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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記者鄭語焉台灣台北採訪報導)祖籍湖南的蔣文中是軍人子弟,朋友常說他固執不化,他自認是擇善寧折不屈。如今的他個性發生了很大的轉變,更多地為別人著想,這是為甚麼呢?
圖1:蔣文中修煉法輪功後,身心煥然一新 |
寧折不屈的個性與人生跌宕
高中畢業,文中考上軍校法律系,既能順從父親要他子承父志從軍報國的心願,也能滿足自己維護公序正義的理想,可說是兩全其美。
一九九三年軍校畢業,文中順利考上軍法官,執行任務時,在角色認知上,與軍法系統有了格格不入的落差與衝擊。在外島期間,有位役兵與長官因事故爭吵中有了暴力犯上的肢體衝突,被徑直送看守所。文中認定是違法收押,堅持依法定程序處理,他製作釋票讓部隊從看守所將役兵帶回連上靜候調查。文中因此被調回本島轉任公設辯護人,他仍出格地為役男及家屬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撰擬陳情書,此舉觸及了軍官不得從事社會活動的問題。不久,文中因前述外島事件,被判「利用職權縱放人犯」而入軍事監獄服刑將近一年。
出獄後,文中轉進民間律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也先後進入幾家上市、上櫃公司擔任法務,雖然待遇不錯,但是商場上游走法律邊緣的勾心鬥角及爾虞我詐,讓文中感到很不快樂,他寧可擺地攤賺取薄利度日。
婚姻觸礁 力爭財產
文中擺路邊攤賣起台灣聞名小吃豬血糕,雖然辛苦,文中覺的為家庭付出很值得。太太也努力幫忙,但提供的意見讓自我意識很強的文中感覺礙手礙腳而斷然拒絕。倆人的價值觀越來越遠,矛盾衝突越來越大,經常的爭吵也越發激烈,苦撐四年過後,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初,登記離婚。
文中繼續在新北市永和區賣豬血糕,同時準備打官司力爭房屋財產應全歸自己所有,因為當初購屋的頭期款都是他出資的錢。文中說:「那時我與太太的關係惡化到可說是仇人相見分外眼紅。」
修煉大法 身心輕快觀念轉
一位居住在永和地區的高中同學是法輪功學員,得知文中在永和的訊息,特地跑到路邊攤來看他,陪他談心,徵得文中同意後,幫他報名法輪大法九天學習班。二零一四年五月上旬的九天裏,文中不遲到不早退地認真上滿九天班,隔天立馬就到公園煉功點參加集體晨煉,走進大法實修至今。
文中沒有願景規劃或想獲得甚麼的念頭,只是單純的每天學法煉功,遵循師父的教誨,時時刻刻把自己當成煉功人看待,凡事用「真善忍」的標準衡量自己的一思一念以及言行舉止,日復一日在大法潤物細無聲中陶冶淬煉,不知不覺身心煥然一新。
修煉之前,他固執己見,脾氣不好,再加上境遇不快樂和工作壓力大,文中的冠狀動脈有部份阻塞,檢查結果罹患了冠狀動脈疾病(簡稱冠心病),醫生將他列入慢性病號,要他長期服用抗凝血的心臟病藥。此外他也經常感到整個身心緊繃、痛苦難當,但找不出病因。修煉不久之後,這些病痛竟然全都不翼而飛,再也沒有問題。文中說:「修煉之前,我爬樓梯上四樓有點吃力,修煉之後,有天我竟然不自覺地一口氣就上了頂樓(相當於五樓高度),而且爬樓梯也不喘,自己都嚇一跳,真是不知不覺身輕體快。」
為他人著想 心胸寬廣受益更多
修煉真善忍,文中學會向內查找自己的不足,努力改善;也開始懂得為別人著想,不但身心健康獲得意想不到的效益,心性上的提升更是不可同日而語,人生觀和待人處世的態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
文中說:「修煉之前,我從未考慮太太的想法和問題,也不覺得有對不起她的地方。得法之後,越修煉越覺得對她虧欠很大。學習師父的講法,我明白了夫妻之間不只有情份,還有很重要的部份是恩和義,內心感謝太太與我同甘共苦,沒有她的努力付出,我們房子的分期付款也不可能撐這麼久。」
他把執意自己利益的心放下,頓感心胸豁然間海闊天空,無比輕鬆。文中為前妻和女兒著想,內心決定:「賣房子的錢一人一半,這樣太太和女兒的生活有了比較好的保障,同時也足夠她開一間音樂教室教鋼琴,達成她多年來的夢想。」境隨心轉,原本膠著在那裏的房子順利地賣了好價錢,所得款額與前妻一人一半。
文中說:「我把心放下之後,不再意氣之爭,面對前妻的仇視與冷嘲熱諷,我用煉功人的標準要求自己,不用仇人那樣的態度去回應,內心真誠感謝她給我提高心性的機會,漸漸的我們變成很溶洽的朋友關係,也會互相關心。」
文中說:修煉大法,每天都很充實快樂,感謝大法讓我心智安定成熟,受益良多,我要更加精進實修,做好三件事,不負大法弟子這宇宙間最榮耀與神聖的稱號。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9/164580.html>黑龍江七台河市法院枉法 工程師陷冤獄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七台河市二零四勘探隊六十歲的工程設計師趙春陽被非法庭審並冤判三年,今年四月七日,市中級法院再次枉法維持冤判。至今,趙春陽被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迫害。
趙春陽,今年六十歲,七台河市二零四勘探隊工程設計師。一九九九年之前,開始學煉法輪大法。她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事先考慮他人,在同事心中是公認的好人,更是媽媽心中的好女兒、丈夫心中的好妻子、兒子心中的好媽媽。
一、趙春陽無故被綁架
二零一六年五月七日下午兩、三點中,趙春陽乘坐四線公交車,在八百六十一站點,突然上來四、五個人將其強行拽下車,又拖上一輛黑色轎車,被帶到桃山派出所。
趙春陽的手提包當時被搶走。趙春陽問:為甚麼綁架我?警察聲稱:你已經被跟蹤了。
此案是桃山戍企分局的寧宇帶人綁架的。隨後,在沒有任何家人見證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搜查。
二、桃山派出所戍企分局先抓人後找證據非法抄家
到五月八日,即綁架的第二天,趙春陽都沒收到任何警方應在警務行為前出示的證件,像搜查令等,既沒讓趙春陽驗證家中被抄走扣押的任何物品,也沒讓趙春陽對扣押物品一一辨認。所有警方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他們一概沒有遵守,如兒戲般踐踏著法律。
三、逼迫、威脅、恐嚇等手段輪流提審 二十四小時不給食水
戍企分局的寧宇、李鑫等非法審問時,都是逼迫、威脅、恐嚇等欺騙手段。寧宇氣勢洶洶,帶著要打人的架勢的對著甚麼也不說不簽字的趙春陽威脅:你要是不說,我們就把你弄到市局去,那裏有的是辦法對付你,可不像我們哥幾個這樣……另一個又說,我們都跟蹤你、電話監控你三年了,你在市裏租了幾套房子,幹了多少事,我們都知道,並欺騙說:你好好交代,說了就放你回家。還有一個叫蘇成武的對趙春陽破口大罵,以侮辱大法師父和信仰相威脅。
趙春陽被輪流提審的二十四小時,中間沒給食水。被提審過程中,趙春陽被折磨的口吐白沫,全身抽搐、說不出話、手腳冰涼、心跳加快。趙春陽被帶去醫院檢查身體,也不給趙看化驗單。
四、桃山法院非法開庭 醜態百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桃山法院對趙春陽非法開庭,開庭前兩天才通知趙春陽本人。桃山區法院開庭時,法官周鷺荻、金星峰等明知道趙春陽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卻執意違法走程序冤判。
但趙春陽的代理律師在庭上做出的有理有據的辯護,法官、公訴人一臉懵相,如同法盲,他們只好拿出事先準備的法律書籍,在眾目睽睽之下,立刻翻書,核對律師說的法律規定。
辯護律師按照中國的現行法律,嚴正指出辦案人員先抓人後取證、對普通百姓採取特務手段監控,跟蹤等諸多違法行為,法官和檢察官(公訴人)無言以對。
律師的精彩辯護贏得了旁聽席上的警察暗暗佩服,但趙春陽仍被非法判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千。
五、七台河中級法院罔顧事實維持原判
趙春陽接到判決後隨即寫了二審上訴,後又寫了三個陳述材料遞交,陳述自己受到辦案人員的逼迫和威脅等情況,要求二審重新開庭。她的二審代理律師,多次往返七台河市中級法院,多次和市中級法院法官關勇溝通,闡明趙春陽案件中官方多處違法,證據不足,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希望二審法官依法辦案。但是,在四月七日,七台河市中級法院罔顧事實,違法維持冤判,
現趙春陽被投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遭繼續迫害。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西報導)太原市七十六歲的法輪功學員李錫福,在山西晉中監獄被戴手銬,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家人會見時,旁邊還有兩個人站在跟前,一個警察、一個犯人。李錫福讓家人看戴手銬時手腕留下的傷痕,有的癒合了,有的沒癒合。
李錫福想申訴,一直被監獄阻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家人把申訴狀拿到監獄獄政科讓李錫福簽字,獄政科一溫姓的工作人員說得讓領導批准才能申訴,讓家人把申訴狀留在獄政科,說過一週打電話聽結果。一週後家人打電話問,接電話的人說還沒信呢,讓再等等;過幾天家人再打電話就沒人接了。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家人去獄政科問申訴的事,姓溫的工作人員說管這個事的人開會不在。
此前,三月二十三日,李錫福家人到祁縣晉中監獄探視他,李親口對家人說,自己在裏面被打兩次:一次是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凌晨,監獄三名警察毆打了李錫福,其中一名王姓警察可能是個隊長;當李說第二次被打情況時,監獄對接見電話進行了干擾,家人根本聽不清。李說到他把被打情況向監獄反映遭監獄上級壓制。
三月三十日,李錫福家屬請的兩位律師及家屬去晉中監獄要求會見李錫福,監獄獄政科不讓會見,要求律師到山西省監獄管理局開介紹信,律師清楚這是違法行為,當天下午,律師還是去了省監獄管理局教育處。教育處的人說,還沒有見過法輪功家屬請的律師會見法輪功的,說要請示上級,律師詢問甚麼時候給予答覆,教育處的接待人員說無法確定答覆時間。
現年七十六歲的李錫福,山西太原鋼鐵集團公司退休職工,因修煉法輪功,曾兩次受到勞教迫害。他女兒李潤芳是殘疾人,堅持修煉法輪功,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十六年中,多次遭非法拘捕、勞教、判刑,共有十一年在監牢中度過。
李錫福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通過尖草坪郵政支局向最高檢、最高法郵寄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後,被郵局「安檢暫扣」。李錫福對郵局提出控告,要求郵局說明暫扣依據、暫扣部門等,要求郵局作出三倍郵資的賠償並公開道歉。此案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區法院開庭審理,當法庭詢問李錫福郵寄材料的內容時,李錫福當庭表示這是控告江澤民的材料,法庭以李錫福未提供郵寄發票等為由宣布休庭,擇期再次開庭。
未曾想到,數千公里外的黑龍江省「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特務組織)發特急密令,密令通報法輪功狀告郵局扣壓控江材料被立案的開庭情況,要求黑龍江各地嚴防法輪功學員訴江或者相關的訴訟進入司法程序。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有七、八個身著便裝的陌生人在李錫福家門口不停地騷擾,為了進門,一會兒說是李錫福兒子的朋友,一會兒又說找李錫福有事,一直企圖進家。到了晚上六點左右,這夥人使用鐵棍、大鉗子等工具將房門強行撬開,房門幾乎快要掉下來了,這七、八個陌生人進門後,將未穿外衣、未穿鞋襪的李錫福綁架到太原看守所。
尖草坪刑警隊藉口李錫福家有法輪功真相資料,對李錫福構陷迫害。在山西省「610」的直接操控下,「案子」由太原市尖草坪區公安分局轉到太原市晉源區檢察院、法院,還被宣稱涉及「國家機密」。太原市晉源區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非法對李錫福開庭,律師做無罪辯護。李錫福被非法冤判三年,上訴到太原市中級法院。李錫福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被劫持到晉中監獄繼續關押迫害。
(一)山西省司法廳(山西所有監獄、山西省監獄管理局的上級責任單位)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狄村北街11號 山西省司法廳
郵編 : 030012
值班室 0351-2681000
辦公室 0351-2681015
司法廳紀委 舉報電話: 0351-2681129
1. 薛永輝(2016年11月19日就職)、廳長,省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2. 王化清、副廳長:負責監獄、戒毒、審計、司法考試、計財裝備、院校和廳辦公室等方面的工作。 協助廳長分管: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廳審計處。 分管:廳辦公室、監獄戒毒工作處、國家司法考試處、計財裝備工作管理處,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省司法學校。
3.張玉良、副廳長:負責法制宣傳、公證、社區矯正、法律援助、信訪等方面的工作。
4.句軼旺、副廳長:負責法規政策研究、基層、司法鑑定、科技信息、後勤等方面的工作。
5.翟新山、政治部(警務部)主任:負責律師、隊伍建設、老幹部、機關黨建等方面的工作。
(二)山西監獄管理局(山西所有監獄的上級單位)
山西省監獄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杏花嶺區東華門街15號
郵編: 030013
辦公電話:0351-2676210
電訊科:0351-2676392
(1)現任負責人:
局長王偉 辦0351-2676556
政委李效民 辦0351-2676536
紀委書記 高建公(辦0351-2676516)
副局長高奇,分管監管、改造 辦0351-2676526
副局長 崔恩平,分管辦公室、信訪、後勤
山西監獄管理局 總工 石玉泉 分管安全生產 辦0351-2676586
教育改造處
辦公電話 0351-2673497 負責「轉化」
獄政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335 負責通信會見
刑罰執行處 辦公電話 0351-2673913 負責申訴控告
勞動改造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387
辦公室 辦公電話 0351-2676210
政治部(警務處)辦公電話 03512673490
政策法規處 辦公電話 0351-2673480
勞動工資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072
生活衛生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353
監獄規劃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207
財務處(裝備處)辦公電話 0351-2676569
審計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241
煤管處(監獄煤礦管理局) 辦公電話 0351-2676255
安全處 辦公電話 0351-2676187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西報導)太原市法院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冤判五位七十多歲的法輪功學員冀德蓮、劉拉拉、李桂璞、楊素賢與李錫福。
1、冀德蓮,現年七十四歲,家住太原市萬柏林區西銘村。冀德蓮老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被萬柏林區不法警察綁架,被萬柏林區法院冤判三年,看守所以冀德蓮身體不合格拒收。冀德蓮雖然自由了,但要抹去扣在身上的莫須有罪名,故而上訴至太原市中級法院。太原市中級法院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非法二審維持冤判,並要將冀德蓮關進看守所。冀德蓮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流離失所的七十四歲的冀德蓮老人,去西銘派出所補辦身份證時被綁架,現被非法關太原疙嶛看守所。詳情見【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媳婦含冤離世 婆婆再陷冤獄》
冤判冀德蓮的太原市中級法院二審法官(均為刑一庭):
審判長 胡伯韜
審判員朱萬君
審判員楊天山
2、劉拉拉,現年七十六歲,家住太原市萬柏林區。劉拉拉老人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被太原市尖草坪區新城派出所綁架,匯豐責任刑警隊搜家,尖草坪區法院冤判三年。劉拉拉上訴,太原市中級法院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審維持冤判。
冤判劉拉拉的太原市中級法院二審法官(均為刑一庭):
審判長 胡伯韜
審判員朱萬君
審判員楊天山
3、李桂璞,七十多歲,太原市自來水公司退休職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區興華街山姆士超市門口向三個男孩講真相被這三人惡告、遭綁架。尖草坪區匯豐責任區刑警隊綁架搜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非法一審冤判三年,罰款五千元。
一審公訴人:尖草坪區檢察院白繼萍;法官:尖草坪區法院劉曉宇。太原市中級法院二審法官未知。
4、楊素賢,現年七十三歲,曾遭十年關押迫害,再入冤獄。楊素賢,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一天上午,將一份真相發到太原市萬柏林區小井峪派出所一便衣警察手裏,被該警察綁架。楊素賢第三次蒙冤,目前被劫持在山西省女子監獄。此次參與迫害楊素賢的辦案警察、法院、檢察院人員未知。
楊素賢因身體有多種疾病於一九九六年走進法輪功修煉。以前多年嚴重失眠,每夜只睡二小時左右。還患有膽結石、心動過速,還有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經過兩個多月修煉,所有疾病都好了,她按照真善忍佛法指導,有了寬容的心,為別人著想。過去因為疾病折磨,她還輕生過;現在,楊素賢說:「是法輪大法給了我重新生活的勇氣。」
5、李錫福,現年七十六歲,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被劫持到山西省晉中監獄關押迫害。
李錫福,山西省太原鋼鐵集團公司退休職工。因修煉法輪功,曾兩次受到勞教迫害。他女兒李潤芳是殘疾人,堅持修煉法輪功,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十六年中,多次遭非法拘捕、勞教、判刑,共有十一年在監牢中度過。
李錫福在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向最高檢、最高法郵寄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被尖草坪郵局「安檢暫扣」。李錫福對郵局提出控告。山西省「610」為報復,將李錫福綁架、構陷:太原尖草坪刑警隊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綁架李錫福,太原市晉源區法院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將李錫福冤判三年,李錫福上訴後,太原市中級法院維持冤判,法官是張永明。
一審法官:太原市晉源區法院劉婧(刑庭庭長)
一審公訴人:晉源區檢察院 崔麗
二審法官:太原市中級法院(刑一庭) 張永明
迫害責任人:
太原市中級法院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號 太原市中級法院
郵編 030002
辦公室電話 0351-8386055
太原市中級法院審委會組成人員28名:
侯曉東 院長(2016.01─2016.02,副院長、代院長;2016.02─至今,院長、邪黨組書記)(前任:馮少勇已離任)
韓育兵 副院長
郭 旗 副院長
任有會 副院長
段培林 副院長
李曉濤 執行局長 0351-8386218 0351-8386226
張文華 政治部主任 0351-8386095
王利生 邪黨組成員
王效林 副調研員
郭更生 辦公室主任 0351-8386055 0351-8386179
王潤樹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0351-8386076
韓利民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0351-8386085
張拖有 副縣級審判員 0351-8386081
王改玲 立案一庭庭長 0351-8386038
康翻身 立案二庭庭長 0351-8386033
左發經 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0351-8386087
王文皓 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0351-8386175
高保民 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 0351-8386099
郭立新 太原市少年法庭庭長 0351-6593099
徐治國 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0351-8386067
李雄飛 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0351-8386075
趙立平 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 0351-8386061
李 輝 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0351-8386083
武文傑 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 0351-8386078
張 康 行政審判庭庭長 0351-8386219(曾用)
趙 琍 賠償辦主任 0351-8386080
楊效熙 審判監督庭庭長 0351-8386173
吳雲耀 研究室主任 0351-8386301
刑一庭(刑一庭法官均參與冤判法輪功學員)
左發經 0351-8386087
賈 侖 0351-8386086
張永明 0351-8386086
呂 斌 0351-8386086
楊 力 0351-8386187
侯寶柱 0351-8386086
楊天山 0351-8386156
趙 鵬 0351-8386082
朱萬君 0351-8386185 手機13015441889
閔 佳 0351-8386089
閆景雲 0351-8386089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27/164809.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上海報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寶山區法輪功學員呂金龍被寶山分局和顧村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並抄家。
在非法抄家中,呂金龍要進屋關電腦,被警察抓住兩手扳到背後,綁至床上,用膝蓋撞,用拳頭猛擊呂金龍的額頭三拳,致使呂金龍左手骨折。家中電腦等私人物品被非法搶走。
呂金龍 |
呂金龍,男,出生在上海市南匯老港鎮沈港三組,生於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家住上海市寶山區共富三村(富康園),因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向民眾講真相,在一九九九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多次被中共「610」惡徒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兩次被勞教迫害共四年,期間遭到種種殘酷虐待折磨,導致他傷痕累累、妻離子散。母親在他被勞教期間離世。
據悉,事情的起因是:有人舉報在呂金龍家附近小區內發現法輪功資料,而呂金龍一直堅持修煉,警察由此認定是呂金龍所為。可據呂金龍陳述,其外出購物回來,在小區門口被抓捕,期間其並未發放、宣傳任何法輪功資料,舉報人也未指明共富路宣傳品為呂金龍所為。
必須指出,即使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資料,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自由的權利,完全是合法的,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呂金龍的律師在會見當事人後,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國保處遞交《無罪釋放申請書》,認為呂金龍無罪,應予以立即釋放,並指出:
公安抓捕呂金龍涉嫌有罪推定,不能因其為法輪功修煉者而認定其為涉嫌犯罪並非法羈押。警察已經涉嫌非法抓捕、非法拘禁。
呂金龍雖修煉法輪功,但並不構成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無犯罪的主觀故意,其沒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沒有擾亂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呂金龍信仰法輪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是文明社會普遍承認的價值和原則,基於一個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罰,與現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
呂金龍對自己修煉法輪功曾這樣表述:我於一九九五年七月,我從同學處借了一本《轉法輪》的書看,看完後人生中的許多困惑都明白了,我很高興,從此走上了修煉法輪大法的路,按真、善、忍修煉自己的心性。通過學法煉功,使我的道德修養有了質的飛躍,看淡了名利,工作認認真真、兢兢業業,不計個人得失,任勞任怨,得到領導同事的一致好評。通過煉功,身體體質也得到增強,不再傷風感冒,我每天的生活、工作很充實快樂!
可就在一九九九年法輪功被迫害後,呂金龍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上訪,被劫持到上海市寶山看守所,拘留一個月,拘留期間強制幹活,每天奴工十幾個小時。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寶山區「610」、派出所警察把呂金龍強行綁架到上海青浦洗腦班迫害。
二零零一年十月底,呂金龍被崇明縣國保警察非法關押到崇明看守所,期間強迫做奴工產品彩燈。在崇明看守所非法關押了兩個多月後,被崇明國保非法勞教兩年。
二零零五年七月,呂金龍在普陀區金沙江路地鐵站停放的自行車筐裏發放真相資料時,被普陀區國保警察和派出所的輔警非法抓捕,後轉押至寶山區看守所,被枉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零一零年四月再次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國保非法勞教兩年。
在三次被非法關押期間,呂金龍所遭受到的殘酷迫害,請參看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報導《遭七年冤獄折磨 上海呂金龍控告江澤民》
上海寶山顧村鎮共富新村第六居民區黨支部
地址:共富二路120號臨
電話:(021)33704435
電話:02133700387
居委會書記、主任:趙碧
居委會委員(負責綜治、消防、調解):曹新華
顧村派出所
地址:寶山區電台南路2號
電話:02136190110
電話:02128959937
所長李建國 電話:02128959930
教導員李亮 電話:02128959931
社區副所長莫文傑 電話:02128959935
治安副所長嚴偉 電話:02128959934
巡邏副所長陳永良 電話:02128959932
所領導對外公示電話:15921907258
顧村派出所部份民警電話
張勝海 13386273233
毛仁彬 13671794116
張宇傑 18521360861
謝志鋼 18217684298
張曉俊 15821978220
朱曉峰 13818517552
徐鎮 13564929101
李肖 15900635598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國保處
地址:上海市寶山區克山路199號
郵編:201900
電話:02156608111轉反邪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承辦:楊躍飛[電話:02128950349]
分局各部門領導電話
法制辦 13761475226
法制辦 13621684263
人口辦 15821685803
刑偵支隊 13816244113
經偵支隊 18702160498
治安支隊 13585593111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20/164719.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法院定於七月十八號(星期二)下午三點四十分對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非法開庭。
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靠家裝手藝從農村來到城市,九六年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原則嚴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在早期租水果公司的房子住的十多年間,幾十戶人住的公共廁所和休閒場地都是他們夫婦無償的義務為大家清潔,他們夫婦每天早晚都打掃一次,把公共場地都弄的乾乾淨淨的,十幾年如一日。哪家有甚麼需要幫忙的事,例如修補門窗家具等都找他們,他們都無償的、樂意的給鄰居們做得好好的。他們夫婦是水果公司住房裏大家公認的樂於助人的好人。
九九年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開始後,大家都知道他們夫婦修煉法輪功,因此哪個有不良用心的人來問,住那裏明白真相的任何一位好心人都會給他們擋著。
劉兆良和杜秀雲他們夫婦互相相敬如賓,他們在家孝敬雙方父母,呵護倆子女,與其他兄弟姊妹相處融洽。
他們的女兒是以前獨生子女政策的受害者,因為她是第二胎,她的生身父母不得不生下她就拋棄她,而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把她撿回家,將她像他們自己的親生孩子一樣的撫養大,給她良好的教育,使她成為一名優秀的護士。
就因為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對法輪大法真、善、忍的信仰,他們才變得如此品德高尚。這樣無私的人越多不是對國家、社會和家庭才更有利嗎?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的所作所為都是為社會和他人有益的。
他們在辛勤勞作之餘,修煉法輪功來提升自身的道德,健康自己的身體。
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用自己的時間和經濟來製作真相資料讓大家了解法輪功真相,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被南充市高坪區國保大隊張霄等夥同北塔派出所人員從家中綁架,警察還非法收走他們的私有財物等。
負責迫害劉兆良和杜秀雲夫婦案件的是:
四川南充高坪區國安大隊大隊長: 張霄 電話18113931711
四川南充高坪區檢察院
四川南充高坪區法院:羅盛 電話0817-3341190,17828761810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破壞法律實施的只能是一個政府、或有權勢的人。」「說造成了惡劣影響,哪一個村民聽了廣播傻了、瘋了?」大陸律師說。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上午九點,河北唐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海升非法庭審。
開庭前夕,王海升的親朋好友拿著身份證等著登記,都想去旁聽,可唐縣法院工作人員只給三個旁聽證,在艱難選擇後,只有王海升的妻子、父母進去。其他的親朋好友只能在大門外等待。
當親友問到不是公開開庭嗎?為甚麼只給三個人旁聽證?一工作人員回答「只有防範辦的才允許旁聽」,親友質問:「哪一條法律說只有防範辦的才允許旁聽?」工作人員不敢回答,就是不讓進去。
王海升在唐縣法院 |
唐縣法院 |
庭審開始,公訴人念到王海升觸犯了「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時,王海升的律師說:「王海升宣傳法輪功,也沒利用甚麼組織,宣傳自己的信仰那也符合憲法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再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哪一個法規?破壞法律實施的只能是一個政府、或有權勢的人,而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通的工人,能破壞法律實施嗎?」
公訴人無語,照卷宗上接著念:「證人藺章恩的證詞說,村喇叭兩次播放法輪功的內容,是重大的插播事件,造成了惡劣影響。」律師回應「證人藺章恩說村喇叭的播放權限只有藺章恩、馬保會等五名村幹部,那我的當事人有權限插播嗎?說造成了惡劣影響,哪一個村民聽了廣播傻了、瘋了?有證人嗎?」
當公訴人拿出所謂證據光盤錄音時,播放的內容都是教人積德行善、如何躲避天災人禍,講了貴州藏字石的事實,還講了印度八十多個學校學生學煉法輪功的故事。雖然都沒讓聽完,在座的人都在靜靜的聽真相。一直持續了大約十分鐘。
律師最後說,辦案機關人員違反法律程序,我的當事人沒有觸犯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應無罪釋放。最後法官沒有做出決定,宣布休庭。
事件回放:保定市法輪功學員王海升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被跟蹤,警察用石頭砸壞車窗並綁架王海升,過程中王海升的左前額受傷,被非法關押到保定順平拘留所,一月十九日轉到唐縣看守所非法關押。
五月十日,唐縣檢察院非法將王海升起訴到唐縣法院。七月四日上午於唐縣法院非法開庭。
王海升是看到自己的岳父、岳母因修法輪大法身心受益後才走進大法中修煉;通過修煉,以前的頭暈和胃病都好了,也戒了煙酒。
王海升身心受益後,他想用自己的方式向周圍的民眾講述法輪大法的美好,於是他選擇了用電話自動撥打語音的方式。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自動撥打語音軟件打到唐縣白合鎮西赤村,村喇叭是用無線電話通過手機廣播的。這本來是這個村的村民得救的機緣,卻被正在此村扶貧的河北省安全廳一處長郭富強聽到,於是他召集村主任藺章恩,把此事構陷到保定市國保。
在保定市國保大隊長劉文君與指導員王洪恩的授意下,唐縣國保大隊長張輝秘密跟蹤王海升半個多月,他們採用手機定位、秘密跟蹤等見不得人的手段,不顧王海升的人身安全,突然將他綁架。
法輪功學員無論採用何種方式講真相,都是在憲法的保護之內,沒有觸犯任何一條法律,都是在挽救被中共謊言毒害的世人。
中共作惡多端,天要滅中共,希望有良知善念的人不要給其做陪葬。所以希望參與此事件公檢法人員不要以工作為藉口,麻木的隨從行惡。名利短暫,天理永存!望自珍重!
相關責任人及電話:
保定市國保大隊值班室 0312-3226779
保定市國保大隊長 劉文君 13333121616
保定市國保大隊教導員 王洪恩 13333120869
保定市國保:孫力
保定市國保大隊地址:保定市天威西路201號
保定市南關派出所副所長:孫李萌 15930767799
保定市南關派出所偵查人員:柳林
保定市南關派出所地址:保定市蓮池區利民街366號
唐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 李忠 0312-6429730
唐縣檢察院公訴人:周依飛 15930292974
唐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 臧玲麗13931691881
唐縣檢察院批捕科副科長 姓王13373326241
唐縣檢察院控申科 0312-649737
唐縣檢察院案管科張科長 03126419762 13582219555 15176382780
唐縣檢察院諮詢科王科長 13733360038 17703129538
唐縣公安局副局長 陳建偉(管國保)15203225899
唐縣國保隊長 張輝(此案辦案人)13731668788
唐縣國保偵查人員:孫雷
唐縣公安局地址:唐縣光明路66號
唐縣看守所所長 王樹興13903326619
唐縣看守所地址:唐縣仁厚鎮向陽北街
唐縣法院主審法官:趙衛平 電話 15933468338
唐縣法院副院長:孫木欒 電話 13803123161
唐縣法院院長:張記永 王衛東
法院副院長 孫木欒 王東
唐縣法院地址:唐縣光明路34號 郵編:072350
劉傑 13613224700
韓文龍 13722211066
郭世敏 13582255271
柴永開 15130254321
田恩儒 13603225242
薛華 13513135307
孫鐵軍 13931248907
余茂林 13582238880
段洪江 15194798739
苑帥 15833327603
劉繼旺 15127209079
唐縣法院電話:0312-6420466 0312-6420361
唐縣司法公開電話:0312-6420327
唐縣法院各室電話
政治處 0312-6420361
辦公室 0312-6420466
研究室 0312-6420586
立案庭 0312-6420952
法警大隊0312-6420950
刑事一庭03126420911
刑事二庭03126420912
行政庭 03126420957
信訪辦 031264202291
法院部份工作人員電話:15033708788,13722295575,13603322516,13703831016,15933576768,13930279800,13833215970,13171673936,13180238858,15830278867
唐縣檢察院地址:唐縣中山北大街5號 郵編:072350
唐縣檢察院黨委書記:張德新 電話 13513286079
唐縣檢察院黨委副書記:王建東 電話 13903328778
唐縣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成合 電話 15933921888
唐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惠先 電話 18631200108
唐縣檢察院黨委成員:吳俊麗 電話 13833257999
唐縣檢察院黨委成員:李曉樂 電話 13931362718
唐縣檢察院黨委成員:李志恆 電話 13230250000
唐縣檢察院黨委成員:馬顏菊 電話 13933295199
唐縣考察組組長:賈紅雨(市紀委副書記)
唐縣考察組副組長:王素霞
唐縣考察組電話:13503367206
市委組織部舉報電話:12380
市紀委考察組組長:馬增鎧 電話 13831208601
保定市南關派出所:孫李萌 、柳林
清苑區公安局:崔朝陽、臧旭光
曲陽縣公安局羊平派出所:王會權、馬信
蠡縣郭丹鎮派出所:劉鍋輝、王豔曉
唐縣公安局百合派出所:劉賀、臧磊
保定滿城區公安局於家莊派出所:閆文明、要洪發
容城縣國保大隊:王衛東、郭立軍、鄧衛軍
江城派出所:許洪祥、呂亞寧
高碑店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韓建海、苗雨歡
淶水縣公安局國保:沙博娟、賈琳
定興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張曉暉、張利強、李俊嶺
阜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范振華、李永進
安新縣公安局蘆莊派出所:李浩鵬
保定蓮池區國保大隊:汪永起、崔慶陣
徐水區公安局:李聯和 崔璨
清苑區公安局:臧旭光 呂秋冬、趙豔輝
雄縣公安局:郭軍子
蠡縣留史派出所:劉仁
順平縣浦上派出所:劉曉峰、冀亮
順平縣國保大隊:張勝利、左志鳴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28/164823.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成都郫縣老太太夏菊香六月二十八日趕集被綁架、五花大綁,被二三十人持槍劫持到家搶劫,目前下落不明。她八十多歲了的老伴送去的衣服、鞋襪,都被派出所退回去了。
夏菊香的老伴日夜擔心夏菊香的安危,惴惴不安、以淚洗面。老伴說:夏菊香以前長期體弱多病,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全好了,人也變善良了,非常賢惠,不明白邪黨為甚麼要三番五次迫害她。現在她又被抓捕了,自己歲數大了沒人照顧,往下的日子怎麼過啊!
夏菊香老人,原為阿壩州紅原縣人,現定居在成都郫縣竹瓦鎮。(郫縣於去年底改名為「郫都區」,但大家還習慣性的叫「郫縣」)
據家人敘述,六月二十八日一早夏菊香上街趕集,中午時分卻突然被五花大綁,在二三十人的押送下回到家中,其中還有幾人持槍在手。參與非法押解的人員中有郫縣唐昌派出所段姓警察、社區劉四娃等人。這些人員兇神惡煞的闖進夏菊香家裏時,夏菊香的兒子當時正在床上玩手機,見此情況被驚的手機都掉在了床下。兒子起身去揀拾手機時,被幾個大漢不分青紅皂白,按在地上毒打,邊打邊用腳踏在其兒子背上,讓其無法動彈。
這幫所謂「執法人員」,在夏菊香家中翻箱倒櫃,搞得一片狼藉,搶劫走許多私人物品,將夏菊香和其兒子一起綁架到了派出所。過後,他們釋放了夏菊香的兒子,但為何毒打和綁架,這幫人沒給任何說法。
夏菊香已被綁架近十天,目前下落還不明。
責任人:
成都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餘輝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胡火妹,現年四十四歲,家住南昌市西湖區團結路,是位善良的家庭主婦。一九九九年二月,她在家人的介紹下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後,瀕臨破裂的家庭得到了挽救,家族遺傳性的嚴重高血壓症得到了康復。
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輪功遭中共迫害後,胡火妹為堅定自己的信仰、告訴民眾真相,遭兩次綁架、三次非法抄家、一次非法強制關洗腦班、兩次非法勞教及一次非法判刑,在牢獄中度過了共計六年的苦難日子,當時年幼的一雙兒女只能寄宿在親戚家,年僅五歲的女兒經常哭要媽媽!
二零一五年,胡火妹被釋放回家後,家中一貧如洗,她本人在省女子監獄遭迫害後身體又出現了高血壓及婦科病,她這樣一位信仰的善良家庭主婦如今面臨的是舉步維艱的漫漫人生路……
一、進京上訪 遭第一次非法勞教
二零零零年九月,胡火妹抱著為法輪功申冤,讓政府了解真相的善良願望去北京上訪。在剛到達信訪辦門口打聽詢問時,就被警察綁架到警車上,在北京某公安分局逼問出姓名、地址後就被送到江西省駐京辦事處,後自己乘車返回南昌。
回家後的第二天,胡火妹就被以所謂的「擾亂社會治安罪」綁架關押到市第二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被釋放回家後,南昌市朝陽派出所警察經常到她家中騷擾,恐嚇家人監控她、防止她再次去北京上訪。
二零零一年一月,胡火妹再次去北京上訪,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遭警察綁架後,被送到北京朝陽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月,期間每天遭到警察的恐嚇和訊問。在北京零下八度的寒冷冬季,警察將冷水倒灌入胡火妹的衣領,使她的上衣結滿冰冷梆硬的冰塊,整個人猶如掉入冰窟窿般寒徹心肺。
從北京被劫持回南昌後,又直接被關進市第二看守所,然後將她送到南昌市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在那裏,胡火妹遭單獨關押,每天二十四小時都有吸毒人員監控,從早到晚被強制觀看誹謗法輪功的謊言錄像。三個月後,胡火妹被逼放棄信仰回到家中。
從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四年間,南昌市朝陽派出所以胡火妹提前被釋放為藉口,兩次對她家進行非法抄家,還勒令她每個月要前往派出所進行「思想彙報」。期間,派出所還強行將她綁架到南昌市昌北的「警校洗腦班」 非法關押了十多天。
二、告訴民眾真相 遭第二次勞教迫害
二零零八年五月,胡火妹為維持生計,在省武警醫院做保潔工。在她向該醫院的一個住院病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時,被該病人惡告,遭南昌市岱山派出所綁架。胡火妹曾一度脫逃離開派出所,但不幸再次被綁架回去後,派出所惱羞成怒的協警大打出手,對胡火妹拳打腳踢,用拳頭猛擊她的頭部,造成她當時天旋地轉、頭部極度眩暈。這次頭部受到的嚴重拳擊傷害,使原本修煉法輪功已經康復的高血壓病症重新又回到她身上。
在南昌市昌北第一看守所被關押一個月後,胡火妹被送到省女子勞教所第二次非法勞教一年。在那裏,她遭到關小間、強制洗腦、長時間奴工勞動等非人的迫害。
三、下鄉送真相資料 遭四年半非法判刑
二零一一年九月,胡火妹和幾位法輪功學員前往南昌縣幽蘭鄉渡頭村發放神韻光碟時被綁架,後被刑拘關押在南昌縣看守所。在看守所,胡火妹遭到戴手腳連銬酷刑折磨二十四小時,在她絕食抗議後才被鬆開鐐銬。幾日後,警察對胡火妹家進行非法抄家,抄去了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
同年十月二十四日,胡火妹遭非法逮捕,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南昌縣遭非法庭審,後被判刑四年半,被關押到省女子監獄遭受迫害。剛進入女子監獄,胡火妹拒絕向獄警高呼「報告」,就被剝奪上廁所的權利。後來,她被強制閱讀污衊法輪功的書籍資料、觀看誹謗法輪功的電視錄像,被誘導閱讀各種宗教書籍,還被逼完成每日長達十多個小時的奴工勞動(有時還要延長勞動時間加班趕製產品)。
幾年的監獄迫害,使胡火妹身體狀況惡化:視力下降模糊、高血壓、重度貧血、下身流血不止及其它婦科病。家中的兒子寡言少語、獨自忍受痛苦,幼小的女兒則經常啼哭尋找媽媽!
胡火妹這樣一位善良的家庭主婦,只因堅定自己的信仰就遭受兩次勞教、一次判刑,共計六年的牢獄迫害,她所經受的苦難只是大陸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迫害的一個案例。
願善良的您能分清正邪、明辨是非,伸出您援助的雙手共同制止這場長達十八年的殘酷迫害!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古人有雲:「禍福無門,唯人自召。」(《太上感應篇》)又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易經》)十幾年來,江蘇淮安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單位、領導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報應。
僅舉幾個事例,不是詛咒,只為勸善,希望那些至今還在為了眼前利益,是非不分,善惡不辨,出賣自己良心,助紂為虐,死心塌地跟隨江氏集團參與迫害無辜的人,以此為戒,趕快懸崖勒馬,立即停止迫害,將功贖罪。千萬不要抱著僥倖心理,拿自己及家人的身家性命和永久未來做賭注,一旦大禍臨頭,殃及子孫後代,悔之晚矣。
1. 倪興余,原淮安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現已調離,前任揚州市610頭目),此人言語粗俗,品行低下。在任職期間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已禍及全家,現在兒子離婚,妻子身患癌症長期住院。兒媳婦家人一直在告他貪腐,內外交困,現在被降職處分。
2. 辛立忠,原淮安市宣傳部長,1999年下半年在淮安市體育館門前組織人員燒毀大量的法輪功書籍,因貪污受賄被判刑七年。
3. 方可,原清河區公安局副局長,積極參與迫害、綁架、轉化法輪功學員,使清河區幾十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抄家、勞教、判刑、強行洗腦,曾經揚言不怕被報應,貪污受賄,被判刑5年半。
4. 肖本明,原清河區區長,任職多年,使淮安市清河區迫害法輪功成為重災區,去年因貪污腐敗罪行被抓捕。
5. 錢鴻鈞,原市國保支隊隊長(今年已調離),任職十幾年間積極參與指揮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年法輪功學員鄭紅霞給他寫勸善信,他不但不聽,還綁架迫害遭非法判刑三年半。錢鴻鈞的惡行殃及家人,妻子劉義嫻身患白血病多年,每隔幾天就要打一針升白細胞藥物,肛門周圍膿腫破潰,在屁股上打幾個洞引流膿液,切口不容易癒合,手術切口表面癒合裏面又爛空了,打洞的地方到處流膿、流水,整天只能趴著,痛苦不堪、生不如死。
6. 曹新龍,原清浦區公安局局長。2012年5月13日清浦區公安局出動幾輛警車包圍了一位法輪功學員的家抓捕了十幾名法輪功學員,有的被勞教、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取保、有的被強制轉化、有的被嚇的不煉導致生病死亡。曹興龍積極執行上級命令,集體立二等功,兩年後因貪污受賄被判刑七年。
7. 楊如兵,原清浦區公安局分管迫害法輪功的副局長,2012年指使下面的警察毆打被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因貪污受賄被逮捕判刑,出獄後在外地打工。
8. 顏志龍,原清河區公安局局長,在任職期幾年內,清河區就有十幾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抄家,兩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顏志龍的惡行殃及妻子遭車禍,腿部被車撞成重傷。
9. 李忠,原淮陰區公安局長 在任職期間,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導致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判刑迫害。對法輪功學員寄的勸善信置若罔聞,視為兒戲。李忠2014年10月一天晚上外出散步,突然倒地身亡。
10. 花原春(音),原楚州區公安局副局長,迫害法輪功學員張正剛(年齡30多歲,2000年被關在楚州看守所迫害致死)、葛秀蘭(被逼死)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恐嚇的放棄修煉,花源春(音)後因貪污受賄被判刑,同時殃及妻子也被判刑。
11. 趙家濤,在任職淮安市教育局局長期間,積極配合市610迫害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因貪污受賄被逮捕判刑5年。
12. 周其生,原淮安市第三中學教師,在2001年被抽調到市610,積極賣力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之後時間不長就得肝癌死亡,死時三十多歲。
13. 王建淮,原清河區公安局國保大隊惡警,在職期間積極參與迫害毆打多名法輪功學員,在非法抄家時多次偷走法輪功學員家中現金、物品。現在身患胃空洞,面無人色。
惡報,並不是法輪功修煉者所願意看到的。佛法是慈悲的,但威嚴也是同在。惡警趙炎東多次揚言自己多年迫害法輪功沒有遭報應,那是上天給他時間讓他警醒,不是不報,只是時間未到。可悲的是,有些人報應到身上時,還不以為是報應。
希望那些還在等待觀望甚至還在參與迫害的各級人員,一定要看清當前中國時局的大勢所趨和人心所向,千萬別再參與迫害,在職責範圍內保護法輪功學員,給法輪功學員提供各種方便條件,那就是為自己和家人負責,如一意孤行最終就只能給江澤民集團當陪葬品,面臨可悲的結局。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和丈夫都是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的,當時女兒也經常隨我們到煉功點讀法。雖然現在沒有走入修煉,但真、善、忍已在心裏紮下了根。修煉十八年來,沐浴在法光中,感受到師尊洪大慈悲。在疾風暴雨中,在亂世迷幻裏,在艱難無望下,就像有一條似隱似現的線,牽引著我們,歸正著我們,帶我們從泥沼走上平坦,從迷茫走向光明。
我們家本來是令親友同事羨慕的家庭。我們倆都有一份很好的工作,收入也不低,女兒聰明漂亮懂禮貌,還會唱歌。特別是修煉後從身體到精神面貌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健康、快樂、善良。可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悍然發動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一夜之間,全都變了。信真、善、忍被打壓,說真話成禁忌。如果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說真話成為被迫害的理由,這個民族這個國家還有希望嗎?其實受害的不僅僅是我們法輪功家庭,迫害真、善、忍必然導致「假惡鬥」盛行:毒米毒面、毒奶粉、假疫苗,霧霾,水污染,道德的淪喪,暴力事件的頻發。最可怕的是人心的變異,在中共邪惡宣傳中,經過一次次洗腦與整人運動,人們甚至不相信世界上還有好人。
女兒考學的故事
女兒喜歡唱歌,很小就顯露出音樂天賦。高考女兒選擇了藝術類。考前要到專業院校做為期四個月的補習。我隨女兒去北京陪讀。當時我們家裏狀況很不好,我們夫妻二人因修煉法輪功雙雙被迫買斷工齡,丈夫又因揭露中共邪黨謊言插播有線電視被誣判七年。大家知道考藝術是非常費錢的,為了孩子的理想,為了孩子的前程,我們只好去試試。
這是全國最頂級的音樂院校,考前潛規則:考生要上每個評委老師的課,請他們指點,實際是送紅包。當時每人至少要送一千元,十多個評委就是一萬多元。要考試了,別的家長都忙著打點,給有關老師送禮。女兒的同學也提醒她,女兒有些心動。我鄭重的告訴她:送錢你就別想了。第一,我們是大法弟子,不能隨波逐流,推動社會不良風氣;第二,你爸爸還在獄中,咱家的條件你也知道,我們沒有那筆錢。女兒心裏不踏實,我告訴她求師父幫助吧。
女兒心裏還是沒底,我的心也空落落的。孩子中考爸爸就已經被非法判刑,高考也不可能在身邊,孩子承受了很多像她這個年紀本不該承受的苦難。如果能讓她進入二考(總共三次考試),對她也是安慰,也能給她以後考試增加點信心。我一籌莫展,萬般無奈間我走進了租房附近很少去的一個超市。我的眼前一亮,一個熟悉的身影映入我的視野。啊是她!家鄉同修大姐。 他鄉遇故知,而且是我最失落,最需要安慰的時候,我們都悟到這是師父的安排。晚上她和她女兒到了我們租住的地方,一番交流,我和女兒都哭了。同修大姐說:「最難的時候要想起求師父,師父會給我們最好的安排。」我和女兒都充滿了信心。我們明白,我們不會期望得到本不屬於我們的,我們只希望給我們一個公平的機會。
考試要經過三輪。評委們問女兒的指導老師:「這是你學生啊?」一考結束,還沒公布,女兒便張羅收拾行李回家。我安慰女兒,別急,既來之,則安之,怎麼也得等發榜啊。有一個和我們挺熟悉的家長來安慰我們:全國考生那麼多,考不上的佔大多數,今年不行,明年再考。
發榜了,女兒不敢去看。別的考生跑過來告訴女兒:某某(我女兒名字),你一試通過了!女兒真的通過了!我們母女倆由衷地感謝李洪志師父。女兒有了信心,準備二考。
二考也順利通過了!有一個學了兩年的同學沒考上,找她指導老師:我平時上課唱得都比某某(女兒)好,我沒考上,她怎麼考上了。那個指導老師參加了考試,對那個孩子說,她唱得的確沒有你好,可是她的眼睛會說話,她在台上的表現感動了所有評委!我問女兒:你是怎麼發揮的?她說:我天天在心裏念「法輪大法好」,當我站在全國最有名的這些評委面前,我也很緊張,我就想,我要用我的歌聲把快樂、美好帶給觀眾。
二考結束後,女兒同學的家長告訴我們準備點錢活動活動吧。我們說沒有準備,她說那基本就沒希望了。本來功底不夠,第三輪競爭是非常激烈的,準備回家吧。能參加第三輪考試,女兒已經滿足了。當時對她來說已經是個奇蹟了。
回來參加省城的考試。另一個全國有名的院校在這裏招生,我勸女兒去考。女兒說,咱又沒在那學習,怎麼可能呢?我說,反正順路,試試吧。女兒去試,居然考上了。那個校長對女兒說,這麼多年你是唯一沒有關係被我親自招來的學生。
女兒順利考上全國有名的一所大學,對很多人來說都感到驚奇。女兒就讀的高中老師和同學們向她道喜。老師問:你家花了幾十萬?女兒答:一分沒花。就是現在有的人還是不相信我們沒花錢。很多對我們修煉法輪大法有看法的人也不無感佩地說:真有命。
女兒有個同學發來短信:你能考的這麼好,一定是有神靈相助。你家信神吧?是啊,我們信的是宇宙大法──法輪大法。是我們慈悲偉大的師父幫了我們。
女兒的老叔遠在千里之外做生意,聽說女兒超水平發揮考上了名牌大學,非常振奮,當即表示:學費他包了。由於他相信大法,支持我們修煉,也得了福報,生意越做越大。
母親的故事
孩子上大學後,我搬到母親家照顧母親。一天早上四點多,我正在煉功,忽然聽到我媽那屋傳來「咚」的一聲響,趕緊跑過去。只見我媽躺在地上,處於昏迷狀態,身旁有一泡尿。我托起媽媽的頭,不停地喊:媽媽,快念「法輪大法好」,快念!我也不停地念:「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好!師父救救我媽吧!」
大約念了十分鐘,媽媽甦醒過來,我這才給哥哥打電話。哥哥過來之後,我們一起把媽媽抬到床上。媽媽處於糊塗狀態,就像老年痴呆症。當時我爸爸已去世,媽媽已經八十一歲了。哥哥講:姥姥當年就是得這個病死的。這是姥家的遺傳病,姥家很多人都得過這個病。看媽媽沒有外傷,觀察觀察再決定上醫院,哥哥交待完上班去了。
我想,我是大法弟子,我有責任照顧好我媽,而且這麼多年媽媽一直在念「法輪大法好」,聽師父講法。雖然年老不會煉功,但她確實受益了。原來腿腳不靈便,腿彎得能鑽過去一條狗,下樓都費勁。自從我和妹妹修煉了法輪大法就教她念「法輪大法好」,這不,腿也直了,也好使了,人也精神了。我哥哥姐姐還有我老叔都說:這老太太,老了老了,身體倒好起來了,真是老來福啊!
可今天這麼一摔,媽媽完全變了,面相都變了,沒有一點表情,麻木呆滯,不停地說胡話。一會兒說這個來了,一會又說那個怎麼了,都是那些死去的人,聽了讓人頭皮發炸。生活不能自理了,上廁所得讓人扶著去。我教她念「法輪大法好」,她已經念不出來了,已經神智不清了。難道真的像我姥姥和那些舅舅那樣,就這樣糊塗著走完她最後的路嗎?我悉心照顧她,晚上和她睡一個房間,不停地幫她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幾天過去了,媽媽依舊說胡話,我不氣餒。妹妹做了個清晰的夢:在大海的一條船上,一個小孩掉到海裏去了,我和妹妹拼命去撈,把她撈了上來。師父叮囑我們要看護好這個孩子。聽了這個夢,我們更加努力地幫助我媽。大約過了二十天,媽媽終於隨我念起「法輪大法好!」,念完對我說:「謝謝你了。」媽媽一下子精神起來了,也明白過來了,完全恢復正常了。
母親從此變的非常理性,不像以前那樣嘮叨,也會說話了,不傷人了,說話簡潔而有條理。遠在北京的外孫來看她都說:「姥姥你怎麼變了?又年輕又理智又健康。真是人老八十變吶。」媽媽說:「這都是托法輪大法的福了。」法輪大法不但給修煉者帶來健康的身體和境界的提升,也給不修煉的親朋帶來福益。
在此,感謝師父慈悲救度,再一次叩拜師父,謝謝師父。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以下法律條款適用於控告或舉報中共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目 錄
一、非法拘禁罪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
三、刑訊逼供罪
四、非法搜查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特 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採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構 成】
侵犯對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民事權利的享有基於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於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於洩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於甚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認 定】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1] 。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一般主體,刑訊逼供罪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罪
1.非法拘禁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的牽連、競合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對於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一方面對於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傷殘、死亡」。這裏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於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至於上述後一種情況,即行為人目的即在於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採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形成牽連犯形態或想像競合犯形態的情況,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對於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在拘禁他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過程中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處 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於「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兩個特徵:首先是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是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國,對逮捕、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憲法》[3] 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對違犯者,應當依法懲處。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非法拘禁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注意事項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羈押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等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併罰。
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準,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釋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訴標準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準。由於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過籠統(實際上我國法律大部份具有此特徵),具有彈性(相對於剛性),立法上就出現了不確定性(人的影響因子佔比過重),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公安立案偵查以及各地法院審理判決有較大差異,法得不到統一實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概 念】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監管機構的範圍
在刑法修改後,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規定的「監管機構」的範圍,基本上採取了列舉加概括的解釋方式。明確列舉的監管機構除了刑法規定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外,還有拘役所、勞教所。
監管人員範圍的認定
確定了監管機構的範圍,將本罪的主體範圍明確為凡在監管機構中對違法犯罪或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監管法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條例中有關的監管規定。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決或未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監管的人。這些人包括在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決犯,在看守所、拘留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監管的人。毆打,是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是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趴、罰跑、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毆打、體罰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還是借被監管人之手實施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是方式上的差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
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殘,手段惡劣;一貫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屢教不改的;毆打、體罰虐待多人多次,影響很壞,等等。確定情節是否嚴重,一般應從行為人實施體罰虐待行為的主觀意圖、手段、對象及其造成的後果來認定。同一行為,由於被監管人的條件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認定。如強迫過度勞動,對身強力壯的人和年老體弱或者少年犯的後果不一樣。後一種人可能因過度的體力勞動,造成身體傷殘。如果是行為人故意所為,就屬於體罰虐待性質,情節和後果都是嚴重的,就要以本罪論處;如果情節一般,後果不太嚴重的,不以犯罪論處,可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監管人員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行為,致使被監管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要把體罰虐待同依法對違反監管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禁閉,使用戒具乃至武器區別開來。對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別是對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須通過嚴格管教,採用一定的強制措施,才能使罪犯改惡從善,改變成新人。對不服從管教,拉幫結夥,破壞監規,公開抗拒改造的在押被監管人,必要時可依法實行禁閉,使用戒具乃至使用武器。這是加強監管所必要的懲罰和警戒措施,是合法的,與體罰虐待行為有原則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如果錯誤地使用武器而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在採用強制措施時,由於工作錯誤而濫施戒具或禁閉,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則不能以本罪論處,但可根據不同情節,由主管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對本罪主體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並不以直接對被監管人實施體罰虐待者為限,有的司法工作人員未直接動手實施體罰虐待,而是在執行管教過程中,違反監管法規,指使、授意、縱容或者暗示某個或某些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實施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亦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並非監管人員,固然不能單獨構成本罪的主體,但他們是體罰虐待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仍可構成本罪的共犯。但由於被監管人有可能是在脅迫或誘騙之下參與的,所以應視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共同犯罪的有關規定,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慮。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洩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為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認 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情節一般的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比如,對於監管人員憑一時感情用事,對被監管人扇幾個耳光、打兩拳,並未造成甚麼嚴重後果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其次,要將正當的管教措施與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區分開來。根據《監獄法》等監管法規,為保證監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維護良好的監管秩序,監管人員在緊急情況或必要時,有權對被監管人採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閉、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在客觀上與體罰、虐待行為相似,實則有本質區別。
本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毆打或其他肉體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均是出於直接故意。兩罪的區別在於:
(1)、客體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具體為監管活動,對象可以是一切被監管機關監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被司法機關懷疑但未判決有罪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為審訊活動及證據收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包括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2)、犯罪主體範圍不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為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法院臨時羈押室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而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可以是各種司法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為人則無此目的。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包括監管人員)為了逼取口供而對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毆打、體罰虐待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本條規定,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但是應當注意,並非任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情形,都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應具體分析,分別處理:
1、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地引起被監管人傷殘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引起死亡的為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重傷故意,過失地造成被監管人死亡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輕傷結果的,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4、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明知毆打、體罰虐待行為可能造成被監管人死亡,卻有意放任的,應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出於挾憤報復、顯示淫威等動機故意殺害被監管人的,對行為人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就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的故意罪過形式和犯罪動機而言,有些案件是與本罪的這些特徵相一致的。其區別在於:
1、犯罪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雖然有的可能是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必須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而不僅僅是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本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主觀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陷害他人,這種陷害的意圖,一般表現為希望被害人受到刑事處罰;而本罪行為人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的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處 罰】
刑法第248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概 念】
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牛津法律大辭典》將刑訊逼供界定為:使一個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從他那裏獲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刑訊逼供都是廣義上的刑訊逼供行業,雖然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後果沒有狹義的刑訊逼供行為嚴重,但同樣對司法公正和社會產生了惡劣的影響。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1997年刑法典則對本罪的罪狀及法條結構作了重大修改,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並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於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認 定】
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後果有相似之處,依本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區別本罪與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於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A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別。
(1)兩者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洩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B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有:(1)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者的對象不受特別限制。(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為,後者則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為目的,後者則不要求以逼取口供為目的。(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後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司法工作人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應以刑訊逼供罪一罪對行為人定罪從重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數罪併罰。對於非司法工作人員將他人人身自由剝奪並採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應視具體情況而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對其定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處 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規定,已經拘留、逮捕尚未判決的被羈押人或者被傳訊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判決正在勞改服刑的罪犯。
二、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於是否逼出口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口供的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捆綁、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曬、凍餓、體罰等等。
五、新刑法對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而刑法原條文未作規定。
六、本罪按本義看,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形的刑訊逼供,才構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體情節的,故本罪應屬「情節犯」。定罪量刑時要慎重分析,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四、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構 成】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
(8)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9)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對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象、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即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2)搜查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
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具備上述之一的就屬於非法搜查。
搜查的對象,根據本法第245條的規定,僅限於他人的身體和住宅。如果不是針對身體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機關或其他單位的辦公室、倉庫、車輛、船隻、飛機等場所,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務罪、搶劫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如果是在上述場所對他人的人身進行搜查的,仍可構成本罪。至於住宅,則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既包括公民長期居住的生活場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臨時居住、生活的場所,如較長時間租住的旅店,還包括公民居住、辦公兩用的房間以及以船為家的漁民船隻等。搜查住宅,不僅指搜查住宅內,而且還包括和住宅緊緊相連、構成住宅整體的庭院以及構成整個住宅組成部份的其他用房如儲藏室等。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 定】
1、本罪與搜查工作中的錯誤行為的界限
例如,偵查人員依法搜查時沒有請見證人到場,或者沒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屬於合法搜查中的錯誤行為。
2、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3、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後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界限
後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採取非法搜查的行為,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為,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後非法翻箱倒櫃、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為。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後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後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為作為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情況
一 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非法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如張明與劉林兩位同學去某商場購買日用品,商場保安員王長江懷疑二人偷了產商場的 商品,於是叫來另一保安李強,二人強令張明與劉林拿出所偷商品,但張明與劉林否認偷拿了商品,於是二人強令張明與劉林脫掉所穿的大衣,搜查了二人的大衣兜,並當眾強行搜查二人身體,結果一無所獲。王長江、李強的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
二 是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或者搜程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 察院和國家安全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 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但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只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才可以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如果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不按法律的規定程序和不履行法定手續就擅自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構成非法搜查罪
【處 罰】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應對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非法搜查現象。某學校保衛處為尋找被盜物品,由幾名女教師對該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當時無一女生進行違抗,事後方知自身權益受侵害,被搜身女生聯合對該校提起訴訟。某村民財物被盜,派出所叫該村村委會主任先摸摸情況,而村委會主任卻帶領村幹部挨家挨戶尋找被盜財物。村民雖有意見,但為證實自家清白,無一家阻止搜查。保衛處和村委會主任的行為就是一種非法搜查的行為。
公民要判斷搜查的合法性,就要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搜查的規定。刑訴法第一百零九條至一百一十三條對搜查的法律文書、目的和範圍等作了明確規定。搜查,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檢查之意,其法律含義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獲取罪證,查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地方進行強制性搜尋、檢查的偵查活動。
搜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違反其中之一的,即屬非法搜查。
1、必須出示搜查證或者在遇有緊急情況時的拘留證或逮捕證。這是搜查時必須具備的法律憑據。搜查證應當寫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搜查的處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機關、執行人員姓名及搜查日期。在執行拘留或逮捕時,如果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證而直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如非遇有緊急情況,偵查人員即使在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也應當出示搜查證,而不得濫以拘留證、逮捕證代替搜查證。
2、搜查行為主體必須是具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無權進行搜查。未納入公安序列的保衛處、科不具有刑事偵查權的主體資格,沒有搜查權。
3、搜查時必須在搜查證規定(填寫)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搜查證以外的範圍進行搜查。搜查的範圍具體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住處以外其他人的人身、物品和住處,如親友、鄰居、工作單位等;
(三)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地方。
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在場,同時還要有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5、搜查婦女的身體時,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見證人也必須是女的,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6、搜查時扣押的物品,必須開具註明名稱、數量、特徵、規格的扣押清單。偵查人員發現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單位或個人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及時退回。
綜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其有兩方面的表現形式:一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出於某種目的,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法定程序,或濫用職權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居住等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對於已發生的非法搜查,處置方法有三:
1、行為人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利和居住安全,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可能構成非法搜查罪。行為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控告,檢察機關應當以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行為人屬於司法工作人員的,從重處罰。行為人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以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
2、偵查人員在執行搜查任務時,沒有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定的搜查手續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證、或未請見證人到場,搜查婦女時不是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等,屬於合法搜查中出現的違法現象,對於因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者,可由其所在單位酌情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3、如果行為人出於善良的動機並經被搜查人同意而實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第一種情況處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由行為人單位或有關部門出面調處,受害人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權益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五、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 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1]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於法律制度,忠於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破壞法制。
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中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負責部份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1]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份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搜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並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
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1]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1]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出於徇私、徇情動機,造成錯押、錯捕當事人的,一般不構成該罪。但應根據不同情節,區別對待。對於出於嚴重官僚主義,極端不負責,草率從事,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對於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後果,可由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於因缺乏經驗,思想方法主觀片面,或因任務緊,案件多而粗枝大葉,調查研究不深入細緻,事實證據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專業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則應作為一般工作錯誤,給予批評教育,使其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改進工作,必要時,予以紀律處分。
二、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與未遂
該罪屬於行為犯,即司法工作人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違背事實實施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為,無論上述行為是否達到目的,均為該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員在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的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現檢舉,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為人工作發生變動而未能繼續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該罪未遂。
三、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一)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後者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或者使有罪的人不受到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後者行為人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四、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區別
(一)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特殊主體;而後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後者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
(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後,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後者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行為人犯罪後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後實施。
五、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可以構成共犯;後者主體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後者除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並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前者犯罪手段廣泛,除在製造偽證、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上與後者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後者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鑑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
(三)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後者侵犯的客體主要是人身權利。[1]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徇私、徇情枉法行為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有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案發後拒不認罪的等等。「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為造成重大冤、假、錯案的;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
相關知識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實施了使無罪的人受刑事追訴,或者包庇有罪的人不使其受刑事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本罪客觀方面存在一些疑難問題,爭議較大,如利用職務便利的範圍、刑事追訴的含義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對本罪的正確認定,需要作深入探討。
一、利用職務便利是否包括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雖然徇私枉法罪罪狀中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規定,但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都要利用職務便利,對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職務便利在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對本罪的利用職務便利只能作狹義理解,即只能是利用本人職權,而不包括利用與本人職權相關的便利或他人職務便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利用職務便利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利用本人職權,也包括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兩種觀點的分歧之處就在於對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是否屬於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職務便利的範疇。
徇私枉法罪的實質是行為人利用了國家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即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來進行枉法。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賦予其工作人員以相應的職責和權限來保障權力的實現。然而,並不是每一個司法機關的成員都具有司法權的具體職能,換句話說,只有特定的從事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能的人員才有利用司法權進行枉法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利用職務便利只能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然而,在司法機關對司法權的行使,是按照層級來實現的,即偵查、檢察、審判權是分屬於多人共同行使的,比如,公安機關對某個案件的偵查,有主管偵查工作的局長、副局長,負責某個部門偵查工作的隊長、副隊長以及具體承辦某個案件偵查工作的主辦、協辦偵查人員。在這裏,既有對案件具有指揮決定權的上級領導,也有具體執行的經辦人員;既有直接利用職務進行枉法的可能,也有領導間接通過第三人實施枉法的可能。因此,利用職務便利在不同的管理體系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具有決定權的領導通過第三人進行枉法,也應當認定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而不是利用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踐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制約關係說、制約關係否定說以及橫向制約關係說。制約關係說認為,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的便利條件應當包括上下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和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間職務上的制約關係;制約關係否定說認為,職務上的影響力不包括行為人職務與被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間的制約關係;而橫向制約關係說肯定不同部門、單位間存在制約關係。橫向制約關係說因肯定不同單位間存在的職務上的制約關係,超出了徇私枉法罪利用職務便利的範圍。比如,公安局長請求同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依橫向制約關係說,這屬於利用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顯然,這是不合情理的。制約關係否定說因否定制約關係的存在,也不適合解決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而制約關係說則對正確認定徇私枉法罪中利用職務便利提供了合理的依據。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進行枉法的情況並不鮮見。比如某市公安局的監察室領導因其親戚與他人有經濟糾紛,遂請求派出所所長以涉嫌貸款詐騙罪將沒有犯罪事實的對方當事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制約關係說,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就是一種制約關係,包括縱向、橫向兩種。前者是指上下級職務上的制約關係,後者則是指不同部門人員間職務上的制約關係。在徇私枉法罪中,共同享有司法權的上下級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關係是屬於本人職務範圍內的職責關係,這種制約關係並不是利用職權或地位的便利條件,而不同部門間司法工作人員職務上具有的隸屬關係,雖職責分工不同,但具有制約關係,這種制約關係就是利用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司法工作人員基於這種便利徇私、徇情進行枉法的,應當屬於利用職務便利的範圍,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界定刑事追訴的含義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徇私枉法罪主要表現為枉法追訴、枉法不追訴和枉法裁判三種行為方式。司法實踐中,對枉法裁判比較易於掌握,但對於追訴的含義則看法不一。
所謂追訴,是指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不同的司法機關因所承擔的職責不同,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方法也不一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偵查,包括專門的調查活動和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被告人追究責任,主要是通過提起公訴的方式進行,而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則是實現追訴的途徑。因此,這裏的追訴並沒有特定的含義,而是針對不同司法機關職能活動的一種統稱。雖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所規定的三種行為方式部份區分了司法機關的職能,但從本質上來說,其最終目的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因不同司法機關的職能不同而在條款設置時採用枉法偵查、枉法檢察和枉法裁判等法律用語顯然是荒謬的。因此,徇私枉法罪中的追訴,應該體現在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的不同職能之中,即包括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
三、不作為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實踐中,大部份的犯罪都是以作為形式出現的,但也存在不作為形式的刑事違法行為。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以及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只能由作為構成,但是,在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中,卻可以由不作為構成。比如,某市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在對某保險公司總經理楊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立案後,承辦民警王某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裏,徇私情,故意不履行職責,包庇犯罪嫌疑人,不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以致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最終移居澳大利亞,使得楊某所侵佔的400餘萬元無法追回。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就是典型的不作為的徇私枉法行為。
構成不作為的徇私枉法罪,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是徇私枉法罪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徵。刑法理論中,構成不作為必須是以特定義務的存在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據。徇私枉法罪中,作為掌握國家司法權的工作人員,擔負著代表國家實現司法公正的神聖職責,公正司法是基於其職務要求而產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義務,也就不存在不作為犯罪。
第二,發生危害結果是徇私枉法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在不作為犯罪中,並不是違反作為義務即構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是只有發生了與作為犯罪同樣的危害結果時,刑法才將其作為評價的對象,才會對其進行處罰。同樣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為犯罪也是以產生一定的危害結果作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辦案件的民警王某雖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未採取,但是,如果楊某仍然在公安機關的監控範圍內,就難以認定其逃脫了法律追究。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徇私枉法罪的不作為犯作了合理的解釋,即「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以發生危害結果作為徇私枉法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是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基本要求的。[1]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中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法律淵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概 念】
本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犯罪形態
理論界對本罪的犯罪形態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是繼續犯,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出時止,對住宅安寧侵害處於繼續之中。另一種意見認為是行為犯,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就構成犯罪的既遂。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行為犯。從犯罪的構成看,只要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思,實施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具備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住宅後滯留時間的長短。行為者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侵入的行為一經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繼續犯。要求退出後,行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狀態是一種持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就構成犯罪既遂。
「拒不退出」的特徵符合繼續犯的構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為具有持續性,只有這種侵害或威脅的狀態存續一定的期間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的犯罪行為是呈持續實行狀態;
2.拒不退出導致侵害或威脅住宅安寧權呈繼續狀態。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終繼續。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為繼續犯。
拒不退出
以「拒不退出」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種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經權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為,這是一種不作為犯。先前的進入存在合法進入或誤入兩種情形,如權利人不要求退出,行為人不退出就不構成犯罪。但從權利人明確提出要求退出時起,行為人就具有退出的義務,如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踐中,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經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種加重情節。在行為人進入住宅後,權利人又要求退出的,這種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當事人拒不退出即構成犯罪,但要給行為人一定寬裕的時間。若僅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為人沒有退出的,不構成「拒」不退出,當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關於住宅的外延
住宅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房屋,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我們在解釋住宅時必須以此為標準,公民以居住為目的的封閉空間都應當定義為住宅。住宅不強調所有權,是否擁有所有權並不影響居住權,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種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寧權和其他相關私權利。住宅的結構存在多樣性。現實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獨門獨院的洋房、沒有圍牆的房屋,以及臨時的棚子、帳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稱之為住宅。結合我國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點,住宅不僅限於地上建築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間,也應視為住宅。如公民作為運輸或用於捕魚的船隻,其既是生產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間,也可作為住宅,再比如前店後鋪的小店,在小店關門休息時,也是住宅。我國刑法雖然未規定以有人居住為構成住宅的要件,但從法律所保護的客體來看,無論是非法侵入有人居住的住宅還是無人居住的住宅,均構成本罪。
構成條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與其他犯罪一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應當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四個要件。
客體要件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其中,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無論是住宅的安寧權還是居住權都是由財產權利而延伸的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二者並不衝突,就是一個圈大一個圈小的問題。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都依附於住宅的財產權利。沒有住宅財產權利的延伸談何非法「侵入」?談何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鑑於此筆者傾向於圈大的住宅的安寧權。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房屋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並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認 定】
罪與非罪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併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常見行為
將侵入住宅作為手段
現實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多數情況下是侵犯財產罪的手段,也有的是傷害住宅內成員的生命、身體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我國刑法學界還存有爭議,筆者傾向於是牽連犯。主要由於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實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犯罪,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手段行為,而在住宅內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則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為實施強姦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據刑法理論就直接定強姦罪,而不再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定罪。有時也存在,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牽連的手段行為定罪,如入室盜竊,由於盜竊數額達不到追訴的標準,或未遂依法尚不應追究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定罪處罰。
為達到某種目的
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為了自己的私利,採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脅別人,施加壓力,強迫他人為自己解決問題。這種行為應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準則,行政機關也不能例外。公權不同於私權,凡是法律沒有賦予的,公權機關就不能進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證個人私權的一個很重要的空間,如隨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執法,
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條件。
其次,要遵循正當程序。國家公權侵入私人住宅應當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實施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強姦、暴力侵害等活動。而且,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如《搜查證》、《逮捕證》、《拘留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經法定程序無權隨意檢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憑借其權威而隨意進入公民住宅,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違法阻卻
刑法理論上將「無正當理由侵入」解釋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違法性阻卻事由。法律授權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存在阻卻違法性,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果遇特殊情況,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進行。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關於許諾進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後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採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範圍,行為侵入了超出範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內涵不同。非法搜查罪是以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為目的,侵害的對象包括他人身體和住宅還有擁有權力的特定空間,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為目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違背了權利人的意願,只是非法搜查罪所包含的內容要豐富得多,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簡單得多,就是侵犯了權利人住宅的安寧權。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為的形式構成,無論「侵入」還是「拒不退出」均構成本罪。非法搜查罪則是指行為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行「搜查」的行為,不單指住宅。
另外本法所稱的住宅,並不要求他人在短時內合法佔有,雖然未付房租的租房客在短時內是非法佔有,但房東也不能為將不付房租的租房客趕走而入侵租房客居住空間,因為不付房租而賴著不走,一者屬於道德的範疇,二者屬於合同違約,法律沒有授權房東有強制的權力,否則也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如果空置房屋被他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侵佔,房屋主人則有權利將非法侵入者趕走,保護自己財產安全是人和動物的本能,"正當防衛"是法律的授權。
按照刑法第24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區別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內涵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體和住宅還有擁有權力的特定空間,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對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違背權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寧權。
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如果行為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是一九九八年走入大法修煉的。當時我百病纏身,有人告訴我,煉法輪功可祛病健身,我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走入了大法修煉。
十九年來,我按照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身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做事能為別人著想,不再為蠅頭小利和別人爭鬥,身上的病不知甚麼時候都好了,周圍的人見到我的變化都說法輪功好。
二零一二年七月的一天,那天天氣很熱。下午兩點多鐘,人們都在家裏午休,我抱著兩歲的外孫女到村外的樹林去乘涼。我正走著,很遠就看見樹林邊的球場上有一個黑色的東西卻閃著亮光,走近一看,原來是一個價值幾千元的手機和一塊手錶。如果在修煉前,我肯定如獲至寶,趕緊收藏起來,但是我是大法弟子,已經把錢財看淡了,把提高心性放在了首位,當時只想到一定要想辦法把東西歸還失主,如果找不到失主,我就把它交給村長,讓村長在喇叭裏廣播一下。
正想著,從村東邊開來一輛黑色轎車在我面前停了下來,從車裏下來四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其中一人問我拾到一個手機沒有。原來他們是某個廠的工人,下班後來這兒打了一會籃球,回去後才發現手機丟了,於是抱著僥倖心理趕緊回來找。我把手機和手錶遞給他們。他們說:「想不到現在還有你這麼好的人!」說完非要給我錢,酬謝我。我謝絕了,說:我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是一片淨土,要做到拾金不昧,師父還要求我們做事為別人著想。接著我給他們講了法輪功真相,他們都高興的退出了他們各自加入過的黨、團、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晚飯後,我到鄰村去辦事,在一個急轉彎處,被一輛轎車撞出去幾米遠,摔在地上。當時我腦子很清醒,首先想到的是:「要債的來了,請師父保護我。」司機和車上的人跳下車來把我從地上扶起來,要送我去醫院。我拒絕了,他們感到很驚訝,問我為甚麼不去醫院?我說我是煉法輪功的,沒事。司機很感動,真誠的說:「我們遇到好人啦,原來煉法輪功的人真是好人呀!以前好幾個人勸我們『三退』,我們不但不信,還說了很多對不起大法師父的話。現在我對天發誓:我倆退團、退隊!請李老師保護我們。」邊說邊掏出上千元錢非得讓我收下。我告訴他們:「你們的錢我一分也不要。只要你們千萬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他們連連說:「記住了!真是遇到好人了,原來電視上所說的都是騙人的。」
去年八月份的一天,我家門前的垃圾堆上扔了幾件舊衣服,我順手掂起一條褲子一抖,忽然從兜裏邊掉出一疊錢來。心想:這是不義之財,我是大法弟子,我不能要。丟錢的人要找不著錢,心裏該多急呀。我就問左右鄰居是誰扔的衣服?都說不知道。我就把這條褲子拿回家去以便查找失主(因為當天的垃圾是要被拉走的)。
後來查明是一家租房子的人扔的,我把錢交還給了她。她感動得話都說不出來了,哽咽著說:「大娘,謝謝您,你救了我們全家!我是山裏人,為了供孩子上學,常年在外面給人家幹零活,一年也掙不了幾個錢,這是我給孩子準備的學費。大娘,您真是好人!」同時拿出二百元錢,要我一定收下。我說:「我是煉法輪功的,我不會要你的錢,師父教我們處處為別人著想,要謝你就謝我們師父吧。」她感動的眼淚掉了下來。接著我又給她做了「三退」。
這件事使周圍的鄰居都改變了對大法的看法。
在修煉的過程中,我做的還遠遠不夠,離「真善忍」的標準相差甚遠,但我相信,我所有的不足,一定會在大法中歸正。
感謝師父的救度!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一九九四年五月我與父親有幸參加了師父在重慶辦的法輪功傳法傳功班。我家父母、兄弟倆都是大法弟子。修煉初期師父的新經文較多,每次接到經文,大家總是心靈震盪、熱淚盈眶的拜讀不懈,狀態非常好,學的也認真,知道得法不易,我們這一輩子等的就是這個法呀!
師父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往往你打算的挺好,可是你知道自己將來剩的時間還來的及嗎?」「一旦失去機會,六道中輪迴何時再得人身!」[1]
師父的洪大慈悲震撼弟子,我們終於明白了人來世間的目地和意義,也就更加珍惜大法了。
那時工作學習都很忙,為了精進實修,我們打破常規,「少睡眠多學法」。從九五年開始,凌晨三點多鐘,全家人就都起床集體學法、煉功了。我們平常走路、乘車、工作、學習間隙都在學法背法。總之,我們的時間抓得很緊,我把上班、工作、學習、生活、修煉的時間都安排的井井有條,在節假日我幾乎都將時間用來學法,每天睡覺前我都要反思自己一天的所為所想是否在法上。
我大學畢業後,在醫院做的是臨床外科工作。一九九七年十月份,我單位有一套空房子等待分配,單位職工都有福利房,唯獨我一人是無房戶,我與妻兒租房住。按理我是當然的得房者。
那時科裏有位快退休的老師她消息靈通,當著我的面給她關係好的同事打電話,叫對方趕快找領導走後門要這套空房子。無獨有偶,跟我關係好的一位老大姐對我也生疏了,她不幫我這個無房戶說話,反而還為有房住的人忙上忙下的跑著要房。
這套空房我能否得到,像戲劇一樣在我面前上演了。
住房牽涉到我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家迫不及待需要解決的問題:我是無房戶,別人都有房,按理這房我是得定了!可是在節骨眼上也鑽出一些要房人,他們利用人際關係製造各種理由要房,因此出現了一套房子幾家爭著要的局面。這房我需要,別人也需要,這事激烈的衝撞著我的人心。
我想如果把自己的家庭利益看重了,勢必就把別人的利益看輕了,可能含有損人利己的因素,不太可取;而且爭著要房的人,儘管他們利用人際關係編造各種理由,也是有「因緣關係」的,因此,師父的任何事情都是有因緣關係的點化,需要我悟,需要我慎重考慮一下:得了房是否需要忍痛割愛的問題了。
師父講:「人家說:我來到常人社會這裏,就像住店一樣,小住幾日,匆匆就走了。」[2]我認識到,修煉人境界高,心的容量大,看透人間萬象,看淡身外之物,先他後我,慈悲待人,不迷於人中事,更不能因為分房的問題與人爭鬥。我想,即便這房子我得了,我也願意忍痛割愛讓給別人。師父講過一個例子:「有一天單位分房子,領導講:缺房住的人都過來,擺擺條件吧,講一講個人如何需要房子。各說各的,那人不吱聲。最後領導一看就他比人家都困難,房子應該給他。別人說:不行,房子不能給他,得給我,我如何缺房子。他說:那你就拿去吧。」[2]
我按照師父的要求做了,我沒有把個人的利益看重,我沒有去爭房要房,即使我理由充份能得到房,我也以祥和的心態對待。後來,那套房子分給了一位女同事。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醫院規定:已領取了住房一次性補貼的職工無權再次享受分房的。而該同事已領取了這筆錢,說明她有房住,按規定不能分房,這是眾人皆知的事實。
修煉人得理要饒人,當時我若堅持要房,領導必然會將房子分配給我,因為我的條件比她充份得多。我若不讓她,那該同事有房住想要第二次得房、想要再次分房的機會幾乎沒有了。路讓人家走,無私天地寬,堅信大法弟子按師尊要求同化「真善忍」,改變舊宇宙為我為私的特性,走「先他後我」的人生之路,一定會給人間開創美好的前程。
分房這事雖小,震動不小:分房起風波,為己損人利己,為他風平浪靜。在人類道德下滑的今天,單位「分房」如此平靜祥和美好,體現了大法弟子做好人中的好人的修煉原則。大家看見了該得房的人能放下既得利益、不爭不搶,這是一般人難以辦到的事,而大法弟子做到了。為此我院職工都說:「法輪大法好!」稱讚大法弟子為他人著想,姿態高。
按真善忍的要求做,為他人著想,把房子讓給別人,我心裏很坦然。不過在這個過程中我也有缺點:這事我沒與家裏妻子、兒子商量。
這種分房讓房的事我經歷過兩次。
不過,最終我得到福報──我得到了一套一百三十平方米的寬敞舒適的住房。這是當初沒有想到的。
謝謝師父!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退休再煉〉
[2]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9/3/165272.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是大陸法輪大法弟子,今年四十二歲,一九九六年得法修煉。
我出生於一個知識分子家庭,從小受無神論說教洗腦,根本就不相信有神佛鬼魂,甚至一度以為耶穌、釋迦牟尼只是傳說中的人物,並不是真實存在過的。那麼,我是如何走上佛法修煉的呢?
被血尿與結石困擾的日子
我小時候身體尚好,無大病。沒想到一九九零年讀高一年級的時候,頻繁出現尿血的現象,只要做了劇烈運動,就會尿血。到醫院檢查,四個加號。每次看到便出的通紅的血尿,心裏那個恐懼就別提了!父母也著急,帶我到各個醫院檢查,做B超,甚至做了靜脈造影,就是查不出尿血的原因。
拖到一九九五年即讀大二的時候,尿血現象加劇,去了一家大醫院檢查,這次終於查出原因來了:原來是患了腎結石。把讀高中時醫院的檢查結果給大醫院的醫生看,他說,其實這些片子已顯現出了有結石的,可能因為那時石頭太小,醫生看的不仔細,就沒看出來。這位醫生很遺憾,說,要是當年就診斷出來,這麼小的石頭是可以通過喝排石湯經由尿道自然排出來的。幾年過去,結石已經長到2.7cm乘1.9cm,遠遠超過輸尿管的直徑(正常人輸尿管直徑為0.8cm),根本就無法排出來了。
醫生提出兩個方案:一,手術取石;二,用超聲波在體外碎石,讓碎石通過尿道排出。因為腎結石手術是大手術,刀口長且深,父母擔心一個女孩子受不了,就決定採用超聲波碎石的方案,並於一九九五年暑假去了另一個城市一家據說碎石技術很高明的醫院做了碎石術。碎石費、住院費、伙食費加路費,一個暑假花費數千。父母都是普通工薪階層,在九十年代這對我家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本以為結石的困擾到此結束,沒想到那些碎石並沒有像醫生預言的那樣乖乖的全部排出來,只排出了一部份。另一部份留在腎盂裏,以它們為核心,馬上又快速的生出更多更大的結石。醫生把排出的碎石拿去化驗,發現是草酸鈣結石,這種結石很容易再生。即便再次做體外碎石,也會再生。即便做手術全部取出來,還會再生。
醫生也沒轍了,就開了大量草藥湯讓我長期喝。而這種草藥湯只能減緩結石生長的速度,根本就無法讓石頭停止生長,更無法讓其消失。
於是,我的大學生活就比別的同學多了一項內容:每天熬中藥湯喝藥湯。當年的大學宿舍出於用電安全原因,是不允許學生使用電爐的。但是鑑於我的病情,系裏特許我使用。每天晚上下了晚自習,我就開始熬藥。同學們只要從我們寢室經過,就會聞到濃濃的藥味。
我被這事搞的情緒很低落,很困惑:腎結石並不是甚麼絕症,為甚麼醫院就治不好呢?難道這一輩子就離不開藥罐子了嗎?每當看到同學們興高采烈的去上體育課,自己只能一個人靜靜的呆著,就感到特別失落,多想跟別人一樣盡情的蹦啊,跳啊!可是我不能,只要蹦了,跳了,又會大量的便血尿。
在喝藥湯期間,身體越來越虛弱。倒不是藥湯造成的,而是因為那次體外震波碎石時,因超聲波對腎臟的強力擊打對腎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可是內傷啊!那時,走路無力,睡眠質量極差,白天聽課注意力不集中,學習變得很吃力,而之前我的專業成績是全年級第三名。自卑的情緒又開始滋生蔓延,籠罩著我的整個身心。
假氣功與對人生的思考
為了讓自己解脫結石的困擾,嘗試了各種偏方,甚至練過亂七八糟的氣功。結果花了不少錢,石頭在我的身體內紋絲不動,還在「茁壯成長」。記得有一次一個氣功師對我說「包好」,我就讓他給我發功治療。「功」發完以後他說好了,收了我三百塊錢。事後我到醫院檢查,石頭還在。我把片子拿去給這氣功師看,問他怎麼回事?這位氣功師以為我要讓他退錢,惱羞成怒,把片子推到一邊,大聲嚷嚷說:「醫院檢查錯了,石頭沒了就是沒了,一分錢不退!」那種蠻橫無理的實在令人吃驚。而這些氣功師往往也是把德呀,做好事呀掛在嘴上的。
在求醫問藥的過程中,我也開始了對人生的思考。也許,如果沒有這場病,一帆風順的讀書,畢業,工作,成家,恐怕到今天我都不會去想這些看似沒邊的事。可我當時確實很困惑:人從哪裏來?會到哪裏去?人活著是為了甚麼……
為了解開這些疑惑,到圖書館看了很多書,到學術報告廳聽了不少專家學者的講座,都找不到一個令我信服的答案。當時就覺得,自己像一葉孤舟在風雨中漂泊,沒有目標,沒有方向。雖然身邊有老師,有同學,家裏有父母親人,可是總感覺很孤獨,很苦悶,很迷茫!那個時期,如果用一個顏色來形容我的生活和心態,那就是「灰暗」,極度的灰暗。
但是,冥冥中似乎有一個聲音告訴我,不久的將來會出現一個人,這個人將會徹底改變我的人生!
我的人生由此徹底改變
大三的時候,即一九九六年六月,班裏來了一個旁聽的女生,文文靜靜的,不大說話,因為是旁聽生,大家也不怎麼跟她交往。有一天偶爾聽到其他同學說她在練氣功,這引起我的興趣。一天下課後我找到她問:「你在練氣功嗎?」她說是。我問:「甚麼功?」她拿起紙筆給我寫了三個字並說:「就是這個功。」我一看是「法輪功」三個字。看到這三個字,我就覺得心頭一震,立馬又問:「我要學,你可以教我嗎?」她說可以呀,你晚上到大操場煉功點來。我隨口問:「學費多少錢啊?」因為之前我不論學甚麼功都是要交錢的。她淡然一笑說:「不收學費。」這太好了!
無論如何也想不到我與她的這幾句簡單對話,讓我走入了法輪大法的修煉,也徹底改變了我的人生。
當晚我就去了煉功點。
一到煉功點上,不知怎麼就覺得很舒服,是從內心就感到舒暢。
環顧一下煉功點,有一二十個人,有老的有少的,有老師有學生,有工人有家庭主婦,全是我不認識的人,但所有的人都像老朋友一樣對我,教我煉功,給我糾正動作。有個叔叔把自己的坐墊讓給我用,教我打坐,這讓我沒有絲毫的生疏感。我在心裏說:這裏是一塊淨土……
就這樣,每天晚上都去煉功點學功煉功。煉功點在大操場盡頭,旁邊就是一個大草叢。當時天氣已熱,草叢是蚊子的樂園,趁我們煉靜功時就來叮我們。可是,只要往那裏一打坐,全身就充溢著能量,真切的感覺到能量在體內游走。這個能量場很厲害,那些蚊子根本就咬不到我們。有時候我煉著煉著,感到蚊子來了,就睜開眼睛看,那蚊子圍著我的膝蓋轉了幾圈,也試圖咬上幾口,可就是落不下來,之後飛走了。
煉功十幾天以後,我感覺腎臟部位一陣陣發涼,好像有股涼氣颼颼的往外冒,就問老學員怎麼回事?他們說如果你腎臟有病,就是師父在給你清理身體。我說我有腎結石啊。他們說你去醫院查一下,沒準師父已經給你清理了。第二天我就去了醫院做B超,哇!石頭沒了!又做一個腹部平片,顯示也是石頭沒了!心裏那個高興啊,終於擺脫了困擾我十多年的石頭!
當晚我就把這個好消息告訴了功友們,他們好像都不吃驚,可能是這樣的事情在他們自己身上或周圍的人身上發生的太多了並不是甚麼新鮮事。我問他們:我沒做手術,也沒見石頭排出來,石頭哪裏去了?一個物理系的同學說石頭被師父從另外空間拿走了。我不明白甚麼是另外空間。他說你回去看書吧,書裏面甚麼都說明白了。哦,雖然我之前請了《轉法輪》這本書,也只是挑我感興趣的部份看,比如關於治病的部份,我知道我得從頭到尾認認真真的看書了。
看《轉法輪》後,之前困惑我的人生問題全明白了。我知道了我的生命從哪裏來;我知道了如果我不修煉,我會去哪裏,而修煉後,我又會去哪裏;我知道了我為甚麼來在世間;我知道了人生的目地和意義是甚麼……
從此以後,我真的改變了──有了方向、有了目標,健康、充實、樂觀、自信、向上。
法輪佛法給我開啟了智慧,在大學後兩年的學習生活中,精力充沛,反應敏捷,一九九七年以優異的成績畢業。
走上教師工作崗位以後,我處處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善待同事,善待自己的學生。我是全校唯一不收家長禮物和禮金的老師,也是唯一給學生補課不收費的老師。
在邪惡小丑江澤民出於齷齪的妒嫉心發動對法輪大法的迫害以後,我和千千萬萬的法輪功修煉者一樣,遭到了殘酷的迫害,被多次非法關押、拘留、勞教、判刑,並失去了當教師的工作。在師父的保護下,在經歷了九死一生的劫難後,我出獄回到家中。有親朋好友問我:為了一個信仰,你失去這麼多,承受這麼多,你怎麼就那麼死心眼不肯放棄法輪功?面對這樣的問題,我會反過來問他們:如果一個功法,不花你一分錢,解除了長年折磨你的病痛,讓你從一個本來要跟藥罐子打一輩子交道的人,變成了一個健健康康的無病一身輕的人,你會放棄嗎?如果這個功法,讓你從一個偏執、自私的人,變成了一個豁達、自信、無私的人,你會放棄嗎?如果這個功法,讓你走到哪裏就把光明和美好帶到哪裏,哪怕是在最殘酷的中共監獄裏,都能用「真、善、忍」的真理之光,劃破那裏面最黑暗的禁錮,你會放棄嗎?
朋友,請理智的想一想:為甚麼經歷了這麼殘酷的迫害,這些修煉人還是義無反顧的走在修煉的路上?那是因為,法輪大法是真正的高德大法,法輪大法真的好!真、善、忍真的好!法輪大法,真會給每一個人,每一個民族,每一個地區,每一個國家,帶來無限的美好!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8/2/164875.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今年八十多歲,是於一九九七年末帶著病開始修煉大法的,也算是老弟子了。師父看到我堅定修大法的心,學法不長時間,就給我淨化了身體,病基本痊癒了。
以前我得理不讓人,爭強好勝,修煉大法後我思想得到了提高,性格變得溫順和善了。那時的我每天的心情都特別的好,享受著因修大法而獲得的幸福,心裏對自己說:我是這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我沒有多少文化,開始讀《轉法輪》都讀不下來,有好多字都不認識,但我沒有怕困難,我就是認真的學,認真的記住我不認識的字。我有一顆真修大法的心,師父給我開智開慧,不到一年時間,我就能流利的通讀《轉法輪》了。如今,師父的各地講法、《明慧週刊》及資料我全能看了,幾乎所有的字都認識了。
我記得一九九八年三月份,我孫子上小學時,中午回家吃飯,說他老師怎麼不好,我也跟著說,隨著他說。當時我正吃飯,我的牙突然掉下一個,當時我心想:牙怎麼能掉下來?我得安上。我拿著牙往上一安,安上了,家裏人都覺得真神。那個牙到現在也沒掉。其實是,那時知道大法好,但不懂修煉,不知修口,是師父在點化我。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前,我參加過兩次法會,對我促進很大,讓我印象最深的是,九八年春天,在市體育場有上千人參加的大型法會,會上沒有人私語,都在專注的聽同修的發言,同修們的修煉體會對我也有很大的幫助,會後沒有煙頭、紙屑,地面特別乾淨,那麼嚴肅,我覺得這次法會太不一般了,太了不起了,我就下決心修煉到底。
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殘酷迫害法輪功,天象塌下來一樣,報紙、電台、電視台造假誣陷法輪功,公檢法司抓捕關押,毆打大法弟子,我沒有被嚇倒,我知道是師父、是大法給了我一個健康身體,我要感恩大法及師父,大法叫我們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錯,我要按師父的要求做好三件事。
我家成立了學法小組,堅持按照師父的要求,集體學法交流,整體提高,整體昇華,有時也會力所能及的去協調同修間講真相救眾生的工作,自己知道學法的重要性,凡是師父講的法我都重視,天天堅持早上三點五十晨煉。
自己重視發正念,每天四個整點及晚上七、八、九點都堅持。從二零零二年到二零一五年十幾年來,堅持一年四季無論酷熱的夏天,還有北方冰冷大雪的冬天,每週一次去當地看守所,近距離發正念,解體黑窩,營救同修,根本沒把自己當作七、八十歲的老人。
修煉大法,福報家庭
二零一五年五月,國家新政「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我親自到郵局用快遞方式,將起訴書寄到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我家的孫子、兒媳、兒子和親戚,也都在控告江澤民的徵簽上,簽了字。
師父說:「一人煉功全家受益」[1]。我老伴今年九十五歲,自我修煉以來,他經常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受益匪淺,不僅長壽,而且除了偶爾大小便失禁外,心、肝、肺、腦血管沒有任何毛病。
我老伴平時有便秘的毛病,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他上廁所時就躺在廁所裏了,當時背過氣,就是沒氣了。當時家裏就我自己,心裏著急怎麼辦?我想我是大法弟子,求師父!我就念:法輪大法好,連續念,念了半個多小時,老伴就喘氣啦,活過來了,現在還活著呢!是師父救了他的命,我全家人都感謝師父,都知道大法好。
按常理說,八十多歲的我及九十多的老伴都需要兒女照顧了。而我因修煉了大法,身體非常好,家務活、洗衣買菜做飯、收拾衛生、照顧我老伴,樣樣都能幹,從不麻煩四個兒子。只是近一年來大女兒(因我修煉大法,她看我身體健康了,脾氣也改好了,她也於零八年走入大法修煉)心疼我,按大法要求自己,先他後我,為別人著想,她主動要幫助我照顧她爸,但絕大部份家務活,我不讓她幹,也都是我自己幹。這樣使得我的五個兒女都能安心工作,照顧好自己的小家,給他們減輕照顧老人的負擔。
謝謝師父的慈悲苦度!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澳大利亞法會講法》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今年五月初旬,威海環翠區的警察在居委會人員的陪同下,到許多大法弟子家進行「敲門行動」,問他們煉的甚麼功啊?都跟誰聯繫呀?可別出去貼呀等。我知道的就有十幾位同修都和「敲門」騷擾者對過話,同修都給來者講了法輪功真相。
這些同修都是七十多歲或八十好幾歲的人,誰都會講煉法輪功身體好了,原來的病沒有了,多少年沒吃一粒藥等真相。有幾位同修和同修的家人都善意的告訴來人說:如果你媽的身體不好,你告訴她煉法輪功,這個功真好用。同修都能站在法的基點上,善意的給來人講真相。有機會的都給辦了「三退」。過程中,都得到了家人的支持。
下面僅舉一例:B和A是夫妻,也是同修,他們倆人在這次「敲門」騷擾中,給居委會和警察講真相的真實過程。
今年五月初的一天上午十點多鐘,居委會的兩個年輕女士和兩個身上都帶著通訊設備的男警察,來敲A的門,說是要查戶口。A一邊開門,一邊發正念,請師父加持。A說:你們這是「敲門行動」,我知道。你們的警號我看到了,你們的名字和手機號碼也得寫給我們,咱們再說話。A叫丈夫拿了紙和筆給了年齡大的警察,他只寫了居委會女士的號碼和名,沒有寫警察的。
這時A發現小警察在偷著給A和她丈夫錄像,A馬上厲聲說:不准錄像!連你們在別的大法弟子家錄的像都得刪除,你把錄像報上去的話,將來就是你的罪證。憲法規定信仰自由。你這是侵犯人權!你知道嗎?
這時年齡大的警察拉長著臉說:你都跟誰聯繫?A說:打麻將的跟打麻將的聯繫。我們煉法輪功的肯定跟煉法輪功的聯繫,因為有共同語言,你問的這話也真沒有意思。你們是不是還想管管煉法輪功的人?你們知道不知道,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王立軍、徐才厚、蘇榮等多少高官都是因為迫害法輪功遭報的?
A說到這時,他們馬上要走,A趕快抓住年齡大的警察的衣袖,接著說:別走!我還有好話沒跟你們說呢。現在已有二十多萬大法弟子,真名、真姓、真地址、真身份證、真手機號碼、還按了紅手印,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我和老伴二零一五年六月就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遞交了起訴狀,並得到簽收回執單,也就是說已經接收了,還用你們來忙甚麼?
這時他們又急著走,A又趕快抓住年齡大的警察的衣袖說:別急著走,我還有老些好話沒告訴你們。首先不要再到別的大法弟子家去干擾,更不能說不讓人家煉法輪功。信仰自由,千萬再別犯錯誤了。這時他們說還有事,急急的走了。在他們走時,A抓緊時間給走在後面正在樂的兩位女士辦了「三退」她倆很高興。
以上同修和來「敲門」者的對話是在門口說的,目地是通過對話,樓上樓下的人都能聽清楚,讓他們也進一步了解大法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從A同修不讓小警察錄像開始,站在警察後面的倆位女士一直在合不上嘴的笑。兩個警察開始拉著臉說話,後來也變的正常。還特意看了B同修身上戴的法輪章,同修還給他們解釋了法輪圖形。
從談話中看,他們對國家的現行法規,很多都沒聽說過。真是太可憐了。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們學法小組一共七個人,年齡分別是:A八十八歲,B七十五歲,C六十九歲,D六十八歲,E六十歲,F五十九歲,我年齡最小,也已經是五十三歲了。儘管多數都是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了,但每個人都穩健的走在助師正法的路上,做著師父要求的三件事,緊跟師父正法進程。在二零一五年的訴江大潮中,就連那時已八十七歲的A也沒有落下,都向最高檢遞交了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
信師信法
A不識字,卻硬是把一本《轉法輪》通讀下來了,而且每次讀法都是那麼的用心,一字一句的慢慢的用心去讀。讀法時師父讓她看到了書上的每個字都是金光閃閃的,而且還是立體字,有時字還會放大。她很激動,知道是師父在鼓勵她。
A信師信法。在修煉中老同修多次遇到魔難,我知道的就有常人說的皰疹(長的滿身都是)、突然腰疼的呼吸都困難,另有三次摔跤。有一次她在家中摔倒,手腕摔斷了。老同修硬是自己又用另一隻手把斷手掰正。一次是在街上摔倒,摔的滿臉是血,一時站不起來。身邊的人要扶她她不讓,只求師父,結果自己慢慢的站起來了,站起來開始不能邁步,她又求師父說:「師父我要回家。」自己就慢慢的走回家了。到家門口手疼的開不開門,就又求師父說:「師父,我不能在門口站著呀,您幫我開開門吧。」結果手剛一碰門門就開了。第二天不但臉上消腫,連結的痂都不見了。
每次魔難都沒有吃過藥。她常說的一句話:「我有師父管,師父就在我身邊,甚麼事也沒有。」碰到有緣人她都會告訴他們真相。把自身修大法的身心受益和世人分享。她就是憑著信師信法闖過了一關又一關。
老同修的兩個女兒都是大法弟子,每次魔難中都是兩個女兒和她一起學法,幫她向內找,否定舊勢力的安排和迫害。魔難中她認識到自己對兒子的情太重,每次魔難的出現都是因為自己的對情的執著造成的。兒子已經五十歲了,沒有跟老同修一起住,每次來看望她,只要吃飯、睡覺或者外出時間長了她就坐立不安,直到回到家了她才能安心的學法、發正念。每次魔難都是邪惡以此鑽她的空子迫害。
師父在《轉法輪》裏講:「可是有些人在他有生之年,年齡已經很有限了,不一定夠用了,我們法輪大法能夠解決這樣一個問題,使煉功進程縮短。同時又是性命雙修的功法,你在不斷的修煉的時候,就會不斷的延長你的生命,你不斷的煉,不斷的延,根基好而年歲大的人,你的煉功時間也就夠用了。但是有一個標準,超出你的天定、原來的生命進程,以後延續來的生命,完全是給你煉功用的,你稍微思想一出偏差,就會帶來生命危險,因為你的生命進程早就過去了。除非你走出世間法修煉以後,沒有這個控制了,那個時候就是另外一個狀態了。」
我悟到,師父這段法不只是給老年同修講的,我們各地的中年或年輕同修都有被舊勢力拖走的,有突然走的,有病業走的。誰能知道自己原來的生命進程有多遠呢?慈悲的師父為度我們,用了巨大的付出、承受著巨難給我們每個大法弟子延續來的時間是讓我們修好自己,用在做三件事上啊!可不是兒女情長,享受天倫之樂的。總之別辜負了師父的慈悲苦度!
遭遇不同程度的迫害
我們組的同修幾乎每天都上街去講真相救眾生。 B、C、E同修在街上講真相發真相資料時曾被惡人舉報,被劫持到公安局。由於同修不配合,還給迫害他們的人講真相,都在當天回到家中。在過程中沒有造成多大損失。
E同修當天中午放回家,她連飯都沒顧得上吃,把饅頭放鍋裏蒸上,讓丈夫看著,就又和同修配合下鄉講真相去了。她們幾乎每天都在大街小巷講真相勸三退。D同修在講真相的同時沒忘記找回昔日同修,還把自己裝有師父講法錄音的小喇叭送給同修。同修很感動再三謝謝她。
在法輪功被嚴重迫害時期,C、D倆人為了捍衛宇宙大法,冒著被抓、被打的危險去北京上訪、打橫幅,證實法。告訴人們法輪大法是正法,被當地派人劫持回來,遭受半年迫害。
不放過一個有緣人
B和F倆人配合講真相已有八年之久。七十五歲的B零三年得法,她的丈夫是老中醫,在本地很有名,可B患糖尿病一直治不好。修煉法輪功一個月,她就能吃水果、喝飲料了。去醫院化驗,結果正常了。她還有心臟病、高血壓、腿疼下不了地等共六樣病,煉法輪功後不知不覺中也都好了。
B講真相從不挑人,不看外表、不分貧富,而是按照師父講的「度人就是度人,挑選不是慈悲」[1]的法理去救度有緣眾生。B同修平時話不多,可是只要一上街講真相,不管是面善的,還是看上去很兇的,她都會面帶微笑上前跟對方搭話,告訴他們真相,F同修會根據情況給以補充,讓聽者真正明白真相。從天安門自焚、「四二五」上訪講修煉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大法是佛法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江澤民邪惡集團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犯下滔天大罪、破壞佛法和迫害大法弟子天理不容及善惡有報是天理、天要滅中共退黨保平安等等。
她們對世人說:我們是在告訴你們真相,是在救人,勸三退的目地是讓好人廢除自己發的毒誓,在天滅中共時保平安。她們走遍了大街小巷,特別是到集市、物資交流會上,都會抓緊這個有利時機,救度更多的有緣人。她倆說,原來只給入過邪黨及其附屬團、隊組織的人講真相,如果對方說甚麼也沒入過,我們基本上就簡單講幾句或者就不講了,這樣的人好多人都是不明白真相的。學師父在《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看到師父說:「就像我剛才講的,三退不是目地,講真相救人是目地。」她倆悟到每個世人都應該知道真相,這是他們的權利,也是大法弟子的責任與使命。現在她倆是先講真相再問對方是否入過黨團隊組織,根據情況勸退,然後不管是否「三退」都要告訴對方:請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一般的人都會說謝謝。
也會遇到不聽不看的,甚至罵人的,她們從不氣恨,而是善意的跟對方說:「我們表達不清楚,以後還會再有人告訴您真相的。」遇到問題倆人每次都會向內找,找出自己的不足,下次做好。如,是否不善了?求數量了?有幹事心了等等。她倆感歎的說:我倆配合講真相平穩的走過八年多,都是靠師父的慈悲呵護! 我們只是有要救度眾生的願望,師父就在幫我們做。也就是師父在《轉法輪》中講:「修在自己,功在師父」。
她倆也記不清這幾年救了多少人了。當然這不重要,只要自己盡心盡力的去做了就好。
老年大法弟子家也開花了
因為我們小組的同修人人都要外出講真相。我即使用三台打印機做資料,有時顧不得管孩子,甚至連飯也顧不上吃,學法發正念都不能保證,做出的資料也不能滿足同修的需求。
我和小組同修交流師父讓我們資料點遍地開花這種做法的重大意義,只有按師父的要求去做才能走正修煉的路。同修表示願意分擔製作資料的重任。轉變了以往那種「不識字、歲數大了、眼睛看不清做不了資料」等等舊觀念。有的同修家庭困難,我就把我自己的電腦、打印機送給同修用,一般都是同修自己買或我幫他們買電腦,打印機有的是資料點出錢或我自己給她們出錢買,我再幫他們裝電腦系統,教她們技術。有的同修不識字,學了大法了才認字的,而且歲數確實都大了,又沒接觸過電腦,但都能下決心克服困難,學會做資料。要不是修煉法輪大法,怎麼都能學會這些東西呢?
B不識幾個字,丈夫、兒子、甚至連女婿都反對她買電腦,她自己也認為學不會了。但經過切磋,告訴她明慧網就是我們大法弟子的家,人人上明慧網是師父要的,師父給我們留下的大法弟子在網上交流的平台。這也是跟上師父正法進程的需要啊!老同修明白了,心性提高上來了,學的很用心,現在不但能自己下載《明慧週刊》,還在幫助其他同修下載所需資料。
現在好了,除了八十七歲的A沒學電腦,B只會上網下載,她倆不能解決自己所用的資料外,其他同修一般的講真相資料都能自給自足。
我們組的同修們都在平穩的做著正法時期大法弟應該做的三件事,兌現著自己的誓約,完成自己的責任與使命。
感恩師父!謝謝師父!雙手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九》〈二零零九年大紐約國際法會講法〉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從小就怕生人,內向性格,不善言辭,因此怕心重。在講真相方面,前些年只侷限於做一些自己認為的比較安全的事,如:寫真相信,晚上發資料,貼不乾膠,打語音電話等。面對面講真相,侷限於在熟人圈裏講。每當我背到「大法徒講真相 口中利劍齊放 揭穿爛鬼謊言 抓緊救度快講」[1]時,感覺無地自容。
師父看我有這顆面對面救人的心,在二零一三年秋的一天,安排我在公園裏巧遇三位老同修,他們三人一行,每天吃過早飯後就到公園裏去面對面講真相、勸三退。我說遇到你們我很想跟你們學學面對面講真相。同修說:你能走出來就是進步,咱們一起去吧,我們講,你發正念。我說行。我隨同修,邊發正念,邊聽他們講。她們與行人搭話時,心態端正,話語和善,切題自然。繞公園一圈下來,退了七八個人。過程中,有認同的,這樣的一般都退,有反對的、諷刺的,同修們不為其所動,希望他們再遇機緣。
幾天後,同修四人分成兩組,開始讓我試著講。一天,迎面過來一位老人,同修讓我去講,心想:他是等我去救的人。這正念一出,就走上前去:「大叔,你高壽啊?」老人說:「快八十了。」「告訴您個好事,常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身體健康,長命百歲。」老人高興的說:「好、好。」我又問:「你是黨員嗎?」他說:「是。」「聽說退黨保平安的事嗎?」他說知道。我說:「退了吧,給你起個化名叫長壽,好不好?」他高興的答應了。我為這個生命得救感到欣慰。這是師父鼓勵我,開了一個好頭。接著又講了幾個,很順利,逐漸的我由每天退二三個人到五六個人,以後更多。
在面對面講真相、勸三退過程中,修去了很多心,如:怕心、面子心、顧慮心等。後來,我們幾乎每天都結伴到集市、市場、醫院等地方去講真相,我覺得每天過得很充實。
師父講:「我一算這個年齡啊,從我傳法到現在,二十五歲左右這些年輕人,真的還有很多人沒有得救,都是神來的」[2]。這一代年輕人,受中共無神論洗腦宣傳,中毒很深。但是他們都是有來頭的,我們不去叫醒他們,他們真的會毀在這裏。我們發正念,清除阻礙年輕人得救的這個不好的觀念,一定能救了他們,請師尊加持弟子,我們就利用暑假期間給學生講真相。
一次在超市門口遇到幾個高中女生,我給她們講了三退的事,其中一個女生拉著我的手說:大姨,你快坐下來仔細跟我們說說為甚麼要退黨?我跟她講了中共腐敗治國,謊言治國,歷次運動殺害了八千萬中國人,天要滅中共,也就是神佛要滅中共,退了保平安,咱不要給它當替罪羊。她說:「我是團員,你給我退了吧!還有,你給我弟弟也退了吧!」我說:「必須本人同意才行。」「你放心,他一定同意的,他聽我的。」就這樣,姐弟倆都用真名做了三退。而老同修也遇到五六個男生,都是上高中的,老同修很快給他們幾個做了三退。
我們一路走著,到了一處英語輔導班門前,正好是課間休息,在戶外活動。我們走上前去,與兩位初中生交談,我問:「兩位同學上幾年級了?」其中一位說上八年級了,「可入過少先隊?」「入過。」我接著跟他倆說:「你們知道入隊時舉手發過誓,要把生命獻給共產黨,發了毒誓要兌現的,它愚弄我們年幼無知,共產黨百分之九十五的高官都是貪官,貪的錢存到外國,把子女移民到外國留學,我們老百姓的孩子,卻沒有錢到國外留學而不自知,你在課本上學的都是假的,矇騙我們年輕人一代,其實它執政以來,以殺戮征服國民,比希特勒還殘忍。……退出少先隊,順天意保平安,有一個美好的未來,你倆同意嗎?」兩個孩子高興的答應了。我告訴他們常念法輪大法好,災難來時命能保。我和老同修兩人十五分鐘時間退了七八個學生。上課時間到了,我們才離開那裏。
通過走出來面對面講真相,我體會到:怕心為甚麼會存在,因為信師、信法成度不夠,只有堅信師父,師父就給你智慧,有師在、有法在,咱怕啥!
註﹕
[1]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快講〉
[2]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於二零一二年因講真相被邪黨非法判刑三年。在三年的冤獄中,監獄邪黨人員為了「轉化」我,想盡了辦法,用盡了招術,但仍未達到目地。
當然這過程中也暴露了自己修煉中的很多不足,也走了一些彎路,包括這次遭遇的三年冤獄也是自己的修煉中有了漏,從而被舊勢力鑽了空子。我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時,有些表現看似堅定,但卻是在證實自己,而不是證實大法,沒完全在法上去否定迫害,否定舊勢力的安排。這都是自己在今後修煉中要歸正的,在此就不細述了。
三年的冤獄期間,為抵制迫害我曾多次絕食,由此也多次遭遇野蠻灌食,加上獄中對我身體和精神的非人折磨,使得我的身體非常虛弱。大約是在二零一四年的上半年吧(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時邪黨監獄對我的所謂「轉化」徹底失敗後,便罰我每晚站到深夜十二點後才能上床睡覺。清晰記得就在那時的一個晚上,我站到十二點後上床睡覺時,儘管身體非常疲倦,但卻怎麼也睡不著,就在我怎麼也睡不著時,突然一個非常強的意念打入我的腦中:「現在制不了你,等你出獄後把你的身體拖走」。當時我全身心都震驚了一下,立即意識到這是邪惡舊勢力打到我腦子中的,是舊勢力的安排,邪惡還沒有放過我,心中隱隱有些怕。就在我的怕心剛一出來時,又一個意念打入我的腦中:「有師在有法在,把自己當作真正的修煉人,誰也動不了你」。這一瞬間,只感覺是師父把這一法理打入了我的腦中,怕心頓時消失。於是我躺在床上,心裏反覆默念:「我是李洪志的弟子,其它的安排都不要、都不承認」[1]。
二零一五年,我帶著一個非常虛弱的身體出了監獄,回到家裏。果然,舊勢力開始對我下毒手。出獄的第二天起,我全身無力,胃很難受不能吃東西。接下來一天比一天難受,胃脹痛,不吃東西都脹的很難受,全身許多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脹痛,晚上不能睡,白天不能吃,全身無力。面對這種狀態,我知道這全是假相,是舊勢力想用這種方法拖走我的肉身。獄中那個難忘的夜晚師父給我的鼓勵我牢記在心,從法理上我也非常清楚我的身體早就沒有病了,一切都是舊勢力演化的假相,我如果承認了它,就會走到舊勢力安排的路上去,就會非常危險,不但不能證實法,還會給證實大法帶來負面影響,作為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是絕不能承認這一切的,必須堅定的否定這一切安排。
只是法理上明白了還不行,關鍵是在行為上要做到,要用行動去否定舊勢力的安排。師父講過:「我們大法弟子每個人都說我們不承認舊勢力的安排,那不是嘴上說說的,就是按照大法、正法的要求去做,就不承認你歷史上安排的那一切,我包括你舊勢力的本身我都不承認。正念很足就能排斥它,就能否定它的安排。」[2]只有大法才能賦予我正念正行的力量,加上三年的冤獄生活沒能系統的學到法,只能背一些簡短的經文和師父的《論語》,所以出獄回家後的頭等大事就是學法。在出獄的第二天,我找來《轉法輪》,開始學法、煉功、發正念,高密度發正念,有時一發就是一、二個小時。然而要做好這些事情就必須得有一定的體力,所以我在一開始身體疼痛、胃脹的很難受的時候,我就不承認它,我無論多麼難受,我都照樣吃東西,哪怕吃一點點,我也必須吃,有時候走路的力氣都沒有了,很想趟在床上好好休息一下,但我必須起來,用正念打起精神,該幹甚麼就幹甚麼,早晨三點五十分參加晨煉,白天學法,高密度、長時間發正念。到晚上十點五十分便增加一個小時的煉功時間,動功、靜功交替進行。特別是在晚上煉功時,干擾很大,本來我早上打坐一個小時內腿是不痛的。可一到晚上增加煉功時間打坐時,連續三個晚上打坐煉靜功時,腿非常的痛,腿剛一盤上就開始痛,幾乎一分一秒都是咬緊牙關熬過來的,雖然痛的全身直冒汗,但我心裏不停的默念:「難忍能忍,難行能行」[3]。因我沒有退卻,仍然堅持早晚煉功,邪惡也就沒招了,晚上煉功就不痛了。
在這段非常艱難、身體非常難受的日子裏,我在家人面前,從不提我身體的各種難受情況,所以家人除了知道我在監獄遭遇嚴重迫害身體還很虛弱外,不知道我身體有任何不適。我也儘量不在家人面前表現出難受的病態。我覺得如果我向家人或親朋好友訴說自己的症狀(假相)時,就等於在承認舊勢力的安排,承認這種假相,根本就不提它(和同修交流切磋除外),甚至難受的表像我都不去表現它,不把它當回事,不讓家人看到我像個病人似的,就是有同修來看我,我也儘量表現出最好的精神面貌。這也是在否定舊勢力的安排,真正的證實大法。所以在魔難中真的是「心一定要正」[3]。
當我堅定的否定著舊勢力的安排時,師父就在幫我,就在減輕著我的痛苦,我就一天天好起來。大約兩個星期後,我走過了這場舊勢力強加給我的魔難。在此感謝師父的慈悲救度,師父為弟子受苦了!
通過這次經歷,我回憶起了迫害這些年來,我地一些在冤獄中被迫害呈病業假相的同修,他們走過了獄中的魔難,出獄回家後卻沒能否定舊勢力的安排,相繼被病業拖走肉身,而且為數不少,有的就是在出獄很短時間(一個星期)內就被拖走了肉體;有的時間要長一些,還有一年以後才拖走身體的。舊勢力是邪惡的,但是只要我們把自己當成一個修煉人,真正的信師信法,從一思一念直至行為上徹底否定舊勢力的安排,師父就會為我們做主,邪惡就無法達到它們的目地。
師父的救度之恩,無以言表,唯有精進報師恩。弟子知道,修煉的路走到今天,弟子還有太多的不足,也有太多的遺憾。留給我們的修煉時間已不多了,弟子將更加珍惜師父用巨大的承受延續來的這最後的修煉時間。再一次謝謝慈悲偉大的師父!也謝謝所有幫助我的同修。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15/164659.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每隔幾天就帶上幾千張真相幣零錢到農村集市上,幾十分鐘就全兌換成百元整錢,而且商販們非常感激,他們對零錢的需求量真大!正好可以為我們所用廣傳真相。
三年多的時光,我從一張真相幣也不敢花,到現在去一趟集市兌出去一萬多元,這是我修煉提高的一個過程,去掉了很多執著心。隨著不斷去各種人心,正念和慈悲心也在加強,做起來也越來越順。同修覺的我這樣做的方式挺好,鼓勵我寫出來分享給大家。
一、從二零一三年夏天說起吧。慈悲的師父不忍心丟下我,安排同修把我從「不用煉了,等著就行了」的邪悟中拉回來,從新開始修煉。
不久那位同修又來看我,並給我帶來一百張真相幣。當時由於幾年不學法煉功,正念一時沒上來,怕心很重,我愣是沒敢留,竟讓同修又帶回去了。此後想起來心裏就不安和慚愧,覺得自己不對,後悔沒有留下,同修家挺遠,也不能隨便去找她。
怎麼辦呢?我自己用手寫吧。第一次鼓起勇氣寫了大概五張(共二十幾元),寫時心裏害怕,我就想,這是師父肯定的做法,這是最神聖、最好、最正的事,是我應該做的事,怕心就小點了。寫完拿著去買雞蛋,店主說,剛撿到這個小盆裏一些,我說就要這些吧,一稱,我帶去的真相幣不多不少正好!多麼巧、多麼神奇啊!我一下悟到是師父在鼓勵我呢!
從買雞蛋以後,我開始用真相幣了,除同修給點打印好的,大都是我自己手寫的。為了零錢多些,我到饅頭坊、火燒鋪、文具店、銀行、公交車站,把大錢全換成一元的,有時買上百元的東西也用一元的真相幣,有時身上帶的真相幣不夠了,能不買的東西暫時先不買。
二、再以後,受明慧網上同修交流文章的兩個啟發:一個是真相幣兌給明真相的親友,一個是到市場上兌給一些商販。我也這樣做,擴大了真相幣的流出數量。
我是工薪族,白天上班,寫的數量大了,就要寫到深夜。有時上中學的孩了寫完作業也幫著寫,姪女到我家玩,也讓她寫一些。後來,同修給我帶來了一個真相印章,這可好了,比起手寫來又快又好。用印章印時,把錢幣像洗齊的撲克牌一樣,平攤在桌面上,每張半壓著相鄰一張,要印的一面朝上,啪、啪、啪…一路印過去,十幾張或幾十張一下就印完了。(不清晰的,當時就替換到一旁,最後一塊兒用筆描一下。
但在印前,先把錢整理成一個方向,在這個整理過程中順便把壞的、髒的替換出來(這種可作為殘幣到銀行兌換好的),把卷角的展開捋平,這樣攤的時候好用,最後錢也整齊漂亮,一百張一捆兒像豆腐塊一樣有稜有角的,印完了,紮成捆,一元、五元、十元的都是一百張一捆,但二十元的一般五十張一捆,五十元的二十張一捆,捆時字朝裏,外面看不見,皮筋兒捆在有字的一頭,這樣他們點時不容易注意到錢上的字。我的想法是:第一次換錢的,如果看到每張上都有真相文字,有些常人可能思想有壓力,可能就會不換了,我就讓師父加持,讓他們先別看到。其實他們換到手,真正用時,就會體會到,用起來是很容易的,不容易引起他們的顧慮。而且我們的錢又夠數又整齊,更沒有壞的髒的,他們很滿意,這樣再去時,他們即便知道是真相幣,大部份人也願意用,而且兌換數量越來越多了。
當然有人即使第一次就發現上面有真相,照樣兌換,時間長了,有人就問:「怎麼都有字?」或者「是法輪功吧?」我一般都笑著回答:「有字好啊,中國沒有好人說話的地方,您這是幫著伸張正義,功德無量啊!法輪功多冤啊!您用我的錢就是做好事啊,你的生意會更好,更發財。其實只發財不算甚麼,您為自己的生命積下大福了」。他們大都很認可,笑呵呵的很樂意接受。
有人用過一次真相幣後,表情生硬的拒絕,不再用的也有,但很少。也有過段時間又開始用的。有一個很淳樸的大姐不識字,水果攤不大,每次只換一百一元的,用了幾次後,突然有一次不高興地說:「你這上面原來都有字,俺還傻傻地和你換。」我說:「用吧,你這是在做好事啊。」她說:「嗨,俺可不用了。」我也不勉強,但每次走到她攤前都親切的問她用嗎?她每次都說不用。幾個月後,有一次她鄰攤和我換了二百元真相幣並招呼她一聲:「哎,換零錢呀!」她竟又換了一百,從那以後,我每次去她都換一百。有一次,她高興的告訴我:「真的,用你的錢水果賣的真快,你看,又快賣完了」。我說:「那是肯定的,你用我的錢,那是積大德了。」
時間長了,我就有了一些固定的「客戶」。一般賣水果、疏萊的只要一元的,賣肉的、賣五香佐料的、賣鞋的、賣兒童衣服的,則是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都可能要,一般一元的多準備,但實在沒時間做太多,每次只在兩千到四千元之間,走到集市一半,一元的就兌換沒了,我只好給後面的人說下次來了先來給你們兌換。
有時換完錢,我順手從包裏拿份真相資料遞過去,並讓他們給家人和朋友看,他們都爽快的答應,以後有的主動和我要資料看。有的說他們幾個鄰居都願意看,這種人我就把不同幾種都給他一份。年前的真相台曆或年畫有的要兩份或五六份的要給親戚,我都叮囑這可是寶貝,分出去你們功德無量,可別在你們家閒著,他們都連聲說是。偶爾我時間充足,順便勸他們三退,一說就退,很容易。
為了避開購物的熟人,我一般不在附近,而是去離家幾里、幾十里的集市,穿衣風格跟平時反差很大,並戴著口罩帽子,只留兩隻眼睛,這現在男女老少一年四季常有戴口罩帽子的,所以這樣穿戴也算正常。最開始的時候我也有怕心,那些商販們也表現的很害怕。我就發正念清除怕心,求師父加持,我的怕心小了,人們也好像膽子大了。
同時我對照法去衡量這件事:師父說,「人類的歷史也不是給邪惡逞兇的樂園。人類的歷史是為正法而建造的」[1]。「三界的構成是為了今天的正法,三界內的萬物與眾生也都是為正法而來的、為正法而造就的、為正法而成的」[2]。師父說用真相幣講真相這辦法好,那這件事就是最好最正的事,邪惡生命是不配參與迫害干擾的。每次去時,我就把上面的想法想一遍,然後發出一念:求師父加持我順利去和回,不讓壞人注意我,這一路空間場中所有的人,所有的生命都要順應大法,所有世人不能有不正的想法,更不能有不正的言行(不然世人會造多大業呀!那不行!),徹底清除這一路上干擾眾生得救的、干擾世人賣東西、買東西用真相幣的所有邪惡生命、邪惡因素、黑手爛鬼、共產邪靈及共產邪黨在另外空間的一切邪惡生命與因素。請師父加持,正神相助。去市場的幾十分鐘的行程一直默念一個「滅」字,直到集市上,幾年來幾乎每次都這樣做。
所以到了集上,幾乎所有的人對我態度都很好,大部份人很親切。我想,這都是發正念所起的作用,更是因為師父的威德。即使不願用真相幣的商販,頂多也就是表情冷漠些,也從未說過對師父和大法不敬的話,也沒有人惡意恐嚇威脅我的。只有一個賣鞋的大姐,我給她真相資料時她說:「抓你呀!」語氣也是平和的,也帶有對我擔心的意味,我說:「該抓的是江澤民呀!」她就沒再說啥。還碰到一個喝了點酒的賣菜的人,罵過我一句,是衝我心性來的,不是衝大法來的。
三、講真相、發資料、打真相電話,都有同修說過,像過去修煉人的雲遊,其實我也曾覺得自己去兌真相幣也是這樣,是去各種執著心的過程。舉幾個例子:
1。比如剛才提到的喝了酒罵我的那個人,他數著一打一百張一元的說少了一張,我拿過來匆匆一數,是一百零一張,我說還多了一張呢,他急了竟罵道:「你可真浪啊!」(「浪」在我們這兒是作風放蕩的意思)把我罵懵了,即使我數錯了,至於罵人嗎?還罵的這麼難聽。但我很明白:我得守住心性,不能跟他一般見識,就裝作沒聽見,平靜的說:「可能我數錯了,您再數一遍?」他的怒氣漸漸平息下去了。過後我向內找,這是在去我不能忍辱忍氣的心,再找找,思想深處還隱藏著淫欲的敗物呢!
2。有那麼幾次,尤其是最初那一年中,因為緊張,有時給人家零錢,卻忘了收他的整錢就走了。下個集再去,那人就不承認了,我也不去計較了,態度還是很和氣,我想或許以前欠他的吧。但心裏對那種人有些反感,又一想,這反感是不對的,於是心裏去掉對他們的成見,無論從外表內心都像沒發生過一樣,也使他們體會到大法弟子寬廣的胸懷。還收到過幾次假幣,總共損失了幾百元,我想是去我利益之心,但兌換真相幣的勁頭從未放鬆過,再想想大法弟子的錢都是大法資源,以後得更用心,不能輕易流失啊。
3。有個四、五十歲的超市老闆兌換過幾次錢,也要過真相資料,但有次趁周圍沒人竟說:「你摘下口罩我看看你的面貌行嗎?」我說等審判了江澤民我會讓你認識我的。他說:「我為啥換你的錢呢?因為我想你肯定長得很漂亮!」我說:「人的外表並不重要,可不能以貌取人哪!」其實,我就是對自己的模樣很執著,總希望更漂亮一些,這也是色心呀,這不都是色心招惹來的嗎?惹得世人把用真相幣這麼神聖的事,跟色相糾纏到一塊呀!趕緊去自己這顆色心。由此悟到,自己的執著更少一些,更純淨些,才會使世人心態更好呀!
4。一次,一個賣肉的開著三輪車都出了集市了,我在路上喊住他,換給他一千多元,我挺高興,在學法小組講起這事,結果下一次再去,那個賣肉的非常害怕的不再兌換了,態度很堅決,我向內找:這不怪他呀,是我不好,才造成他這狀態的,我在學法小組講時,不自覺的帶有很強的歡喜心、顯示心,在同修中求名的心。於是我努力去這些心,並發正念清除他背後干擾他用真相幣的邪惡因素,漸漸的他又開始用了。
有時在集上兌換順利時高興,不順利或時間緊時著急,都會使後面的兌換受到干擾,表現上是人們大都不需要零錢,當我意識到是歡喜心,或者著急心造成的,去掉它,兌換就順利了,一會就全換出去了。再到集市上兌換時,時刻注意不生出各種人心,因為一切都是師父在安排,我去做而己,有啥歡喜著急的呢?這樣順利地換完後,我常在心裏對師父說:「謝謝師父!」不再有那種貪天之功的歡喜了。
四、有些商販的表現讓我很感動。也舉幾個例子:
1。 有的人說:你看我剛換了零錢。我說:你把沒字的零錢換給我吧,用我的錢你就是做好事了。真有那麼幾個人,用自己一打零錢換了我同樣面額的真相幣。
2。 去年臘月二十九,換零錢的少了。有個賣佐料的,他換夠了自己需要的零錢,看我剩了很多真相幣,就說:「我幫你解決點,再換給我一千十元的。」
3。 有個賣水果的,常和我要護身符、真相台曆給家人親友,有次他告訴我:「上回那個收攤子費的老頭兒在你走了後對我說:『別用(真相幣)啊,了不得!』」並說老頭的兒子在派出所工作。我說:「那得救救他們,不然他兒子不明白真相,工作時幹壞事可害了自己啊。你能把真相小冊子塞他家門縫裏嗎?」他說行。下次去時他告訴我:沒塞門縫裏,我直接給老頭了,對老頭說:「不知誰放我攤上的,你看看吧!」老頭拿去了。我說:「你可是功德無量啊!」真為這些生命高興啊!
師父說「不只是大法弟子來這個世上和師父簽了約,所有來到這個世上的人、生命、從天上下來的神,都和我有約。宇宙太大,生命太多,地球太小,容不了太多生命,被挑選的生命他們都曾經發誓是要助我正法、救度眾生才能生到地球上,只是我事先在歷史上安排了大法弟子具體來做這件事情。可是針對於洪法、人傳人,對他們每個人都是有責任的。這個是常人的事情了。」[3]
學了師父這段法,我明白了,兌給常人真相幣,不只是讓他們做買賣找零方便,也不只是讓他們積德積福,而是給他們一個兌現自己誓約的機會啊!
我目前最大的遺憾就是時間少,印不到足夠「老客戶」們用的數量,我會努力去把這件事做好,協調好身邊的同修與我配合,讓這朵真相幣小花開得更美麗更芬芳,讓商販們把這芬芳更多地向四處傳遞。
也希望各地有條件的同修也能利用這種簡便易行的方法,給你周圍做買賣的人創造這個機會,但願真相幣小花的清香在中原大地更加濃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三》〈致二零零五年歐洲法會〉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五年曼哈頓國際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曾被非法關押在監獄很多年。在我被關押之前,已有許多大法弟子曾被關在這個監獄裏面。由於大法弟子不斷的講真相,所以裏面的人對大法都有所了解,對大法弟子很認可,都知道大法弟子品德高尚,有個犯人曾說:「監獄關的是像我們這樣的壞人,現在監獄關那麼好的好人,這個監獄邪了。」
二零零五年的一天我所在監倉來了一個叫曉萍(化名)的女暴力犯,是從其他監倉轉過來的,與我上下鋪。獄警A(已明白真相)把曉萍帶進監倉時手指著我對她說:「你要好好的跟她學做人。」我心裏一怔,心想既然來到我身邊,而且還特地關照要我教她做人,這可不是做一般的人,肯定是和大法有緣的人。可是這個人脾氣非常暴躁,身材粗壯,做事大喊大叫,受到委屈就「哇哇」大哭,聲音很響,噪音也很大,大家看到她都很頭疼。我想這樣的人能學法嗎?
平時我經常給監倉裏的人講真相,有時我在給曉萍講真相時,她很好動,雖然對我很熱情,但總感覺她靜不下來,所以對她講的比較少。一天曉萍突然問我說:「阿姨,是不是我不配學法輪功啊?」我心裏一震,臉一下子熱了,心想:我是大法弟子,在這裏講真相救人,怎麼能有分別心呢?怎能用人心來對待這麼神聖的事情?!我就問她:「你想聽嗎?」她說:「我想啊,非常想聽!」於是,我就詳細的跟她講了法輪功真相,並把我能背誦的經文都抄給她,叫她晚上看,她很認真,到了晚上就看。過了一個階段後,我問她:「這些經文你能看懂嗎?」她說:「我懂,我心裏明白。」我說你說給我聽聽,她就大致的談了她對法的理解,我一聽,這個人的悟性還真不錯,真是師父安排她到我身邊來得法的。於是我就耐心的一點點的告訴她師父教我們怎麼做人、怎麼修,她很認真的聽著。那時我也只能背《洪吟》及一些短篇的經文,背的很少,以後凡是我有新經文都抄給她看。
在監獄裏,每週就有一天要聽一個小時的廣播,我跟她說:「我們發正念」,並跟她說了發正念的要領。第一次發正念後,她說:「怎麼這麼舒服,身體不會動了,全身被暖流包圍著,還看到雲彩,漫天雲彩在翻滾,還有樹有水。」我告訴她:「這是天目開了,是好事,師父鼓勵你呢。」以後每次廣播時間就是我們共同發正念的時間,清除監獄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
她的悟性真不錯,有時遇到問題就會說:噢!這是要去我急躁心。她幹活很快,也很願意幫助人,可有時吃力不討好。她就會說:噢!這是在幫我消業,一舉四得的法理她也理解的很好。當初監倉裏雖然也有不少其他人跟我一起背法,但我沒想到的是她能一直堅持修煉到現在,我出獄回家至今已近十個年頭,她卻在沒有其他大法弟子的情況下憑著對大法的正信一直堅持修煉至今。
因為她曾經能看到的經文很少,平時處處以真、善、忍要求自己,在表面行為上、在做事待人上以我為榜樣,我過去怎麼做的,她現在就怎麼做。她說只有做到像我這樣才是大法弟子的形像。我出獄後還經常能得到她的信息,她告訴我有時也能遇到大法弟子,與她被關同一監倉,給她講修煉的故事,加強她的正念和信心。這是師父的安排,師父在管她了。在我離開監獄一、二年的時候,她告訴我她現在急躁的脾氣已經改掉了,完全變了一個人,心平氣和了,而且在小事情上就能夠去悟,向內找,從修煉人的角度上去看問題。大法改變了她。
監獄裏的環境非常惡劣,特別是有個獄警B對她特別嚴厲,動輒就罵她,口不擇言,罵出的話簡直聽不下去,獄警B還經常無端的搜她身、踢她、叫她罰站等等,監倉裏的其他犯人都看不過去。在這種嚴酷的環境下她能夠把自己當作大法弟子對待,守住心性,她知道這是在還業,她還經常願意幫助別人。
在監獄裏的犯人,她們最共同的願望就是早日減刑回家。她告訴我有一個階段她病痛的很厲害,不能正常出工,一年的改造成績就此廢掉了,影響到兩年的刑期。但她知道這是在消業、在還債,一切順其自然。她說她現在唯一的希望就是一出監獄就去找大法弟子,心已經完全和大法連在一起了。曉萍還跟我說,曾經的她現在已經脫胎換骨,完完全全變了一個人,說現在監獄裏的人對她的評價就如當初人家對我(大法弟子)的評價一樣。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7/18/164699.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我修煉大法已經二十年了。我慶幸自己今生能幸遇大法。師父不但救我出苦海,還一路保護弟子走向返本歸真之路。弟子對師尊無限的感恩!
修煉的感悟很多,一時難以全部說清,現在只把體會較深的幾點寫出來與同修分享。
苦海無邊
一九八五年,為了生活,我和丈夫在親朋的幫助下開了一個日用品商店。隨著收入的增多,丈夫開始抽煙喝酒,每天能抽兩、三盒好煙,白酒一天一瓶,還和色酒對在一起喝。喝的自己整天迷迷糊糊,甚麼正經事也不幹了,特別是,一喝多就耍酒瘋,罵人、砸東西,幾年裏家裏僅電視就被他砸爛了三台,那些小家電就更不用說了。
我的婆婆是佛教中的居士,受婆婆的影響,他從小倒是還信佛。九五年丈夫領著孩子到廟裏皈依,見著和尚拽著孩子就跪拜磕頭。又請回三尊銅佛像,還請回幾十本經書,從此家裏香火不斷。還向廟裏捐錢、糧油、衣物等。
皈依佛門後,他的本性根本沒變反而鬧的更兇了。一天晚上十點多又出去喝酒,第二天上午才讓鄰居給送回家來。原來是喝的太多找不到家了,大冬天在外面轉悠一宿,差點凍死在外面。記得有一次在外面喝完酒回來進屋就罵,我說他兩句,他拎起一桶水就往我頭上灌,從頭灌到腳。我的頭髮、棉衣都凍成冰了。還有一次晚上喝完酒倒下睡了,醒來衝著孩子頭撒尿,尿了孩子一頭,弄得孩子半夜起來用涼水洗頭。孩子氣得讓我跟他離婚。
那些年我和孩子每天都擔驚受怕的,每天發愁:這樣的日子啥時候是個頭啊!
幸遇大法 浪子回頭
就在我們這個家即將離散的時候,一天晚上他半夜回家,身上沒有了煙酒味,還非常理智清醒,我感到很奇怪,就問他今天怎麼沒喝酒啊?他說:「煙、酒我都戒了,把家裏的煙都送人吧。」我說真的?他告訴我他修煉法輪功了,從今以後再也不抽、不喝了。十幾年的煙癮酒癮一下都戒掉了,人也變了,真是太神奇了!在他身上我看到了大法的超常,從此我們一家三口都走入了大法修煉。
法輪大法改變了我們全家人的命運,這麼好的大法應該讓更多的人受益。於是丈夫就在我家店裏掛起了「法輪大法簡介」,讓更多的人了解大法。他又請回十箱寶書《轉法輪》,誰得法了,他就送給誰一本,還花二千多元買了一台播放師父講法錄像的播放機,又領著兒子到各林場去洪法。住在旅店裏就給旅店的顧客放師父講法錄像,當場就有人得法。飯店的老闆也來看師父講法。播放到第四講時師父就給他顯現神跡:
那天顧客多,座位不夠用了,他爺倆正吃飯呢,就把座位讓給了顧客,他自己端著碗站一邊吃去了,這讓老闆很感動。老闆急著給客人上菜,在拿刀起罐頭時刀沒拿住,刀刃正好砍在左手手背上,老闆馬上說:「沒事,師父救我!」一看手背啥事沒有,連皮都沒破,只看到有一道刀印。這件事傳開了,幾天之內十多人走入了大法修煉。
師父保護小弟子化險為夷
一九九七年七月的一天,兒子騎上自行車上學去了。大約過了二十分鐘,兒子回來了,只見他渾身是泥,胳膊上擦破了點皮,他告訴我說是被後面衝上來的摩托車給撞了。一個賣冰棍的老太太告訴他說,「別起來,就說頭暈。」孩子跟我說:「咱是煉功人不能說謊,訛人。」我告訴孩子做的對。師父說:「好壞出自人的一念,這一念之差也會帶來不同的後果。」(《轉法輪》)
數小時後,撞孩子的中年男子脖子和胳膊之間挎個藥布來我店,坐下就開始訴說他的不幸。說他今年出了兩次車禍,上次腰部受傷,這次鎖骨骨折,說著說著就哭了。看他這樣我的善心出來了,就把我店裏賣的藥拿了一些裝了一方便袋送給他,又給他拿了二百元錢,這人感動的泣不成聲,一個勁的感謝我,說這回我可遇上好人了。我說:「我是修法輪大法的,要謝就感謝我師父吧!」
這人走後,店員生氣的說:「沒見過你這麼好的人,孩子被人撞了不但不讓人家賠償損失,反倒給撞孩子的人藥和錢,你們煉功都煉傻了吧?」我說,我們師父告訴我們:「人的佛性是善,表現為慈悲,做事先考慮別人,能忍受痛苦。」[1]我要聽師父的話,也許是我哪輩子欠他的,這次還了。
不負使命救度公檢法眾生
我用郵寄真相信的方式救度公檢法人員至今十多年了。剛開始寫的信,字裏行間都是對他們的指責和怨恨。師父說:「善的最大表現就是慈悲,他是巨大的能量體現。他能夠使一切不正確的都解體。」[2]通過大量學法,心性提高了,境界昇華了,容量也放大了。明白了警察是被另外空間邪惡因素操控的,是被江澤民犯罪集團捆綁欺騙的,他們也是受害者。我們應該用最大的慈悲和善心喚醒他們的良知善念,這樣,這些生命才能得救。
法理清晰了,再寫勸善信的時候就覺得這些生命很可憐,如果不去救他們,他們將來就真的會被淘汰。
前些年本地就我一個人做這個項目。一次我地十多位同修遭迫害,我要同時給幾個部門三十多個參與的公檢法人員寫勸善信。那時就是用手寫,想到這些可憐的生命被邪惡操控無知的幹著壞事,心裏很難受,一邊寫一邊流淚。我每天不停的寫,手都寫麻了也捨不得休息,有時要寫一通宵,寫完後我就打車去外地往回寄。現在好了,又有幾位同修參加了這個項目,而且勸善信的內容也豐富了,現在是哪裏發生迫害,勸善信寄到哪裏,起到了第一時間解體邪惡救度眾生的作用。
向內找很快樂
去年本地一同修一審被非法判重刑七年半,同修上訴到中級法院。為了救度不明真相的世人,我流著淚寫了一封《致家鄉父老鄉親的一封信》。信中寫出了大法弟子們在十七年裏,為了救度家鄉的父老遭到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的殘酷迫害,寫出了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致殘、致瘋的實例,呼籲家鄉父老站出來共同制止迫害。
稿子打出來後,同修在一起交流時,一同修拿著信說:「二審應該寫『上訴』,怎麼寫成『起訴』了呢?太幼稚了吧!」我聽後心裏很不舒服,心想,你就知道在一邊說風涼話,早幹啥去了?心裏不服氣,就頂了同修兩句,同修心性高,也沒吱聲。這事就過去了。
晚上在家學法背法時,頭腦裏都是對同修的怨,根本就靜不下來,壓不掉、排不淨,我就找出律師的辯護詞的法律用語,一看律師寫的是「申訴」,同修說的也不準確呀!心裏更是憤憤不平。心想學法吧,只有在法中才能找到答案。我就隨手拿起書開始學法。師父說:「大法救人項目中人心帶著你的執著,心裏頭總是憤憤不平的。你有甚麼不平的?!你不知道你來幹甚麼來的嗎?!你不知道你的責任有多重大嗎?!你不知道有無數的眾生等著你救,那是你的責任!那是你的願!」[3]
我一看這不是說我嗎?對照師父的講法向內找自己的人心,當時寫完稿,還很欣賞,覺得寫的挺新穎,其實裏面隱藏著歡喜心和顯示心,同修指出不足時產生了爭鬥心、怨心,我發現這些心都來源於名利心、愛面子的虛榮心、證實自我的執著心等等人心。
師父說:「你們知道嗎?只要你是一個修煉的人,無論在任何環境、任何情況下,所遇到的任何麻煩和不高興的事,甚至於為了大法的工作,不管你們認為再好的事、再神聖的事,我都會利用來去你們的執著心,暴露你們的魔性,去掉它。因為你們的提高才是第一重要的。」[4]
弟子謝謝師父的慈悲點悟,讓我找到了這麼多不好的執著心,我要去掉它。想到這,我的心一下就敞亮了,那些不好的物質沒有了。我知道這是師父看到我找到了自己的問題幫我拿掉了。感恩師父及時的點悟和提醒的同時,也感謝同修為法負責、為眾生負責的正念。同修說的對,我們所做的是面向社會,代表著大法的形像,所以一定要認真對待。同修及時指出我的不足,才使我去掉了這些人心和不足,使得自己在法中及時歸正和提高。
二十年的修煉歷程,經過了風雨的洗禮,在慈悲偉大師尊的保護下,磕磕絆絆的走到了今天,我要感謝師尊賜給弟子這萬古機緣,感恩師尊的慈悲苦度,更要抓緊時間做好三件事,多救人,兌現史前大願!
謝謝師父!謝謝同修!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佛性與魔性〉
[2]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零九年華盛頓DC國際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六年紐約法會講法》
[4]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再認識〉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
2017年6月20日,延慶國保警察郭振鵬和、程瑞清等多人,搬著梯子翻牆入院,把郎冬月從家中綁架走,非法拘留,關押在昌平看守所。延慶國保綁架人她的理由是郎冬月堅持修煉法輪功。
2017年7月6日,松原市長嶺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陳磊、裴雲慶、孫力等夥同長嶺縣巨寶山鎮派出所兩名年輕警察到長嶺縣巨寶山鎮中學女教師李志穎家進行騷擾。並進行非法搜查,抄走大法真相掛曆和訴江材料各一份。並詢問是否還煉法輪功,同修說:我只是在按著真、善、忍做好人。陳磊說:「煉法輪功的沒好人」。同修說:「你再說一遍,我給你錄音」。他再不說甚麼了。同修七十多歲的母親由於受驚嚇,心臟病突發,家屬嚴厲指出:如果我母親又甚麼意外,你們要法律負責任的,趕快離開我家。不要再來騷擾我們。他們丟下一句話:明天你去找我們。然後就走了。
2017年7月5日早上8點多鐘,四川廣安岳池縣法輪功學員彭毓芳在岳池縣酉溪鎮給世人講真相時,被酉溪鎮派出所警察綁架,至今仍被非法關押在酉溪鎮派出所。
參與綁架的酉溪鎮派出所人員名單:
唐德明 13982651208
劉兵 15982608865
寇(音)某 15282629487
近日獲悉;成都雙流法輪功學員周亞平於2017年6月18日非法秘密判刑4年,據律師說:他於7月4日到成都市龍泉驛區看守所會見周亞平時,才知道法院已經將他秘密審判了。
律師曾多次去法院遞交手續,法院都說查不到此人,沒立桉。然後又在2017年5月底向法院遞交了投訴函和電話投訴,並且留下了律師的電話號碼。但在短時間內法院均未通知律師。6月8日上午10點左右,法院在不通知家人及律師的情況下,非法向周亞平送達傳票,更荒唐的是開庭時間定於當天(6月8日)的 9點30分,結果法院當天沒開庭。後來到6月18日突然將周亞平提出去非法審判。周亞平對他的非法判決不服當天上訴。律師說:直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見到周亞平的判決書。
律師現在非常氣憤,在整個過程中,龍泉驛區的法院就在刻意隱瞞辦桉程序,辦桉不按正規程序,不是依法辦桉。是否控告法院,以及是否需要二審辯護,我還會去見周亞平,徵求他的意見。引用法律依據給周亞平做無罪辯護。
四川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陳鶴瓊,女,60歲。2017年7月2日上午十點左右,陳鶴瓊在仁和區絲綢公司住宅大院家中,被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土城居委會、仁和區絲綢公司配合綁架,很多人都看到兩個警察一邊一個分別緊緊掐住陳鶴瓊的胳膊,把陳鶴瓊從家裏架下樓來上的警車。聽說陳鶴瓊在發真相資料時被便衣攝像、跟蹤,現陳鶴瓊在哪兒情況不詳。 陳鶴瓊家就母子二人,在攀枝花無親屬,兒子在外地讀研、還沒畢業。
陳鶴瓊進京上訪回來後,被仁和區公安局拘留。2004年被仁和區公安局綁架判刑7年半。
居住在都江堰市的資陽籍六十歲左右的法輪功學員文白端,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在住所內被綁架,入室綁匪自稱是來自資陽市的警察。據了解,文白端被綁架的主要原因是他用真實姓名、住址廣泛寄送真相信,被資陽不法人員上門綁架的。
都江堰玉堂鎮分管政法的郭振華,此人執迷不醒,還在叫囂「就是要整法輪功」,手機為15882109711。
3月底,遂寧市吳家灣社區人員及嘉禾派出所警察,以電腦故障,社保年檢資料沒錄進為名,將已經年檢過的法輪功學員陳容、謝維母女騙到社區。詢問陳容上次被關押的事情、住房情況,還在煉法輪功沒有等,同時另外有人在旁邊照相,最後欺騙謝維在筆錄上簽字了陳容和她自己的名字。
2017年6月22日上午9點多鐘,四川省遂寧市法輪功學員彭天芝,陳家秀兩位學員在遂寧市城南富源路給世人講法輪大法真相時,當時講到便衣警察,便衣走後不到幾分鐘,就過來一輛 麵包車,硬把兩位學員綁架到富源路派出所,22日下午就非法送到遂寧市永興看守所,當時看守所不收,說不符合關押,派出所警察非得說關押14天。兩位學員已於7月6日回家。(派出所一警察警號 36441 )
5、6月份,山東省榮成市榮寧派出所、榮安派出所、居委會騷擾榮成市多名法輪功學員。5月份榮寧派出所警察騷擾的法輪功學員有:林治華、張桂芝、董錫英、王樹芹、常蘇香等,進門問:還煉不煉法輪功?甚麼時間煉?出不出去煉?子女在哪上班?電話號碼?強行錄音錄像,學員給他們講真相,不配合他們。
6月份榮寧、榮安派出所警察騷擾的法輪功學員有:盛寒秋、馬秀雲、周水華、曲姨、毛福娜、張影、郇明華、彭玉秀等,警察進門就錄音錄像,法輪功學員盛寒秋嚴厲制止,告訴他們這是違法行為;法輪功學員張影把錄像機打落在地,年輕的警察掏出警察證恐嚇張影,張影義正詞嚴的問他:「警察又怎麼樣?你也得講法律,你們進門有拍又照,我犯了那條法?你們給我說清楚。」年齡大的警察打圓場走了。有的警察到法輪功學員家不提法輪功,就是收集個人信息,如電話號碼、會不會上網?用的哪家網絡?
法輪功學員彭玉秀早晨五點在家煉功警察就去了,說:「還在煉哪?」答:「這麼好的功法能不煉嗎?」警察說:「來了好幾趟了,也沒找到人。」同修就給他們講真相。
法輪功學員周麗蓮被榮成市城西派出所騷擾,周麗蓮不配合他們,就是講真相。
法輪功學員姚淑芹、姜濤被青山居委會不法人員騷擾,第一次去姚淑芹家問家人工作、手機號碼,拍照片,說是去向領導交差。第二次去姚淑芹沒開門。姜濤因租房住,居委會沒找到家,打電話問是否還煉法輪功?回答:「這麼好的功法能不煉嗎?」問:「出去發資料、貼粘貼嗎?」
山東省榮成市榮寧派出所電話:0631-7571947
山東省榮成市榮安派出所電話:0631-7572856
山東省榮成市城西派出所電話:0631-7605929
山東省榮成市青山居委會電話:0631-7514612
最近,在中共邪黨政法委、610 系統的所謂「敲門行動」中,泰安趙玉珍等數名法輪功學員又受到騷擾
趙玉珍,女,69歲,泰安市泰山區岱廟辦事處東關村居民。2017年7月6日中午12點30分左右,東關居委會一個姓劉的人,領著岱廟派出所一女警,去她范家胡同的住宅敲門騷擾。
趙玉珍看到他們拿著錄像機,沒叫他們進門,隔著柵欄防盜門問他們來幹甚麼。他們說來看看她。趙玉珍說:你們來看甚麼,我們煉法輪功的有俺師父管,不歸你管,你們別三番五次的來騷擾。那女警說:你們反黨,參與政治。趙玉珍說:你不要亂扣帽子,我們是按照師父的要求、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做事先考慮別人,對社會對他人都是有益的。女警又問:你和誰住在這裏?趙玉珍說:你問這個幹甚麼?我一個孤老太太,能和誰住在一起?
那兩人進不了門,退出去,在樓下轉悠。趙玉珍嘩的一聲拉開窗子,看看他們走了沒有。他倆聽到響聲,立即回過頭來,舉起錄像機錄像。趙玉珍迅速關上窗子。
下午4時許,那女警把警車停在附近,又來敲門,要求和她談談。趙玉珍仍然拒絕開門,隔著門給女警講真相。女警最終沒有得逞,只得離去。
此前,6月19日上午,泰山區泰前辦事處泰前村計生人員帶著紅門派出所的警察,敲門騷擾了本村的法輪功學員徐洪霞、范慶蘭;
6月20日上午10時半,南關派出所警察敲門騷擾了蘇雪青,沒有開門;
6月25日南關派出所警察騷擾了原泰安市木器廠退休職工公慶偉;
6月26日木器廠退休職工呂繼安的兒子以及該廠退休職工朱桂貞的丈夫受到騷擾。
這期間,站前派出所人員連續兩次騷擾了泰安市自來水公司退休職工亓東玲;家住龍潭路57號的個體職業者錢磊也受到騷擾;岱岳區山口鎮的張聖美、張義正、王玉泉、趙愛美等受到山口派出所騷擾。
6月25日,山東省淄博淄川城張社區法輪功學員孫愛華在淄博火車站被警察綁架,淄川公安松齡路派出所警察當天到她家抄家,查去師父像和大法資料,並勒索2000元後讓其回家等候處理。
松齡路派出所:值班室電話0533-2135540戶籍室0533-2135559
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對法輪功學員宋桂美、徐景平進行邪惡的懸賞通緝,聲稱有惡告者可得賞獎金一萬元,引誘世人對大法犯罪。
近日,山東省昌樂縣唐吾鎮派出所把法輪功學員韓桂欣的丈夫叫到村委,說如果再煉功要對其如何如何,對其予以威脅。韓的丈夫受到恐嚇後回家對已經70歲的韓桂欣大鬧一場,使家中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
2017年7月5號左右,棲霞市藏家莊鎮派出所警察開著警車先後到藏家莊村、東林村、樂家溝村、前水店村、蒙莊、馬陵塚、呂家村等地騷擾法輪功學員。遭騷擾的法輪功學員有:劉光華、馮淑珍、呂世春、趙雲、石玉美、徐美霞、張建美、萬樹科、呂建民等。警察所道之處,都是錄像、詢問等。警察問一位法輪功學員:「你家裏有電腦嗎?」學員不驚不懼的笑著說:「有啊。」警察又問:「有打印機嗎?」學員依然笑著說:「沒有。」警察說:「可以到你家看看嗎?」學員又笑著說:「看看吧。」這位學員又笑著給他們講了真相。有個警察舉著大拇指對其他人說:「看看,人家學(法輪功)的這個心態,真好!」現在藏家莊派出所警察還在開著警車到處找那些沒有找到的法輪功學員。
7月5日深夜,山東煙台龍口法輪功學員李玉君、欒豔萍被送往龍口張家溝拘留所,非法拘留10天。6日中午,李玉君被送到煙台看守所改為刑事拘留。
於2017年7月5號,山東省萊西市日莊鎮胡家都村法輪功學員劉中花,不顧個人安危,懷著大善大忍的慈悲之心,到日莊鎮派出所講真相,期望救度那些被謊言矇蔽的警察。然而,那些警察不知感恩卻,卻將劉中花綁架。現在劉中花被非法關押在萊西市拘留所。
廣東省江門市法輪功學員湯豔蘭曾於2015年5月遭江門市610非法關押時達三個月, 2015年8月回家。2017年7月5日下午約十七點三十分,她再次遭受麻園派出所七名警察(六男一女)上門非法搜查及關押。
當時家中有三個小孩、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同修)和湯的姐姐。警察敲門有八分鐘,湯知道來著不善就不開門,誰知他們就用東西把外面的鐵門強行錘爛。他們衝進湯家,惡狠狠的橫搜起來。老人同修見狀理直氣壯的對橫衝而來的警察說:「是誰派你們到這裏的?你們有搜查令嗎?你們知不知道這樣做是執法犯法的?」其中一警察從口袋裏拿出所謂的」證件」,根本沒讓老人看就快速放回口袋了,敷衍著說:「我們是公安局派過來的。」他們根本不管家人和小孩,就擅自翻床倒櫃,進行所謂的「地毯式搜查」。一個多小時的抄家,警察把四十幾本大法書,二十幾本真相小冊子和幾十張真相不乾膠,一台打印機,幾部手機,一個IPAD和一台平板電腦等全部奪走。最後還強迫湯配合拍照,戴手銬扣押帶走。
據核實,現在湯已被非法關押在江門看守所。現在家中三個小孩上學無人接送,一日三餐照理都成困難。希望海外同修與大陸正義人士能給予營救與幫助,願湯早日回家與家人團聚。
相關電話,地址如下:
江門市麻園派出所:
地址:江門市江海區外海鎮處麻二錢山二路2號
電話:0750-3801621
治安大隊龍衛海
江門市看守所:
地址:江門市蓬江區大西坑群福路68號
電話:0750-3260732
江蘇淮安市法輪功學員王景林2012年5月在淮陰區農村散發真相資料被綁架到看守所迫害,導致舊病復發幾次昏厥,根據身體狀況是不符合送監獄,但仍然被非法判刑三年送到南通監獄迫害,家屬送去的藥物被換掉,病情加重又被監獄送到南京浦口監獄醫院「治療」半年後通知家人辦取保,已經被迫害的精神失常,1米64的個子,體重只有70斤皮包骨,失去記憶,目光呆滯,語無倫次,大小便拉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給家人造成極大的傷害與痛苦。
年近80歲的法輪功學員周寶芳身患多種疾病,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健康,2000年去北京上訪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目睹一位法輪功學員當場被警察打死,上前阻止警察的犯罪行為被北京惡警打斷三根肋骨。2015年因「訴江」被清河區國保大隊許風帶人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籍,許風恐嚇威脅老人你要敢上明慧網曝光就把你抓起來,老人被恐嚇的至今心有餘悸,舊病復發,走路都很困難。
近五年多來,淮安市有六十多名法輪功學員遭綁架、非法抄家、關入看守所,有十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刑期最長七年,其中法輪功學員丁祖華被迫害致死。
江蘇省鎮江市句容市法輪功學員張阿蓮於2017年7月4日中午被句容市華陽派出所的警察帶走,藉口是因為前年的事情,目前已經被非法關押在鎮江市看守所。
7月3日下午2點半,江西省鷹潭市女孩文文,不顧身體虛弱,冒著酷暑,坐火車來到了江西省南昌女子監獄,想探望被非法關押在這裏的母親劉寶珍(法輪功學員,因2016年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被非法關押在江西省南昌女子監獄),然而等待文文的卻是無理拒絕。由於擔心母親的安危,文文無奈之下,只好花錢打電話聯繫了一位本地律師。
第二天,文文和律師一起來到了南昌女子監獄。然而等待他們的卻是再一次被拒絕,因為有律師出面,監獄如臨大敵,一下出來八個獄警,當文文質問這些獄警憑甚麼不讓她見母親時,一位姓胡的獄警(看管劉寶珍的主要負責人)蠻橫的說道:不轉化永遠不讓見。聽到這話,律師忙打開手機,在百度上搜索,然而根本就找不到甚麼不轉化就不讓接見的相關法律條文,於是律師和文文再一次和獄警據理力爭,要求見劉寶珍。惱羞成怒的獄警撥通了報警電話,隨即來了兩名身穿警服的警察。律師因從未給法輪功做過無罪辯護,面對這流氓的架式,為了自身的安全,趕緊躲了起來,直到公安離去才從新現身。
就這樣,在警察的逼迫下,文文無奈只好流著淚,帶著對母親的牽掛,離開了江西省南昌女子監獄。
2017年7月6日晚,河北保定望都法輪功學員鄭彩芹被綁架。
城關鎮派出所:
所長朱少勇15188972999 15175315951
副所長:趙振良13331200366張建坡13231200800
公安局:
局長彭洪志135083120218
副局長:
肖志勇13932253283
楊丙然13833081822
閆國傑13933291266
副政委李強13703126688、15103126686
政治處主任於紅13930213915
法制科:李志軍 13933286166 ?
國保大隊:
隊長 曲永光:18531286736
麻小芳13933286029
周雲學13832222059
15103126739
魏國佔13733390869
徐永香13292929530 ?
610 周振生13633121368
檢察院:
院長孟耀斌
公訴科:徐永剛0312-7829386
政法委:
副書記趙耀輝 13513222351
副書記吳樹斌
法院:
院長劉雪梅
刑事副院長朱輝0312-7829381宅0312-7723816、13932253268
法官田向磊 13191663372
7月3日上午,河北省唐山市國保、公安夥同豐潤區國保、永濟街派出所將法輪功學員王寶山在其單位將他連人帶車綁架、抄走。並將王寶山的鑰匙和手機扣押,未得到王寶山及家人允許、家中無人的情況下非法使用王寶山的鑰匙闖入其家中進行非法抄家,抄走家中存放的現金及其生活費共計8萬元左右;電腦、打印機、打印耗材乃至地下室內物品全部抄走,並將其妻一同綁架到豐潤區永濟街派出所非法審訊5小時之久。現王寶山被唐山市國保、公安非法關押在唐山市,不向其家人透露任何訊息也不允許見面。
2017年7月7日上午9點半,彩亭橋鎮派出所的警員到河東村法輪功學員張淑萍家。她兒子到屋裏跟他媽說:派出所的警員在外面,問你還煉不煉,張淑萍嚴肅的對她兒子說:別回答他們,別讓他們進來,我這就出去。當張淑萍出去時,派出所的警員已走了。就問她兒子來幾個人,說了甚麼,簽沒簽字,按沒按手印。她兒子一概不回答,只是玩手機。張淑萍對她兒子說:是派出所在違法,是擾民。如在有此種事要他們的身份證 工作證 上崗證記錄下來。當天還去騷擾了法輪功學員張玉燕家。玉田縣彩亭橋鎮派出所警察還問河東村法輪功學員趙玉興夫妻倆的孩子他爸媽還練不。
7月7日,河北廊坊工業園區法輪功學員劉乃芬、張向榮及其母親共三人,在講真相發資料時被園區派出所綁架。當時有一輛老年代步車被扣。今天上午約十一點左右抄家,抄走了所有大法書與資料。
6月28日,姚家房派出所警察吳海等4人上門騷擾法輪功學員,進家就用手機照像。有不在家的法輪功學員他們就爬牆頭,恐嚇家人。
派出所電話0313──5010110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法輪功學員白志英、緱彥英、劉文書三人,年前一同驅車去山西盂縣仙人鄉發真相資料救度世人時,被當地不明真相的世人舉報,遭盂縣國保大隊及仙人鄉派出所不法人員綁架,隨後又被劫持到陽泉市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被非法轉捕。於5月20日已將構陷的桉卷移交到盂縣法院。
2017年6月30日上午,山西省盂縣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白智英,侯彥英,劉文書。三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一大早就從河北省平山縣驅車上百公里趕到盂縣法院,十多名家屬在法院門口烈日下苦等兩個多小時已到上午十點多也沒通知開庭,家屬找人問了一下才被告知庭審早已開始是不公開審理,不准家屬參加旁聽。但可以在庭審結束後見他們一面。家屬無奈也沒心情吃午飯一直等到下午2點多庭審結束才匆匆見了家人一面。
參加庭審的有610辦公室的一個女的,三位律師在庭審過程中做了無罪辯護。
相關信息:
盂縣法院院長:楊玉春
盂縣檢察院公訴人:尹蘭芳 山西省盂縣金龍西街
盂縣國保大隊隊長:李珍 手機18835191000 山西省盂縣金龍西街
盂縣法院審判長:郭樹祥 山西省盂縣金龍西街
法官:王瑞卿 山西省盂縣金龍西街
7月3日傍晚,一夥警察闖入河北省安平縣大子文鄉南郝村林敬彩家,綁架了法輪功學員林敬彩、葛寶寧母子,並搶走了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家中留下近70歲患腦血栓後遺症的敬彩老伴(自己做不了飯)和十來歲的小孫子無人照管。據悉葛寶寧被非法關押在安平看守所,林敬彩被送往衡水非法關押。
子文鄉:鄉長張旭13315866888 邪黨書記曲少建18832836888
南郝村:村長葛永奇18730862888邪黨村書記李慶宗15132845386
7月5日上午十時左右,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東山派出所警察魏輝武帶一社區人員闖入法輪功學員秦立家中,在沒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搶走大法書籍一本及師父法像。第二天秦立找到他給他講真相並索要被搶書籍及師父法像時,並叫囂燒了,說×教是他定的。他是堅定的邪黨黨員等狂妄二極。
宜昌市東山派出所:
警察魏輝武18871597037警號51530
湖北荊州法輪功學員王瓊,女,1962年出生,荊州市文星學校教師,現已內退。2017年6月20日和法輪功學員馬世君(女,60歲左右)到湖北江陵郝穴發真相資料,被郝穴派出所警察綁架一郝穴看守所關押至今。現王瓊家人請律師到郝穴派出所找負責辦桉的警察雷罡(電話:15090808420)多次要求放人,雷罡語氣強硬,說要上交到檢察院,現在請同修幫助營救王瓊,馬世君。請本地同修發正念,清除迫害法輪功學員王瓊、馬世君的所有邪惡因素,助法輪功學員正念出魔窟。
據悉:湖北省襄樊市法輪功學員金慧珍於2017年2月12日上午在谷城縣被谷城國保大隊綁架,14日上午用警車將金帶到金租住房處,搶走金的私人物品,並關押在谷城縣城關看守所至今。
2017年7月3日下午3點,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鎮派出所夥同麻城市鐵門派出所警察闖到唐曉萍家中綁架走法輪功學員唐曉萍、曹桂榮、劉應榮,並抄家,搶走所有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及手提電腦一台。
湖南株洲攸縣網嶺監獄一直以來還在迫害法輪功學員,一直在辦洗腦班,不讓學員睡覺,強迫學員看污衊誹謗師父和大法的錄像,搞體罰等, 法輪功學員不轉化就一直在洗腦班被迫害。最近三個月岳陽法輪功學員李潤天、龍兵峰被關在洗腦班被迫害,情況堪憂。請有良知的人伸出援手幫助他們。另外岳陽還有三位法輪功學員孫平華、付貴、楊道文也被非法關押在株洲攸縣網嶺監獄,情況不詳。請知情人提供,請同修正念營救。
2017年7月6日中午12點多鐘, 湖南省岳陽市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唐健民、周某、郭某、洛王社區的湯某及省裏的周某、王某七人,來到法輪功學員李君芝家。其中唐健民伸著手要與李君芝握手, 周某、郭某拿著手機給她照像,省裏的周某、王某跟她套近乎,說是老鄉。問她還煉不煉法輪功?李君芝說:「你們再不要迫害法輪功了,你們看習近平,胡錦濤現時的政策,他們在公開場合從來沒有說法輪功甚麼。」 周某、郭某趕緊給她使眼色,叫她別說了。她接著:「你們無緣無故的把我關押在洗腦班拾多天,回家我身體就不好了,在醫院檢查有好幾種病。」他們見狀沒怎麼多說,拾來分鐘就走了。
在這期間,李君芝家裏有一位客人因身體有點不舒服,躺在床上休息,她也遭騷擾。問是李的甚麼人?李告訴是甚麼關係後,他們還去瞅她,見她沒理踩,才沒趣的離開了她睡的房間。接著有電話,問李君芝是否認識某法輪功學員?是否在她家?
2017年7月6日中午12點多鐘, 湖南省岳陽市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唐健民、周某、郭某、洛王社區的湯某及省裏的周某、王某七人,來到法輪功學員李君芝家。其中唐健民伸著手要與李君芝握手, 周某、郭某拿著手機給她照像,省裏的周某、王某跟她套近乎,說是老鄉。問她還煉不煉法輪功?李君芝說:「你們再不要迫害法輪功了,你們看習近平,胡錦濤現時的政策,他們在公開場合從來沒有說法輪功甚麼。」 周某、郭某趕緊給她使眼色,叫她別說了。她接著:「你們無緣無故的把我關押在洗腦班拾多天,回家我身體就不好了,在醫院檢查有好幾種病。」他們見狀沒怎麼多說,拾來分鐘就走了。
在這期間,李君芝家裏有一位客人因身體有點不舒服,躺在床上休息,她也遭騷擾。問是李的甚麼人?李告訴是甚麼關係後,他們還去瞅她,見她沒理踩,才沒趣的離開了她睡的房間。
接著有電話問李君芝:「是否認識某位法輪功學員?是否在她家?」問得她不知是怎麼回事。奉勸那些還在助紂為虐者、警察最好的做法就是明辨是非,拒絕執行邪惡命令,不給好人造成傷害,就是在救你們自己。趕快回頭,不要再做迫害法輪功的事情,為自己和家人留後路。望三思、再三思!
7月7日,天津市法輪功學員劉洪玲被西青區中北鎮派出所綁架,詳情待查。
湖南邵東邪黨公安局7月6日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法輪功學員曾冬英簽發拘留證。曾冬英6月24日被綁架。
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被人稱為王會計的一位法輪功女學員於2017年6月二十五日下午給世人講真相時,被永昌縣城關鎮派出所警察綁架,至今還沒有放人。
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法輪功學員張國鳳和丈夫(常人),於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永昌縣城關鎮、城關鎮派出所、六一零等抄家,搜到一個插卡音頻小廣播後被綁架,於當晚一點多被放回家。 5月十九日下午,張國鳳再次被永昌縣城關鎮派出所綁架,警察企圖非法關押、勞教張國鳳,但在醫院做檢查時,由於張國鳳血壓高達240,最後無奈,只好於當晚一點多被放回家。
7月6日,貴州桐梓國保警察將非法拘禁在桐梓縣看守所的法輪功學員張志強釋放,開車送到潼南交給太安派出所送回到張志強父母家中。桐梓國保無理要求張志強以後到貴州桐梓要給國保警察先打電話說明到桐梓事由離開要電話告訴離開,否則他們還會抓捕審訊限制自由。潼南太安派出所接回張志強交給父母後,詢問張志強家人有哪些人煉法輪功,兄弟姊妹家庭工作情況等,還提出到屋內查看被拒絕。
感謝社會各方面人士對張志強的聲援,有力的制止了迫害。
2017年4月11日,大連甘井子區營城子後牧大隊的婦女主任趙傑、後牧治保主任楊某,後牧四隊婦女隊長宋豔欣拿著照象機上法輪功學員王翠英家,在路上碰到了王翠英。當時趙傑忽然就摟著王翠英,當時王翠英一愣,說「你們幹甚麼?」宋豔欣拿出照象機強行給王翠英照像。
2017年4月20日,9點鐘,營城子派出所兩個片警,一個叫彭明南,一個是婦女隊長宋豔欣,到老年法輪功學員李佳梅家,進門後,宋豔欣大聲喊叫說:不要煉了,別煉了。李佳梅沒有回答,其中一片警因訴江的事來過他家,問李佳梅是否認識他。看李佳梅沒有回答,另一片警擅自到李佳梅的房間內,隨便照像。同時,這幾個人還給李佳梅拍照,宋豔欣在紙上記錄著甚麼。
這幾個人還去了劉永蘭家,劉永蘭說:「你們現在沒事幹了,正事不幹點,淨幹些沒用的事,給你們閒的。給劉永蘭照像,問學不學。後又去了盧善忠家,問盧善忠煉不煉法輪功,盧善忠曾起訴江澤民,盧善忠說,誰告訴你我煉的,片警說那你怎麼訴江,盧善忠說起訴江澤民怎麼不行了?他們沒有說話。
2017年4月26日,營城子派出所片警和後牧的相關人員到穆永惠和穆永萍家,因她們不在家,就到其母親家裏去騷擾。他們其後又去了法輪功學員劉運山家,因為劉運山訴江,曾去騷擾了5次,劉運山的兒媳不高興了說,你們把他帶走吧,你們養他吧,我們不管了,還要劉運山簽字,劉運山沒有配合。
重慶市巴南區魚洞地區在今年四、五、6月份,據不完全統計有23名法輪功學員遭遇所謂的「敲門行動」。當地警察和部份社區人員以多種藉口:有的說是來告訴不要亂接電話謹防上當受騙,沒其它意思;有的問常住人口,並告訴不要接陌生人的電話,不要上當;有的以送慰問品形式入戶調查;有的說是查戶口,沒讓進門,在門口問煉不煉?有的入戶調查要求填寫表格;有的打電話詢問還在煉沒等等多種形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干擾,還說煉法輪功好就在家裏煉,不要出去講。法輪功學員本著善念告訴來訪者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干擾迫害法輪功學員是違法行為,有機會就給他們講法輪功真相,使一些來訪的警察和社區人員對法輪大法真相有了進一步了解,有的還同意三退了。
從2017年3月開始,新橋派出所警察段渝與社區人員一起不斷的上門騷擾轄區內的法輪功學員,已知有岳春華,黃建軍,徐永培,陳萍,鄒孝軍等法輪功學員遭騷擾,望法輪功學員們多靜心學法,向內找,正念清除邪惡,絕不承認警察佩戴有錄像,錄音設備上門騷擾這種違法行為。
新橋派出所:65211379段渝18008362177
西安市中級法院原定於7月13日非法二審劉衛東、韓秋利、王秀霞、蘇少華其四人,現將開庭日期延後一天,於7月14日上午10點在西安市中級法院1樓6號法庭非法開庭。
西安市中級法院:
地址:西安市二環北路東段139號 郵編:7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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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029-87635718值班室029-87635797傳真029-87635717
(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川縣橫頭山鎮解放村劉子平和妻子高慶華,以種地的收入生存。現在正是農忙季節,可夫妻兩人都被非法關押,家裏的田地堪憂。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晚,劉子平在樺南縣孟家崗鎮東勝村發真相資料被綁架,至今仍被刑事拘留關押在樺南縣看守所中,因其被非法迫害,周圍村屯有五百多位明真相的村民簽字證明劉子平是好人。
七月四日早六點多,劉子平的妻子高慶華在家中被綁架。兩個麵包車共十多人參與綁架的,參與的人都是陌生的面孔,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強行把高慶華推進一個多座位的麵包車中,把高慶華綁架到樺川縣公安局。
高慶華的女兒找到副局長劉樹民問為甚麼抓高慶華,劉樹民說因為劉子平徵簽的事整到明慧網上了,上面讓處理此事。
中午把高慶華從公安局後門用車拉到佳木斯市中心醫院體檢。高慶華的女兒給國保隊長董洪生打電話詢問,董說體檢出來了心律不齊,高血壓,佳木斯拘留所看到體檢不合格拒收了,劉樹民又指使董洪生把人送到樺南看守所,行政拘留十天。
樺川縣公、檢、法系統電話號碼區號0454
李德全局長 3961177 8890777 13039657777
李明臣副局長 3827876 15946599998
劉樹民副局長 3821863 13945426777
董洪生國保大隊隊長 3824108 13274683456
董旭明 3833988 13224649000
張俊山 3822783 13351860000
王學文 3826898 13836677888
徐道強 3950001 3812876 18246389999
周宏偉 3825400 15846989077
劉志偉 13603690300
辦公室
王建中 3822404 18045412650
政治處
周宏偉 3825400 15846989077
督察大隊
陳浮 3827181 13019759686
警務保障室
楊士濤 15946586677
後勤處
楊士濤 3831737 15946586677
網監大隊
張野 15946586975
刑偵大隊
宋茁 3828110 3825198 13946462233
經偵大隊
趙喜雙 3955556 3843999 15946598885
禁毒大隊
岳振 15765409666
技術大隊
曹貴洲 15846988987
信訪科
楊建新 3825777 13349551577
經保大隊
任鐵華 13945429329
外事科
房寶華 13845465448
看守所
陳忠全 1349559500
拘留所
馮曉光 15145461999
治安大隊
於輝 15845417999
戶政大隊
李鐵峰 13512630866
特警大隊
邵春明 13836677111
交警大隊
徐道強 18246389999
夏豔臣 13945495789
城南派出所
沈延峰 3835110 3824444 13349554444
王建忠 18704544123
城北派出所
張國輝 3823110 15244784777
孫永祝 15246421555
城郊派出所
顏迎國 3823366 13836678818
東河派出所
呂劍峰 3921110 15046479666
梨豐派出所
劉春宇 3923110 13946412116
邱成武 13069751678
新城第一派出所
於志富 3925110 15545419777
新城第二派出所
王雲 3927110 15046474678
蘇家店派出所
褚方輝 3929110 13945429111
創業派出所
劉彥龍 3903110 18704543999
星火派出所
張洪源 3905110 13903646033
四馬架第一派出所
齊俊濤 3907258 13836617775
四馬架第二派出所
劉利國 3909110 18946463777
橫頭山派出所
王訓傑 3900725 13945428733
縣檢察院
姜山 3836001 13845476666
趙麗新 3831150 18704546677
安文斌 3831149 13512630888
王學章 3829399 15244787999
吳喜厚 3937111 13946462345
辦公室
王文君 3823985 18814545777
政工科
王寅 3829232 18603648099
反貪局
呂廣才 3829150 3826628 13512630001
反瀆局
劉文勤 3821507 13836677633
偵監科
玄晨偉 3839618 3820777 13845466618
公訴科
姜旭紅 3829106 18246361388
控申科
王文君 18814545777
趙曉明 3822000 13946462121
監所科
李金髮 15845415301
技術科
趙建梅 3821563 13512630006
預防科
於永波 3829262 13039628777
民行科
張翠玲 3831131 13634658066
政研室
李曉翠 3967582 13946460454
案管中心
李婉婷 3900293 13845411107
縣法院
吳皓琨 3952006 13846167568
熊慶坤 3831191 15945413366
龐鳳泉 3826612 13904343996
席士峰 3829210 13149546488
李金峰 3820142 18945421555
辦公室
李慧 3820306 13045449333
政工科
鄒振海 3952004 18845487165
審監庭
李昕溟 3820365 13845466610
調研室
王振軍 3967819 13836675369
紀檢監察室
車暢 3952028 14784541234
執行局
李井東 3826029 13836675967
邢庭
張春雷 3822979 15945866669
民一庭
張鳳新 3820140 13845427986
民二庭
張宏 3829205 13945440355
立案庭
遲立婷 3952030 13349556980
劉乃芹 3829202 13945440137
行政庭
張振倫 3824135 13946464950
少年法庭
劉立兵 3952014 13091623789
法警隊
孫玉軍 3929203 13845430077
橫頭山法庭
丁樹明 3907345 13945495677
星火法庭
王潔求 3905919 15590956999
新城法庭
門曉俊 3930389 13512633765
縣司法局
全紅勇 13903646998
李響 3829148 13512695789
王桂紅 15764543555
辦公室 許亮 15046474747
依法治縣辦 馬立民 3969148 13845466637
法律援助中心 謝德林 3971566 18704545067
律師事務所 牛國林 3827812 13836675218
公證處
王桂紅 3822043 15764543555
訪調中心 李曉翠 13946460454
社區司法所 李玉山 13634549987
悅來司法所 趙偉華 18645481809
東河司法所 於楊 15145462890
梨豐司法所 張德廣 15145462609
新城司法所 王佔海13945429210
蘇家店司法所15845415988
創業司法所 袁有貴 13512632255
星火司法所 李明陽 18545445666
四馬架司法所 黃國慶 13512632388
橫頭山司法所 毛德利 13512632562
2017年4月初,呼蘭監獄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將哈爾濱道裏區兩名法輪功學員朱千功(男,66歲)和劉慶富(男,67歲)劫持到泰來監獄,兩名老年法輪功學員在泰來監獄集訓隊都被強迫睡在地上,並遭受不同程度的體罰虐待和高壓迫害,被逼迫寫所謂放棄修煉法輪功的「四書」。
目前,法輪功學員朱千功被分到泰來監獄十四監區,被強迫奴役做服裝,十四監區沒給朱千功辦理錢卡,家屬給存的2000元錢,被獄警存到和其他四名刑事犯人共用的一張錢卡上(即五個人使用一張錢卡)。劉慶富在集訓隊被迫害雙腿嚴重浮腫,被分到十六監區。
黑龍江省虎林市法輪功學員葉正輝,2017年7月4日送女兒去北京,上午8點多的火車,在驗證檢票時,被虎林市鐵路派出所扣押,被非法拘留5天,現被非法羈押在虎林市拘留所。葉正輝在過去十幾年中曾被非法判刑、勞教,遭酷刑迫害。
參與迫害的單位:
虎林國保大隊:
大隊長裴廣福13836590111辦5854827宅5825159
副隊長郝偉靈13349565556辦5854829宅5829128
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牡丹江鐵路公安處0467-8159303(虎林車站公安派出所)
齊齊哈爾市法輪功學員李二英,在黑龍江女子監獄被殘酷迫害,至今生命垂危。李二英的姐姐李順英在近一年的時間,一直為李二英保外就醫奔走於司法部門。2017年7月5日,李順英去黑龍江女子監獄,至今未歸。希望有知情的同修提供相關信息。
2017年7月5日晚8點左右,齊齊哈爾市新工地派出所鄭某(男)及楊某(女)到法輪功學員韓峻家。之前6月末也去過,學員沒在家,給其丈夫錄了像,問了手機號及一些個人信息。這次在家門口錄像中途被韓峻制止,問還煉不煉法輪功,做沒做資料,學員和他們講道理,一會就走了,說還要去其他人家。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7/8/1/164871.html>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
文:大陸大法弟子
最近在大陸,有人打著給神韻捐款的名義,在大陸同修中集資,每人5萬元,說到了150萬元就可以給神韻捐款了。至少在某市已經騙走了幾十個學員的鉅款。
這些人利用學員善人好欺的弱點,一輪一輪、一地一地的對沒有深入學法的學員下手,而那些法理不明的同修,一次次給她們市場,造成大法資源的巨大損失。集資亂法每每改頭換面,實質沒變,為甚麼每次都有人被華麗的外表欺騙呢?
在《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中,師尊回答學員相關問題:
「弟子:在哈爾濱市,幾年前發生過集資、演講亂法等事件,而且此後一直長期存在。很多參與的學員直到現在仍不醒悟,還沒有挽回損失,但有的表現的好像還很精進,實際在逃避掩蓋。我們應怎麼辦?
「師父:有些人在大法中混事,有些人在大法中鑽空子。有的哪是修煉上不精進造成的,有的是別有用心,在鑽大法弟子善良的空子。所以這些事情,你們千萬要注意。你贊助給他、你資助給他,你一定要知道他幹甚麼,非常清楚,否則你不能夠這樣做。你雖然給了他錢了,你等於是支持他這樣幹,你也是錯,所以,舊勢力不會拿你當作是上當受騙看,它認為你是一夥的,你支持他,所以大家千萬注意這些事情。
「我在說這個問題時,有人想了:我思想上並沒有這樣想啊,我是大法弟子,我怎麼能有意支持他呢?人的表現和事情的結果才是真實生命表現,神是這麼看的。不是生命嘴說的是甚麼做的是另外一回事情,那個高層生命是這麼看問題啊。有的人就是先天給他定下來就那麼幹。他嘴裏在說好,他幹的結果是反的,很多人先天定下就是這麼表現的。我過去講過,我說大法洪傳的時候,所有的生命都會為大法來,但是哪,不一定都是來得法的,很多是來起負作用的。」
請受騙上當,推動集資亂法的學員,真正以法為師,反覆學習相關講法,儘快擺脫錯誤的人的認識, 認識到參與亂法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儘快同化大法,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不要在修煉的路上再留污點,給自己造下額外的干擾和困難。
声明人:李贤梅 王树林 杨彦春 王本珍 胡月娥 祝丽菊 张子扬 谢成玉 姚翠香 陈风华 武秀兰 齐中华 栗传民 姜妍 张桂霞 涂海娣 翟素丽 周爱梅 魏意秀 魏艳娟 张颖 李承智 于金凤 曾春莲 张益兵 潘秀清 祁秀莲 王玉荣 李淑芹 姜瑞英 张玉凤
http://qikan.minghui.org/qikan.aspx?id=183667
http://qikan.minghui.org/qikan.aspx?id=183632
http://qikan.minghui.org/qikan.aspx?id=183666
http://qikan.minghui.org/qikan.aspx?id=183631
http://qikan.minghui.org/display.aspx?category_id=9&start_date=2017-07-08&end_date=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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