訴,找孔慶良律師為辯護律師。

孔律師辯護詞題目「我的辯護標題是──為法輪大法不是邪教而辯、為真善忍是普世價值而辯、為當事人無罪而辯……」話音一落,全場一片寂靜。緊接著這位律師從十一個方面論述了法輪功不是×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從九個方面論述了善良、淳樸的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並告訴街坊鄰居也按照真善忍的普世價值做好人,這怎麼有罪呢?!幾十分鐘辯護結束後,旁聽席上不約而同地響起了震動人心的掌聲。

律師指出一個按真善忍標準做人的退休老婦怎麼能破壞了國家的法律實施呢?!像王海超這樣一個說話都極其吃力的婦女怎麼能破壞了國家的法律實施?!而對這樣的善良的婦女抓捕、關押、判刑是公檢法人員的最大恥辱!這樣對待善良的百姓實在是中華民族的恥辱,用國家有限的人力、財力資源對付百姓是最大的恥辱,應該把損害國家利益的貪污、腐敗的人;出賣中國人民利益的壞人繩之以法,才是公檢法人員真正的職責!

律師庭辯中指出恰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司人員涉嫌犯下了諸多罪:

1、抓捕法輪功學員的公安國保人員涉嫌犯了「綁架罪」;
2、看守所警察涉嫌犯下了「非法拘禁罪」;
3、檢察院相關人員批捕起訴、抗訴涉嫌犯下了「包庇罪」、「誣陷誹謗罪」;
4、法院法官如果判決法輪功學員有罪就涉嫌犯下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如果不糾正,則恰恰是公檢法司的人員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的正確實施。

開庭結束時,法官到孔律師身邊說,你的辯護詞最後改一改吧!太激勵了!其實這已經點到法官的痛處了,他們的所為面臨中共自己的追責----冤假錯案終身負責。

二、孔律師在為一個優秀的稅務官員中的辯護

在法庭上,撫順東洲區法院法官田浩囂張蠻橫,三次打斷律師辯護,威脅律師不許講法輪功合法的真相,不許做無罪辯護。律師反問:「哪條規定不可做無罪辯護?」法官田浩說「國務院」。律師依照《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駁斥了法官的無理要求。

律師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5條,律師辯護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

律師強調指出,有罪無罪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決定的,而不是由人的主觀意識決定的,法律的使命就是維護公平正義。尊重事實、尊重法律,是律師的神聖職責。

律師義正詞嚴、鏗鏘有力的反駁後,法庭立即鴉雀無聲。律師從容不迫地為稅務官員賈秀花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法官和公訴人都靜靜地聽著,一直到庭審結束。

律師結合《憲法》、《刑法》相關條款從五個方面闡述當事人賈秀花不構成犯罪:

1. 法輪功不是×教。(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
2. 法輪功宣傳品不是×教宣傳品,因為法輪功不是×教,賈秀花持有的是法輪功宣傳品,不是×教宣傳品,不是賈秀花不認罪 ,而是她根本就沒有罪。
3. 指控賈秀花破壞刑法300條,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持有法輪功宣傳品就能破壞法律實施嗎?不可能。不構成其它犯罪,總之不構成犯罪。
4. 從犯罪構成四個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客體,分析賈秀花不構成犯罪。
5. 賈秀花不但沒有破壞刑法300條,也沒有觸犯其它法律條款,所以賈秀花不構成犯罪。

律師說,從以上五點可以看到,賈秀花沒有觸犯法律,不構成犯罪。希望合議庭依照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判決:賈秀花無罪,以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

三、孔律師在為山東青島善良農婦周明蘭代理辯護

當到青島第二看守所會見周明蘭時,周明蘭把警察逼迫她簽字,發現紙背面是轉化書,當他向警察要時,警察沒有理睬溜了。孔律師辦案認真負責,法輪功學員時常被誘騙,自己按真善忍做事,以為別人也這樣。孔律師根據周明蘭描述把聲明寫了出來。經過周明蘭核對後簽字確認。

在庭審中孔律師指出:公訴人對周明蘭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周明蘭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不是周明蘭不認罪,是周明蘭根本就沒有罪。周明蘭是無罪的。並且公訴人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利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對周明蘭進行指控,是風馬牛不相及,毫無關係。

1、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周明蘭修煉法輪功、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在救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法輪大法「真、善、忍」是最基本的傳統美德,公認的普世價值,法輪功學員是真正在實踐著「真、善、忍」價值的好人。打壓法輪功也是在打壓「真、善、忍」普世價值,是反人類的罪行。那麼定罪這樣的好人,就是無視自己的良知,在摧毀人類的普世價值。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其實國家法律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並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規定了國家主席的職權。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作這樣的認定的,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並不能代表國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是我國唯一一部認定邪教組織的文件(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 【2000】39號文件全文)。通知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的有七種。而這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的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那麼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指控法輪功學員「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就失去了前提,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而且公訴人指控周明蘭的所有的所謂證據都不能證明周明蘭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

實際上,周明蘭作為一個普通農村婦女,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一犯罪。

2、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分別明確廢止了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說出版法輪功書籍在中國是合法的,那麼,周明蘭散發法輪功真相小冊子《天賜洪福》、《明白》等,也是合法的。

以上這些條款都證明了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發真相資料也是合法的。以刑法第三百條給周明蘭定罪是在執法犯法。

最後,律師說:我知道各位,法官,檢察官,警察你們工作繁忙,希望你們把有限的精力懲治貪污腐敗的,打擊黑惡勢力的刑事犯罪,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秉公辦案,依法辦案,請你們三思。

孔律師從始到終聲音洪亮,正氣十足。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旁聽者都聚精會神的聽著律師有理有據、鏗鏘有力的無罪辯護。就連庭外執勤的警察聽到辯護律師那句句擲地有聲的精彩辯護,都時不時的從門外探進頭來聆聽一會兒……

四、孔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於海萍申訴

於海萍、女、1951年出生,於2018年4月24日在妹妹於海蘭家遭蹲坑的市國保警察魏振興及望花區建設派出所警察綁架搜身,查扣有宣揚法輪功內容為載體的貨幣242張。於2018年12月12日撫順市望花區法院刑事判決(判刑兩年六個月,罰金5000元),2019年3月29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於海萍不服判決,要求家屬請律師繼續申訴。

律師孔慶良接受撫順於海萍家屬委託為於海萍申訴,家屬提供一審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的裁決書,孔慶良律師起草了申訴狀,準備會見當事人於海萍(在遼寧女子監獄服刑),這樣在與當事人會見這一環節遇到了阻礙。

從2019年6月25 日到8月7日,8月13日,8月30日,9月2日先後5次去遼寧女子監獄。8月30日,9月2日兩次去了女子監獄上級部門,遼寧省司法廳信訪辦,遼寧省監獄管理局,求其幫助協調,守衛警察幫助電話聯繫獄政處、辦公室,都沒有得到明確的回覆,9月2日到監獄管理局,門衛警察電話聯繫獄政科,這時回話說,會見權力下放給監獄了,到監獄解決。

8月30日在女子監獄,12監區隊長陳碩還是說不許見,領導說不轉化不可見,讓幫助聯繫一下獄政科,等了一小時,來了一個工作人員張璐璐,要手續,要寫承諾書可以會見,律師按要求把手續等都給獄政科張璐璐了,結果接過手續拿著就走了,不讓會見了。

這時找工作人員幫聯繫女子監獄獄政科張璐璐(警號215110)要回手續,說下班給,結果從上午10點30分一直等到3點30分下班,還沒有見到張璐璐,打聽問張璐璐是否過來了,竟然監獄人員回覆,有這個人嗎?(裝傻)快近4點了張璐璐出現了,只給了承諾書,其他手續沒有歸還,當追她要時,很是蠻橫,我命令你(指律師)給我靠邊,願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北京、去監察委、去聯合國……怒目圓睜,一溜煙走了,就再沒有從這個門出來,從後門出去了。

9月2日再去時遼寧省司法廳信訪辦,接待人說,你還是去城區檢察院告監獄吧,控告監獄獄政科張璐璐你就去監獄紀檢部門。

到監獄管理局守衛警察幫聯繫(戒備森嚴不可進)獄政部門說權力下放監獄了,於是又回到女子監獄,12監區倆位女區長接見,告訴48小時給你答覆。
在9月4日下午2點電話告知,律師不可會見。

家屬9月4日去會見時,女子監獄獄警等一些人員說,法輪功案子不可代理,並說找遼寧律協聯繫,要求撫順律協對孔慶良進行恐嚇威脅,不允許辦理法輪功案子,如辦就年檢不合格,吊銷律師證。並說孔慶良律師說學煉法輪功的。孔慶良律師遭到多方打壓,並沒有被嚇倒,再去監獄還是苦口婆心的跟他們講,你們信息太閉塞,甚麼都不知道。

殺人犯、滿門抄斬、投毒、販毒都可會見請律師,怎麼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卻不可會見請律師,您不覺得這個社會很有問題嘛!道德公理何在!怎樣才能不忘「初心」。全社會娼妓、毒品、假冒產品、藥品豆腐渣工程泛濫,不去處理,用百姓納稅錢抓捕綁架判刑真善忍的好人,這國家社會怎麼在國際立足啊!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人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律師辦案依照律師法、刑事訴訟法來為當事人做無罪、有罪、罪輕等辯護,是否有罪?不是監獄來決定的,是在法庭開庭經過法庭調查、質證依照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不是以誰的意志、誰的話、誰的官大為準的。周永康政法王官最大,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被判無期,沒收900億殃及家人浪蕩入獄。

目前律師會見遇阻,不但沒有解決,還在加害律師,我們的國家還有希望嗎?公平、正義、依法治國不是一句空話嗎?!正像省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椰永濤講話中說「我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年,律師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律師的崇高職責和神聖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是我們不斷前進的根本動力。」真得落到實處啊!

經過兩個多月的申訴歷程,律師2019年11月初,接到短信回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2019)遼04刑申54號案件已分配承辦人。家屬得知後,聯繫撫順市中級法院,問案子由哪個法官負責,得知由審判監督庭田水春負責。2019年11月11日又接到駁回申訴的通知。

律師依法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出刑事申訴,請求依法再審撤銷撫順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撫順市望花區法院刑事判決書,改判申訴人於海萍無罪。

於海萍持有的是法輪功宣傳品,而非是邪教宣傳品。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規定,因此法輪功宣傳品不等於是邪教宣傳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於2011年3月1日由署長柳斌傑簽發的第50號令。 以將於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 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廢止,現印刷、出版、持有、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已不再被查禁範圍,是合法的。

申訴人持有法輪功宣傳品,不是為了破壞法律實施,其目的是為了宣傳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叫大家都做好人,按真、善、忍做事。一審判決、二審裁定都沒有列出於海萍持有法輪功內容為載體的貨幣242張就是為了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

申訴人持有法輪功宣傳品不是犯罪行為,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二者毫無關聯性,也不存在因果關係。即使將含有法輪功內容的242 張貨幣全部傳播出去,能夠破壞法律實施嗎?不能的,只能起好的作用。

常言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做好事得善報,做壞事得惡報的,都按真善忍做還能去坑矇拐騙嗎?

查一下所有貪官沒有一個是修大法的;所有生產假冒產品、銷售假冒產品的沒有學大法的;所有殺人犯、盜竊犯、搶劫犯沒有學大法的;人人都明白真、善、忍,與人相處要誠實守信,以人為善,發生矛盾找自己,人們就都安居樂業了,這是多大好事啊!

五、孔律師代理撫順曲桂英被吉林省柳河縣法院非法秘密開庭的案子

曲桂英被吉林省柳河縣法院非法秘密開庭,沒有通知律師。

孔律師 辦理曲桂英到吉林通化柳河5次,為了尋求真相找各個部門。 孔律師與通化柳河縣法官講修煉法輪功合法的真相過程,法官很是客氣,說孔律師你講的真好,豎起大拇指。

孔律師在這過程中對案子一直盯著,2019年8月4日去通化柳河,會見,找辦案法官。2019年9月4日去通化柳河,說法官出差,告訴孔律師,不用急,我回去跟你電話聯繫。2019年9月10月份孔律師又去通化柳河,結果還是說出差,這樣孔律師會見當事人,孔律師找案管人員要求閱卷,案管人員說沒有庭長的話不能閱卷。2019年9月11日再去,這回庭長說不能閱卷,律師問誰說的?哪規定的?說政法委。隨即律師到政法委,政法委主任接待,律師跟這個主任講真相,這個主任說,你等著,我給你找,一會出來了,說沒有找著,律師說有會議紀要沒?這個主任說也沒有回會議紀要。律師告訴政法委主任,你看你們甚麼文件沒有,甚麼會議記錄也沒有,將來你們都得擔責的!同時要見院長,政法委主任說,沒有他們的電話,我們只是行政管理,沒有業務往來。

律師又去找當地信訪部門,最後信訪部門給了院長電話,律師有找院長,院長讓等一下,我給了解一下,等再打電話,就沒有人接了。律師沒有放棄。接著找一把院長,一把院長說你把情況給我發一份,就這樣,律師回來後,整理材料發給院長。

時隔幾天,律師再去找院長,院長說當事人把你辭了,律師會見當事人,當事人在開庭20分鐘前,讓我簽字,我沒有辭去,他們撒謊。這樣律師去找法官,告訴法官你這是違反法定程序,開庭前3天必須通知律師,你們沒有通知,還說當事人給辭了?這時律師要看卷,法官說案卷送到通化中法了。律師說,剛開完庭?怎麼還沒有判決就送走了?

曲桂英還要求律師幫助上訴,辦理委託繼續上訴。在這過程中法官要求律師開具司法局證明。不但要律師當地證明,還要通化司法局證明。律師質問這是哪個法律規定的呀?

律師在辦案中遭到迫害,面臨中共的打壓,不但沒有退縮,而且越戰越勇,律師說,如果我們不出來說真話,還有誰為法輪功說話?

六、撫順市東洲區法院法官對律師的構陷

撫順東洲區法院田浩法官給撫順司法局發一信函,信函稱:律師在法庭上發表錯誤言論,說法輪功不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修煉法輪功無罪等。司法局律師協會成立調查組,針對孔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將兩年來所辦的案子要例行檢查。這樣便開展了針對孔律師的干擾。孔律師並沒有懼怕,說要開座談會,那就開,說要某某找談話,那就談。孔律師說最好是全市律師大會上講講,讓大家都明白法輪功真相。

孔律師說,我們為法輪功站出來,為他們伸張正義。我作為律師來講,家屬聘請我做無罪辯護,我接案子,會見當事人,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學員違反法律。我覺得他們確實沒有罪,我覺得你們都應該好好學習學習,甚麼「又是取締啦、又是×教的啊」,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教、犯罪、取締。

199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提到的,(迫害元凶)江澤民提到的,江澤民作為國家元首,法律規定沒有這方面的權力,「兩高」也沒有這個權力,他們都不是立法機關,他們的決定都沒有效力,你們都應該好好學一學,我沒有錯。

孔律師說誰找都是這套嗑,法輪功不是×教,為法輪功辯護沒有錯,你們這樣做是行政處理。說實在的,司法廳有文件沒?沒有,司法部有文件沒?沒有,都是內傳,電話呀!電報啊!口頭啊!等等。「上面」讓你們「下面」抓不著把柄,沒有紅頭文件,都是「底下」的事。你們不擔責,也得擔責。

律協懲戒委員會主任說:聽共產黨的話,這就跟黨中央保持一致呀!沒有辦法呀!尤其我是懲戒委員會的呀!至於你對也好,錯也好,我們也不管了。現在就是一句話,是不是×教我們也說不過你。你有理由,俺們也不說了,就是你對,俺們也不能給你出手續,如你繼續搞,那馬上就要律師註冊了,也不給你注了。

孔律師:不給注就不注,沒有甚麼了不起的。找到司法廳去,也是這些理。你們現在是從行政方面強行命令,但是沒有法律規定。你們這麼搞絕對不行。就是省廳處理,那咱們說道說道,聽證唄!我沒有錯。

律協C:這有個1999民政部文件,規定取消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非法組織。

孔律師說:那是取消研究會(註﹕法輪大法研究會是經合法註冊的組織)、取消「非法組織」,但是非法組織不等於是邪教組織。「非」能等於是「邪」嗎?意義是不同的,這是第一。第二,法輪功不是組織,他是一個鬆散的群眾自願的參加的這麼一個活動,他不是一個組織,更不是邪教組織,來去自由願意煉就煉,不願意煉就不煉,你也可以煉,我也可以煉,不高興就不煉,沒有人管你簽到掛名,扣獎金甚麼的,沒有這個事,你說哪個組織都不對,你得加強學習,我沒有錯,就是局長來,我也有話等著他。但是你們是利用行政手段不給我出函,是不對的。你們不辦法輪功(被構陷)案子,你們不懂,法輪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規定七個邪教沒有法輪功,國務院規定七個邪教也沒有法輪功。你們都好好學習學習,都亂哄哄地別人說甚麼是甚麼。如果他是邪教組織,我能去辯護嘛?!辯護從立案階段就可以,訴訟階段也可以,《刑訴法》規定: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我們可以做有罪,也可以做無罪、罪輕啊!哪個法律都沒有規定:括號法輪功案子除外。

孔律師說:律師不能做無罪辯護,沒有括號,既然沒有括號,那就跟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樣。他沒有甚麼可特殊的,至於政府內定了、電傳了、那都是沒有效力的。現在就是國家元首說話都不好使,因他沒有這個權力,他不能代表法律,他不是立法機關,司法廳沒有權,司法部也沒有權。現在還有好多法輪功案子,不能辦,這些人(指法輪功學員)確實是無辜的,很是遺憾!別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獲得律師的辯護,唯獨法輪功人員不能得到律師的辯護,硬是剝奪了法輪功人員的辯護權。《刑訴法》、《律師法》哪條說了「但法輪功人員除外」,沒有這個規定啊!

律協懲戒委員會主任說:你太直截了當了!我們也沒有辦法!你開「蘿蔔戳」(律師會見當事人的函的蓋章),我們不管,愛怎麼整怎麼整。我們也沒有辦法。

孔律師帶著遺憾走了。不讓律師給法輪功學員辯護,處處對孔律師設阻礙,這是在為誰買單,是為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買單嘛!

實際上,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不僅在維護法輪功學員的正當權益,更是制止執法者在邪惡的迫害政策下共同犯罪,成為被中共邪黨利用的工具,避免執法者淪為江氏流氓集團的犧牲品。這場迫害,看起來是法輪功學員被構陷、被迫害,其實執法者才是真正被迫害的對像。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是給執法者一個了解真相的機會,希望執法者能珍惜這種機會。

在這場人類歷史上最邪惡、最荒謬的迫害中,每個人的行為都在擺放自己生命未來的位置。善惡有報是天理,行惡者必將受到法律和天理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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