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訪者走向審判台 不能再有恃無恐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九日】替信訪辦截訪、為中共賣命,就可以甚麼事也沒有嗎?今年夏天,北京審理了一起截訪者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的案件,這是已知的第二宗為中共賣命、夥同地方信訪辦截訪冤民,被送上法庭的,對於一心為中共維穩、私設黑牢的截訪公司,這是一個提醒,不要以為替中共賣命,就可為所欲為,逍遙法外。

這是一起截訪致死案件,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牛力和牛鐵光指使被告人陳雲、張立陽、張法輝等十人,採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在北京市豐台區望園路、大興區西紅門鎮等地,通過毆打、捆綁等方式致陳裕咸機械性窒息死亡,目前法庭尚未宣判。

在此之前,截訪者被判刑的首例發生在二零一三年二月,河南禹州市農民王高偉等十人因非法拘禁十一名來京上訪者二十四個小時,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處兩年至六個月不等刑期。這個看起來不過是一個小案子的判決,對於無法無天的截訪行為,卻昭示了其行惡的最終結果。

這次,牛力截訪案與地方信訪辦勾結被暴露無遺。五十五歲的陳裕咸是江西上猶的一名種子技術員,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被上猶公安局刑拘七天後取保候審,多年來警方既沒撤案也沒移交檢方,陳裕咸一直向上猶、贛州多個部門反映情況。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他隻身來到北京。六月四日,陳裕咸在北京西站被牛力公司的信息員魯某發現,通過微信把陳裕鹹的身份證照片發給了牛力。牛力先是通過微信將照片轉給了上猶縣信訪局局長賴學文,後又致電賴學文。一小時後,賴學文回電牛力,稱陳裕咸是上猶的訪民,將他截回。很快,牛力安排手下人硬拉陳裕咸上車,把他帶到豐台區望園路小區和大興區西紅門鎮的空地上,牛力手下十人均動手打了陳裕咸,手段包括膠帶封嘴、繩捆手腳、鞋塞嘴巴,晚十一時許陳裕咸已經沒有了脈搏。

牛力將陳裕鹹的死訊告訴了賴學文,上猶縣委縣政府相關領導在案發當天就知道了陳裕鹹的死訊,而家屬獲知確切死訊和具體死亡原因是在七月六日,整整晚了三十二天。

牛力是北京神州暢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這家貌似開展正常業務的公司卻是一家專業截訪公司。據報導,他們每接到一單「業務」一般會支付信息員五百元費用,最高業務費用為九百元,遣返上訪者的收費標準是每公里八元,上猶縣東山鎮準備支付二萬五千元用於陳裕鹹的截訪,而牛力卻說按照慣例上猶方面只會支付一萬六千元。

牛力的客戶就是地方信訪辦,二零一三年,上猶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隊長賴學文調任上猶信訪局局長。次年,牛力在上猶與賴學文相識。截訪陳裕咸之前的二零一七年三月,牛力曾將五名訪民送回上猶,相關責任單位支付了現金。至今,牛力也不認為犯罪,而是給政府做事,他本人還有政府部門的工作證。

上述事實充份說明,地方信訪辦在利用公司化運作的截訪公司截訪、控訪,將上訪者遣送、拘留。地方政府為了保住烏紗帽,掩蓋自身問題,將越級上訪的訪民劫持到駐京辦、所謂的賓館,實際就是非法關押上訪者的「黑監獄」。一位地方信訪辦負責人稱,每年鄉鎮花在截訪上的錢上百萬,一個市則上億。在國務院和人大信訪辦附近,截訪的比上訪的還多。扭曲的信訪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掩蓋問題,甚至是製造和激化社會矛盾?

一個慣用酷刑的專政機器必然濫用酷刑,最終受害的必是整個社會。殊不知,當初用於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種種迫害招數已經用在社會大眾身上,野蠻的截訪就是幾年前對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的翻版,關押訪民的「法制學校」就是模仿洗腦班而來。

一九九九年至今,中共和江澤民相互利用開始了對法輪功的迫害。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警力,運用監視跟蹤、暴力截訪、抄家綁架、酷刑洗腦、勒索鉅款、勞教判刑、陰謀虐殺的惡行來迫害法輪功學員。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湖南郴州市法輪功學員馬敦山、李雲秀夫婦赴京上訪被抓,被郴州市委副書記龍定鼎關入汝城縣看守所,被勒索二萬五千元,二零零一年三月底夫婦倆被放回,當時有公安、六一零、居委會及子女所在單位等十三家聯保,從此騷擾不斷。馬敦山受降級處分,還被迫擔負北京截訪的所有費用四萬餘元。李雲秀在看守所關押期間被下不明藥物,導致精神失常,恍恍惚惚,不能自理,屢受迫害,二零一一年含冤離世。而湖南省郴州地區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之一、公安廳禁毒總隊總隊長唐國棟已遭惡報,被有關部門調查。

現已被迫害去世的甘肅法輪功學員趙永秀,曾描述過被截訪者迫害的場景。二零零零年初,趙永秀和親戚一起去北京上訪,被綁架關押到當地駐京辦事處,被拘禁在狹小的鐵籠子裏,二十四小時才允許上一次廁所。趙永秀聽到二十幾歲的永昌縣法輪功學員孫玉泉被打得淒厲慘叫,原來是辦事處兩個年輕人在發瘋暴打孫玉泉,因為當時天氣很冷,一個先打,等身體打熱出汗了,另一個再接著打,然後兩人再合起來打,兩人打得「興高采烈」,拿打人取樂,活像變態的虐待狂,只打得孫玉泉滿口吐血才住手。趙永秀還看到被截訪的其他民眾三九寒天被剝光衣服關在鐵籠子裏。

流落香港躲避中共迫害的《人民日報》記者邱明偉,則目睹了一名法輪功學員被截訪人員追趕,掉到護城河裏活活淹死。他說:「那個大姐是四十多歲,被他們那些人截訪,穿著便衣,追著打。因為北京的護城河,它的河沿不會像咱們香港這邊的圍牆這麼高,它的高度是有限的,她慌不擇路呢,最後是掉到河裏面,結果就是淹死了。這個問題不光是我看見了,好多上訪的人都看見了,當時我們感到非常的震驚。我就問圍觀的其他上訪人,我說,他怎麼打你們上訪的打得這麼狠?那個上訪的人告訴我,她是法輪功(學員)。」

這些迫害善良民眾的截訪者,當時似乎和牛力一樣不知自己是在犯罪,似乎替政府做事就不用承擔責任。殊不知,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這說明公民有反映情況,甚至批評、建議的權利。那麼,公民能否越級上訪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向「任何國家機關」提出。如果公民不能赴京上訪,國家信訪辦為甚麼還要設立接待窗口呢?

截訪最恐怖和惡劣之處,就是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就可以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的刑事犯罪。《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信訪辦顯然不是公安機關,不具有限制截訪者自由的權利,而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達到一定程度的就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最高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等六種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從對法輪功學員的大量截訪案例來看,大多截訪者都已構成犯罪。按照法律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截訪本身就是在犯罪,但因為截訪者是按照政府的意志違法,從而逃脫了審判,但並非法不責眾,也並非總有保護傘。

當你看到自認為為政府做事而走向被告席的牛力時,你還願意成為替罪羊嗎?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被二十多萬人控告,在海外多個國家以反人類罪被立案,你還願意和他一樣成為被告嗎?還願意為了那點錢而坐牢嗎?迫害手無寸鐵的好人,你的良心能過的去嗎?君子莫立危牆之下,希望你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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